低电阻接地模块材料的制作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低电阻接地模块材料的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295
决定日:2011-09-14
委内编号:4W1007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7107543.3
申请日:1997-06-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郭一斐
授权公告日:1999-12-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王强之
国际分类号:H01R 4/6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若干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未全部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97107543.3,申请日为1997年06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低电阻接地模块材料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由导电性、稳定性较好的非金属矿物粉末石墨和硅酸盐与电解质粉末三氧化二铝( Al2O3 )、三氧化二铁( Fe2O3 )、氧化钠( Na2O)均匀混和而得,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如下:
石墨粉???????50~70%
硅酸盐???????20~40%
三氧化二铝???2~5%
三氧化二铁???1~4%
氧化钠???????1~4%
将按照上述配比称取的原料粉末均匀混和即得低电阻接地模块材料,使用时,需加水均匀搅拌,凝固后才呈现低电阻值,材料与水的比例为:
料∶水=1.6~2.5∶1”
请求人于2011年01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附件1结合附件2、附件1结合附件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CN1029115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06月28日,共2页;
附件2:公开号为CN103066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89年01月25日,共5页;
附件3:公开号为CN112878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6年08月14日,共3页;
附件4:公开号为CN1033059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0月16日,共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1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 04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2)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及其附件,其中包括: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35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证据2,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一中行初字第2705号行政判决书;并且专利权人在其中陈述了认为针对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应不予审理的意见,并指出请求人的全部理由均不能成立。(3)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5-7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附件5:《大学化学词典》,化学工业出版社,1992年11月第1版,共6页;附件6:《硅酸盐辞典》,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4年6月第1版,共8页;附件7:《预制混凝土辞典》,长春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共7页,其中附件5用于证明料水比是水和混凝土的比例是公知常识,附件7公开了水泥中有氧化铝、氧化铁。(4)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补充证据转交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及证据转交给请求人。(5)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均当庭表示其所有无效理由均与书面意见一致。(6)专利权人与请求人对对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7)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8)请求人当庭明确评价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为附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附件1结合附件2、附件1结合附件3、附件1结合附件4。(9)专利权人指出本无效宣告请求中的证据中有3份证据在已生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577号决定和(2009)一中行初字第2705号行政判决书中使用过,因此该3份证据涉及的理由应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再审理,请求人指出其使用方式和内容都与已生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577号决定和(2009)一中行初字第2705号行政判决书有区别,属于新的理由和新的组合方式,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况。(10)专利权人当庭明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硅酸盐”等同于混凝土。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此次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证据认定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并且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均为专利文献,附件5-7均为公开出版物,经合议组核实,均未发现上述证据有影响其真实性、合法性的瑕疵,因此对附件1-7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附件1-7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为政府公文、证据2为法院行政判决书,经合议组核实,均未发现上述证据有影响其真实性、合法性的瑕疵,因此可以用于证明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3、关于一事不再理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规定: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审查案件中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附件1结合附件2、附件1结合附件3、附件1结合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从已生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577号决定中可知,其中的对比文件1对应于本决定中的附件1,对比文件2对应于本决定中的附件2,对比文件4对应于本决定中的附件3,其中涉及相同证据使用方式为“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与本决定中请求人当庭明确的创造性理由中的证据使用方式均不相同,因此对专利权人关于请求人的创造性理由应一事不再理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另外,经合议组核实,请求人此次提出的无效请求理由中,其中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部充分理由的第2、3、4点理由,以及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均在本专利的前一无效宣告请求4W100457中提出过,并在第16726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2011年6月20号发文)中进行了具体的评述,因此这些理由也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合议组在本决定中对这些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未公开各粉末混合后与水的比例是重量百分比还是体积比,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发明。
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强调水的百分比是体积百分比还是重量百分比,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识及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其他物质均为重量百分比即可毫无疑义地确定水的百分比应与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其他物质的百分比单位保持一致,即重量百分比,因此该内容并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其技术方案;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低电阻接地模块材料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由导电性、稳定性较好的非金属矿物粉末石墨和硅酸盐与电解质粉末三氧化二铝(Al2O3)、三氧化二铁(Fe2O3)、氧化钠(Na2O)均匀混和而得,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如下:石墨粉50~70%,硅酸盐20~40%,三氧化二铝2~5%,三氧化二铁1~4%,氧化钠1~4%,将按照上述配比称取的原料粉末均匀混和即得低电阻接地模块材料,使用时,需加水均匀搅拌,凝固后才呈现低电阻值,材料与水的比例为:料∶水=1.6~2.5∶1。
7.1 附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
附件1公开了一种石墨水泥制品及其生产方法,该石墨水泥制品的原料由石墨、水泥、填料、水所组成,其生产方法是将石墨、水泥、填料、水混合均匀,其中石墨100份、水泥10-50份、水3-25份、填料0-16份,水的用量一般不超过固体用量的50%,填料一般为铁粉、磁粉、石英粉、粉煤渣、炉渣及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固体及他们的混合物,填料中使用的金属材料用于调整制品的电性能和磁性能,使用的非金属固体,用于调整制品的强度硬度,降低成本。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换算后石墨在整体材料中的含量为60.24-90.9%,水泥为7.94-33.33%,填料为0-9.63%,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石墨粉50~70%,硅酸盐20~40%,石墨和硅酸盐的含量仅部分重叠;2、附件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解质及其成分含量,虽然附件1中包括有填料,但是并未指明该填料可以为电解质,更不能起到与电解质相同的作用;3、附件1中还需要排除附件1中多余的其他成分及其影响,在此基础上形成混合物,混合后的固体与水的比例为大于等于2: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仅有部分重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重新确定石墨和水泥的含量范围;2、采用电解质替换附件1中的填料以改善其电磁性能及凝固性能;3、排除附件1中的其他成分后形成混合物并重新调整料水比。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石墨和硅酸盐在该模块材料中的含量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附件1中,其解决的问题在于提供一种水泥制品,用于作为各种电子仪器、建筑物的接地材料和电磁屏蔽材料,其填料要么为0,要么含量在9.63%以下,填料中主要包括金属或非金属混合物以改善水泥制品的强度和硬度,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用电解质改善其导电性能和凝结性能,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附件1中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以实现该区别;3、附件2中强调其中水的用量一般不超过固体用量的50%,即料水比大于等于2:1,仅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料水比部分重叠,并且料水比与混合后的材料密切相关,脱离材料而单纯看料水比的数值没有实际意义。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存在上述3个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未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能给其方案带来可以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2附件1结合附件2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及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如前所述(参见5.1节中的内容)。
附件2公开了一种固体无机降阻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低电阻接地模块材料,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2页),其中包括硅酸盐水泥(15-70%重量百分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硅酸盐)、石墨(5-60%重量百分比)、氢氧化铝(5-60%重量百分比)(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5、说明书),在此基础上,还可添加稀土及其化合物或/和钒铁磁铁矿粉,加水凝固后有一定的强度和含水量及导电性能,附件2中还公开了混合均匀和使用时加水搅拌。
由此可见,附件2也仅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硅酸盐含量与石墨含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部分重叠,公开了其中包括氢氧化铝,氢氧化铝虽然可以与电解质中的氧化铝作用相当,但是其成分含量无法对应,并且也不包括电解质中的氧化铁、氧化钠成分。因此附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均未本领域公知常识,附件2中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以实现上述区别,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附件1结合附件2的基础上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3 附件1结合附件3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及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如前所述(参见5.1节中的内容)。
附件3公开了一种固体无机化学接地降阻剂,主要有锌粉、氧化锌、铝粉、氧化铝、氯化铵、硫酸镁、锰粉、硫酸钾、钒钛磁铁矿精粉、稀土化合物、石墨、钠基膨润土、海泡石、沸石、铝硅酸盐、分子筛、多磷酸盐等组成,A、B两种组分包装。一个方案中是A组中氧化铝含量为0.02-10%,石墨为0.2-20%,钠基膨润土为0.1-20%,B组中高标号水泥为0.2-45%,石墨为0.1-30%,其余为其他多种成分;另一个方案中是或者石墨为5%,钠基膨润土13%,高标号水泥32%,石墨15%其余为其他多种成,该固体化学接地降阻剂由A、B两组材料组成,将A、B组份分别溶于一倍量的水中,调匀成浆,再将A、B浆料混合即成备用。其中的钠基膨润土包括三氧化二铝(Al2O3)、三氧化二铁(Fe2O3)、氧化钠(Na2O)等多种电解质成分。
由此可见,附件3也仅公开了其中包括钠基膨润土,钠基膨润土中包括氧化铁、氧化铝、氧化钠等氧化物,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任何一个,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附件3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以实现上述区别,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4 附件1结合附件4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及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如前所述(参见5.1节中的内容)。
附件4公开了一种固体长效降阻防腐剂(参见附件4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3页),其长效降阻防腐剂是一种黑色颗粒状粉末,由氧化硅、氧化钛、氧化铝、氧化铁、氧化亚铁、氧化钙、氧化镁、氧化钾、氧化钠、硫酸钠、氯化钠、氢氧化钠、磷酸钠及碳元素组成,其各含量所占重量百分比为:氧化硅:20-60%、氧化钛:0.5~4%、氧化铝:10~20%、氧化铁:2~5%、氧化亚铁:0.1~3%、氧化钙:1~6%、氧化镁:3~10%、氧化钾:0.1~3%、氧化钠:0.5~5%、硫酸钠:3~10%、氯化钠:2~10%、氢氧化钠:0.15~3%、磷酸钠:0.15~4%、碳:3~15%,其中碳元素经2500度高温处理,施工现场准备一个较大的容器,将将阻击降阻剂倒入,并配以60%的水,在容器内搅抖均匀,然后将降阻剂敷设在接地体周围,换算后其料水比为1.67左右。
由此可见,附件4仅公开了经2500度高温处理后的碳元素含量为3-15%,含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重叠,氧化硅也不能等同于硅酸盐,虽然其中包括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三种电解质成分,氧化铝:10~20%、氧化铁:2~5%、氧化钠:0.5~5%,但是仅氧化铁和氧化钠的含量有部分重叠,虽然经换算后的料水比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之内,但是料水比会因为材料配比不同而发生变化,单纯的料水比数字范围没有实际意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附件1、附件4所披露,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附件1、附件4中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以实现上述区别。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ZL9710754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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