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平板显示器玻璃基板成型的均温装置及均温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293
决定日:2011-09-16
委内编号:4W1007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018344.X
申请日:2008-05-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佐藤胜彦
授权公告日:2009-12-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徐晶晶
国际分类号:C03B 5/24;C03B 1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平板显示器玻璃基板成型的均温装置及均温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号为200810018344.X,申请日为2008年5月30日,专利权人为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平板显示器玻璃基板成型的均温装置,包括设置在炉体顶端的加热元件和炉体侧壁的加热元件,用于溢流成型的成型体位于炉体顶端的加热元件和炉体侧壁的加热元件所形成的加热空间内,其特征在于:所述炉体顶端的加热元件上设置有板块状水平温度均匀装置;所述炉体侧壁的加热元件上设置有板块状竖直温度均匀装置,
所述板块状水平和竖直温度均匀装置与成型体之间构成均温空间;所述板块状水平和竖直温度均匀装置均由镍基高温合金板平面拼接而成,其热传导率在1000℃时至少应该大于30w/mk;
所述炉体顶端的加热元件和炉体侧壁的加热元件是螺纹状的铂金丝或硅碳棒加热元件,采用悬吊或镶嵌的方式安装在马氟炉体的顶端及侧壁上,并分布在所述镍基高温合金平面拼接板相对成型体的背面;
所述在镍基高温合金平面拼接板相对成型体背面的螺纹状铂金丝或硅碳棒加热元件的分布是均匀或不均匀的,元件间的间距应1倍于元件的尺寸。”
针对本专利,佐藤胜彦(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7年8月8日,公开号为CN10101209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14页;
附件2:冶军编写,科学出版社出版,1978年4月第一版,1978年4月第一次印刷的《美国镍基高温合金》的封面页、书名页、版权信息页、目录第iii页和iv页、第165-166、202-203、217-218、374-375、551-552页,复印件,共15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53年12月1日,公开号为US2661385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4:陈金方编著,孙承绪审校,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12月第一版,2002年12月第1次印刷的《玻璃的电熔化与电加热》的书名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1-2页、第17、54-56、65页,复印件,共9页;
附件5:王振东、宫元生著,化学工业出版社、材料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出版,2006年5月第1版,2006年5月第1次印刷的《电热合金》的封面页、书名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1-5页复印件,共9页;
附件6:谭庆麟、阙振寰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0年7月第一版,1990年7月第一次印刷的《铂族金属 性质 冶金 材料 应用》的封面页、书名页、版权信息页、目录第VI和VII页、第588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7:公开日为2008年4月30日,公开号为CN1011684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5页;
附件8:《中国航空材料手册》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2002年5月第2版,2002年5月第1次印刷的《中国航空材料手册 (第2版) 第2卷 变形高温合金、铸造高温合金》的封面页、书名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Ⅰ和Ⅱ页、第224、225、323-325、419-420、427-428、445-446页,复印件,共16页;
附件9: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专利权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中镍基高温合金板均温装置与碳硅棒加热元件组合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5)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与附件3-7的任意一篇的结合,或附件1与公知常识(用附件8证明公知常识)以及附件3-7的任意一篇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2月2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平板显示器玻璃基板成型的均温装置,
包括设置在炉体顶端的加热元件和炉体侧壁的加热元件,用于溢流成型的成型体位于炉体顶端的加热元件和炉体侧壁的加热元件所形成的加热空间内,其特征在于:
所述炉体顶端的加热元件上设置有板块状水平温度均匀装置;所述炉体侧壁的加热元件上设置有板块状竖直温度均匀装置,所述板块状水平和竖直温度均匀装置与成型体之间构成均温空间;
所述板块状水平和竖直温度均匀装置均由镍基高温合金板平面拼接而成,其热传导率在1000℃时至少应该大于30w/mk;
所述炉体顶端的加热元件和炉体侧壁的加热元件是螺纹状的铂金丝加热元件,采用悬吊或镶嵌的方式安装在马氟炉体的顶端及侧壁上,并分布在所述镍基高温合金平面拼接板相对成型体的背面;
所述在镍基高温合金平面拼接板相对成型体背面的螺纹状铂金丝加热元件的分布是均匀的,元件间的间距应1倍于元件的尺寸。”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4月25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6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2011年4月8日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合议组根据相关规定确立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2、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9的真实性、公开性;对于附件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3、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的无效理由。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的第3条、第5条理由,和关于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的第1条、第9条理由。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
(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以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与附件3-7的任意一篇的结合,或附件1与公知常识(用附件8证明公知常识)以及附件3-7的任意一篇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的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8日对于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倒数第1、2段中的“或硅碳棒”,以及倒数第1段中的“或不均匀”删除。请求人于口审当庭表示对该修改没有异议。
合议组认为:该修改属于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并列技术方案的修改方式,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予以接受。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二)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7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3为美国专利文献,附件2、4-6为公开出版的中文专业书籍,附件8为公开出版的中国航空材料手册,附件9为公众可查阅复印的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专利权人答复该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对附件1-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10的真实性。鉴于附件1-8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8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此外,鉴于专利权人对附件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3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平板显示器玻璃基板成型的均温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平板显示器玻璃基板制造过程中由溢流法成型玻璃基板时使用的玻璃成型中的温度均匀装置(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3-5行),包括:熔融玻璃在其上溢流成型的成型体104、设置在成型体104外面的由顶端加热元件102和侧壁加热元件103组成的加热成型空间,在成型体104与顶端加热元件102、侧壁加热元件103之间设置有温度均匀装置105(见说明书第3页第2-5、10行、第5页第4-9行,权利要求1、4以及附图2)(图2上方和右侧的温度均匀装置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水平和竖直温度均匀装置,顶端与侧壁的温度均匀装置之内的加热成型空间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均温空间);温度均匀装置105即均温设备具有相当高的热传导率,在1000℃时至少应该大于30w/mk或达到35w/mk以上(见说明书第3页第6-7行、第5页第11-14行,权利要求2);温度均匀装置105可以由一定结构的小模块拼装而成(见说明书第3页第15-16行、第5页第18-19行,权利要求8以及附图3),其中图3给出了由小模块拼装的碳化硅均温板的结构,可见碳化硅均温板是平面拼接而成;顶端加热元件和侧壁加热元件是硅碳棒或在耐火板块上开槽缠绕加热丝(也就是螺纹状的加热丝),采用吊装、镶嵌的安装方式均匀地分布在马氟炉内部,顶端加热元件和侧壁加热元件分布在板块状温度均匀装置的外面上(见说明书第3页第8-12行、第5页第15-16行、第6页第5-7行,权利要求3-5以及附图2);分布在板块状温度均匀装置的外面上的顶端加热元件和侧壁加热元件的分布是均匀或不均匀的,元件间间距n应该大于0.5倍的元件自身间距m,小于1.5倍的m,最好是m=n(见说明书第3页第12-14行、第6页第9-11行,权利要求6以及附图5)(元件自身间距m即为一种元件尺寸,可见优选m=n时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元件间间距1倍于元件尺寸的情况)。
综上可见,附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中的温度均匀装置的材质为镍基高温合金,而附件1中的温度均匀装置的材质为碳化硅;②、权利要求1中的加热元件是螺纹状的铂金丝,附件1中的加热元件为在耐火板块上开槽缠绕加热丝,即螺纹状的加热丝,但未公开加热丝的具体材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选择温度均匀装置和加热丝,从而提高玻璃成型质量。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附件2中公开了多种具体型号的镍基高温合金的性能,如热传导率等,其中多种镍基高温合金的合金导热率在1000℃时大于0.071卡/厘米?秒?℃(相当于30w/mk),附件2第202、203、217、218页中公开的镍基高温合金Inconel 600具有良好的抗高温腐蚀性能、抗氧化性能、冷加工性能,其熔化温度为1370-1430℃,由第203页图16.1可折算得到该合金1000℃时导热率大于0.071卡/厘米?秒?℃(相当于30w/mk);并且,附件2第217页倒数第1行公开了镍基高温合金Inconel 600可用于马弗炉。由上可知,镍基高温合金适合于在高温下工作并且热传导率高,某些种类的镍基高温合金热传导率在1000℃时大于30w/mk、甚至大于35w/mk。在附件1已经公开了用于板状温度均匀装置的碳化硅板的热传导率在1000℃时至少应该大于30w/mk或者达到35w/mk以上,附件2公开了多种热传导率在此范围内且耐温性能能够适用玻璃成型装置的工作温度的镍基高温合金,并且明确记载镍基高温合金Inconel 600可用于马弗炉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镍基高温合金替换碳化硅作为温度均匀装置的材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附件5中公开了作为电热材料金属铂可在空气中使用到1600℃(参见附件5第2页第1.2节和第5页第2段)。在附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在耐火板块上开槽缠绕加热丝作为顶端加热元件和侧壁加热元件的前提下,对于需要上千度高温的玻璃基板成型环境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用铂作为电加热丝的材质,也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用铂金丝作为附件1技术方案中的加热丝。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和附件5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5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温度均匀装置的材质为镍基高温合金,而附件1中的温度均匀装置的材质为碳化硅,这不仅仅是简单的材料替换,附件2没有将其中的镍基高温合金用于加温玻璃的技术启示,之前存在技术偏见――因为镍基高温合金板成本过高,故用于加温玻璃时一般不会使用镍基高温合金板,本专利属于克服了技术偏见;并且使用镍基高温合金板后可解决使用碳化硅板所存在的高温玻璃液在其上极易形成挥发凝结物的问题,同时取得了增加马弗炉的寿命和增加马弗炉使用后期的产品良品率这些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没有将附件2公开的内容应用于附件1的技术启示。(2)权利要求1中的加热元件是螺纹状的铂金丝,附件5虽然公开了可以在耐火板块上开槽缠绕加热丝作为顶端加热元件和侧壁加热元件,但是本专利的铂金丝加热元件与附件5的技术效果以及技术目的不同,不是单纯的加热,还有提高良品率的技术效果,故没有将附件5公开的内容应用于附件1的技术启示。
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1),合议组认为:创造性的判断中需判断技术方案的获得是否显而易见,判断将某技术特征应用于某对比文件是否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基于成本考虑经济上是否可行并非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偏见的标准。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通过温度均匀装置(均温板)克服了因玻璃表面温度场加热区域的重叠和交错而导致的对熔融玻璃在溢流过程的不良影响,进而克服了由此导致的产品和工艺缺陷(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专利权人声称的使用镍基高温合金板后获得的有益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因此,上述技术效果不能作为证明本专利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证据。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2),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声称的使用铂金丝不是单纯的加热,还有提高良品率的技术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因此,上述技术效果不能作为证明本专利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证据。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鉴于本专利唯一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故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810018344.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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