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型组合式防火排气管道-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增强型组合式防火排气管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298
决定日:2011-09-16
委内编号:5W1017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71890.X
申请日:2010-04-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吁艳琴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张凯
国际分类号:E04F 17/02, E04B 1/9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从属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缩小了保护范围,则该从属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简要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增强型组合式防火排气管道”的201020171890.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4月27日,专利权人为吁艳琴。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增强型组合式防火排气管道,包括排气管道、内框和支柱,其特征在于: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由四块玻镁板依靠胶粘、螺钉或钉扣连接组成,位于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内的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或第二方框形增强内框(4)的外壁与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的内壁相配合;所述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四块边板的上边厚度大于四块边板的下边厚度,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的四块内壁构成上小下大的方锥形,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的四个直角都设有方形角柱或三角形角柱;所述第二方框形增强内框(4)四块边板的上边厚度小于四块边板的下边厚度,第二方框形增强内框(4)的四块内壁构成上大下小的方锥形,第二方框形增强内框(4)的四个直角都设有方形角柱或三角形角柱;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顶端的内壁依靠胶粘、螺钉或钉扣定位固定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底端的内壁依靠胶粘、螺钉或钉扣定位固定第二方框形增强内框(4);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和第二方框形增强内框(4)的四个对应直角之间设有支柱(6),支柱(6)两端面分别与互相贴靠的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或第二方框形增强内框(4)的四个对应直角依靠胶粘、螺钉或钉扣固定连接,支柱(6)的两个直角立面分别与互相贴靠的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内壁依靠胶粘、螺钉或钉扣固定连接;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的外壁均匀分布定位紧固耐碱纤维网格布套(2),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的一个侧面上部,避开耐碱纤维网格布套(2)和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设有进气口(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增强型组合式防火排气管道,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柱(6)包括方形断面的支柱或三角形断面的支柱,支柱(6)的两个端面分别与互相贴靠的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或第二方框形增强内框(4)的四个直角对应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增强型组合式防火排气管道,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或第二方框形增强内框(4)的断面包括正方框形或长方框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增强型组合式防火排气管道,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的外壁均匀分布、定位胶粘紧固四个耐碱纤维网格布套(2)。”
针对本专利,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4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申请日为2010年4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49557U(专利号为201020152591.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没有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的限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1年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理由: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补充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2:江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编、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编号为赣09ZJ908的09系列江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住宅厨卫组合式排气道》,共7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的外壁均匀分布定位紧固耐碱纤维网格布套,而附件2给出了可以采用耐碱玻纤网格布对制品进行增强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6月1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5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8月9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合议组于2011年6月10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1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补充的附件2超出了规定的期限,应不予接受。
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1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补充的附件2超出了规定的期限,应不予接受;即使考虑附件2,本专利相对于附件2也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7月2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17日和2011年7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简要的规定。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和2的真实性。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1-3,保留权利要求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增强型组合式防火排气管道,包括排气管道、内框和支柱,其特征在于: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由四块玻镁板依靠胶粘、螺钉或钉扣连接组成,位于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内的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或第二方框形增强内框(4)的外壁与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的内壁相配合;所述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四块边板的上边厚度大于四块边板的下边厚度,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的四块内壁构成上小下大的方锥形,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的四个直角都设有方形角柱或三角形角柱;所述第二方框形增强内框(4)四块边板的上边厚度小于四块边板的下边厚度,第二方框形增强内框(4)的四块内壁构成上大下小的方锥形,第二方框形增强内框(4)的四个直角都设有方形角柱或三角形角柱;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顶端的内壁依靠胶粘、螺钉或钉扣定位固定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底端的内壁依靠胶粘、螺钉或钉扣定位固定第二方框形增强内框(4);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和第二方框形增强内框(4)的四个对应直角之间设有支柱(6),支柱(6)两端面分别与互相贴靠的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或第二方框形增强内框(4)的四个对应直角依靠胶粘、螺钉或钉扣固定连接,支柱(6)的两个直角立面分别与互相贴靠的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内壁依靠胶粘、螺钉或钉扣固定连接;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的外壁均匀分布定位紧固耐碱纤维网格布套(2),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的一个侧面上部,避开耐碱纤维网格布套(2)和第一方框形增强内框(3)设有进气口(5),所述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的外壁均匀分布、定位胶粘紧固四个耐碱纤维网格布套(2)。”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前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并且修改方式为删除权利要求1-3,保留权利要求4,因此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因此予以接受。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为基础作出。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中,权利要求1-3已经删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的基础已不存在,因此本决定对上述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从属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缩小了保护范围,则该从属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简要的规定。
修改前的权利要求4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将“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的外壁均匀分布定位紧固耐碱纤维网格布套(2)”进一步限定为“所述方框形断面排气管道(1)的外壁均匀分布、定位胶粘紧固四个耐碱纤维网格布套(2)”,即将耐碱纤维网格布套限定为通过“胶粘”的方式进行紧固,并将其个数限定为“四个”,可见修改前的权利要求4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缩小了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简要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2011年8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201020171890.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