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笔记本电脑散热垫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299
决定日:2011-09-20
委内编号:5W1012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00056.7
申请日:2008-01-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郭有仪
授权公告日:2008-10-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咏艺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G06F 1/20, F28F 7/00,B32B 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000056.7,申请日为2008年01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29日。专利权人为张咏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笔记本电脑散热垫,其特征在于:散热垫由灌装有冰冻液(7)的PVC防水袋(3)、防护层(2)、防滑底层(4)顺序组成,散热垫四周设有封边(5)。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笔记本电脑散热垫,其特征在于:散热垫为长方形,散热垫的尺寸稍大于笔记本电脑底面的尺寸,所说的PVC防水袋的材质为PVC涂层布,所说的防护层的材质为珍珠棉,所说的防滑底层的材质为绒布,所说的封边的材质为涤纶织带。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笔记本电脑散热垫,其特征在于:所说的PVC防水袋上设有多个使PVC防水袋表层(1)具有均匀凸起和凹陷的高频热压复合点(8)。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笔记本电脑散热垫,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高频热压复合点为交错分布。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笔记本电脑散热垫,其特征在于:所说的PVC防水袋表层上设有logo标识区(6),封边由涤纶织标头(9)封口。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笔记本电脑散热垫,其特征在于:所说的PVC防水袋表层上设有logo标识区(6),封边由涤纶织标头(9)封口。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笔记本电脑散热垫,其特征在于:所说的PVC防水袋表层上设有logo标识区(6),封边由涤纶织标头(9)封口。”
请求人于2010年11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2、5-7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告号为 CN2067933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0年12月26日,共5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78669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6月07日,共8页。
请求人认为:(1) 权利要求1中的“防护层”、“防滑底层”以及“…PVC防水袋、防护层、防滑底层顺序组成”等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皆无清楚说明、解释,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被请求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对比文件1中的“塑料袋内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PVC防水袋”、“塑料袋外层”相当于“防护层”、“外套”相当于“防滑层”、“…将四块塑料布的三个边每个边用热压机压三道…”相当于“散热垫四周设有封边”,因此,权利要求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同,所有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中的“散热垫为长方形…”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材质为PVC涂层布”、“…材质为绒布”、“材质为涤纶织带”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说明书记载“…两薄片上分布有用于粘合薄片的融合连接点,两薄片之间由融合连接点隔成网络状(即为交错分布)的相连通空腔(即为高频热压复合点),空腔内设有互换材料制冷剂。此结构不仅可以保证不同部位的呼唤材料间最充分的热传导,还可以…”、“本实用新型产品可以附带其他用途,如冰凉坐垫、冰凉枕头等”,因此,权利要求3和4相对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记载的“设有logo标识区”以及“封边由涤纶织标头封口”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极为常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7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5-7都是对材质进行的限定,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内容的要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2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6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9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1年07月12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参加2011年09月15日举行的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针对的审查基础即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证据
附件1、附件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合议组经核实后未发现有影响附件1、附件2真实性、合法性的瑕疵,因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由于附件1(即对比文件1)、附件2(即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笔记本电脑散热垫。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吸热凉垫,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4段):本实用新型的构造由内垫和外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防滑底层)组成,内垫有:塑料袋内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防水袋)、塑料袋外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防护层)和装在塑料袋内层的化工固体冷却结晶体,内垫的制做方法是:将四块相同大小的塑料布的三个边每个边用热压机压三道,然后将冷却结晶体由袋口装入塑料袋内层,装好后封口热压三道内垫便制成,外套用沙发布或绒布制成,尺寸略大于内垫可便于装套(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内垫进行封口,以及塑料袋内层、塑料袋外层和外套依次放置的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防水袋、防护层、防滑底层顺序组成,散热垫四周设有封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垫用于笔记本电脑;所述防水袋为PVC材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对笔记本电脑的接触热传导散热以及增强防水袋的耐用性。
由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凉垫是通过接触热传导的散热方式实现冷却降温,因此在面对如何对笔记本电脑通过接触热传导实现散热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凉垫用于对笔记本电脑的散热。而为了提高防水袋的耐用性从而采用结实耐用的PVC材质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散热垫为长方形,散热垫的尺寸稍大于笔记本电脑底面的尺寸,所说的PVC防水袋的材质为PVC涂层布,所说的防护层的材质为珍珠棉,所说的防滑底层的材质为绒布,所说的封边的材质为涤纶织带”。对比文件1还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4段):本实用新型的尺寸可以制成长方形,外套用绒布制成。而使用PVC涂层布作为PVC防水袋的材质、使用珍珠棉作为防护层的材质,以及采用涤纶织带作为封边的材质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用PVC材质、防护层材质和封边材质时的常用可选材质,属于公知常识。为了将散热垫放置于笔记本电脑底下并具有较好的散热效果,从而将散热垫的尺寸制作成稍大于笔记本电脑底面的尺寸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4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所说的PVC防水袋上设有多个使PVC防水袋表层(1)具有均匀凸起和凹陷的高频热压复合点(8)”,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所说的高频热压复合点为交错分布”。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笔记本电脑凉垫,并具体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凉垫由两片软性薄膜组成,两薄片的四周边互相粘接,两薄片上均匀分布有用于粘合薄片的融合连接点,融合点的形状呈圆形,两薄片之间构成呈网格状的相连通空腔(相当于权利要求3、4中的防水袋上设有多个使防水袋表层具有均匀凸起和凹陷的高频热压复合点、所说的高频热压复合点为交错分布)。对比文件2还进一步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本实用新型产品可以附带其他用途,如冰凉坐垫,冰凉枕头等,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笔记本电脑散热垫与凉垫之间可通用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5-7
权利要求5-7分别进一步限定“所说的PVC防水袋表层上设有logo标识区(6),封边由涤纶织标头(9)封口”。然而,在防水袋表层上设置logo标识区、采用涤纶织标头封口相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极为常见的,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5-7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其他无效理由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可以据此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082000005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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