榨汁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榨汁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492
决定日:2011-09-16
委内编号:4W100822
优先权日:2006-06-21
申请(专利)号:200780001269.X
申请日:2007-04-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卞小垒
授权公告日:2010-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涂洪文
参审员:
国际分类号:A47J 1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描述的技术方案不一致,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则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80001269.X,优先权日为2006年06月21日,申请日为2007年04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榨汁机,包括:
盖,所述盖具有在其上部分的一侧上形成的入口端口和在其内部分的中心处形成的旋转轴孔;
外壳,所述外壳安装在所述盖的下部分上,并具有:导向爪,其在所述外壳的底部上形成;残渣出口端口和汁液出口端口,其在所述外壳的下端部分上彼此分开地形成;防水圆柱体,其具有通孔并在所述外壳的下端部分的中心处形成;以及压力排出通道,其环绕所述防水圆柱体的下部分形成;
螺杆,所述螺杆具有:上旋转轴,其在所述螺杆的上部分上形成以便以可旋转方式插入到所述旋转轴孔中;多个螺杆螺旋,其在所述螺杆的外表面上形成;内环,其在所述螺杆的下端处向下突出地形成并具有以可旋转方式插入到所述压力排出通道内的一个螺杆齿轮,在所述内环内部形成有用以在其中接收所述防水圆柱体的下部空间;以及下旋转轴,其在所述螺杆的下部分的中心处形成并且在其上形成有多边形轴孔;
网孔筒,所述网孔筒具有:网孔结构,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外壁上形成以将汁液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端口;以及多个壁刀,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
旋转刷,所述旋转刷安装在所述外壳和所述网孔筒之间以进行转动,并具有刷架,在所述刷架中安装有用于持续清扫所述网孔筒和所述外壳的刷;以及
驱动单元,所述驱动单元具有经过所述防水圆柱体的通孔而插入到所述多边形轴孔内的多边形轴,并以低速转动所述螺杆;
其中,容纳所述螺杆的外壳沿纵向固定到所述驱动单元的上侧上,从而对放入到所述入口端口中的材料进行压榨、研磨并从其榨取汁液并将残渣排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榨汁机,其中,所述外壳的压力排出通道连接到所述汁液出口端口。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榨汁机,还包括:
排出爪,所述排出爪通过向内部切除所述螺杆的下边界而在所述螺杆的螺旋的下部分的端部处形成;
底环,所述底环在所述网孔筒的下部分的端部处形成,并具有在所述底环上形成的内环插入孔以容纳所述内环;
在所述底环的上表面上形成的排出倾斜表面,所述排出倾斜表面为圆弧形式,所述圆弧的深度沿所述螺杆的螺旋方向增加;
网孔筒排出孔,所述网孔筒排出孔连接到所述排出倾斜表面的端部,以将所述残渣排出所述网孔筒;以及
外壳排出孔,所述外壳排出孔在所述外壳的底部的一侧上形成,并连接到所述网孔筒排出孔和所述残渣出口端口;
其中,当所述排出爪沿所述排出倾斜表面转动时,所述排出爪通过将所述残渣推动到所述网孔筒排出孔而经由所述外壳排出孔将所述残渣排出到所述残渣出口端口。
4. 如权利要求所述3的榨汁机,其中,在所述底环的内侧的边缘处形成有圆形突起,在所述圆形突起的外侧形成圆形凹槽,在所述内环的外周边上形成向下突出的外环,并且在所述内环和外环之间形成有圆形突起插入孔;
所述外环以可旋转方式插入到所述圆形凹槽中以扩展与由所述排出爪导向的残渣的接触面积,所述圆形突起插入到所述圆形突起插入孔中,以最小化残渣向所述压力排出通道的流入。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榨汁机,其中,在所述网孔筒的外壁的上部分上形成有应变网和下部分上形成有压榨网,所述应变网和压榨网上具有多个网孔,在所述应变网和压榨网之间形成有密封结构,在所述密封结构上沿纵向形成有多个磨刀;
汁液通过所述应变网和压榨网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端口。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榨汁机,其中,在所述盖的下端部分的边界上形成有多个接合爪,在所述外壳的上端的外周边上形成有多个接合突起,并且在所述驱动单元上形成有接合钩;
所述外壳能够通过使所述接合爪与接合突起接合而固定到所述盖上,并且所述外壳能够通过所述接合钩以可拆卸方式固定到所述驱动单元上。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榨汁机,其中,所述刷包括网刷和外壳刷, 所述网刷附连到所述刷架的内表面以持续清扫所述网孔筒的外壁,所述外壳刷附连到所述刷架的外表面以持续清扫所述外壳的内壁。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榨汁机,其中,在所述刷架的下部分上安装有刷齿轮,在所述外壳的下表面上以可旋转方式安装有中间齿轮,以与所述刷齿轮啮合;
与所述螺杆齿轮啮合的中间齿轮转动所述刷齿轮。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榨汁机,其中,在所述盖的入口端口的下端表面上沿所述螺杆的螺旋方向形成有倾斜表面。
10.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榨汁机,还包括在所述外壳排出孔的底表面的一侧安装的弹性填料,所述填料的一侧插入到在所述外壳的底表面上形成的插入凹槽中以实现密封,所述填料的另一侧与所述外壳排出孔的出口紧密接触。
11. 如权利要求1或10所述的榨汁机,其中,所述盖还包括在所述盖的外周边上形成的固定突起,假设在所述外壳的汁液出口端口和残渣出口端口位于所述外壳前面的情况下,所述固定突起位于所述外壳后面。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榨汁机,其中,所述驱动单元包括:
底座框架,所述底座框架中安装有电动机和控制设备;
外壳接合表面,所述外壳接合表面在所述底座框架的上表面上形成;
电动机的多边形轴,所述多边形轴形成为在所述接合表面的中心处突出;
多个接合钩,所述接合钩在所述接合表面的外周边上形成,以固定所述外壳;
支撑框架,所述支撑框架具有安装表面并从所述底座框架延伸以支撑所述外壳,所述安装表面在所述底座框架的外壳接合表面一侧上形成而相应于所述外壳的侧表面;
固定凹槽,所述固定凹槽在所述支撑框架的上表面上形成,并且所述盖的固定突起固定到所述固定凹槽内;以及
手柄单元,所述手柄单元从所述支撑框架的外壳安装表面的后表面的上端延伸到所述底座框架的下端。”
请求人于2011年03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无效,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网孔筒,所述网孔筒具有:网孔结构,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外壁上形成以将汁液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端口;以及多个壁刀,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从本专利说明书第[0076]段以及第[0069]-[0073]段以及附图2,3a,3b记载的内容不能得到上述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压力排出通道580连接到汁液出口端口56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3-12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在所述底环的上表面上形成的排出倾斜表面,所述排出倾斜表面为圆弧形式,所述圆弧的深度沿所述螺杆的螺旋方向增加”不清楚,从而导致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4、10-12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外壳能够通过使所述接合爪与接合突起接合而固定到所述盖上,并且所述外壳能够通过所述接合钩以可拆卸方式固定到所述驱动单元上”不清楚,从而导致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根据说明书第9页第【0091】段记载的内容无法清楚得知该填料575是一直处于被施加压力打开的状态,还是间断性地被施加压力被打开用于间断性地将残渣排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完整的理解本专利的发明内容。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0017】段记载的内容与第【0076】段记载的内容相互矛盾,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完整地理解其发明内容,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内容不清楚、完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以及多个壁刀,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能够由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得到,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6-13行记载的三个问题,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第2段记载的内容只是一个优选实施方式。基于此,权利要求1-12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附图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之后,能够清楚权利要求3、6的技术方案。基于此,权利要求3、4、6、10-12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实际应为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附图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之后,能够清楚、完整地理解请求人所指出的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内容,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7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8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还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发给请求人。
2011年08月03日,合议组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中主要针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一步陈述了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2011年08月18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1.1)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1.2)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1.3)权利要求3-4、6、10-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1.4)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意见与无效请求时的书面意见相同。
(2)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关于权利要求3-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理由。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为: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0069】段至第【0076】段的文字描述以及说明书附图2,可以知道,权利要求1的下述特征“网孔筒,所述网孔筒具有:网孔结构,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外壁上形成以将汁液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端口;以及多个壁刀,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实际上要表达的含义为网孔筒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不是壁刀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并且指出其依据可以从本专利的国际申请文本的原文中找到依据。在从属权利要求3中进一步限定了网孔筒的底环,结合从属权利要求3也可以明确,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应该解释为网孔筒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不是壁刀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并且本专利为授权的PCT申请,其PCT申请文件的原权利要求1中,也表达了网孔筒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的含义。同时,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2011年09月28日,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1年08月03日收到的由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发给专利权人,并在转送文件通知书中指出:请在收到所述文件之日起15日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在无效阶段专利权人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过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审查基础。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描述的技术方案不一致,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则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榨汁机,并进一步限定了榨汁机包括“网孔筒,所述网孔筒具有:网孔结构,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外壁上形成以将汁液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端口;以及多个壁刀,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根据权利要求1的撰写格式和语言表述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白“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是对“多个壁刀”的描述,因此由前述特征已经清楚地限定了下述内容,即榨汁机包括网孔筒,网孔筒上具有多个壁刀,所述多个壁刀在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
本专利说明书第【0076】段记载了“在外壳500的下表面上形成固定凹槽515,环绕压力排出通道580,形成环绕压力排出通道580的圆形导向爪550,使得网孔筒300的底环 340插入并固定到导向爪550,以固定网孔筒300”。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69】至第【0073】段中的文字描述以及附图2、3a、3b,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白,壁刀310位于网孔筒300的内壁上,并纵向设置且朝向网孔筒300的轴线方向突出,在网孔筒300的底端设置有底环340,且由图2可知,该壁刀310向下延伸止于网孔筒300的底面,与底环340之间是分离的两部分。上述底环340一部分位于网孔筒300的筒壁之内,其上形成有排出倾斜表面350,上述底环340的另一部分位于网孔筒300的筒壁之外用于与外壳500上的导向爪550配合,固定上述网孔筒。 壁刀310位于网孔筒300的内壁上,而导向爪550位于网孔筒300外壁之外、外壳500之内,且由于壁刀310间隔设置且有一定厚度,如果壁刀310与导向爪550配合,壁刀310需绕过网孔筒300的底面再伸入导向爪550内,则网孔筒300的底端与外壳导向爪550之间会有许多间隙,从而在榨汁过程中残渣会通过上述间隙流入网孔筒外跟汁液混合在一起,不能实现榨汁机最基本的功能。因此,该多个壁刀310不可能与导向爪550配合,即多个壁刀不能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多个壁刀,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导致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说明书描述的具体技术方案不一致,因此没有以本专利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2-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2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并不涉及对壁刀、网孔筒、导向爪之间的关系的进一步限定,仍存在上述权利要求1中的缺陷,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鉴于合议组已经得出本专利全部无效的结论,因此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3、对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发表的相关意见的进一步评述
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专利属于发明专利,根据上述规定,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专利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不能用来解释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
三、决定
宣告200780001269.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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