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单道单面焊接机构电极调节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301
决定日:2011-09-19
委内编号:4W1007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100294.X
申请日:2008-05-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镇明
授权公告日:2010-01-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祁轶军
国际分类号:B23K 9/2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专利说明书附图表示不清楚、文字记载和附图中的相关内容相互矛盾、部件本身及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从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该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不能清楚、完整地理解出实现发明目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则该专利说明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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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月13日授权公告的200810100294. X 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单道单面焊接机构电极调节装置”,申请日为2008年5月10日,专利权人为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单道单面焊接机构电极调节装置,其特征是包括第一微调机构(1)、第二微调机构(2)、第三微调机构(3)、架体(4)、送丝机(5)、焊枪(6);第一微调机构(1)安装在架体(4)上,与焊枪(6)端部相连接,第二微调机构(2)通过直线导轨安装在架体(4)上,第三微调机构(3)一端与第二微调机构(2)相连接,另一端与送丝机(5)相连接,焊枪(6)一端固定在送丝机(5)端部,另一端与第一微调机构(1)相连接;
所述第一微调机构(1)由夹块(7)、丝杆(8)、轴座(9)、手柄(10)、绝缘套(11)组成;所述丝杆(8)安装在轴座(9)内,丝杆(8)一端装有夹块(7),另一端安装手柄(10),并安装绝缘套(11);
所述的第二微调机构(2)由第一座(12)、轴承(13)、第二座(14)、蝶形螺栓(15)组成,轴通过轴承(13)支承在第一座(12)内,第二座(14)由蝶形螺栓(15)紧固在第一座(12)上;
所述的第三微调机构(3)由手柄(16)、丝杆(17)、滑块(18)、滑座(19)、直线导轨(20)连接组成,滑块(18)与滑座(19)连接,丝杆(17)安装在滑座(19)内,丝杆(17)一端安装手柄(16),另一端连接直线导轨(20)。”
针对上述专利权,杨镇明(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2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昭60-11178号日本公开实用新案公报复印件、其中文译文及彩色参考图,其公开日为1985年1月25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0102425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及彩色参考图,其公开日为2007年8月29日;
证据3:日本特开2002-263844号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其部分中文译文及彩色参考图,其公开日为2002年9月17日;
证据4:昭58-23283号日本公开实用新案公报复印件、其部分中文译文及彩色参考图,其公开日为1983年2月14日;
证据5:昭29-11042号日本实用新案公报复印件、其部分中文译文及彩色参考图,其公告日为1954年9月4日;
证据6:昭49-150986号日本公开实用新案公报复印件、其中文译文及彩色参考图,其公开日为1974年12月27日;
证据7:平2-24545号日本实用新案公报复印件、其部分中文译文及彩色参考图,其公告日为1990年7月5日;
证据8:日本特开昭48-70643号公报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73年9月25日;
证据9:日本特开昭50-39658号公报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75年4月11日。
请求人的具体理由是:
(1)专利权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对于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增加的技术特征 “滑块(18)与滑座(19)连接”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仅仅对第一至第三微调机构的组成构件进行了罗列,并没有记载各个组成构件之间的具体连接关系,以及如何利用这些组成构件将第一至第三微调机构与框体之间、或这些微调机构彼此之间进行连接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并非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该记载无法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在说明书的记载中,仅是对第一至第三微调机构的组成构件进行了罗列,并没有记载各个组成构件之间的具体连接关系,以及如何利用这些组成构件将第一至第三微调机构与框体之间、或这些微调机构彼此之间进行连接的技术内容;此外,说明书文字记载与附图之间、附图彼此之间也存在多处不对应之处,如,不清楚“蝶形螺栓”、“锁紧螺栓”以及“螺栓”是否指同一部件;说明书第2页第21、22行的记载 “丝杆17一端安装手柄16,另一端连接直线导轨20”,然而,在附图8的记载中,丝杆17的另一端与不明部件相连,而并非与直线导轨连接,因此说明书与附图的记载不一致;说明书第2页第16、17行的记载可知,“丝杆8一端装有夹块7,另一端安装手柄10,并安装绝缘套11”,即记载了丝杆8上安装有绝缘套11。然而,在图4中并不能明确看出在丝杆8上安装绝缘套11的技术内容,并且从图3和图4之间的对应关系来看,不清楚图3所示的安装绝缘套11的部分对应于图4中的哪个部件。因此导致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不清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更无法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丝杆(8)安装在轴座(9)内,丝杆(8)一端装有夹块(7),另一端安装手柄(10),并安装绝缘套(11)”,然而,根据说明书以及附图3、4的记载可知,并没有记载关于在丝杆(8)上安装绝缘套(11)的技术内容;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轴通过轴承(13)支承在第一座(12)内,第二座(14)由蝶形螺栓(15)紧固在第一座(12)上”,说明书并没有记载“轴通过轴承(13)支承在第一座(12)内”的技术内容,更没有记载“第二座(14)由蝶形螺栓(15)紧固在第一座(12)上”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第二微调机构无法实现其微调功能,即无法进行微调。因此,权利要求1的记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丝杆(8)安装在轴座(9)内,丝杆(8)一端装有夹块(7),另一端安装手柄(10),并安装绝缘套(11)”,不清楚绝缘套(11)安装在丝杆(8)的什么位置,如何安装;不清楚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7个“连接”的含义是否相同;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轴通过轴承(13)支承在第一座(12)内”,不清楚该轴是哪个部件的轴,其作用是什么,不清楚“第一座(12)内”是何含义?权利要求1记载了“所述的第三微调机构(3)由手柄(16)、丝杆(17)、滑块(18)、滑座(19)、直线导轨(20)连接组成,滑块(18)与滑座(19)连接”,从“滑块(18)与滑座(19)连接”的记载来看,滑块(18)固定于滑座(19)上而不能移动,这样的话就不存在被丝杆(17)驱动而移动的部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微调功能。此外,丝杆17的另一端与直线导轨(20)之间是何种连接关系也不清楚,从图8的记载来看,丝杆(17)的另一端并不是与直线导轨(20)连接,而是与配置于其间的其它部件连接。权利要求1中存在多处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关于“清楚”的规定。
(5)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①证据1+惯用技术手段;②证据1+4+5+6+惯用技术手段;③证据1+4+5+6+(8或9);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①证据2+3+惯用技术手段;②证据2+3+4+5+6+惯用技术手段;③证据2+3+4+5+6+(8或9);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3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7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8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第一微调机构、第二微调机构、第三微调机构及架体自身结构及相互关系记载不清楚,且文字记载和附图矛盾,无论其文字还是附图均未清楚地表达出单道单面焊接机构电极装置的微调定位方式,因此无法实现本专利声称的发明目的“提供一种使用方便,定位准确,适合大批量拼板,并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单道单面焊接机构电极调节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通过第一、第二、第三微调机构分别调节焊枪的角度,左右位置,间距和伸出长度,但其具体调节结构却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附图表示不清楚
图1为本发明结构主视图,图2为本发明结构左侧视图,虽然图1与图2的相互对应关系是清楚的,但图3-4与图1-2对应关系是不清楚的,即第一微调机构部件与调节装置整体之间相互对应关系是不清楚的。并且图3与图4的相互对应关系也是不清楚的,因此图3、图4未清楚示出本发明第一微调机构结构。
图5为本发明第二微调机构A~A结构示意图,图6为本发明第二微调机构结构示意图,图7为本发明第二微调机构B~B结构示意图,图5-7与图1-2对应关系是不清楚的,即第二微调机构部件与调节装置整体之间相互对应关系是不清楚的。并且在图5-7中有一些未标明的零件,致使图5-7未清楚示出本发明第二微调机构结构。
图8为本发明第三微调机构结构示意图,本专利仅给出了第三微调机构一个方向的视图,显然一幅视图是无法清楚表述第三微调机构复杂形状及其相互连接关系的,即图8未清楚示出本发明第三微调机构结构。图8与图1-2对应关系是不清楚的,即第三微调机构部件与调节装置整体之间相互对应关系是不清楚的。
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记载了“焊接开始前,先松开第二微调机构2的锁紧螺栓,通过第三旋转微调机构3的手柄带动第二微调机构2轴承旋转,从而调节各电极间的角度”,说明第二、三微调机构是连动关系,很显然本专利说明书附图缺少了一组第二、三微调机构连动关系视图。
(2)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内容和附图矛盾
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所述第一微调机构(1)由夹块(7)、丝杆(8)、轴座(9)、手柄(10)、绝缘套(11)组成;所述丝杆(8)安装在轴座(9)内,丝杆(8)一端装有夹块(7),另一端安装手柄(10),并安装绝缘套(11)”,从图3和图4之间的对应关系来看,不清楚图3所示的安装绝缘套11的部分对应于图4中的哪个部件。从图4来看,并不能明确看出在丝杆8上安装绝缘套11的技术内容。
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所述的第二微调机构(2)由第一座(12)、轴承(13)、第二座(14)、蝶形螺栓(15)组成,轴通过轴承(13)支承在第一座(12)内,第二座(14)由蝶形螺栓(15)紧固在第一座(12)上”,从附图5、6来看,附图6左侧的板状部件是第一座(12),轴通过轴承(13)支承在一个部件(图中未标出该部件的附图标记)内,该部件与第一座(12)并不固连,同时从附图7来看,第一座(12)与蝶形螺栓(15)之间完全分离,第二座(14)不可能由蝶形螺栓(15)紧固在第一座(12)上。
(3)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及权利要求书公开不充分之处
根据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记载,“本发明电极调节装装(应为装置)上部固定在可上下、左右电动调节的十字滑块上”,而说明书及附图未公开第一、二、三微调机构与电动调节机构之间具体结构,也没有未示出十字滑块部件,更没有公开第一、二、三微调机构如何安装在十字滑块上的具体结构。
根据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记载,“焊接开始前,先松开第二微调机构2的锁紧螺栓,通过第三旋转微调机构3的手柄带动第二微调机构2轴承旋转,从而调节各电极间的角度”,而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未公开第二、三微调机构之间连动的具体结构。
根据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记载,“然后调节各电极的间距,锁紧第二微调机构2的螺栓,固定位置;接下来通过旋转第二微调机构2(应为第三微调机构3)的手柄调节焊枪伸出长度”,而说明书及附图未公开第三微调机构3与焊枪之间驱动关系的具体结构。
根据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记载,“最后通过旋转第一微调机构1手柄调节焊枪左右位置”,而说明书及附图未公开如何通过旋转第一微调机构1手柄调节焊枪左右移动、定位的方式,
权利要求1中包括了7个 “连接”,“第一微调机构(1)安装在架体(4)上,与焊枪(6)端部相连接”、“第三微调机构(3)一端与第二微调机构(2)相连接,另一端与送丝机(5)相连接”、“焊枪(6)一端固定在送丝机(5)端部,另一端与第一微调机构(1)相连接”、“所述的第三微调机构(3)由手柄(16)、丝杆(17)、滑块(18)、滑座(19)、直线导轨(20)连接组成”、“滑块(18)与滑座(19)连接”、“丝杆(17)一端安装手柄(16),另一端连接直线导轨(20)”,而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对此7个“连接”关系公开得不具体、不充分, 致使所属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
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19行、第25行、第27行的记载 “第二座14由蝶形螺栓15紧固在第一座12上”、“松开第2微调机构2的锁紧螺栓”以及“锁紧第二微调机构2的螺栓”,不清楚“蝶形螺栓”、“锁紧螺栓”以及“螺栓”是否指同一部件。
根据图5~7的记载,第一座12为一方形的基座,其上面连接有轴,并通过轴承13、轴承套以及板状部件与图6中右侧所示的第二座14连接,并且蝶形螺栓15将中间板安装到第二座14。但说明书没有对图5~7的具体结构、作用及其技术效果等进行说明。
本专利仅用一幅视图(附图8)及说明书简短文字的描述第三旋转微调机构3的结构,很显然,附图8不能清楚地描述第三旋转微调机构3的复杂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第三旋转微调机构的具体结构及调节原理,故其公开是不充分的。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没有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故合议组对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决定
宣告200810100294. X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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