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炼钢的“一罐到底”工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炼铁-炼钢的“一罐到底”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354
决定日:2011-09-19
委内编号:4W1008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069514.7
申请日:2008-03-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9-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弓玮
国际分类号:B22D41/1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客观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而其它对比文件未就解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问题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和教导,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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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9月1日授权公告的200810069514.7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炼铁-炼钢的“一罐到底”工艺”,申请日为2008年3月28日,专利权人为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炼铁-炼钢的“一罐到底”工艺,包括高炉铁水的承接、运输、缓冲储存、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容器周转和铁水保温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炉铁水的承接、运输、缓冲储存、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和铁水保温工艺均在一个铁水罐内完成;包括以下步骤:
a.铁水罐在高炉出铁口接铁,依次通过高炉铁水运输线I(1)、相邻高炉之间铁水运输线II(2)运至去炼钢车间铁水运输线III(3);
b.通过行车将铁水罐吊至脱硫倾翻罐车(61)上,进行脱硫和扒渣;
c.铁水罐通过去炼钢车间铁水运输线III(3)运至炼钢加料跨;
d.通过行车将铁水罐内铁水兑入转炉后空罐运至高炉空罐周转位等待承接高炉铁水;
所述高炉铁水运输线I(1)呈直线设置在高炉与相邻高炉之间铁水运输线II(2)之间,铁水运输线II(2)呈直线设置于相邻两高炉(10)之间,去炼钢车间铁水运输线III(3)呈直线设置在铁水运输线II(2)与炼钢车间之间,所述铁水运输线III(3)垂直进入炼钢厂加料跨,转炉分组布置在铁水运输线III(3)两侧;所述铁水运输线I(1)与铁水运输线II(2)过度处设置转运行车I(4),铁水运输线II(2)与铁水运输线III(3)过度处设置转运行车II(7);铁水运输线II(2)与铁水运输线III(3)过度处还设置脱硫站(6),所述脱硫站(6)分别设置在去炼钢车间的铁水运输线III(3)两侧;
铁水运输线I(1)、铁水运输线II(2)和铁水运输线III(3)分别设置地面铁水罐车I(5)、地面铁水罐车II(8)和地面铁水罐车III(11);
所述地面铁水罐车I(5)、地面铁水罐车II(8)和地面铁水罐车III(11)皆采用宽轨、直线运输形式;铁水罐采用高径比为1.25-1.5∶1的圆柱形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炼铁-炼钢的“一罐到底”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地面铁水罐车I(5)、地面铁水罐车II(8)和地面铁水罐车III(11)均为电力驱动,地面铁水罐车I(5)、地面铁水罐车II(8)和地面铁水罐车III(11)的电机均采用安全滑触线供电或卷筒供电。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炼铁-炼钢的“一罐到底”工艺,其特征在于:铁水兑入转炉后的空罐通过行车运至步骤b后铁水运输线II(2)上的空地面铁水罐车II(8)上,由地面铁水罐车II(8)及行车将空罐运至高炉空罐周转位。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炼铁-炼钢的“一罐到底”工艺,其特征在于:在高炉接铁处设置轨道衡铁水计量装置(9)。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炼铁-炼钢的“一罐到底”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地面铁水罐车I(5)、地面铁水罐车II(8)和地面铁水罐车III(11)均采用双电机或四电机分2组驱动;所述铁水罐车II(8)的滑触线距地面高于4米。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炼铁-炼钢的“一罐到底”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铁水运输线I(1)的直线距离50-70米;铁水运输线II(2)的直线距离150-200米;铁水运输线III(3)的直线距离120-150米。”
针对上述专利权,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CN10ll08419A、公开日2008年1月23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2006年11月第41卷第11期《钢铁》第1-5页关于“2006年全国钢铁学术会议”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3: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首钢技术研究院所作的报告《高炉-转炉界面“一罐到底”技术分析》PPT打印复印件,共78页;
证据4:2005年8月第40卷第8期《钢铁》,第18-21、47页登载的标题为“高炉-转炉界面流程的研究”一文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5:授权公告号CN2406861Y,授权公告日2000年11月22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请求人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3及公知常识可显而易见的得出被请求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该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要求;
(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4及公知常识可显而易见的得出被请求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该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要求;
(3)权利要求2的附加的技术特征已经为证据5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性常识所披露,权利要求3、4的附加的技术特征已经为证据1所披露,权利要求5的附加的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的技术特征已经为证据4所披露,由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3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3作为以PPT形式提供的会议报告,由于没有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无法证明其是在会上公开发布并编辑成会务资料。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7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8月19日进行口头审理。
2011年8月11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针对该意见陈述书发表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6:由张卫东于2011年8月出具的证明书的复印件,及该证据6所附附件,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首钢技术研究院所作的报告《高炉-转炉界面“一罐到底”技术分析》PPT打印复印件,共78页(该附件同证据3)。
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4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疑义;认为证据6及其附件(即证据3)是举证期限之外提交的,且该证据6的出具日期仅有8月而无具体日期,亦无“张卫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无法验证身份的真实性,且证据3为复印件,无法证明证据3的真实性。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2、6用于证明证据3的真实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和在对比文件5中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公开,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就上述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证据1、5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该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2、4是《钢铁》期刊文献的复印件,尽管专利权人认为该证据2、4仅为复印件,因而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经合议组查证核实,证据2、4属于公开出版物,对该证据2、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6为证人张卫东的书面证言,专利权人对证据6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了异议。经查,该证据6为复印件,且未出具该证言的“张卫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无法核实该证人身份的真实性,且该证人亦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质证,由此合议组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证据3为学术报告演示稿PPT打印件,虽然证据2表明了“2006 年全国炼钢学术会议于2006 年11 月1 日至5 日在重庆召开”和“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杨春政部长作了题为《高炉2转炉界面“一罐到底”技术分析》的报告。报告介绍了高炉2转炉界面技术功能与演变、国内外采用铁水罐运输铁水概况、“一罐到底”技术的工艺分析、技术方案研究、投资与效益分析、“一罐到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但在没有其它佐证情况下,仅凭该证据2尚不足以证明证据3打印件内容与当时会务学术报告演示稿PPT的信息一致性。故合议组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证据2仅为一学术报告通讯,而未披露与本案相关的技术内容,证据1、4、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披露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或者相对于证据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和在对比文件5中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公开,由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鉴于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其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合议组仅针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者相对于证据1、4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做出评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炼铁-炼钢界面的工艺进行改进,使炼铁-炼钢界面的工艺转运连续性强,能最大限度缩短转运周期,减少等待时间,有效降低铁水温降,同时,要确保铁水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克服传统准轨铁水运输环节多、生产效率低、热损失大、能耗高、三脱效果较差、一次性投资大、运行成本高等问题,证据1提供一种使用大容量罐车运输铁水系统的工艺,包括高炉出铁水、 铁水运输、铁水预处理,转炉炼钢。
现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对比如下:
(1)权利要求1中的第1技术特征为:“一种炼铁-炼钢的“一罐到底”工艺,包括高炉铁水的承接、运输、缓冲储存、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容器周转和铁水保温工艺”;
证据1公开了“一种大容量罐车运输铁水系统”,包括“新型铁水罐具备高炉受铁容器、储运容器、预处理容器和兑入容器的“四位一体”功能”;以及“异型大容量铁水罐受铁→铁水计量→铁水罐加盖→铁水罐车运行→炼钢车间铁水跨铁水罐摘盖→吊车吊起铁水罐至铁水扒渣车→在罐内脱硫扒渣→吊车吊起铁水罐将铁水兑入转炉→空罐返回铁水车→加盖→到检罐间检罐→运行→高炉下开始受铁”的工艺流程(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6页第6-7行和第7页第9-12行),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第1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1中的第2技术特征为:“所述高炉铁水的承接、运输、缓冲储存、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和铁水保温工艺均在一个铁水罐内完成”;
证据1公开“新型铁水罐具备高炉受铁容器、储运容器、预处理容器和兑入容器的“四位一体”功能” (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6页第6-7行),因此,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第2技术特征。
(3)权利要求1中的第3技术特征为:“a.铁水罐在高炉出铁口接铁,依次通过高炉铁水运输线I(1)、相邻高炉之间铁水运输线II(2)运至去炼钢车间铁水运输线III(3)”;
证据1的图1-2示出了“异型大容量铁水罐(24)”、“在出铁场接铁位置的轨道上安装连续称量的轨道衡”、相邻高炉(8)之间“采用铁水运输线(1)”、“铁水运输线(1)平行直线进炼钢车间(2)的方式”、设置有智能运输调度系统,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①为:两者运输线设置运输线路方向及布置方位不同。本专利是三条独立的铁水运输线I、II、III,而证据1仅为带有调车场13(即铁路运输编组调度站)的一条完整铁水运输线1。
(4)权利要求1中的第4技术特征为:“b.通过行车将铁水罐吊至脱硫倾翻罐车(61)上,进行脱硫和扒渣”;
证据1公开内容为:“异型大容量铁水罐受铁→铁水计量→铁水罐加盖→铁水罐车运行→炼钢车间铁水跨铁水罐摘盖→吊车吊起铁水罐至铁水扒渣车→在罐内脱硫扒渣→吊车吊起铁水罐将铁水兑入转炉→空罐返回铁水车→加盖→到检罐间检罐→运行→高炉下开始受铁” (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9-12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②为:两者脱硫和扒渣地点不同。本专利是在铁水运输过程中进行的。而证据1是运输完成后的炼钢车间内进行的。
(5)权利要求1中的第5技术特征为:“c.铁水罐通过去炼钢车间铁水运输线III(3)运至炼钢加料跨”;
证据1公开内容为:“铁水运输线(1)平行直线进炼钢车间(2)的方式”;“中间设置有智能运输调度系统” (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8行和第5页第11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③为:两者去炼钢车间的铁水运输线不同。本专利通过单独的铁水运输线III进入炼钢车间。证据1是经过智能运输调度系统重新编组后再进入铁水运输线(1),驶入炼钢车间(2)。
(6)权利要求1中的第6技术特征为:“d.通过行车将铁水罐内铁水兑入转炉后空罐运至高炉空罐周转位等待承接高炉铁水;”
证据1公开了“吊车吊起铁水罐将铁水兑入转炉→空罐返回铁水车→加盖→到检罐间检罐→运行→高炉下开始受铁” (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11-12行),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第6技术特征。
(7)权利要求1中的第7技术特征为:“所述高炉铁水运输线I(1)呈直线设置在高炉与相邻高炉之间铁水运输线II(2)之间”;
证据1公开内容为:图1示出了 “在出铁场接铁位置的轨道上安装连续称量的轨道衡”,并且该“轨道衡”呈直线设置在高炉(8)与铁水运输线(1)之间、其中一段“铁水运输线(1)” 呈直线设置于相邻两高炉(8)之间、“平行直线进炼钢车间(2)”的“铁水运输线(1)” 呈直线设置在高炉(8)之间的铁水运输线与炼钢车间(2)之间,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④为:两者高炉铁水运输线不同。本专利的高炉铁水运输线I起始于高炉承接铁水,终止于铁水运输线II之前,该运输线I为直线型(不带弯道)。证据1铁水运输线(1)是一条完整的普通铁路运输线,始于高炉终止于炼钢车间,带有弯道、岔道和智能运输调度系统(编组站)。
(8)权利要求1中的第8技术特征为:“铁水运输线II(2)呈直线设置于相邻两高炉(10)之间”;
证据1公开内容为:其中一段“铁水运输线(1)” 呈直线设置于相邻两高炉(8)之间、“平行直线进炼钢车间(2)”的“铁水运输线(1)” 呈直线设置在高炉(8)之间的铁水运输线与炼钢车间(2)之间、铁水运输线(1)中间设置有智能运输调度系统(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8行至第5页15行和附图1)。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⑤为:两者中间铁水运输线不同。本专利在高炉铁水运输线I与去炼钢车间铁水运输线III之间设置了直线型(不带弯道)铁水运输线II。即三条间隔的独立直线型运输线。证据1铁水运输线(1)是一条完整的普通铁路运输线,始于高炉终止于炼钢车间,带有弯道、岔道和智能运输调度系统(编组站)。
(9)权利要求1中的第9技术特征为:“去炼钢车间铁水运输线III(3)呈直线设置在铁水运输线II(2)与炼钢车间之间”;
证据1公开内容为:其中一段“铁水运输线(1)” 呈直线设置于相邻两高炉(8)之间,“平行直线进炼钢车间(2)”的“铁水运输线(1)” 呈直线设置在高炉(8)之间的铁水运输线与炼钢车间(2)之间,铁水运输线(1)中间设置有智能运输调度系统(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8行至第5页15行和附图1)。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⑥为:两者进入炼钢车间铁水运输线设置不同。本专利在铁水运输线II之后设置去炼钢车间铁水运输线III,即三条间隔的独立直线型运输线。证据1铁水运输线(1)是一个完整的普通铁路运输线,始于高炉终止于炼钢车间,带有弯道、岔道和智能运输调度系统(编组站)。
(10)权利要求1中的第10技术特征为:“所述铁水运输线III(3)垂直进入炼钢厂加料跨,转炉分组布置在铁水运输线III(3)两侧”;
证据1公开内容为:“铁水运输线1平行直线进炼钢车间2 ,经对铁水运输线1进炼钢车间2的方式进行分析,铁水运输线1 垂直进炼钢车间2的方式需机车摘、挂作业,不利于炼钢生产组织运输,且运输作业不安全,故确定短界面技术必须采用铁水运输线1 平行直线进炼钢车间2的方式” (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第9-12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⑦为:两者进入炼钢厂方式不同(会导致炼钢厂总体布置不相同)。本专利垂直进入炼钢厂加料跨(非机车直线运输模式)。证据1的铁水运输线1平行直线进炼钢车间2(普通机车摘、挂运输模式)。
(11)权利要求1中的第11技术特征为:“所述铁水运输线I(1)与铁水运输线II(2)过度处设置转运行车I(4),铁水运输线II(2)与铁水运输线III(3)过度处设置转运行车II(7)”;
证据1公开内容为:普通机车摘、挂、编组运输模式,一条完整的普通铁路运输线。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⑧为:两者转运方式不同。本专利通过转运行车单独起吊铁水罐在不同运输线I、II、III之间转运。证据1是通过摘、挂、编组来实现挂车和铁水罐一体转运。
(12)权利要求1中的第12技术特征为:“铁水运输线II(2)与铁水运输线III(3)过度处还设置脱硫站(6),所述脱硫站(6)分别设置在去炼钢车间的铁水运输线III(3)两侧”;
证据1公开内容为:异型大容量铁水罐受铁→铁水计量→铁水罐加盖→铁水罐车运行→炼钢车间铁水跨铁水罐摘盖→吊车吊起铁水罐至铁水扒渣车→在罐内脱硫扒渣→吊车吊起铁水罐将铁水兑入转炉→空罐返回铁水车→加盖→到检罐间检罐→运行→高炉下开始受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11-12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⑨为:两者脱硫地点和脱硫温度不同。本专利脱硫站设置在铁水运输线II(2)与铁水运输线III(3)过度处的铁水运输线III(3)两侧,铁水温度高。证据1脱硫是铁水运输完成后,在炼钢车间进行的,铁水温降相对较大。
(13)权利要求1中的第13技术特征为:“铁水运输线I(1)、铁水运输线II(2)和铁水运输线III(3)分别设置地面铁水罐车I(5)、地面铁水罐车II(8)和地面铁水罐车III(11)”;
证据1公开内容为:“选择图2 中异型大容量铁水罐24,铁水罐采用碳素钢板焊接而成,经过计算, 耳轴25采用20MnMo锻钢焊接而成;经计算,铁水罐车大车架26采用外包式框架结构,选用高强度碳素钢板焊接而成;为减少维护量,选择进口轴承27;为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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