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空气热化燃气燃烧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326
决定日:2011-09-19
委内编号:5W1018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59624.3
申请日:2007-12-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蒋平
授权公告日:2008-11-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姜亦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森
参审员:徐晶晶
国际分类号:F24C 3/00,F24C 15/10,F23D 14/20,F23D 14/46,F23L 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且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也就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19日、名称为“空气热化燃气燃烧器”的第20072015962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姜亦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空气热化燃气燃烧器,包括燃烧器座(1),所述燃烧器座(1)上固定安装有用来放置炒锅(6)的炉圈(2),所述燃烧器座(1)内固定安装设有若干雾化孔(7)的燃烧头(3),所述燃烧器座(1)的底部设有与燃气管道连接的供气口(111),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器座(1)上设有若干供给所述燃烧头(3)助燃剂的喷气口(112),所述燃烧器座(1)的外侧设有与所述喷气口(112)连通的供风通道(4),所述供风通道(4)上设有鼓风机进风口(121);所述炉圈(2)的口部为与所述炒锅(6)的外壁相应的圆形,所述炉圈(2)、所述炒锅(6)和所述燃烧器座(1)形成防止火焰外泻的燃烧室(5),所述炉圈(2)为中空的夹层,所述炉圈(2)的内层夹壁(21)靠近其口部设有若干回风口(211),所述炉圈(2)的内部空腔与所述供风通道(4)连通。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热化燃气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炉圈(2)上靠近底端的位置设有连通所述燃烧室(5)和外部的废气辅助排气口(22)。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热化燃气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炉圈(2)呈喇叭状。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热化燃气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炉圈(2)的外表面覆有保温材料(8)。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热化燃气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炉圈(2)的内表面覆有保温材料(8)。”
针对本专利,蒋平(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4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ZL200620061997.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43880Y,共9页(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专利号为ZL93205911.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3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0074Y,共8页(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专利号为ZL200520105311.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98644Y,共6页(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4:申请号为91103673.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号为CN1067304A,公开日为1992年12月23日,共5页(下称对比文件4)。
请求人认为: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4给出了技术启示,其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5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7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无效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专利专利权有效。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7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8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并表示由于当庭已经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充分发表意见,不再需要另外答复期限。
(2)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且对比文件4也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3)专利权人认可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
(4)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专利授权公告后未对其进行过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5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4为中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并且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法条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四)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且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也就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专利的燃烧器具有炉圈,炉圈的口部为与炒锅的外壁相应的圆形,炉圈、炒锅和燃烧器座形成防止火焰外泻的燃烧室;(2)炉圈为中空的夹层;(3)炉圈的内层夹壁靠近其口部设有若干回风口,炉圈的内部空腔与供风通道连通。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3和4公开,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并且对比文件2和3给出了技术启示,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改进型的燃气炉头,其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一种炉头结构,该炉头包括上件01,中件02,下件03和急头04。中件02的内腔构成燃烧室,内腔底部设置有燃气喷嘴孔,燃气喷嘴孔上罩有急头04,侧壁有通孔;下件03呈桶状,套在内件02的下方,其内壁与内件02的外壁构成空气密封腔,底部设置有空气入口,侧壁设置有燃气管路入口。燃气管道穿过下件03侧壁的燃气管路入口,与安装在中件02底部燃气喷嘴孔中的燃气喷嘴连接,燃气通过燃气管道,经喷嘴再由急头散流后进入中件02的燃烧室;空气由下件03底部的空气入口进入密封腔,再经中件02侧壁上的通孔进入燃烧室与燃气混合(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20行,附图1)。
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自动点火高效燃油灶,在燃烧室(15)的周围有耐火底(16)、炉膛壁(17),以构成炉膛,在炉膛壁(17)的上方装有炉圈(20),锅体(22)放置在炉圈(20)上,在炉膛壁(17)的上方四周与炉圈之间有夹层回风烟道(18),而炉圈(20)与锅体(22)之间是密封的,这样,火焰充分围住锅体,其烟尘从回风烟道(18)、由吸排油烟机排出。(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2―25行,附图2)。
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节能炉罩,由上封口(2)、下封板(7)、进水口(3)、出水口(8)、内墙(6)、外墙(5)、隔条(4)、锅支架(9)组焊而成,隔条(4)焊接于内外墙之间,与焊接在外墙(5)上的进水口(3)和出水口(8)形成一条螺旋状水路(12)。在燃烧炉工作时,节能炉罩吸收燃烧炉(10)工作时的余热,加热水路(12)的水,产生热水或水蒸气,从而建立热能循环利用系统,实现热能的二次利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附图1)。
对比文件4公开一种炉灶节能套,该炉灶节能套的上侧面制成凹弧面(3),底面(6)是平面,凹弧面(3)与外侧面(1)之间是一个空腔(2),在空腔(2)的内壁上设有由铝箔材料制成的热辐射反射层(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附图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气热化燃气燃烧器,其具有特征“炉圈(2)的内层夹壁(21)靠近其口部设有若干回风口(211),所述炉圈(2)的内部空腔与所述供风通道(4)连通”。上述特征均未被对比文件1―4公开,并且采用上述结构的炉圈将燃烧室内燃烧不充分的气体回引到供风通道内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属于公知常识的范畴,因此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炉圈(2)的内层夹壁(21)靠近其口部设有若干回风口(211),所述炉圈(2)的内部空腔与所述供风通道(4)连通”的技术启示。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当燃烧器工作时,大部分燃烧不充分的高温气体会通过回风口,经过炉圈的内部空腔、供风通道和喷气口重新回到燃烧室助燃和燃烧,使燃烧不充分的高温气体充分燃烧且热能得到回收利用,减少燃气用量并因此节约能源,可见上述结构特征为燃气燃烧器带来了有益效果。
请求人认为,将烟气二次燃烧充分利用热能是本领域常用技术,如对比文件3即利用余热加热水,而对比文件2将炉圈和锅体做成密封的腔体,则燃烧后的烟气必须通过在炉圈上设置出口排出,进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人很容易想到将炉圈设置成空腔并连通供气口,以便再次燃烧,因此对比文件2和3给出了技术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炉罩(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炉圈)设成中空的目的是为了让水从中循环从而产生热水或水蒸气,其不存在在中空炉罩上设置回风口并与供风通道连通以便二次利用烟气这样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设置的夹层回风烟道18是用来将燃烧室中燃烧后的烟气引到吸排油烟机排出,其功能与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的炉圈上设置的废气辅助排气口22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对炉圈结构进行设计以将燃烧室的未完全燃烧气体回引到供风通道进行二次利用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充分,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2―5从属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这一理由成立。如前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072015962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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