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337
决定日:2011-09-22
委内编号:5W101259,5W1019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16445.8
申请日:2009-09-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美玲
授权公告日:2010-06-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F04D 25/08(2006.01),F04D 27/00(2006.01),F04D 29/26(2006.01),F04D 29/42(2006.01),H05K 7/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不应仅局限于证据中文字记载的技术内容,应当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常识和所具有的技术能力,根据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工作原理进行分析,如果证据给出了足够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将不同的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结合在一起得出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专利号为200920216445.8、申请日为2009年09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23日、名称为“散热风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个扇框,包含一个底座及一个侧墙部,该侧墙部结合该底座,并于该侧墙部内侧形成容置空间,该扇框另设有连通该容置空间的一个入风口、一个出风口及一个排尘通道;
一个定子,结合于该扇框的底座;
一个扇轮,结合该定子;及
一个控制元件,包含一个驱动电路及一个正反转控制电路,该驱动电路电连接该定子,该正反转控制电路电连接该驱动电路。
2. 依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轮包含一个轮毂及数个叶片,该轮毂结合该定子,各该叶片结合于该轮毂的外周面,该扇框的出风口具有相对的一个第一转折边及一个第二转折边,该扇框定义一个第一基准面,该第一基准面通过该第一转折边及该第二转折边,该扇轮定义一个第二基准面,该第二基准面通过该轮毂的中心点且平行于该第一基准面,该扇框的容置空间区分为一个出风区及一个蓄压区,该第二基准面与该第一基准面之间为该出风区,该第二基准面相对该出风区的另一侧为该蓄压区,该排尘通道位于该蓄压区。
3. 依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该扇框的排尘通道的延伸方向与该第二基准面呈倾斜、垂直或平行。
4. 依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框的排尘通道外接一个导尘管。
5. 依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框的出风口设置数个鳍片。
6. 依权利要求4所述的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框的出风口形成数个鳍片。
7. 依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框的侧墙部另结合一个盖板,该盖板具有一个穿孔,该穿孔对位该入风口。
8. 依权利要求4所述的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框的侧墙部另结合一个盖板,该盖板具有一个穿孔,该穿孔对位该入风口。
9. 依权利要求5所述的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框的侧墙部结合一个盖板,该盖板具有一个穿孔,该穿孔对位该入风口。
10. 依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框的底座形成数个辅助入风口。
11. 一种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个扇框,包含一个底座及一个环墙,该环墙结合该底座以形成容置空间,且该环墙形成连通该容置空间的一个入风口及一个出风口,且该入风口另作为排尘通道;
一个定子,结合于该扇框的底座;
一个扇轮,结合该定子;及
一个控制元件,包含一个驱动电路及一个正反转控制电路,该驱动电路电连接该定子,该正反转控制电路电连接该驱动电路。
12. 依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轮为轴流式扇轮。
13. 依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框的出风口设置数个鳍片。”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美玲(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8年5月28日、公开号为CN10118738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日、公告号为TW-I262991B的台湾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30页)。
证据3:公告日为2007年4月21日、公告号为TW-M310268U的台湾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27页)。
证据4:公告日为2009年7月1日、公告号为TW-M360309U1的台湾新型说明书公告的复印件(共24页)。
证据5:公告日为2009年2月11日、公告号为TW-M350977U的台湾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22页)。
证据6:公告日为2008年9月11日、公告号为TW-I301016B的台湾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24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061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8:公告日为2007年1月21日、公告号为TW-M305266U的台湾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26页)。
证据9:公告日为2002年10月11日、公告号为TW-506483的台湾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18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种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包含:一个扇框,包含一个底座及一个侧墙部,该侧墙部结合该底座,并于该侧墙部内侧形成容置空间,该扇框另设有连通该容置空间的一个入风口、一个出风口及一个排尘通道”在证据1、2、3中均有公开;技术特征“一个定子,结合于该扇框的底座;一个扇轮,结合该定子”在证据4、5中均有公开;技术特征“一个控制元件,包含一个驱动电路及一个正反转控制电路,该驱动电路电连接该定子,该正反转控制电路电连接该驱动电路”在证据6、7中均有公开,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之一、证据4-5之一、以及证据6-7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2、3中均有公开;权利要求5-6、1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2中均有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5-10相对于证据1-3之一、证据4-5之一、以及证据6-7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8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3之一、证据4-5之一、证据6-7之一、以及证据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本专利权利要求11的技术特征“一种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包含:一个扇框,包含一个底座及一个环墙,该环墙结合该底座以形成容置空间,且该环墙形成连通该容置空间的一个入风口及一个出风口,且该入风口另作为排尘通道”在证据1、2、4中均有公开;技术特征“一个定子,结合于该扇框的底座;一个扇轮,结合该定子”在证据4、5中均有公开;技术特征“一个控制元件,包含一个驱动电路及一个正反转控制电路,该驱动电路电连接该定子,该正反转控制电路电连接该驱动电路”在证据6、7中均有公开,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4、6或证据2、4、6或证据4、6或证据1、4、7或证据2、4、7或证据4、7或证据1、5、6或证据2、5、6或证据1、5、7或证据2、5、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9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4、6、9或证据2、4、6、9或证据4、6、9或证据1、4、7、9或证据2、4、7、9或证据4、7、9或证据1、5、6、9或证据2、5、6、9或证据1、5、7、9或证据2、5、7、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2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请求人对各证据间的结合启示缺少必要说明;(2)请求人关于创造性所使用的结合证据数量不符合规定;(3)请求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中虽然公开有设置多个出风口或入风口的风扇,也公开有以正反转进行除尘的技术思路,但都没有公开在离心风扇流道设计中,为了正反转自动除尘,而设置有“排尘通道”或“入风口作为排尘通道”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相关设计的技术启示,所以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2月16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2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4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本案合议组的上述转文,请求人于2011年3月3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其中(1)新增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再次详细说明了证据的组合方式。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4月14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之一、证据4-5之一、以及证据6-7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证据2和证据3中均有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7、8、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2中均有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4、6或证据2、4、6或证据4、6或证据1、4、7或证据2、4、7或证据4、7或证据1、5、6或证据2、5、6或证据1、5、7或证据2、5、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3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日期为2010年11月26日,新增的无效理由“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之规定”于2011年3月31日提出,超过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无效理由的法定期限,属于逾期增加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3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答复。就上述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2011年5月30日,请求人就本专利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九份证据,该九份证据及其编号与其于2010年11月26日提交的证据完全相同。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一个扇框,包含一个底座或者侧墙部”、以及“该扇框另设有连通该容置空间的一个入风口、一个出风口及排尘通道”,根据上述记载可获知:上述入风口、出风口及排尘通道可以设置在扇框的底座或者侧墙部。但是本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入风口、出风口及排尘通道设置在侧墙部的技术方案,没有记载设置在底座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合理的预测入风口、出风口及排尘通道设置在底座上是否也具有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之一、证据4-5之一、以及证据6-7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证据2和证据3中均有公开,并且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除“该排尘通道位于蓄压区”之外的其他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公开了“扇轮包含一个轮毂及数个叶片,该轮毂结合该定子,各该叶片结合于该轮毂的外周面”这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3公开,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7、8、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2中均有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4、6或证据2、4、6或证据4、6或证据1、4、7或证据2、4、7或证据4、7或证据1、5、6或证据2、5、6或证据1、5、7或证据2、5、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简言之,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关于创造性的具体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与2010年11月26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同之处在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除了被证据1-3公开以外,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4、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除了被证据1-3公开以外,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6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6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8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入风口、出风口和排尘通道位于扇框底座的技术方案,请求人提出的只是一种假设,未考虑到本领域的常识和客观事实,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请求人对各证据间的结合启示缺少必要说明,关于创造性所使用的结合证据数量不符合规定;(3)现有的鼓风式散热风扇,正反转都不会直接改变风流方向,因此其他风扇的正反转自动除尘方法不能用于鼓风式风扇,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鼓风式风扇,利用了流体力学原理设计好相应的流道,才能实现相应的功能。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8月8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9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另外,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除了被证据8公开以外,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就上述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9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9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之一、证据4-5之一、以及证据6-7之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散热风扇,证据1公开了一种散热风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7行至第3页第2段、附图1-4):该风扇包含一个扇框(参见证据1的附图1),该扇框具有一个下盖232(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座)和一个侧壁233(对应于本专利的侧墙部),下盖232与侧壁233一体成型,侧壁233内侧形成有容置空间234,侧壁233一侧开设第一出风口238(对应于本专利的出风口),与第一出风口238相对的另一侧开设第二出风口239,该风扇还具有第一进风口235(对应于本专利的入风口)和第二进风口236;通过证据1的附图1-4可以看出,两个进风口235、236和两个出风口238、239与容置空间234连通。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对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包括①连通容置空间的排尘通道;②结合于该扇框的底座一个定子,结合该定子的一个扇轮,③一个控制元件,其包含一个驱动电路及一个正反转控制电路,该驱动电路电连接该定子,该正反转控制电路电连接该驱动电路。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看出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风扇的正反双向转动实现散热功能之外的除尘功能,并在入风口、出风口之外单独设置排尘通道,使排尘路径和出风散热路径分开。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③,证据6公开了一种双向风扇,其具有定子机构21、转子机构22、控制电路23和叶轮24,入风侧可加设气网(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5页第15行、第7页最后一段),该风扇可以正向出风或逆向出风(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9页第1行),控制电路23(对应于本专利的控制元件)的微处理单元234a(对应于本专利的正反转控制电路)接受控制信号,并向驱动电路30(对应于本专利的驱动电路)输送信号,从而控制转子机构22的旋转方向(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9页最后一段),驱动电路30与微处理单元234a电连接,且与定子机构21电连接(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10页13-14行),风扇使用一段时间后,叶轮或气网难免累积灰尘,此时,通过改变风扇的风向,可以清除扇叶或气网上的灰尘(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11页第1-4行)。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③已被证据6公开,且其在证据6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通过控制元件使风扇可以正反双方向旋转,进而起到除尘的作用。此外,尽管证据6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①“排尘通道”,但是证据6给出了通过风扇正反转对风扇内部进行除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风扇排出的灰尘必然要通过一个出口或通道从扇框内部排到外部,即排尘是伴随出风气流进行的,为了解决排尘路径与出风路径分开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出风口之外单独设立排尘路径,而且证据1已经公开了具有相对设置的两个出风口的风扇,即给出了设置两个相对方向的出风路径的技术方案。因此在证据6公开的正反转实现散热和排尘的双重功能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证据1中的一个出风口作为散热通道,利用另一个出风口作为除尘通道。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证据4公开了一种散热风扇,其具有座体1(对应本专利的扇框)、定子7和扇轮8,定子7通过轴座31结合于扇框的底座,扇轮结合于定子7(参见证据7的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附图3、6)。可见,区别技术特征②被证据4公开,且其在证据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通过定子引导扇轮转动。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和6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6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
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风扇是离心式风扇,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离心式风扇正反转风向不改变因而不能通过反转除尘的技术偏见。证据6尽管公开了可正反转除尘的风扇,但其是轴流式风扇,与证据1、4公开的离心式风扇没有结合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其是一种“离心式风扇”,仅仅限定其是一种“散热风扇”。另外,证据6仅记载其扇轮“较佳的是轴向对称型扇轮”(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2-3行),并未排除使用离心式扇轮,故不能由此断定证据6公开的技术方案仅适用于轴流式风扇。并且,无论是轴流式风扇还是离心式风扇,其利用正反转旋转方向的变化进行除尘的原理都是基于风扇在正反转变化时在局部区域内压力的变化进行除尘,因而证据6给出了结合启示。关于请求人所说的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偏见的观点,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上述观点,因此合议组对该观点不予接受。
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尘通道”为“通道”而不是简单的“出风口”,即“通道”和“口”是不同的概念。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谓“通道”实际上是由于扇框的厚度产生的,证据1、4中的扇框也是具有一定厚度的,实际上也可以看作一种“出风通道”,只是将出风路径终端称为“出风口”。实际上,无论是称为“口”,还是称为“通道”,其只要具有使气流从该处流向外部的作用,就能起到使灰尘伴随出风气流而排到外部的作用,因此,所有具有出风作用的“通道”或“口”客观上都能成为灰尘的排出路径。
③本专利清除的是扇框内部的灰尘,而证据6公开的是清除叶轮和气网的灰尘。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6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叶轮位于扇框内,因此其清除叶轮的灰尘也是清除扇框内部的灰尘。并且,根据其公开的技术方案,其除尘原理与本专利的原理相同,都是利用风扇的双向转动达到除尘的目的,因此,证据6尽管只记载了清除叶轮和气网的灰尘,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见,除尘气流会在扇框内部流动,只要有足够的流动力,扇框内部的灰尘都能够被吹起并排出扇框外。
④本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人使用了多余两篇的证据组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中确对现有技术的数量有如下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帝4.2节中针对“简单的叠加”有如下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并不是绝对不允许使用多项现有技术作出评价。对本专利而言,证据1公开的扇框、底座、侧墙部、出风口、入风口等,证据4公开的定子、扇轮等,以及证据6公开的正反转电路、驱动电路等,与本专利的相应部件所起的作用相同,即本专利所述的扇框、定子、驱动电路、正反转电路等采用证据1、4、6中的各个部件本身具有的功能,并没有因为组合在一起而产生新的功能,且各部件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和,因此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说,其明显为多个技术方案的简单叠加,可以使用多项现有技术对其创造性作出评价。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证据2和证据3中均有公开,并且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除“该排尘通道位于蓄压区”之外的其他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公开了“扇轮包含一个轮毂及数个叶片,该轮毂结合该定子,各该叶片结合于该轮毂的外周面”这一技术特征。
经查,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包括附加技术特征①“该扇轮包含一个轮毂及数个叶片,该轮毂结合该定子,各该叶片结合于该轮毂的外周面,该扇框的出风口具有相对的一个第一转折边及一个第二转折边,该扇框定义一个第一基准面,该第一基准面通过该第一转折边及该第二转折边,该扇轮定义一个第二基准面,该第二基准面通过该轮毂的中心点且平行于该第一基准面,该扇框的容置空间区分为一个出风区及一个蓄压区,该第二基准面与该第一基准面之间为该出风区,该第二基准面相对该出风区的另一侧为该蓄压区”;附加技术特征②“该排尘通道位于该蓄压区”。
关于附加技术特征①,其中所记载的“第一、第二基准面”和“出风区、蓄压区”是一种人为定义,在证据1、4、6公开的散热风扇中实际上都存在。如证据4的附图7-8所示,在扇轮8的径向上界定出一个分隔线a,分隔线a通过扇轮8之轴心位置(即轮毂的中心点),且与座体的一侧缘平行,利用该分隔线将座体1区分出一出风区α和一畜风区β,出风区α是靠近出风口5的区域,畜风区β则是远离出风口的另一区域(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2段、附图7-8)。由此可见,证据4公开的出风区、畜风区与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出风区和畜压区相同。证据4还公开了散热风扇的扇轮8具有轮毂和数个叶片,轮毂结合定子7,各叶片结合于轮毂的外周面,扇框的出风口具有相对的两个转折边(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及附图1、3和6)。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①被证据4公开。
关于附加技术特征②,其目的是使排尘通道与出风口位于不同的两个区,实现一个方向出风散热,另一个方向出风除尘。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需要风扇的一个旋转方向是出风散热、另一个旋转方向是出风除尘的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采用将排尘通道设置在出风口所在区域(出风区)的相对侧,证据1也公开第一出风口的相对侧(对应于本专利所称蓄压区)设置第二出风口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1给出了在出风区、蓄压区分别设置两个出风路径的技术启示,尽管该第二出风口并非专门用于排尘,但是排尘必定是伴随出风进行的,第二出风口在风扇反转时客观上也能起到排尘的作用。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3中均有公开,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查,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进一步限定了排尘通道的延伸方向与第二基准面倾斜、垂直或平行。实际上,该附加技术特征实际上限定了排尘通道所可能具有的各种方向。由于排尘通道的排尘功能是伴随风扇的出气气流进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常识,不用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想到将排尘通道设置成倾斜、垂直、平行的延伸方向。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公开,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查,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2或3,其进一步限定了“排尘通道外接一个导尘管”。其作用是为了将灰尘排放到远离扇框的位置。但是,为了将灰尘排放到远离扇框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排尘通道外接一个导尘管”这样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一种简单的常规性技术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该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2、3均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6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经查,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2或3,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均进一步限定了在出风口设有数个鳍片。在证据1公开的散热风扇中,在出风口238处设有数个鳍片组成的鳍片组21(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因此,证据1公开了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7、8、9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7、8、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或证据2中公开。
经查,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2或3,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4,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5,它们均进一步限定了“扇框的侧墙部另结合一个盖板,盖板具有一个穿孔,该穿孔对位入风口”。在证据1中,散热风扇的侧壁233结合一个上盖231(对应于本专利的盖板),上盖231具有孔,对位于侧壁形成的入风口(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因此,证据1公开了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8、9也不具备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经查,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2或3,进一步限定了“扇框的底座形成数个辅助入风口”。但是,证据1公开的散热风扇中,底座形成有数个第二入风口236(对应于本专利的辅助入风口)。因此,证据1公开了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4、6或证据2、4、6或证据4、6或证据1、4、7或证据2、4、7或证据4、7或证据1、5、6或证据2、5、6或证据1、5、7或证据2、5、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散热风扇。证据1公开了一种散热风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7行至第3页第2段、附图1-4):该风扇包含一个扇框(参见证据1的附图1),该扇框具有一个下盖232(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座)和一个侧壁233(对应于本专利的环墙),下盖232与侧壁233一体成型,侧壁233内侧形成有容置空间234(对应于本专利的环墙结合该底座以形成容置空间),侧壁233一侧开设第一出风口238(对应于本专利的出风口),与第一出风口238相对的另一侧开设第二出风口239,该风扇还具有第一进风口235(对应于本专利的入风口)和第二进风口236;通过证据1的附图1-4可以看出,两个进风口235、236和两个出风口与容置空间234连通。
将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对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包括①将入风口另作为排尘通道;②结合于该扇框的底座一个定子,结合该定子的一个扇轮;③一个控制元件,其包含一个驱动电路及一个正反转控制电路,该驱动电路电连接该定子,该正反转控制电路电连接该驱动电路。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③,证据6公开了一种双向风扇,其具有定子机构21、转子机构22、控制电路23和叶轮24,入风侧可加设气网(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5页第15行、第7页最后一段),该风扇可以正向出风或逆向出风(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9页第1行),控制电路23(对应于本专利的控制元件)的微处理单元234a(对应于本专利的正反转控制电路)接受控制信号,并向驱动电路30(对应于本专利的驱动电路)输送信号,从而控制转子机构22的旋转方向(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9页最后一段),驱动电路30与微处理单元234a电连接,且与定子机构21电连接(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10页13-14行),风扇使用一段时间后,叶轮或气网难免累积灰尘,此时,通过改变风扇的风向,可以清除扇叶或气网上的灰尘(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11页第1-4行)。并且,证据6中的扇轮较佳的为轴向对称型的扇轮,并且通过证据6的附图1-2看出,其扇轮为轴流式的扇轮,此时其工作模式为轴向进风、轴向出风,因此,当其进行正反转双向转动时,入风口与出风口互相转换,即一个方向转动时(在此称为正转),入风口入风、出风口出风,而另一个方向转动时(在此称为反转),正转时的入风口为出风口、出风口为入风口,因此,反转除尘时,灰尘必然从正转的入风口(即反转的出风口)排出。故在证据6的附图1-2涉及的技术方案中,入风口必然兼做排尘通道。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证据4公开了一种散热风扇,其具有座体1(对应本专利的扇框)、定子7和扇轮8,定子7通过轴座31结合于扇框的底座,扇轮结合于定子7(参见证据7的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附图3、6)。可见,区别技术特征②被证据4公开,且其在证据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通过定子引导扇轮转动。
综上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和6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4、6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散热风扇的扇框为离心式风扇的扇框,其扇轮为轴流式扇轮,由此实现了在轴向进风和轴向出风的轴流式风扇的工作模式,并实现入风口兼做排尘通道。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权利要求11记载的技术特征,无法判断出其采用的是离心式风扇的扇框,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与权利要求1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应的第二实施例中记载:该扇框可为鼓风式或轴流式扇框(参见本专利的说明书第5页第1-2行)。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能成立,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9)关于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12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公开。
经查,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其进一步限定“扇轮为轴流式扇轮”,但是,证据9公开了一种涡旋式散热风扇,扇轮2的叶片可以采用轴流式设计(参见证据9的说明书第6页第6-7行),实现兼具轴流式与涡旋式散热扇的效果(参见证据9的说明书第7页第14-15行、附图1)。因此,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公开。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10)关于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经查,从属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1或12,进一步限定“扇框的出风口设置数个鳍片”。但是,证据1已经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1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通过上述分析已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结论,故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216445.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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