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固定卡脚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318
决定日:2011-09-23
委内编号:5W1019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73853.0
申请日:2007-10-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乐清市力诺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9-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惠峰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周晓军
参审员:李伟伟
国际分类号:B62J 39/0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9月24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720173853.0,名称为“固定卡脚”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10月29日,专利权人是张惠峰。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固定卡脚,设置在五大开关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卡脚为双位式,每个固定卡脚上均设有锯齿形的接触面,两固定卡脚上横向相邻的接触面为非等高设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乐清市力诺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两份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29211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附件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提供了一种电连接器的锁固装置,其公开了锁扣构件中的卡脚30的扣接头部31带有倒刺,倒刺呈锯齿形排列,当卡脚30插入扣接孔20时该扣接头部31可扣持在该扣接孔20内,而根据附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为解决摩托车、电动车开关装配时提供的固定卡脚装配性差这一技术问题,采用设有锯齿形接触面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6月08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公开的卡脚是具有弹性分叉的结构,卡脚扣接头部上和卡脚根部设有倒刺,通过弹性分叉结构的弹性力和倒刺的扣持力与被作用物进行扣持,其与本专利中的横向双位式有实质性区别,也不具有本专利中“两固定卡脚上横向相邻的接触面为非等高设置”这一技术特征,本专利中的锯齿形接触面与被作用物进行夹持时作为夹托平台,其与对比文件1中的倒刺作用不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从附件1中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一个型号的固定卡脚配多种不同厚度方向把手后罩的技术启示,因而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04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9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口头审理中双方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1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电连接器及其锁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5):“该电连接器的锁固装置3包括有锁扣构件4及锁紧构件5,该锁扣构件4包括卡脚30及固定部34,卡脚30具有弹性分叉的结构,其插入绝缘本体1并露出扣接头部31,扣接头部31上设头部倒刺32,当插入印刷电路板2上的扣接孔20时,该扣接头部31可扣持在该扣接孔20内,卡脚30根部还设有根部倒刺33,以使卡脚30可以固扣在绝缘本体1的通道12内”。
分析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存在如下区别:1)本专利中固定卡脚是双位式的,而附件1中公开的卡脚具有弹性分叉的结构,属于单位式的卡脚,其与本专利有实质性区别;2)本专利中每个固定卡脚上均设有锯齿形的接触面,其通过设置的锯齿形接触面与方向把后罩进行夹持固定,其作用方式是面与面相互夹持,而附件1中的扣接头部上和卡脚根部设有倒刺,其通过弹性分叉结构的弹性扩张力实现倒刺的端点与扣接孔内壁扣持,其作用方式是点与面相互扣持;3)本专利中两固定卡脚上横向相邻的接触面为非等高设置,而附件1中的卡脚为单位式,不具有与之相对应的技术特征。
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即在于提供一种通用性强的固定卡脚,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五大开关的固定卡脚尺寸繁多的问题,而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固定卡脚具有数个不同尺寸的档位,从而实现了一个型号的固定卡脚可匹配多种不同型号和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厚度的方向把后罩,达到了减少产品型号、降低库存、加强资金流动、便于整车管理、避免误装等有益的技术效果。而附件1的卡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卡脚扣接部的倒刺与线路板上扣接孔内壁的扣持将线路板固定在电连接器上,其仅仅起到连接作用,因而附件1并未给出通过将双位式卡脚的横向相邻的锯齿形接触面设置为非等高从而实现其通用性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请求人意见的评述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电连接器的锁固装置,其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锁固装置的卡脚30的扣接头部31带有倒刺,倒刺呈锯齿形排列,当卡脚30插入扣接孔20时扣接头部31可扣持在扣接孔20内,而采用锯齿形的接触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固定卡脚的数量和空间排列关系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1涉及一种具锁固装置以将电连接器定位在印刷电路板上的电连接器,而本专利涉及一种应用于摩托车、电动车五大开关的固定卡脚,因而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附件1中电连接器的锁固装置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扣接构件与螺纹锁紧构件的功能相整合,并且通过特定结构设计增加自锁功能,而本专利中的固定卡脚是为了解决目前市场上用于摩托车、电动车五大开关的固定卡脚均为一对一的固定方式且尺寸繁多、库存量增大、资金积压严重、易误装等问题,因而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附件1中倒刺的作用是通过弹性分叉结构的弹性扩张力实现倒刺端点与扣接孔内壁的扣持,而本专利中锯齿形接触面是作为夹托平台以将方向把后罩夹持固定,可见二者的作用不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附件1公开的卡脚的情况下没有动机将倒刺替换为锯齿形接触面,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实用新型应当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征“固定卡脚为双位式”和“两固定卡脚上横向相邻的接触面为非等高设置”是对固定卡脚的形状和构造所提出的改进,其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有限定作用,因此在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需要对上述技术特征予以考虑。
三、决定
维持20072017395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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