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332
决定日:2011-09-26
委内编号:4W1009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27046.2
申请日:2001-07-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徐望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E02D 3/046,E02D 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33条,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同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1127046.2,申请日为2001年7月28日,专利权人为徐望,变更前为徐士龙。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强夯方法来降低被处理土体的含水量,以提高土体的密实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高真空井点降水即采用:在需处理软地基上扦入数排真空管,各真空管连接井点设备总集水管,井点设备总集水管连接一自动动态平衡筒,自动动态平衡筒分别与真空泵和排水泵相连,真空抽水;振动碾压或强夯即采用:在需处理土体达一定含水量的同时,采用击振设备击实需处理的土体达一定密实度。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自动动态平衡筒筒体顶端中心开设一抽气孔,与真空泵相连,筒体两侧分设一抽气孔,分别连接井点设备总集水管和排水泵,筒体内底面中心装置一导向轴,导向轴上套置一活浮筒。”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5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公开文本和授权公告文本作为证据。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为“一种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而原申请文件记载为“一种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工法”,“方法”大于“工法”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的修改相对于原申请文件扩大了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相对于公开文本删除了技术特征“在井点设备的基础上”、“真空抽水至一定含水量”,删除上述技术特征后的权利要求2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由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2、3也存在权利要求1中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3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中也涉及上述权利要求1-3所作的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高真空”、“击密法”、“高真空井点降水”、“软地基”在地基处理技术领域的确切含义不清楚,软土地基不能“击密”,概念混乱,“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强夯方法”的逻辑表述不清楚,井点降水和振动碾压或强夯方法如何配合来降低被处理土体的含水量不清楚;权利要求2中“一定含水量”、“一定密实度”均属于含义不确定用语;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为结构技术特征,而非方法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存在不简要的缺陷,由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2、3也存在权利要求1中不清楚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③、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施工工期短、施工造价较低、处理后承载能力较高的新型软地基处理方法”,权利要求1中缺少被处理土体含水量的控制过程、缺少高真空井点降水和振动碾压或强夯之间的控制方法或处理步骤、缺少对地基条件的限定等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3也未完整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5月1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6月13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增加了新的无效宣告理由: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对于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提交了新的意见陈述,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水射泵井点降水对强夯加固地基的辅助作用,王引生,地基处理,第4卷第4期总(13),1993年12月,封面页、版权页、正文第29-31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2:降水强夯结构填石处理大面积软弱粉土地基试验研究,朱晓曦、叶兴永,浙江地质,第十四卷第2期,1998年,复印件,共7页;
附件3:强夯加固软粘土地基的理论与工艺研究,郑颖人等,岩土工程学报,第22卷第1期,2000年1月,复印件,共5页;
附件4:降水强夯法的工程实践,王思源、冯铁针,岩土工程师,第3卷第4期,1991年11月,复印件,共6页;
附件5:降水强夯处理软弱粉土地基试验研究,朱晓曦、叶兴永,地基处理,第9卷第2期(总31),1998年6月,复印件,共6页;
附件6:由山西省机械施工公司出具并盖章的“情况说明”;由山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于1991年4月为机械公司强夯在处理吹填砂地基中的应用QC小组颁发的“荣誉证书”,由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山西省质量管理协会为山西机械施工公司颁发的“奖状”;以及由山西省机械施工公司于1991年4月出具并盖章的QC会议资料“强夯在处理吹填砂地基中的应用”,复印件,共25页;
附件7:《基础工程施工手册》,“基础工程施工手册”编写组,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1997年8月,封面页、版权信息页、正文第62、63、71、72、75、76、88-95、177-204页的复印件,共44页;
附件8:《基础工程学》,陈仲颐、叶书麟,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年5月,封面页、书名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第12-13页、正文第518、519、521-524、552-554页的复印件,共14页;
附件9:《建筑施工手册》缩印本,《建筑施工手册》(第二版)编写组,中国建筑出版社,1993年4月,第438-443、447-450页的复印件,共12页;
附件10:《地基与基础施工手册》,江正荣,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年7月,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正文第126-146、228-239页,共38页;
请求人补充如下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①、权利要求1缺少击振土体时间的限定、缺少本专利说明书第2-3页记载的“六大要素”,权利要求2、3也未记载上述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这部分传修改稿的时候被删除了,我拒绝了修改。这个是关于R21.1补充的无效理由,在提无效请求时,没有这部分)②、权利要求1的处理对象是软地基,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了特定的软地基,并非所有“软地基”均可适用于本专利的方法;权利要求1中“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强夯方法”包括先降水再碾压或强夯、以及先碾压或强夯后降水,而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施工工艺中碾压或强夯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进行;说明书中记载了实施本专利的六大要素,因此,权利要求1概括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3也未克服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上述缺陷,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附件1公开的井点降水相当于高真空井点降水,并结合强夯加固地基的方法,达到加固的效果,提高处理场地的密实度,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采用井点降水加强夯方法来降低被处理土体含水量,以提高土体的密实度”的技术方案;而振动碾压和强夯是地基处理中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所述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即附件1也公开了“采用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方法来降低被处理土体的含水量,以提高土体的密实度”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④、以附件1、或2、或3、或4、或5、或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6月22日将请求人于2011年6月13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于2011年6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8月8日在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①、关于专利法第33条:将权利要求主题名称由“工法”改为“方法”、对权利要求2的修改均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专利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所作的修改,并且上述修改能够从原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②、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1中“井点降水”、“强夯”、“振动”、“碾压”、“密实度”、“软地基”在本领域中均具有明确含义,“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强夯方法来降低被处理土体的含水量”的含义清楚;权利要求2中“一定含水量”、“一定密实度”是否清楚应当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技术意义的角度理解,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应当掌握的检测或查表的相应施工过程普遍实施的常规手段,可以了解上述用语的含义,权利要求1-3表述清楚。③、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即能够高效降低常规井点降水方法抽不出来的被处理土体的含水量,以提高软土土体的密实度,因此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3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④、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⑤、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处理的土体、处理的水体、采用的技术手段均不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⑥、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 款:权利要求1与附件1、或6相比存在如下的区别:权利要求1处理的土体为软地基,抽出的是软地基中的空隙水,通过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的方法、通过对土体结合水产生正负压差而排出软土空隙水,附件1、或6未公开上述内容,由附件1、或6与附件7-10的组合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附件2、或5相比存在如下的区别:处理土体不同,处理的水不同,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取得技术效果不同,附件2、或5没有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由附件2、或5与附件7-10的组合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附件3相比存在如下的区别: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处理的水体不同,附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由附件3与附件7-10的组合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附件4相比存在如下的区别:降水对象、固结原理、施工方法均不相同,附件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由附件4与附件7-10的组合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1月29日针对本专利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本专利申请人针对上述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4页;
证据2:《地基及基础》第二版,华南理工大学等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年11月,封面页、版权信息页、正文第326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3:《建筑工程分部分项施工手册》之《地基与基础工程》分册,徐伟、苏宏阳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年5月,封面页、版权信息页、正文第130-131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4: 上海市工程建筑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上海现代建筑设计(基团)有限公司,1999年,封面页、正文第196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5:由郑颖人等签字的针对“高真空击密”软地基处理方法主要创造发明点的专家意见,复印件,共3页。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8月4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口头审理中:
1、本次口头审理针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附件1-10的原件进行核实,认可附件1-5、7-10的真实性,对附件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2-4的原件进行核实,认可证据2、3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4的真实性,对证据1、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证据及证据的组合方式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分别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件1-6结合公知常识、或结合附件7、或结合附件7和公知常识、或结合附件8、或结合附件7和8、或结合附件8和公知常识、或结合附件7和8和公知常识、或结合附件10和公知常识、或结合附件10和8、或结合附件10和7、或结合附件10和7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附件7、附件9、附件7结合附件10、附件9结合10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附件7和公知常识、附件9和公知常识、附件10和公知常识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4、合议组经核实认定本专利公开文本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一致,关于原专利法第33条审查的依据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和原申请文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10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对附件1-5、7-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1-5、7-10的真实性;同时附件1-5、7-10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关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首先没有证据表明“情况说明”和“QC会议资料”涉及的工程使用实例为同一工程项目,其次,“QC会议资料”的页码标识不一致、页码不全、内容不完整,且缺少法人的签字,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专利权人提交了证据2,请求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同时证据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3、关于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7月28日,属于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提出申请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以及《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规定,适用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4、关于原专利法第33条
原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原专利法第33条是对申请文件的内容和范围的修改所作的规定,如果修改后的内容能够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是允许的。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为“一种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而原申请文件的记载为“一种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工法”,“方法”的保护范围大于“工法”,权利要求1的修改扩大了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相对于公开文本删除了技术特征“在井点设备的基础上”、“真空抽水至一定含水量”,删除上述技术特征后的权利要求2扩大了保护范围;由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2、3也存在权利要求1中修改超范围的缺陷,权利要求1-3的上述修改也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中也涉及上述权利要求1-3所作的修改,也不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的处理方式,其特征部分限定了该处理方式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上述关于主题名称的限定和特征部分的限定共同确定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将“工法”修改为“方法”仅是对该处理方式的称谓的变换,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没有产生影响,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判断在权利要求1中 “方法”和“工法”的含义都是一种处理方式,即权利要求1与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修改。
关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中删除了技术特征“在井点设备的基础上”,但是根据原说明书第3页第2段的记载及附图1可知本专利的高真空井点降水的装置为:自动动态平衡筒与真空泵、轻型井点设备总集水管、排水泵相连,因此修改后的“井点设备总集水管连接一自动动态平衡筒,自动动态平衡筒分别与真空泵和排水泵相连”可以由原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而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真空抽水”的过程必然会实现“至一定含水量”的结果,因此该技术特征与原权利要求2限定的“真空抽水至一定含水量”的含义实质相同,由上可知,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由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所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的修改也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2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3不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清楚、明确地得知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涵义,从而清楚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则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高真空”的真空度达到何种程度无法确定、“击密法”、“高真空井点降水”、“软地基”在地基处理技术领域的确切含义不清楚,并且软土地基不能“击密”,概念混乱,“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强夯方法”的逻辑表述不清楚,无法确定其含义是“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强夯方法”?还是“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高真空井点降水加强夯方法”?另外,井点降水和振动碾压或强夯方法如何配合来降低被处理土体的含水量不清楚;由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2也存在权利要求1中不清楚的缺陷,并且权利要求2中“一定含水量”、“一定密实度”均属于含义不确定用语;由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3中存在权利要求2中不清楚的缺陷,并且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为结构技术特征,而非方法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存在不简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权利要求1:对于地基处理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明了“软地基”相当于软弱土或软土形成的地基,并且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2也佐证了软弱土(也称为软土)是本领域内公知的具有明确工程特性的土类;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了“高真空”中的“高”所达到的程度即指通过本专利的方法可以将被处理土体的含水抽至所需含水量的真空度;“击密”的含义在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给出了代表其采用的技术手段的描述:“采用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强夯方法来降低被处理土体的含水量,以提高土体的密实度”,上述技术手段即为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快速‘高真空击密法’”中所限定的“击密”的含义;根据“降低被处理土体的含水量,以提高土体的密实度”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法是降低软地基的土体的含水量,并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可知,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法中并未涉及降低水平面的自由水,而仅是针对土体中的水,即通常意义上的结合水;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3页的记载可知“高真空井点降水”是指在轻型井点设备总集水管上,连接一自动动态平衡筒,在平衡筒上再连接一高功率的真空泵和排水泵从而实现在高真空的状态下进行土体的抽水从而降低软地基土体中的含水量,即是指通过将待处理土体处于高真空状态下使土体中的水流入管井中并被水泵排走的技术手段;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强夯方法”是指采用“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高真空井点降水加强夯”的技术手段,并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限定的高真空井点降水、与振动碾压或强夯是软地基处理方法中必须采用的两个技术手段,并未涉及孰先孰后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土体的含水状况、适于振动碾压或强夯时土体应当达到的含水量等因素可以调整进行高真空井点降水的操作、与进行振动碾压或强夯的操作的先后顺序。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符合原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一定含水量”、“一定密实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土体的工程特性、施工要求等本领域通常的施工参数可以知晓上述技术特征的含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3:对于方法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而当上述技术特征中涉及所用装置或设备时,应当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对装置或设备进行限定从而清楚地描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关于装置的限定并未导致权利要求的不清楚、不简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3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6、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独立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施工工期短、施工造价较低、处理后承载能力较高的新型软地基处理方法”,权利要求1中缺少被处理土体含水量的控制过程、缺少高真空井点降水和振动碾压或强夯之间的控制方法或处理步骤、缺少对地基条件、缺少击振土体时间、缺少本专利说明书第2-3页记载的“六大要素”的限定等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3也未完整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针对软地基,用“高真空击密法”进行处理,采用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强夯的技术手段,从而提高土体的密实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关于处理对象、处理水体、处理手段的技术特征已经构成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并可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而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未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土体的工程特征、施工需求等可以进行的常规调节,而说明书中记载的六大要素属于本专利的设计原理,不构成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从而,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缺少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3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7、关于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处理对象是软地基,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了特定的软地基,并非所有“软地基”均可适用于本专利的方法;权利要求1中“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强夯方法”包括先降水再碾压或强夯、以及先碾压或强夯后降水,而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施工工艺中碾压或强夯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进行;说明书中记载了实施本专利的六大要素,因此,权利要求1概括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3也未克服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上述缺陷,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对软地基的处理方法,尽管说明书实施例仅对两种土体作了记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该方法可用于除实施例之外的具有相似或相近工程特性的软地基的处理;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土体的含水量、施工的需求来确定高真空井点降水、与振动碾压或强夯的先后顺序,对于其选择的技术方案的效果可以预先确定和评价;说明书中记载的六大要素属于本专利的设计原理,不构成本专利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到的技术方案,并且可以预知权利要求的方法用于除实施例之外的软地基时也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可以预期其取得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3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8、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的井点降水相当于高真空井点降水,并结合强夯加固地基的方法,达到加固的效果,提高处理场地的密实度,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采用井点降水加强夯方法来降低被处理土体含水量,以提高土体的密实度”的技术方案;而振动碾压和强夯均是地基处理中的常规技术手段,用振动碾压代替强夯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即附件1也公开了“采用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方法来降低被处理土体的含水量,以提高土体的密实度”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了在吹填土上采用水射泵井点降水降低地下水位来辅助强夯以加固地基,由此可见该技术方案处理的土体为吹填土、其降低的是地下水位,即相当于地基中的地下水,其不同于本专利中处理的水体中所含的水,即本领域所称的结合水。因此,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处理的土体为软地基、降低的是土体的含水量的技术特征均没有被附件1所公开,即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
9、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同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采用JS45型水射泵井点系统设备,一边井点运行降水,一边进行强夯施工的条件下,使得不利于施工的约三分之二的场地取得了加固的效果(参见附件1第29页);附件2公开了一种降水强夯结构填石处理大面积软弱粉土地基实验研究,强夯前先进行降水,降水方法采用轻型井点,在降水达到一定深度时,再进行强夯,同样降低了土层中的含水量(参见附件2第86-87页),即附件2公开了在软地基处理中,通过采用降水加强夯来降低被处理土体的含水量,以提高被处理土体的密实度,其中包括降低土体中的自由水和通过改变空隙水压力处理来降低结合水;附件3公开了对软土地基进行强夯时,设置合理的排水系统,以通过排水结合强夯来降低软土地基中的含水量,提高软土地基处理的密实度,其中排水系统为在软土地基上设置塑料排水板,协助强夯过程中进行排水(参见附件3第18-19、22页);附件4公开了采用大口井降水,降水一段时间后进行强夯来降低被处理土体的含水量,提高土体的密实度(参见附件第40页);附件5公开了对软弱粉土地基采用井点降水,再进行强夯来降低土体的含水量,地基土被击实压密(参见附件5第29、34页)。权利要求1与附件1、或2、或3、或4、或5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采用高真空井点降水。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结合强夯的技术方案(下称技术方案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附件7(参见第177-178页)、或附件10(参见第128-129、140-141页)所公开,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结合附件7、或者结合附件7和公知常识、或者结合附件10、或者结合附件10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1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不具备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1中结合振动碾压的技术方案(下称技术方案2),将振动碾压代替附件1中的强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附件7(参见第71-72页)、附件8(参见第518、522-52页)均公开了振动碾压的地基处理方法,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者结合附件8、或者附件7和8、或者结合附件8和公知常识、或者结合附件7和8和公知常识、或者结合附件10和8、或者结合附件10和7、或者结合附件10和7和公知常识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了在吹填土上采用水射泵井点降水降低地下水位辅助强夯来加固地基;附件2公开了对软弱粉土地基采用轻型井点降水和强夯的处理方法,设计降水深度为4.0m,进行轻型井点降水后进行强夯,其中软弱粉土的主要土层为杂填土和沙质粉土;附件3公开了对软粘土地基进行强夯时通过采用插设塑料排水板的排水方法,竖向排水板排向地表、夯坑中的水及时用泵抽走;附件4公开了对松软土质地基的大口井降水,实际下降地下水位约6-8m,然后进行强夯;附件5公开了对软弱粉土地基采用井点降水和强夯的处理方法,设计降水深度为4.0m,进行轻型井点降水后进行强夯,其中软弱粉土的主要土层为杂填土和沙质粉土。
附件1、2、4、5中是降低吹填土、杂填土、沙质粉土、新填饱和素填土地基的地下水,上述土体均非具备含水量高、渗透性小的工程特性的软土,权利要求1与附件1、2、4、5存在如下共同的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方法是对软土地基进行处理,降低土体的含水量、即除去土体中的结合水,而非降低地下水位;附件3是通过板排的方式排水,权利要求1与附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采用高真空井点降水来降低土体的含水量、即除去土体中的结合水。附件7、8、10中均仅公开了为降低地下水位而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法,未公开降低土体中结合水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证据表明通过高真空井点降水加振动碾压或强夯方法降低土体中结合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证据都没有给出得到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附件1-5结合公知常识、或结合附件7、或结合附件7和公知常识、或结合附件8、或结合附件7和8、或结合附件8和公知常识、或结合附件7和8和公知常识、或结合附件10和公知常识、或结合附件10和8、或结合附件10和7、或结合附件10和7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3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高真空井点降水采用的设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真空井点降水惯用的技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需处理土体达到一定含水量时,采用击振设备进行击实,并达到一定的密实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另外,附件7中“轻型井点是沿基坑的四周或一侧,将直径较细的井点管沉入深于坑底的含水层内,井点管上部与总管连接,通过总管利用抽水设备由于真空作用将地下水从井点管内不断抽出”、“轻型井点系统由井点管、连接管、集水总管及抽水设备等组成”、“抽水设备通常由一台真空泵、二台离心泵和一台气水分离器组成一套抽水机组;机械真空泵在集水箱内产生真空,将地下水通过滤管、井管、集水管和过滤室等部件吸入集水箱”以及图3-2-11、3-2-9、3-2-12的内容公开了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真空井点降水设备,另外,附件7中“强夯法是将很重的锤,从高处自由落下,给地基以强大冲击能量的夯击,使土中出现冲击波和很大应力,迫使土体中孔隙压缩,排出孔隙中的气和水,使土粒重新排列,迅速固结,从而提高地基土的强度并降低其压缩性的地基加固方法”、“采用重锤夯实法时,应控制土的最优含水量”的内容公开了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在需处理土体达一定含水量的同时,采用击振设备击实需处理的土体达一定密实度”(参见附件7第75、88、178-181页);附件9公开的“轻型井点系统主要设备由井点管、连接管、集水总管及抽水设备等组成”、“真空泵轻型井点通常由真空泵一台、离心泵二台和气水分离器一台组成一套抽水机组”、以及图8-26的内容公开了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真空井点降水设备,附件9中“试夯及地基夯实时,进行击实需处理土体的技术特征”的内容公开了权利要求9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在需处理土体达一定含水量的同时,采用击振设备击实需处理的土体达一定密实度”(参见附件9第438、447页,以及图8-26);附件10公开了轻型井点应用于大面积降水的工程实例,其中,井点管是扦置在处理的软地基上,且设置有数排真空管(参见附件10第128-129、140-141页),因此,附件10公开了真空井点降水设备。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附件7、或附件9、或附件7结合附件10、或附件9结合10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7公开了机械真空泵井点设备工作原理(参见附件7第181页图3-2-1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抽气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因此,附件7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9公开的设备(参见附件9第438页附图8-26),可将抽气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因此,附件9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0也公开了井点降水设备(参见附件10第128-129页),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附件7和公知常识、附件9和公知常识、附件10和公知常识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附件9、或者附件9结合附件10均没有公开在软地基处理中采用降低土体中结合水的技术方案,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在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的情况下,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和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3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以及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01127046.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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