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瓶盖切口涂层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瓶盖切口涂层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352
决定日:2011-09-27
委内编号:5W1018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86769.9
申请日:2009-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新泉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9-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紫泉包装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唐轶
国际分类号:B05C 9/14 (2006.01), B05C 13/0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以权利要求实际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准,权利要求中未限定的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不能导致其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9月01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一种瓶盖切口涂层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0920286769.9,申请日是2009年12月30日,专利权人是姚玉琴,后变更为上海紫泉包装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瓶盖切口涂层装置,它主要包括供料机构,与供料机构相配合的排序机构,其特征在于,在排序机构的出口设有通道,该通道设有输送机构和涂层机构,在位于涂层机构下游的输送机构处设有固化机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瓶盖切口涂层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通道的一侧设有输送机构,在该通道的另一侧设有涂层机构,位于涂层机构下游至少3米的输送机构处设有固化机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瓶盖切口涂层装置,其特征在于,输送机构为至少2条传送带,第一条传送带的一端与通道连接,第一条传送带的另一端与第二条传送带的一端连接,固化机构设置在第二条传送带处。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瓶盖切口涂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涂层机构为,一传动辊与一上胶辊的一侧相触及,该上胶辊的另一侧与一涂辊相触及,该涂辊旁还装有刮刀机构。
5.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一种瓶盖切口涂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化机构为固化机,在第二条传送带与固化机之间装有罩壳。”
请求人于2011年04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08年02月08日出版的《包装与食品机械》期刊(2008年第26卷第1期,总第123期)登载标题为《马口铁冠型瓶盖切口防锈装置控制系统的设计与应用》一文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4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426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马口铁冠型瓶盖切口防锈装置,其中料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供料机构),与料斗相配合的反盖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排序机构),在反盖器的出口设有通道,该通道设有落盖输送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输送机构)和防锈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涂层机构),在位于防锈装置下游的落盖输送槽处设有注塑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化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其它特征“至少3米”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其它特征“输送机构为至少2条传送带,第一条传送带的一端与通道连接,第一条传送带的另一端与第二条传送带的一端连接”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其它特征“在第二条传送带与固化机之间装有罩壳”为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5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证据1中的防锈装置不能视为是涂布机构,两者在装置结构、工作原理、使用原材料和防锈效果上都截然不同;(2)证据1中的注塑机不同于本申请的固化机构,证据1所描述的注塑机是一种在瓶盖内腔面上注塑内垫的机器,虽然注塑机还带有高频加热的功能,但该功能仅是为了更好的完成注塑内垫而设置的,这种高频加热的温度和时间条件无法满足一般涂布产品的固化需要;(3)证据2中的压轮调节装置不同于本申请的刮刀机构,证据2公开的涂料装置结构复杂、安装不便,不仅生产成本较高,维修和保养成本也相应增加,本申请的刮刀机构为一可调节间距的滚筒,滚筒的一侧设有刮刀,虽然两者的功效相类似,但压轮调解装置与刮刀机构的连接结构完全不同,不能简单地将压轮调解装置视为刮刀机构。
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瓶盖切口涂层装置,它主要包括供料机构,与供料机构相配合的排序机构,其特征在于,在排序机构的出口设有通道,该通道设有输送机构和涂层机构,在位于涂层机构下游的输送机构处设有固化机构,所述的涂层机构为,一传动辊与一上胶辊的一侧相触及,该上胶辊的另一侧与一涂辊相触及,该涂辊旁还装有刮刀机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瓶盖切口涂层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通道的一侧设有输送机构,在该通道的另一侧设有涂层机构,位于涂层机构下游至少3米的输送机构处设有固化机构,所述的固化机构为固化机,在第二条传送带与固化机之间装有罩壳。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瓶盖切口涂层装置,其特征在于,输送机构为至少2条传送带,第一条传送带的一端与通道连接,第一条传送带的另一端与第二条传送带的一端连接,固化机构设置在第二条传送带处。”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6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8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1年08月03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机及方式无异议,本次口头审理以2011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作为审查基础。
(2)请求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的使用方式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
(4)专利权人当庭核实证据1的原件,认可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相关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针对口头审理时的当庭转文,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证据1和证据2中涂层机构的连接结构和传动关系对瓶盖切口进行涂漆的结果不是一些瓶盖切口没有漆可涂就是需要设置一些电气控制装置,对这些连接装置进行延时,均带来质量或结构复杂化的问题;(2)虽然证据2的压轮调解装置是为了保证涂布轮上粘附涂料均匀性而设置的,但由于其结构复杂、安装不便,不仅生产成本较高,维修和保养成本也相应增加,只能在维修和保养时调整从储涂料轮与涂布轮1之间的间隙,且无法在生产运行中对涂料超过厚度时进行刮除,因此主、从储涂滚轮和压轮调解装置与刮刀机构的连接结构完全不同。
鉴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与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表述的意见实质相同,因此合议组对该意见陈述书不再进行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1日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实际上是将原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原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合并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原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原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合并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3,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其他技术方案。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期刊文献的复印件,证据2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它们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马口铁冠型瓶盖切口防锈装置,该装置包括料斗(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供料机构)、与料斗相配合的反盖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排序机构)、在反盖器的出口设置的落盖输送槽(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输送机构)、防锈装置(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涂层机构)、在位于防锈装置下游的落盖输送槽处设置的注塑机(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化装置),料斗内的瓶盖通过反盖器进入落盖输送槽,同时防锈装置的涂漆轮推动落盖输送槽内的瓶盖向下输送,在涂漆轮推动落盖输送槽内瓶盖的过程中,瓶盖切口粘附涂料,完成涂覆过程(参见证据1第40页右栏第二段、图2)。防锈装置通过变频器控制调节速度与注塑机生产速度同步,再利用注塑机上的高频加热工艺对所涂漆的瓶盖进行干燥后再注垫(参见证据1第40页左栏第一段)。可见,证据1中的注塑机是对瓶盖先进行干燥(即固化)再注垫,其同样具有固化的功能。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1)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涂层机构的结构,权利要求1的涂层机构为,一传动辊与一上胶辊的一侧相触及,该上胶辊的另一侧与一涂辊相触及,该涂辊旁还装有刮刀机构;(2)证据1没有公开固化机构,其实现固化功能的是注塑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公开了一种瓶盖切边防锈处理装置,其包括涂料箱41、抽涂料泵40、储涂料缸37、储涂料滚轮组、涂布轮1,其中,涂布轮1(对应于本专利的涂辊)、储涂料滚轮组通过装配箱2水平安装在储涂料缸37下方,所述储涂料滚轮组包括外圆周相贴接的主储涂料滚轮8(对应于本专利的传动辊)、从储涂料滚轮5(对应于本专利的上胶辊),涂布轮1外圆周一侧与从储涂料滚轮5贴接,另一侧与瓶盖25切边相贴接(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实施例一第一段、附图1)。为了保证涂布轮1上粘附涂料“厚薄”一致性、均匀性,同时保证涂料不会因粘附在涂布轮1上的涂料量过多时飞溅到瓶盖25的内腔上而影响垫片的粘附,所述装配箱2上侧还设置有压轮调节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刮刀机构),其压轮28的外圆周面与涂布轮1的外圆周面相嵌合贴接(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4页第2段、附图1)。可见,证据2公开了一主储涂料滚轮8(对应于本专利的传动辊)与一从储涂料滚轮5(对应于本专利的上胶辊)的一侧相触及,该从储涂料滚轮5的另一侧与一涂布轮1(对应于本专利的涂辊)相触及,该涂布轮旁还装有保证涂层厚度均匀的压轮调节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刮刀机构),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对瓶盖切口进行涂覆,可见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以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在证据1公开的注塑机具有固化功能而兼做固化机构的情况下,选择设置单独的固化机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证据1和证据2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
(1)证据1中的注塑机不同于本专利的固化机构,证据1所描述的注塑机是一种在瓶盖内腔面上注塑内垫的机器,其注垫过程是高频加热熔融垫片的内涂层,通常注垫温度为160-170度,每分钟2500个瓶盖,这个时间不可能实现固化,即干燥,证据1是固化和注垫同时进行,固化效果不好,本专利的注塑过程中是单独设置的,是将固化机和注塑机分别设置的;
(2)证据2中的涂布装置不同于本专利的涂层机构,证据2中的防锈装置各辊之间的连接关系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同,证据1和证据2中涂层机构的连接结构和传动关系对瓶盖切口进行涂漆的结果是,一些瓶盖切口没有漆可涂或者需要设置一些电气控制装置对其进行延时,这均带来质量或结构复杂化的问题;
(3)证据2中的压轮调节装置不同于本申请的刮刀机构,证据2公开的压轮调节装置非常复杂,而且只能在维修和保养时调整从储涂料轮与涂布轮1之间的间隙,无法在生产运行中对涂料超过厚度时进行刮除,而本专利的刮刀机构包括滚筒12和刮刀17,滚筒12是为了保证涂辊11上涂料的厚度,刮刀17是为了保证刮刀机构的滚筒12上的涂料的厚度;
(4)证据1中的反盖器不同于本专利的排序机构,证据1中的反盖器仅仅是反盖,使瓶盖的切口方向朝向一个方向,本专利的排序机构用以保证涂布时各瓶盖之间有间隙,而在涂布过程中瓶盖之间必然需要保持有间隙。
对此,合议组认为:
(1)证据1第40页左栏第一段明确记载了,“防锈装置通过变频器控制调节速度与注塑机生产速度同步,再利用注塑机上的高频加热工艺对所涂漆的瓶盖进行干燥后再注垫”,可见,证据1中的注塑机实际上可以起到干燥固化的作用,只是该注塑机在固化后还具有注垫的功能,而且证据1也记载了防锈装置通过变频器控制调节速度与注塑机生产速度同步,可见,将注塑机的固化条件设置为与涂布工序相适应也是证据1公开的内容,因此,在证据1公开的注塑机具有固化功能的基础上,选择单独设置的固化机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2)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涂层机构的各辊之间相触及的结构关系,并未对涂层机构的涂料如何输送至辊组作出限定,证据2也相应的公开了涂层机构的各辊之间相同的相触及的结构关系;
(3)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刮刀装置,并未对刮刀装置的结构做具体限定,说明书中记载的刮刀机构的作用是“刮刀机构与涂辊有一定的间距,在涂辊的涂料超过厚度不均匀时将其刮平”,而证据2公开压轮调节装置也是通过压轮28保证涂布轮1上粘附涂料“厚薄”一致性、均匀性,可见,二者的作用均是用于将涂辊上超出厚度的涂料刮平;对于专利权人认为的刮刀机构的刮刀17是为了保证刮刀机构的滚筒12上的涂料的厚度均匀,从而实现不停机即可调整涂辊上涂层厚度的意见,由于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刮刀机构的具体结构,故在评价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4)证据1中的反盖器和本专利的排序机构均是用以使瓶盖的切口方向朝向一个方向,而专利权人所述的本专利的排序机构还具有保证涂布时各瓶盖之间有间隙的功能在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并不能据此认为二者不相同,诚如专利权人所述,在涂布过程中瓶盖之间必然需要保持有间隙,则证据1中也应当存在保证瓶盖在经过涂层机构时保持有间隙的装置。
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在所述通道的一侧设有输送机构,在该通道的另一侧设有涂层机构,位于涂层机构下游的输送机构处设有固化机构”被证据1公开,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落盖输送槽输送瓶盖的过程中,先经过防锈装置涂覆涂料,再经由落盖输送槽将瓶盖输送至注塑机,在证据1公开的注塑机具有固化功能而兼做固化机构的情况下,选择单独设置的固化机作为固化机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将固化机构设置在位于涂层机构下游“至少3米”的输送机构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作空间进行的常规选择,用以保证固化机构与涂层机构的间隔使得固化机构的热量不至于影响涂层机构的工作或者维修等操作,至于其它的特征“在第二条传送带与固化机之间装有罩壳”则是为了防止热量散失的常规设计。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输送机构为至少2条传送带,第一条传送带的一端与通道连接,第一条传送带的另一端与第二条传送带的一端连接,固化机构设置在第二条传送带处”,从证据1的图2可以看出,瓶盖通过反盖器后,经由落盖输送槽的竖直段(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条传送带)输送经过防锈装置后,至落盖输送槽的水平段(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条传送带)进入注塑机,可见,证据1公开的落盖输送槽虽然为一条,但其对瓶盖的输送过程与权利要求3限定的实质相同,在证据1的基础上,将输送机构设置为一条完整的输送带抑或两条相连接的输送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286769.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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