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385
决定日:2011-09-29
委内编号:5W1017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40709.5
申请日:2006-03-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4-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沪冈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张建
国际分类号:F04F 5/04 (2006.01)F04F 5/5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4月0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的20062004070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日是2006年03月31日,专利权人为上海沪冈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它包括文丘里管、吸入室和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丘里管由异径管、碳钢管和锥管组成,碳钢管的一端连接异径管,碳钢管的另一端则连接锥管,异径管和锥管各向外呈喇叭口状;所述吸入室安装在异径管的喇叭口端,吸入室的另一端为吸入口;所述喷嘴插装到吸入室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碳钢管的内壁衬有聚丙烯材料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由陶瓷材料制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吸入室由增强型聚丙烯材料制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锥管由增强型聚丙烯材料制成。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碳钢管与异径管的连接处装有密封圈。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碳钢管与锥管的连接处装有密封圈。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异径管与吸入室的连接处装有密封圈。”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4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99251222.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告号为CN2397295Y,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9月20日,共5页;
证据2:专利号为91211249.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公告号为CN2084115U,公告日为1991年09月04日,共9页;
证据3:专利号为02264599.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告号为CN2568310Y,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8月27日,共5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证据1没有明确提到喉管与收缩管之间的连接关系,但证据1公开的“喉管同扩散管的交界处分成两截,以及通过法兰和密封垫进行连接”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喉管与收缩管之间的相同连接关系,且这属于惯用的技术手段;证据1中没有明确说明喷嘴是插装在吸入室中,但是证据1公开了“气室通过法兰与喷嘴1连成一体”,并从图示中能够清楚地、唯一得到喷嘴是“插装”在气室之中,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文丘里管”的熟知程度,容易想到这种“喷嘴插装气室中”的技术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和5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6-8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9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证据的使用方式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和5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8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证据1-3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作为公开出版物的证据1-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文丘里管用工程塑料制成,其强度也是足够的,材料的替换属于公知常识,证据1的喉管等同于本专利的碳钢管;证据1文字记载了“气室通过法兰与喷嘴1连成一体”,附图清楚地示出了喷嘴是“插装”在气室之中,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文丘里管”的熟知程度,容易想到这种“喷嘴插装气室中”的技术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2页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水喷射真空泵,它含有带进水口11的喷嘴1(相应于本专利的喷嘴)、带吸气口21(相应于本专利的吸入口)的气室2(相应于本专利的吸入室)和一个带收缩管31(相应于本专利的异径管)、喉管32、扩散管34(相应于本专利的锥管)、出水口35的文丘里管3(相应于本专利的文丘里管),气室2通过其上下法兰分别与喷嘴1、文丘里管3连成一体;文丘里管3在喉管32同扩散管34的交界处分成两截,该两截分别带有连接用的法兰33,并配有密封垫36,以呈密封连接;水喷射真空泵采用工程塑料注塑成型,故耐腐蚀。
经对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1)本专利的文丘里管由三段组成,中间部分是碳钢管,而证据1的文丘里管由两段组成,且都是由工程塑料注塑成型;(2)本专利的喷嘴插装到吸入室中,而证据1的喷嘴与气室通过法兰相连。
区别(1)的作用是:文丘里管中间部分采用碳钢管,可以提高文丘里管的强度,不易变形,保证了相应的技术参数和性能。虽然材料的强度属于自身的公知属性,碳钢管比工程塑料管的强度高也是公知的,但现有技术中并未披露水喷射真空泵的文丘里管可以分为三段,且中间段用碳钢管来提高文丘里管的强度;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区别也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8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和5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8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首先,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其次,权利要求2、4、5的无效理由涉及了与证据2的结合。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耐蚀漩涡泵,具体公开有“叶轮盘由聚丙烯或聚三氟氯乙烯包覆4块铁铬钻构成”、“泵体、泵腔体、泵腔盖均由聚丙烯或聚三氟氯乙烯制成”、“图3中,叶轮盘5由聚丙烯20包覆着永磁铁17制成”它的目的与本专利“碳钢管内壁衬有聚丙烯材料层”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防止铁质材料的腐蚀,采用的防腐材料都是聚丙烯工程塑料,因此证据2给出了用“聚丙烯材料包覆碳钢管内壁以防止碳钢管被腐蚀的”技术启示。合议组认为:当权利要求1中的“文丘里管中间段用碳钢管”这一区别技术特征未被证据2公开,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公知常识的情况下,结合证据2给出的上述用“聚丙烯材料包覆碳钢管内壁以防止碳钢管被腐蚀”的技术启示,亦不能破坏权利要求2、4、5的创造性。
另外,权利要求3的无效理由涉及了与证据3的结合,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了一种射流式陶瓷组合喷头,在背景技术中公开了“为了解决磨损问题,发达国家推出了烧结陶瓷喷嘴,其硬度高、刚性好,耐磨损以及耐腐蚀等性能明显提高”,还公开了“射流式陶瓷组合喷头包括喇叭状喷嘴体,还包括陶瓷喷嘴”,因此,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由于证据3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的“文丘里管中间段用碳钢管”这一区别技术特征未被证据3公开,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公知常识的情况下,结合证据3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亦不能破坏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都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04070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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