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压脚装置传动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压脚装置传动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408
决定日:2011-09-30
委内编号:5W1015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309846.8
申请日:2009-09-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10-07-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千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D05B29/0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920309846.8,申请日为2009年09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7月07日,发明名称为“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压脚装置传动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罗千。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压脚装置传动结构,包含机壳、压脚和计算机控制装置,其特征是,在机壳上设置一台由计算机控制装置控制的用于驱动的步进电机,以及压脚传动机构,所述压脚传动机构包括由步进电机带动的压脚板、设在机壳上的压脚臂、压脚臂中部设有的压脚臂杆轴、设置在压脚臂杆轴上的由所述压脚板带动并能带动压脚的压脚臂杆、在压脚臂后端设有的压脚臂杆复位弹簧,所述压脚臂杆由压脚板带动可绕压脚臂杆轴上下摆动,步进电机的运转由计算机控制装置控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压脚装置传动结构,其特征是,所述压脚包括左压脚和右压脚,所述压脚臂杆包括左压脚臂杆和右压脚臂杆,所述复位弹簧包括左复位弹簧和右复位弹簧。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压脚装置传动结构,其特征是,在所述压脚臂杆上靠近后端并对着压脚板的位置设有压脚高度调节板。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压脚装置传动结构,其特征是,所述压脚高度调节板包括左压脚高度调节板和右压脚高度调节板。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压脚装置传动结构,其特征是,所述左压脚高度调节板和右压脚高度调节板都与所述压脚板相接触。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压脚装置传动结构,其特征是,所述复位弹簧内设有弹簧导柱。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压脚装置传动结构,其特征是,所述复位弹簧内设有弹簧导柱。”
针对上述专利权,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5年10月05日、公开号为CN167671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5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中的技术特征都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不具备新颖性,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7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没有产生新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 年 07月 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步进电机、电机和压脚传动机构设置在机壳上、压脚板,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同时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专利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压脚高度调节板,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7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8 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请求人明确其证据使用方式是:对比文件1破坏权利要求1-7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1 年07月 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表示口头审理结束后针对该转文不需要再提交书面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针对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缝纫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8页和附图1-6,10):压布机构20设置在底座部2上面所配设的送料台13上,可与送料台13一起沿前后方向和左右方向进行移动。压柄21从侧面看形成弯曲状,其基端部固定于送料台13的上面,其前端部形成有支承左右1对压布脚用的压脚安装部21a,在压柄21的前后方向中央部,固定着呈左右方向的枢支轴22。在压柄21的左右两侧的其前后方向的大致中央部,通过枢支轴22枢支承着朝前后方向延伸的压柄杆23。压柄杆23的前端部分别从后方插通在可上下运动地被支承于压脚安装部21a的左右1对压布脚24的卡合孔中,与压布脚24卡合。压柄杆23的后端部可转动地与弹簧导向轴25的上端部连结。弹簧导向轴25的下端部可上下方向滑动地支承在压柄21的弹簧支架构件26上,压缩螺旋弹簧27配置于弹簧导向轴25上。在压柄杆23的比枢支轴22更后侧的左右两侧,通过螺栓29分别固定着压脚作动器板28。在固定架31上固定着压脚拨线器驱动电机32,驱动电机32是使压布脚24上下运动、同时使拨线器执行拨线的共用的驱动电机,其驱动区域是0度至200度,其输出轴上固定的驱动齿轮33与从动齿轮35啮合使压布凸轮36回转,通过与压布凸轮36的凸轮面对接的推压用滚柱42、第一压臂41、推压连杆43、第二压臂45使构件47沿上下方向运动来驱动压脚作动器板28,从而使压布脚24抬起或放下。控制装置65由包含输入接口66、CPU67、ROM68、RAM69、输出接口70和驱动回路71-74在内的计算机所构成,通过驱动回路72向压脚拨线器驱动电机32输出与其对应的驱动信号。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是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压脚装置传动结构,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电子套结加固缝纫机的压布机构。(2)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驱动装置是步进电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驱动电机。(3)权利要求1的压脚臂设置在机壳上,对比文件1中的压柄21设置在底座部2上面所配设的送料台13上。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压布机构是各类缝纫机的必要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作用,可以根据各类缝纫机的结构和功能等选择压布机构并设置其位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区别技术特征(1)和(3)不会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并且,在缝纫机领域中驱动装置选用步进电机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会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压脚、压脚臂杆和弹簧数量的进一步限定,其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压脚高度调节板的位置和数量等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的压脚作动器板28固定在压柄杆23上靠近后端并对着上下运动构件47的位置,压脚作动器板28利用压缩螺旋弹簧27的弹力始终与上下运动构件47的下端面对接,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压脚作动器板28相当于权利要求3-5中的压脚高度调节板,由于压柄杆23包括左右两个,故压脚作动器板28也必然是左右两个,虽然对比文件1说明书文字部分并未说明压脚作动器板28的高度可调,但在本领域中为使压柄杆23和压布脚24的运动幅度可以变化而将压脚作动器板28的高度设置成可调属于常规设计的范畴,不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因而从属权利要求3-5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复位弹簧内设有弹簧导柱,其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30984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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