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列车电加热玻璃-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高速列车电加热玻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409
决定日:2011-10-14
委内编号:5W1019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32657.6
申请日:2008-02-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蒋治国
授权公告日:2008-1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海安县耀华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詹靖康
参审员:杨倩
国际分类号:H05B 3/8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产品权利要求中限定了该产品的用途,但该用途是该产品的已知用途,而且该用途限定并不要求产品额外具有特定结构和/或组成,也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用途限定不能使得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032657.6,发明名称为高速列车电加热玻璃,申请日为2008年02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26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速列车电加热玻璃,包括上下、两层玻璃中间置有透明体,周边置有绝缘封边,其特征在于:在透明体上置有若干条直径微小的波浪形电阻丝,所述波浪形电阻丝与两电极相连接,所述电极由导线引出,通过温控调节器与外接电源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高速列车电加热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波浪形电阻丝均匀置于所述的透明体上。”

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美国专利US3789192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及部分段落中文译文,共13页(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美国专利US6001487A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及部分段落中文译文,共12页;
附件3:法国专利FR2666475A1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及部分段落中文译文,共19页;
附件4:美国专利US3281296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及部分段落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5:美国专利US5132162A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及部分段落中文译文,共9页;
附件6:中国专利CN200964766Y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15页;
附件7:中国专利CN201039503Y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不具备新颖性、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不具备创造性、与附件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同时告知专利权人,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8章第2.2.1节的规定,对对方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逾期未陈述任何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和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1章第5节的规定,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的,应当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的请求书,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未提出回避请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为US3789192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段落中文译文。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未发对比文件1存在任何瑕疵,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的授权公告日为1974年01月29日,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对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视为专利权人对该译文无异议。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产品权利要求中限定了该产品的用途,但该用途是该产品的已知用途,而且该用途限定并不要求产品额外具有特定结构和/或组成,也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用途限定不能使得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速列车的电加热玻璃,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良好的光学性能和可靠的安全性能、加热均匀、除霜除雾效果好、使用寿命长的高速列车电加热玻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层电加热玻璃-塑料窗,可广泛应用于需要保持车窗视野无冰霜的场合,特别是应用于飞机,其中披露的多层窗1包含两个硬质透明层3和5,其可以是平玻璃,优选为玻璃,还包含一个透明的塑料夹层置于所述外层3和5之间(参见对比文件1第3栏第25-36行中文译文);在硬质透明外层3和塑料夹层之间,置有电加热装置,该加热装置可以是嵌入中间层材料表面、与玻璃外层相邻的若干细电阻丝(参见对比文件1第3栏第57-60行、第4栏7-16行中文译文及附图7);还包括两电极15,为电阻丝14供电,电极15由导线29引出,通过一个控制系统或控制器2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温控调节器)与电源19相连接,运行中,温度感应元件21可以对窗1温度变化作出反应,并通过控制器27改变电源供应以维持窗的温度在一个预先设定的范围(参见对比文件1第3栏第5-15行、第4栏第17-20行中文译文及附图7)。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a)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电加热玻璃用于高速列车;b)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玻璃周边置有绝缘封边。
对于区别特征a),其属于对电加热玻璃用途的限定。然而,在飞机、高速火车乃至汽车等交通工具中使用电加热玻璃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该用途限定并不属于新用途。而且该用途性的限定并未要求电加热玻璃具有除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特征以外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电加热多层窗广泛应用于需要保持车窗视野无冰霜的场合,特别是应用于飞机,将这种电加热多层窗具体应用于高速列车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区别特征a)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于区别特征b),首先,为了将多层玻璃安装到飞机或火车等交通工具上并保证良好密封,均需进行玻璃的封边处理;其次,众所周知通电系统都需要对外绝缘。因此,在多层电加热玻璃周边设置绝缘封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特征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两者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而且它们的结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波浪形电阻丝均匀置于所述的透明体上”。从附件1的附图7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波浪形电阻丝14均匀置于透明的中间层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鉴于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证据,本决定不再涉及。
三、决定
宣告20082003265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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