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切线装置传动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486
决定日:2011-09-30
委内编号:5W1015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309820.3
申请日:2009-09-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10-07-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千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D05B65/00 (2006.01), D05B69/1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披露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920309820.3,申请日为2009年09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7月07日,发明名称为“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切线装置传动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罗千。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切线装置传动结构,包含机壳、上轴和计算机控制装置,其特征是,在机壳内设置一套切割缝纫线的装置,包括设置在上轴的切线凸轮(1)、设在机壳上的驱动杆导向轴(14)、设有切线滚轮(2)并可延驱动杆导向轴滑动的切线驱动杆(3)、可牵引切线驱动杆并将切线滚轮压入切线凸轮滑槽的电磁铁(4)、由凸轮带动切线驱动杆并牵引上下运动的纵向切线杆(5)、由纵向切线杆带动的纵向切线杠杆(6)及连带带动的横向切线杠杆(7)、由横向切线杠杆带动的横向切线杆(8)、由横向切线杆带动的动刀曲柄(9)及动刀连杆(10)、以及由动刀连杆带动的用于切线的动刀复合件(11)和设置动刀复合件的针板(12)、与动刀配合以切线的定刀复合件(1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切线装置传动结构,其特征是,所述上轴通过连轴套与伺服电机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切线装置传动结构,其特征是,纵向切线杠杆及横向切线杠杆设置在切线杠杆轴(13)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切线装置传动结构,其特征是,所述电磁铁设置在固定于机壳的电磁铁安装板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切线装置传动结构,其特征是,所述纵向切线杠杆与拉簧(16)连接,拉簧的另一端与设置于机壳下方的弹簧挂钩(17)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切线装置传动结构,其特征是,所述定刀复合件固定设置在针板下面。”
针对上述专利权,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9年08月26日、公开号为CN10151451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35页(对比文件1);
证据2:公开日为2005年10月05日、公开号为CN167671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5页(对比文件2);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09月15日、专利号为US514686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8页(对比文件3)。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因而不具备新颖性。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中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公开,其中,伺服电机属于缝纫机马达的范畴,采用轴套连接电机轴与主轴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主轴和交流伺服电动机的输出轴通过支撑壁20可旋转支撑的连接器29彼此同轴连接,其中的支撑壁21、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轴套。从属权利要求3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6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关于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主轴4相当于本专利的上轴没有依据;(2)对比文件2中包含计算机控制系统,但并未涉及本专利的切线装置传动机构;(3)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前后延伸的引导轴28是否设在机壳上;(4)对比文件1中的切线螺旋管与本专利中的电磁铁相比,二者的技术手段、结构和动作方式都是不同的;因而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同时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关于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伺服电机、切线螺旋管的安装方式和拉簧另一端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3中也未公开轴套,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7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8月 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2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请求人明确证据的组合方式为: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3、4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
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连轴套”请求人主张对应于对比文件3中的连接器29,专利权人认为与请求书中的主张不一致,提出反对意见。
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表示口头审理结束后针对当庭转文不需要再提交书面意见。
双方当事人针对相关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3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对于对比文件3的公开内容合议组以该中文译文为准进行审查。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缝纫机切线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4-12页和附图1-4,8):缝纫机具有底座1、立柱2和机臂3,在底座1前部的上表面上安装有可装折的针板8。机臂3内部设有沿前后方向延伸的主轴4,主轴4通过从配置于立柱2内部的缝纫机马达传递来的动力进行旋转。在底座1和立柱2的内部设置有切线装置11,切线机构12具有固定刀18和可动刀19,固定刀18固定于针板8的下表面。主轴4具有固定于后端部附近的凸轮板25,前后延伸的引导轴28设置在凸轮板25的固定位置的左侧,引导轴28对驱动杆26予以支撑,驱动杆26利用设于后侧的压缩螺旋弹簧30的弹力抵靠在按压板31上,按压板31能以上下方向的轴32为中心进行摆动,按压板31与切线螺线管27的输出端连接。当切线螺线管27动作时,按压板31以轴32为中心摆动,从而推压驱动杆26克服压缩弹簧30的弹力向后方移动。驱动杆26在其右端部附近的后面支撑有滚子部件29,滚子部件29通过驱动杆26向后位置移动而嵌入到设于凸轮板25的凸轮槽25a内,驱动杆26通过滚子部件29的移动以引导轴28为支点进行摆动。驱动杆26的右端部与切线连杆机构15的第一连杆35的上端部连接,第一连杆35通过驱动杆26的摆动而沿上下方向往复移动。第一连杆35的下端部与中间杆39连接,中间杆39 为L形,具有向上方延伸的第一臂39a 和向前方延伸的第二臂39b,第一连杆35的下端部与第二臂39b的前端部连接,中间杆39的第二臂39b利用拉伸螺旋弹簧40的弹力向上方施力, 第二连杆36配置在底座1的内侧,其后端部与中间杆39的第一臂39a的上端部连接,其前端部与调节杆38连接。调节杆38能以轴41为中心转动,在其上下两端部具有朝相同方向突出的第一臂38b和第二臂38c,第二连杆36的前端部与第二臂38c连接,第三连杆37的后端部与调节杆38的第一臂38b的前端部连接,第三连杆37的前端部与可动刀19的连接销22连接。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披露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是一种电脑平缝打结机的切线装置传动结构,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缝纫机的切线装置。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传动结构中包含计算机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计算机控制装置。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牵引切线驱动杆并将切线滚轮压入切线凸轮滑槽的是电磁铁,对比文件1中是切线螺线管。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由纵向切线杆带动纵向切向杠杆及连带带动横向切线杠杆,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公开横向切线杠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切线装置可以应用于各种适宜的缝纫机类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合议组认为,在缝纫机中使用计算机自动控制相关机构的运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电子套结加固缝纫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6页和附图10):该缝纫机包括控制装置65,其由包含输入接口66、CPU67、ROM68、RAM69、输出接口70和驱动回路71-74在内的计算机构成,通过各驱动回路向各驱动电机分别输出与其对应的驱动信号。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计算机控制装置涉及的是对压布动作和拨线动作的控制,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可以将计算机控制装置应用于缝纫机的切线装置中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合议组认为,切线螺线管与电磁铁只是产生磁场的方式不同,但其在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是相同的,在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选用电磁铁来实现两部件之间接合和分离的功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公开横向切线杠杆,但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与拉伸螺旋弹簧40和第二连杆36分别连接的第一臂39a,结合附图1-4可以看出,第一连杆35和第二连杆36在前后方向上是错开的,并且为避免结构上的干涉而设置与纵向切线杠杆相连的横向切线杠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结构设计,不会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上轴通过连轴套与伺服电机连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主轴4通过从配置于立柱2内部的缝纫机马达传递来的动力进行旋转,伺服电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轴通过连轴套与电机相连属于机械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缝纫机,也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该说明书第三栏和附图2):主轴12和交流伺服电动机1的输出轴25通过支撑壁20可旋转支撑的连接器29彼此同轴连接。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当庭改变对比文件3中的具体对比对象有异议,但是合议组认为,轴通过连轴套与电机连接属于公知常识,可以不需要举证说明,并且改变的具体内容仍在原请求的范围之内,并不影响专利权人的当庭答辩,故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反对意见不予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纵向切线杠杆及横向切线杠杆设置在切线杠杆轴(13)上”,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中间杆39,其能以左右方向的轴为中心进行转动,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评述的基础上,将相互连接的纵向切线杠杆和横向切线杠杆设置在同一杠杆轴上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对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电磁铁设置在固定于机壳的电磁铁安装板上”,采用安装板固定电磁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纵向切线杠杆与拉簧(16)连接,拉簧的另一端与设置于机壳下方的弹簧挂钩(17)连接”,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中间杆39的第一臂39a与拉簧40的一端连接,而拉簧的另一端与设置在机壳下方的弹簧挂钩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结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故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定刀复合件固定设置在针板下面”,其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故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30982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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