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减压器(LEOR01)
=23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350
决定日:2011-10-08
委内编号:6W1008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134194.4
申请日:2009-03-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东东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嘉兴市力讯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武兵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9条
决定要点:局部细微差别以及常见选配件的安装或拆卸均不会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5月12日授权公告的第200930134194.4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产品名称为“减压器(LEOR01)”,申请日是2009年03月19日,专利权人为嘉兴市力讯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张东东(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1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0930008306.1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信息打印件,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外观设计的基本形状均由安全阀、阀盖、真空接头、低压燃气出口、冷却液进出口和电磁阀等在相同位置构成,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专利与证据1是相同的外观设计,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2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无论是在冷却液导管接头的布置设计,还是在水温传感器的安全位置设计等其它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一般消费者经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购买或使用时能很容易看到两者的设计变化,不会造成误认、混同,这些不同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6月17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答辩意见转交给请求人,告知其可在口头审理时一并陈述意见,并于同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8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委托其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依据证据1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指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为公民代理,没有资格提交意见陈述,其于2011年05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不具有合法署名,且该日期超出了审查指南规定的答复期限,因此应视为专利权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提出不同意见;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不影响口头审理的进行。关于相同、相近似比较,请求人承认本专利与证据1的减压器之间存在差别,但认为所述差别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配件,或者属于使用状态下不容易看到的部位;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所述减压器具有独特设计,与证据1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规定,对于外观设计而言,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证据1的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1的申请日为2009年03月10日,公开日为2010年01月06日,专利权人为北京朗第伦索汽车燃气系统有限公司,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证据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9条
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减压器(LEOR01),证据1请求保护一种燃料减压器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二者所属产品种类相同,分类号均为23-01,故可以对二者进行如下外观设计比较:
本专利授权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综合各视图,本专利所示减压器主要由底座、上盖、安全阀、真空管接头、冷却液管道接头、进气接头、出气接头、水温传感器及其数据线、压力传感器接头和电磁阀组成。底座为近似方形,其上表面凸起呈近似梯形;上盖为圆柱形,其直径与底座的梯形上表面相切;电磁阀为圆柱形,与底座位于同一水平面且与上盖的圆柱形相互垂直,电磁阀底部侧面设有连接座;电磁阀与底座之间设置有呈一直线排列的进气接头和压力传感器接头,所述进气接头与压力传感器接头分别与上盖的圆柱形和电磁阀的圆柱形相垂直;出气接头与进气接头位于电磁阀的同一侧并与进气接头平行;安全阀垂直设于与安装出气接头的底座侧面相垂直的面上;水温传感器介于进气接头和出气接头之间的位置,与数据线一起形成向外弯折状;真空管接头位于出气接头上方,垂直设于底座的一个梯形侧面上。(详见本专利附图)。
证据1记载了对比设计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其主要由底座、上盖、真空管接头、安全阀、冷却液管道接头、进气接头、出气接头、水温传感器接头、压力传感器和电磁阀组成。 底座为近似方形,其上表面凸起呈近似梯形;上盖为圆柱形,其直径与底座的梯形上表面相切;电磁阀为圆柱形,与底座位于同一水平面,且与上盖的圆柱形相互垂直,电磁阀顶部侧面设有连接座;电磁阀与底座之间设置有与上盖的圆柱形和电磁阀的圆柱形相垂直的进气接头;与进气接头相对设置的是压力传感器;出气接头与进气接头位于电磁阀的同一侧并与进气接头平行;安全阀垂直设于与安装出气接头的底座侧面相垂直的面上;水温传感器接头介于进气接头和出气接头之间的位置且与二者平行;真空管接头位于出气接头上方,垂直设于底座的一个梯形侧面上。(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二者的共同点为:均由底座、上盖、安全阀、真空管接头、冷却液管道接头、进气接头、出气接头、电磁阀以及水温传感器接头和压力传感器接头几部分组成。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1)从俯视图观察,本专利冷却液管道接头的两个接头平行设置,对比设计的两个接头呈90度设置;(2)本专利电磁阀上的连接座设置底部侧面,对比设计中电磁阀上的连接座设置在顶部侧面;(3)本专利连接有水温传感器及其数据线,对比设计没有;(4)对比设计配置有压力传感器,本专利仅有连接压力传感器的接头。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底座、上盖、安全阀、真空管接头、冷却液管道接头、进气接头、出气接头和电磁阀是减压器的基本部件,也是构成减压器的主要部件,而且,各部件的形状、位置关系及其连接方式等均可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根据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对比,除上述区别(1)和(2), 即冷却液管道接头和电磁阀上连接座的设置位置略有不同外,二者在上述各部分的设计基本相同。由于冷却液管道接头和电磁阀上连接座的设置差异在本专利减压器所述整体外观设计中所占比例较小,所述差别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对于区别(3)和(4),由于水温传感器数据线和压力传感器是本专利减压器的选配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安装或是拆卸,而且,所述水温传感器数据线和压力传感器均是本领域的常见设计,故在进行外观设计比对时,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在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减压器的主要构成部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其局部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并且,常见选配件的安装或拆卸也不会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属于相近似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930134194.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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