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工业用风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工业用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399
决定日:2011-10-08
委内编号:5W1022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93711.X
申请日:2004-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植棋王赦许世军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F04D2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未在其它现有技术中公开或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420093711.X,申请日为2004年09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30日,发明名称为“一种工业用风扇”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吴植棋,后变更为吴植棋、王赦、许世军。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工业用风扇,包括电机和扇叶,其中电机包括外壳、定子、转子和电机轴,扇叶固定在电机轴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外壳包括利用钣金件冲压成型的呈半封闭状的电机外前壳、定子安装前壳和定子安装后壳,定子安装前壳置于电机外前壳内且通过其端壁的螺钉安装孔固定在电机外前壳的端壁上;所述定子安装前壳与定子安装后壳的端口处设有凸缘,定子安装前壳与定子安装后壳通过凸缘上的螺钉孔相固定,定子安装前壳与定子安装后壳固定后构成一容置电机定子和转子的空间;所述电机外前壳和定子安装后壳的端壁上分别设有供安装电机轴的中心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用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外前壳端壁上设有向内翻边的定位孔,定子安装前壳的端壁上设有与电机外前壳端壁翻边定位孔相配的安装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业用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安装前壳与电机外前壳侧壁间为环状空腔,定子安装前壳与定子安装后壳的端口凸缘与电机外前壳内侧壁定位相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工业用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安装后壳端壁上的通孔设有向内方向的翻边。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工业用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外前壳侧壁上的支撑轴的顶端顶压在定子安装前壳的外侧壁上,支撑轴的顶端通过螺母连接固定在电机外前壳侧壁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7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3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5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9231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3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3339732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99年12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3129834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公开了用薄钢板冲压成型的前壳和后壳形成电机外壳的技术方案,当采用较薄薄钢板冲压成型半封闭的前壳和后壳时,为确保电机外壳有足够的支撑强度,采用双层电机外壳套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风扇电机的前后壳固定安装方式在证据2和证据3中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08月20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并补充如下证据:
证据4:公开日为2000年03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3143296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页);
证据5:公开日为2003年10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3331829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4的立体图与本专利说明书的附图5完全对应,因此公开了利用钣金件冲压成型的呈半封闭状的电机外前壳,电机通过其端壁的螺钉安装孔固定在电机外前壳的端壁上;证据5公开了风扇电机前壳,其端口设有用于配合固定的凸缘,为冲压件,因此必然存在与之对应的定子安装前壳;证据2中公开了定子安装前壳与定子安装后壳固定并形成一容置电机定子和转子的空间,而且风扇电机结构与这些电机零部件之间具有固定和公知的对应关系,故采用冲压件代替铸件及定子被前后壳封闭安装后再套装在电机外壳里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4、证据2和证据5并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电机外壳包括电机外前壳、定子安装前壳和定子安装后壳,并且定子安装前壳置于电机外前壳内且通过其端壁的螺钉孔固定在电机外前壳的端壁上。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将电机定子与定子安装前壳的一部分重量均匀分散传递到电机外前壳上,实现将定子所承载的重力和电机外前壳所受运转应力共同作用在一整体上,保证电机外壳的支撑强度和刚度,避免电机在运转过程中产生振动。证据2和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给出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3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08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9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1年08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补充证据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明确表示针对该补充证据不修改权利要求;并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请求人。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3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证据4、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双方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当庭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证据1-5均属于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它们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证据1公开了一种工业用风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第2页和附图1-2):其包括电机1和风叶2,其中电机包括外壳、定子11、转子12、电机轴13,风叶2固定在电机轴13上,电机1的外壳包括一个用薄钢板冲压成型的半封闭的前壳14和一个用薄钢板冲压成型的半封闭的后壳15,前壳14和后壳15通过端口碰端口的方式构成一容置空间16以容置电机1的定子11和转子12,前壳14和后壳15的端壁分别设有中心孔以供安装电机轴13,前壳14和后壳15的端壁上近侧壁处设有穿孔141、151供螺栓17穿过,通过螺栓17与螺母18配合将前壳14和后壳15联接在一起。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披露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电机外壳包括电机外前壳、定子安装前壳和定子安装后壳,且它们均是利用钣金件冲压成型;②定子安装前壳置于电机外前壳内且通过其端壁的螺钉安装孔固定在电机外前壳的端壁上;③定子安装前壳与定子安装后壳的端口处设有凸缘,定子安装前壳与定子安装后壳通过凸缘上的螺钉孔相固定;④电机外前壳的端壁上设有供安装电机轴的中心孔。
证据2涉及的是一种风扇电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从图中仅能看到电机的外形和电机轴,不能得知电机的内部结构,从其结构形状来看,不能确定电机外壳是经过冲压成型获得的;并且该风扇电机只是风扇组成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结构等的需要可以选用的一种零部件,针对于电机与其它部件的连接结构关系存在多种可能性, 即使上述风扇电机外侧必然还要装设外壳,仅从该外观设计的图中也不能确定其与外壳的连接关系及其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因此证据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和④。
证据3涉及的是一种风扇电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从图中可以看出,除电机轴外其由四部分组成,与证据2同理,证据3中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和④。
综上,证据2和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和④,其中也不存在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有将电机定子与转子的重量通过定子安装前壳端壁上的安装螺钉均匀分散传递到电机外前壳端壁上的作用,以保证电机外壳的支撑强度和刚度,从而达到本专利风扇重量轻、成本低和加工效率高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证据4涉及的是一种电风扇电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从图中仅能看到电机的外形和电机轴,不能得知其内部结构。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相比区别至少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电机外壳包括电机外前壳、定子安装前壳和定子安装后壳,且它们均是利用钣金件冲压成型;②定子安装前壳置于电机外前壳内且通过其端壁的螺钉安装孔固定在电机外前壳的端壁上;③定子安装前壳与定子安装后壳的端口处设有凸缘,定子安装前壳与定子安装后壳通过凸缘上的螺钉孔相固定;④定子安装后壳的端壁上设有供安装电机轴的中心孔。
证据5涉及的是一种风扇电机前壳的外观设计专利,从图中仅能看到圆周壁上带有多个孔、端壁上带有凸缘的电机前壳,其中并未显示关联部件及其连接关系,因此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和④。
证据2的电机外壳不能确定是经过冲压成型获得的,证据5仅是一个电机前壳,其本身和现有技术中均没有给出将它们进行组合变化并设置在证据4的外壳中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4、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2009371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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