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393
决定日:2011-10-13
委内编号:5W1006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71891.2
申请日:2001-12-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重庆汇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12-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庆合盛工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B60K 17/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项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2月4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1271891.2,
名称为“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12月5日,专利权人为重庆合盛工业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l、一种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 由动力机构(1)、变速机构(2)、行走机构(3)、扶手操作机构(4)、旋耕机具(5)、拖挂调速机构(6)等组成,其特征在于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传动盘外罩分总成装在动力机构(l)的输出端的轴(7)上,并通过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摩擦芯部分总成的内花键与变速机构(2)的主轴(22)相连,离合器拨叉(23)装在推力盘分总成的后端,动力机构(l)的动力通过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直接传递到变速机构(2)的主轴(22)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总成由传动盘外罩分总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等构成,其中:传动盘外罩分总成由花键盘(8)、缓冲垫(9)、平头铆钉(10)、缓冲垫盖板(24)、离合器外罩(14)构成,缓冲垫(9)置于离合器外罩(14)的传动凸台上,通过平头铆钉(10)将花键盘(8)、缓冲垫(9)、缓冲盖板(24)、离合器外罩(14)连接在一起;摩擦芯部分总成由压盘(16)、弹簧(17)、摩擦片(19)、从动片(18)、从动盘组件(20)、六角螺钉(21)、离合器升板(26)构成,从动片(18)、摩擦片(19)装在从动盘组件(20)上,套上压盘(16),将弹簧(17)装在压盘(16)的小轴上,装上离合器升板(26),六角螺钉(21)将离合器升板(26)固于压盘(16)上,构成摩擦芯部分总成;推力盘分总成由钢丝挡圈(25)、固定套(27)、钢球(28)、推盘活动套(29)等构成,钢球(28)装在固定套(27)与推盘活动套(29)之间,钢丝挡圈(25)置于推盘活动套(29)等构成,钢球(28)装在固定套(27)与推盘活动套(29)之间,钢丝挡圈(25)置于推盘活动套(29)的环槽上,将固定套(27)挡住。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农用微型耕作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推力盘分总成压在摩擦芯部分的离合器升板(26)上,两者之间呈小间隙配合,其中:摩擦芯部分总成的内花键与变速机构(2)的主轴(22)相连,离合器花键垫片(15)、深沟球轴承(13)置于主轴(22)上,通过垫片(12)、内六角螺钉(11)将摩擦芯部分总成固定在主轴(22)上,深沟球轴承(13)的外径与传动盘外罩分总成的花键盘(8)之间呈小间隙配合,传动盘外罩分总成上的花键盘(8)安装在动力机构(l)的输出轴(7)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重庆市中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过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第128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CN2333148Y)与证据1-2(US6026944A)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
2009年5月11日,重庆汇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理由有如下几项: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4(CN2333148Y)与证据2-5(US6026944A)的结合或者证据2-4(CN2333148Y)与证据2-6(CN2383717Y)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5、证据2-6、证据2-2(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年4月第3版第3次印刷的《摩托车构造》的其中5页)和证据2-3(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汽车工程手册 摩托车篇》的其中6页)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经过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了第139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认定:在证据2-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5、2-3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2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继续有效的第139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010年6月29日,重庆汇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3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3没有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第128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2:第139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复印件,共9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8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3314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下称证据1,其与在先决定中采用的证据1-1和2-4相同)
附件4:公开日为2000年2月22日、公开号为US6026944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9页;(下称证据2,其与在先决定中采用的证据1-2和2-5相同)
附件5: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汽车工程手册 摩托车篇》的封面、版权页、第350-351、358-359页的复印件,共6页;(下称证据3,其与在先决定中采用的证据2-3相同)
附件6:公开日为1992年1月29日、公开号为平4-25623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9页(下称证据4)。
请求人认为:第12868号决定已经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不具有创造性,第13975号决定已经认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3不具有创造性,考虑到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1或证据2中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8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9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就其主张的理由和依据的事实充分发表了意见。
2010年10月20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其在口头审理中发表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此外,请求人提交了(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用于说明有关配合方式。因该意见陈述书的观点已经在口头审理中陈述过,且附带的民事判决书与本无效宣告请求没有直接关系,故不再予以转送。
经过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复审委员会先后作出第12868号和第139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别宣告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无效,上述两个决定均已生效,故,本案合议组仅在继续有效的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二)具体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为外国专利文献,证据3为技术手册,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及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至3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它们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结合证据2、3破坏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具体表现在: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为:A)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推力盘分总成压在摩擦芯部分的离合器升板上,两者之间呈小间隙配合;B)摩擦芯部分总成的内花键与变速机构的主轴相连;C)离合器花键垫片、深沟球轴承置于主轴上,通过垫片、内六角螺钉将摩擦芯部分总成固定在主轴上,深沟球轴承的外径与传动盘外罩分总成的花键盘之间呈小间隙配合;D)传动盘外罩分总成的花键盘安装在动力机构的输出轴上。附加技术特征A)在证据2的附图1中公开或者有技术启示,附加技术特征B)在证据1的附图2中公开,附加技术特征C)在证据1的附图2中公开或者有技术启示,附加技术特征D)在证据2的附图1中公开。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即,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湿式多片摩擦离合器的推力盘分总成、摩擦芯部分总成和传动盘外罩分总成的联接关系。根据已经生效的第12868号和第139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下面仅针对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已经公开或者是否在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启示进行分析。
经查,证据2公开了如下内容:可移动的控制盘17通过螺栓18固定在支撑轴外端,控制盘17克服离合器弹簧19的阻力,朝压力支撑盘13偏压压盘14(参见证据2的图1及相关的中文译文)。将本专利与证据2对比可知,证据2的控制盘17对应于本专利的离合器升板26,离合器弹簧19对应于本专利的弹簧17,螺栓18对应于本专利的螺钉21。此外,在已经生效的第13975号决定中,认定了如下事实:“关于推力盘分总成部分的结构,证据2公开的推力盘分总成是一分离盘22被安装在控制盘17上,在它们之间安装有分离轴承21,离合器操纵杆26可摆动地安装在变速箱3上,并与分离盘22接合,其与本专利相比都是采用轴向套运动挤压弹簧的方式,其结构上的实质区别仅在于本专利钢球28装在固定套27与推盘活动套29之间,钢丝挡圈25置于推盘活动套29的环槽上,而证据2在分离盘22和控制盘17之间有分离轴承21。证据2中设置分离轴承除了径向支撑作用外,也能对控制盘起到轴向限定作用,其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的钢球和钢丝挡圈类似,这两种结构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并没有显著区别”,由此可见,相当于本专利的推力盘总成的分离盘22和分离轴承21压在相当于离合器升板的控制盘上,至于分离轴承22与控制盘17之间的轴、孔配合是小间隙或是过盈配合关系,仅是一种常规选择。此外,证据2还公开了如下内容:离合器外壳7有一个轴套7a,与滚珠轴承4和止推轴承6之间的输入轴1花键耦合(参见证据2的图1及相关的中文译文)。将本专利与证据2对比可知,证据2的轴套7a对应于本专利传动盘分总成的花键盘8,输入轴1对应于本专利动力机构的输出轴7,轴套7a与输入轴1花键耦合。
经查,证据1公开了如下内容:从动锥盘18通过其花键孔与变速机构3的花键轴21相连接,轴承20置于从动锥盘18的后端并固定(参见证据1的附图2及说明书第2页第12-19行)。将本专利与证据1对比可知,证据1的从动锥盘18对应于本专利的摩擦芯部分总成,花键孔对应于本专利的内花键,花键轴21对应于本专利变速机构的主轴22,轴承14对应于本专利的深沟球轴承,轴套11对应于本专利的花键盘8。此外,从证据1还可以看出清楚看出,轴承14置于花键轴21上,轴承14与轴套11轴孔配合。另外,证据1中通过螺钉9、垫片将摩擦芯部分总成固定在动力机构的输出轴10上,也就是说,证据1给出了这样的技术启示,即,可以通过螺钉将离合器的摩擦芯部分固定在轴上,本专利正是根据需要将摩擦芯部分总成固定在主轴22,并通过垫片12、内六角螺钉11完成了固定的功能,同时,由于标准件轴承与花键盘8位置固定后,若采用螺钉将摩擦芯部分总成固定在主轴上,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花键垫片15以保证深沟球轴承13与花键盘8之间的位置精度,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采用的技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3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评述。
三、决定
宣告0127189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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