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发电机转子铁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427
决定日:2011-10-17
委内编号:5W1020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02618.X
申请日:2006-04-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海军
授权公告日:2007-10-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胡铃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沈丽
参审员:孙学锋
国际分类号:H02K1/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从中得到启示将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结合,且所有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的200620102618.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发电机转子铁芯”,申请日为2006年04月13日,专利权人为郑胡铃,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发电机转子铁芯,包括硅钢片组、转轴,硅钢片组上设有线圈槽,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线圈槽截面形状近似一个梯形,在线圈槽底部中心位置处开有一个螺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发电机转子铁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线圈槽底部中间位置设有轴向凸条,所述的螺孔开在凸条的中心位置。”
?? 针对上述专利权,徐海军(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告号为CN2043024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公告日为1989年08月16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告号为CN268793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23日;
附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110211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主张:(1)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微型水轮发电机的定子3和转子4,转子的圆周面上分布若干浅槽,其中安装永久磁铁41,其上盖软钢片42,铜螺钉将二者一起固定在转子上,槽底部设有槽孔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中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该槽为线圈槽,槽的横截面近似一个梯形;b,螺孔开在槽底部中心处。而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截面形状近似梯形的转子槽,即,该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对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线圈槽的底部中间位置设有轴向的圆柱形凸条,而将凸条设于线圈槽的底部中间位置,螺孔开在凸条中心位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7月01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11年08月10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与对比文件至少存在槽的横截面形状近似一个梯形和螺孔开在槽底部中心位置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和近似的技术领域,且对比文件2的线圈槽的形状和本专利的也不相同,本专利将螺孔开在槽底部中心位置处,将一组线圈分为两个,既提高了稳固性又增加了线圈槽的体积,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2图2中的圆柱形凸条与本专利的凸条完全不同,本专利是为了使一组线圈槽分开并尽量增加线圈槽体积的情况下加的一个实心隔断,两者所起作用完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2同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1年09月0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3日进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随口头审理通知书一起转送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本次口头审理中确认并记录以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线圈槽的形状及螺孔开设的位置,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梯形的转子槽截面形状,至于线圈槽中心位置的限定则是公知常识;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在线圈槽底部中间位置设有轴向的圆柱形凸条,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三点区别:1)线圈槽;2)线圈槽的横截面近似一个梯形;3)螺孔设置于槽底部中心位置,对比文件2未公开应用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同样地,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同样具备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在口审中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并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而且它们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启示将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结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电机转子铁芯,包括硅钢片组、转轴、硅钢片组上设有线圈槽,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线圈槽截面形状近似一个梯形,在线圈槽底部中心位置处开有一个螺孔。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电子的转子结构4,转子用矽钢片冲裁成园片,叠成具有一定厚度的圆柱体,转子4的回转中心与水轮机轴1直连,转子的圆柱面上沿轴向分布10个分度均匀的浅槽,作为安装条形永久磁铁41的定位槽,永久磁铁盖软钢片42,铜螺钉将其连同磁铁一起固紧在转子上(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2段、附图1、2)。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转子结构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转子铁芯,其中的矽钢片叠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硅钢片组,转子回转中心上的轴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转轴。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线圈槽。本专利为一种同步电机的转子结构改进,该转子铁芯上设有的线圈槽用于励磁绕组的缠绕,绕组通直流电后建立发电机的磁场,通常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构造这样的线圈槽时要着重考虑开槽的空间大小及形状以保证绕组的缠绕圈数,而对比文件1中转子虽然也分布有浅槽,但其只是用于提供磁铁的安装,并非用来安置线圈。实际上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永磁式发电机,在该种发电机转子上通常设置永久磁铁并轴向固定即可,在其转子上开槽时并不会存在类似容纳线圈等特征的考虑,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线圈槽与对比文件1中的浅槽并不相同,不能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线圈槽。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硅钢片上设有线圈槽,2)所述线圈槽横截面形状近似一个梯形,3)在线圈槽底部中心位置处开有一个螺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稳固容置线圈的转子铁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转子铁芯,其公开了在硅钢片组上形成具有一定角度的转子槽。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2),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转子槽可以用来容纳线圈绕组,但是,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应用对比文件2相关技术内容的基础,因为对比文件1中完全不需要线圈绕组来进行励磁,其浅槽只是用来容纳磁铁,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难以想到会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内容将对比文件1中的浅槽做成梯形并安置线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公开在其转子槽底部中心位置开有螺孔的特征,其也没有给出将该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而且,当前也无证据证明上述所有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
鉴于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其所主张的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亦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62010261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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