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补充猪饲料及浓缩物改善肉质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通过补充猪饲料及浓缩物改善肉质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455
决定日:2011-10-17
委内编号:4W100843
优先权日:2002-03-15
申请(专利)号:03806097.3
申请日:2003-03-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赵德明
授权公告日:2007-01-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隆萨有限公司;堪萨斯州立大学研究基金会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马文霞
参审员:陈龙飞
国际分类号:A61K 31/135,A61K 31/205,A23K 1/16,A23K 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5条
决定要点:根据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3806097.3,优先权日为2002年03月15日,申请日为2003年03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1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改善生长后期猪的猪肉品质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肉碱或其盐和雷托巴胺或其盐与助流剂混合形成饲料添加剂浓缩物;将所述饲料添加剂浓缩物含有肉碱或其盐和雷托巴胺或其盐作为它的营养活性成分;将所述饲料添加剂浓缩物与生长后期猪饲料混合形成补充的生长后期猪饲料;所述补充的生长后期猪饲料含有5-1,000ppm的肉碱和2-20ppm的雷托巴胺;所述肉碱和雷托巴胺的重量比为20∶1-1∶1。
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改善的猪肉品质为肉的水份流失、颜色、肥瘦比例或结实度。
3.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肉碱为左旋肉碱。
4.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雷托巴胺为盐酸雷托巴胺。
5.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肉碱的量为饲料的5-100ppm,而雷托巴胺的量为饲料的5-20ppm。
6.饲料添加剂浓缩物,该浓缩物含有重量比为20∶1-1∶1的左旋肉碱和雷托巴胺。
7.权利要求6的饲料添加剂浓缩物,其中以整个饲料添加剂浓缩物的重量计,左旋肉碱浓度为40-60%,且雷托巴胺浓度为2-60%。
8.饲料添加剂浓缩物,该浓缩物含有左旋肉碱和雷托巴胺,其中以整个饲料添加剂浓缩物的重量计,左旋肉碱浓度为40-60%,且雷托巴胺浓度为2-60%。”
请求人赵德明于2011年04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违反法律,妨害公共利益,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复印件,共2页;
证据2:专利号为ZL03806097.3(即本专利)的发明专利说明书的首页及权利要求书,复印件,共2页;
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复印件,共2页;
证据4:瘦肉精-百度百科 来源:hppt://baike.baidu.com/view/336226.htm?ph=255,复印件,共13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2显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中都使用了化学物质雷托巴胺或其盐作为饲料添加剂,证据1、3证明中国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雷托巴胺,证据4证明雷托巴胺属于“瘦肉精”中的一种,猪吃后,“瘦肉精”主要积累在猪肝、猪肺等处,一旦被食用后,将损害身体健康,妨害公众利益。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5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规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7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 08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1年08月16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陈述:证据1、3、4来源于网络,用于证明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但其未提交证据1、3、4的原件。请求人确认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4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法律适用
本专利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0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2001年07月实施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3.证据认定
证据2为本专利,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1、3属于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对公众发布的生效的法规性文件,经合议组依职权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4为来源于网络的证据,请求人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合议组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4.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根据该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本案所涉及的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用含有雷托巴胺或其盐的猪的饲料添加剂改善生长后期的猪的猪肉品质的方法,以及包含雷托巴胺的饲料添加剂。雷托巴胺为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属于瘦肉精的一种。本领域公知,用瘦肉精作为饲料添加剂喂养猪,会由于瘦肉精在猪内脏中的残留而造成对人体的危害。因而雷托巴胺为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参见证据1),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员检察院也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参见证据3),其中规定,使用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本专利请求保护的饲料添加剂中使用了雷托巴胺,其实施将会影响公众的身体健康,对社会公众造成危害。因此,本专利为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806097.3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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