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合物浆及其制备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合物浆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454
决定日:2011-10-21
委内编号:4W1010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100816.2
申请日:2005-10-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连忠
授权公告日:2007-06-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鑫誉蓄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新芝
参审员:姜小薇
国际分类号:C09K 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确定二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6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水合物浆及其制备方法”的第200510100816.2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10月31日,专利权人为广州鑫誉蓄能科技有限公司(由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变更而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水合物浆,是含有大量细小固态水合物晶粒的固液两相混和的水合物浆,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合物浆由四丁基溴化铵盐与水配制而成,其中四丁基溴化铵质量浓度为16.8%~40.5%(kg/kg),所述四丁基溴化铵盐水溶液生成固态水合物时的相变温度依四丁基溴化铵的质量浓度不同可以在0~12℃之间变化。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合物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水合物溶液进入过冷却热交换器(1)中被过冷却;过冷却液体从过冷却热交换器(1)中出来后直接进入超声波过冷却解除器(2),在超声波过冷却解除器(2)中经过超声波的作用迅速生成水合物浆。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合物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制备得到的水合物浆实施固液分离,液态水或水合物溶液又被送往过冷却热交换器(1)循环使用。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合物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液态水合物溶液进入过冷却热交换器(1)前先被送入预热器(3)中预热,预热的温度按以下标准:确保所述液态水合物溶液中不再含有固态水合物颗粒,从而保证进入过冷却热交换器(1)的溶液不会提前生成水合物而堵塞换热器。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水合物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步骤:制备得到的水合物浆实施固液分离,液态水或水合物溶液又被送往预热器(3)循环使用。
6、如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水合物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热器(3)与所述过冷却热交换器(1)之间装有温度传感器(5),所述过冷却热交换器(1)和所述超声波过冷却解除装置(2)之间也装有温度传感器(6)。
7、根据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水合物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过冷却热交换器(1)为板式换热器。
8、根据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水合物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热器(3)为以下之一:板式换热器、管壳式换热器、管式换热器。
9、根据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水合物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超声波过冷却解除装置(2)包含壳体(22)及封装在所述壳体(22)内部的超声波振子盒(210),所述壳体(22)和所述超声波振子盒(210)形成一内腔(212),该内腔(212)分别与进口管(23)和出口管(21)贯通,所述进口管(23)连接过冷却热交换器(1),所述出口管(21)连接输送泵(4);所述超声波振子盒(210)内置若干与电源相连的超声波振子,所述超声波振子所形成的超声波发射面(211)正对所述内腔(212)的中心轴。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水合物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腔(212)呈类圆柱形;所述超声波振子盒(210)为两个,且在水平截面上沿所述内腔(212)圆周呈120度分布。”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连忠(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6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JP11-264681A,公开日为1999年9月28日,复印件9页,及其中文译文9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中四丁基溴化铵质量浓度的两个端点16.8%和40.5%所对应的相变温度没有任何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含有大量细小固态水合物晶粒”,说明书中没有说明所含固态水合物晶粒的数量和大小,由于“大量细小”为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1公开了一种水合物浆(参见第【0030】和【0012】段的最后一行),第【0012】段记载的水合物浆是将笼形水合物生成物质的水溶液冷却,来生成笼形水合物并使该笼形水合物成为浆状的水合物浆;第【0016】段记载所述笼形水合物是指在由水分子(主体分子)构成的笼形格子内包含四丁基溴化铵等客体分子并结晶化的化合物,可见所述的水合物为固态水合物晶粒,而且证据1图1平衡曲线下的区域中所示的“水合物+水溶液”为固液两相混合的水合物浆;在第【0018】段中,以四丁基溴化铵为例,水溶液的浓度与融点的关系表示在图1中,说明了由该水溶液所生成的水合物浆为由四丁基溴化铵与水配制而成的水合物浆;第【0020】段中公开了共融点时的四丁基溴化铵水溶液浓度为40wt%,在图1中公开了更宽的四丁基溴化铵水溶液的浓度范围(约为4-40wt%),上述具体数值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的数值范围内,二者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第【0020】、【0021】段公开了当四丁基溴化铵盐水溶液浓度为40wt%时,在11.8℃开始生成笼形水合物,第【0023】段公开了27.2wt%的四丁基溴化铵盐水溶液在约9.4℃开始生成笼形水合物,四丁基溴化铵盐水溶液中的盐分浓度逐渐降低,水合物的生成温度也随之降低,如图1所示,当四丁基溴化铵的质量浓度在4-40wt%之间变化时,四丁基溴化铵盐水溶液在0℃以下的共晶点到11.8℃的共融点之间变化。由此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适用于空调载冷剂的水合物浆),技术方案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课题都是提供相变温度高于0℃的水合物浆,两者的技术效果都是提高空调的能效比,提高制冰效率。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4)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l不具有新颖性,其相对于证据1当然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1年8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没有答复,也未要求口头审理。
经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大量细小”为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大量细小”是用于定义所述水合物浆中的固态水合物晶粒的,虽然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其含义进行说明,但其只是对水合物浆中的固态水合物晶粒的定性描述,并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发明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确定二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含有大量细小固态水合物晶粒的固液两相混和的水合物浆,所述水合物浆由四丁基溴化铵盐与水配制而成,其中四丁基溴化铵质量浓度为16.8%~40.5%(kg/kg),所述四丁基溴化铵盐水溶液生成固态水合物时的相变温度依四丁基溴化铵的质量浓度不同可以在0~12℃之间变化。
合议组查明:证据1公开了一种水合物浆,是将笼形水合物生成物质的水溶液冷却,来生成笼形水合物并使该笼形水合物成为浆状的水合物浆(参见第【0012】、【0030】段);所述笼形水合物是指在由水分子(主体分子)构成的笼形格子内包含四丁基溴化铵等客体分子并结晶化的化合物(参见第【0016】段);以四丁基溴化铵为例,水溶液浓度与融点的关系表示在图1中(参见第【0018】段);在笼形水合物生成物质的水溶液浓度约为40wt%时,融点为最大值11.8℃,称为共融点,如果使用具有共融点的浓度的水溶液并将其冷却,则在共融点(11.8℃)开始生成笼形水合物,到水溶液全部变成笼形水合物为止,该融点不变(参见第【0020】、【0021】段);由图1可知,曲线下的区域中所示的“水合物+水溶液”为固液两相混合的水合物浆。
将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证据1中所述四丁基溴化铵水溶液的浓度及其共融点温度分别落在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质量浓度、相变温度范围内,并且,证据1所述混合物中的固相为结晶化的四丁基溴化铵水合物,液相为四丁基溴化铵水溶液,由于固液两相的混合物呈浆状,其中的固相必然是由大量细小的晶粒组成的。由此可见,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并且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确定二者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结论,对于请求人提出的针对权利要求1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10100816.2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10的基础上维持本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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