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锂离子电池隔膜-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锂离子电池隔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441
决定日:2011-10-19
委内编号:5W1018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13286.1
申请日:2003-1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新
授权公告日:2004-12-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新乡市无氧铜材有限公司,新乡市格瑞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朱芳芳
参审员:张媛媛
国际分类号:H01M2/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当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公知的含义,且其具体工艺条件的选择也都是所属领域公知常识时,应当认为说明书公开的该技术手段达到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判定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地表达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知识来加以判断,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能够明白无误地得出确定的技术方案,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清楚地表达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ZL200320113286.1、名称为“一种新型锂离子电池隔膜”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9日,原专利权人为新乡无氧铜材总厂,后变更为新乡市无氧铜材有限公司,其共同专利权人为新乡市格瑞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锂离子电池隔膜,它包括聚烯烃隔膜,其特征在于:经横向、纵向拉伸拉机双向拉伸后的隔膜的膜面上均匀分布有近似圆形的导通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锂离子电池隔膜,其特征在于:这种导通孔在隔膜的膜面上孔径分布窄,孔型均匀。”。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杨新(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
(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①说明书中对于反映导通孔分布以及形状的具体参数没有任何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正确地理解导通孔的形状以及分布。
②说明书中虽然公开了该电池隔膜是通过经横向、纵向拉伸机双向拉伸而成的,但对于如何进行双向拉伸的工艺方法以及具体工艺条件没有任何记载;比如拉伸方向上的拉伸倍数、应变速率、拉伸温度、拉伸后的后处理等。
③说明书虽然对电池隔膜的形状、性能作出描述,但仅笼统公开了“经横向、纵向拉伸机双向拉伸”这一方法,没有公开具体的技术手段,也没有公开制造出的电池隔膜的显微镜照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无法具体实施该实用新型,也无法确认是否确实能够制造出权利要求所述的电池隔膜。
(2)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①权利要求1中“均匀分布”不清楚,无法确定导通孔的分布达到一种什么程度就可以被成为“均匀分布”。
②权利要求1中“近似圆形”不清楚,无法确定什么样的形状、长径比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近似圆形”。
③权利要求1不清楚,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也不清楚。
④权利要求2中“孔径分布窄”不清楚,没有明确的数值限定,无法确定何种范围内的孔径分布可以称之为“窄”。
⑤权利要求2中“孔型均匀”不清楚,含义不确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5月09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1年06月21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及其转送的文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反证1):陈稀等,“SAXS在β晶聚丙烯拉伸丝微孔结构研究中的应用”,《中国纺织大学学报》,1992年第18卷第1期,第49-56页复印件,共8页;
附件2(下称反证2):陈珊妹等,“双向拉伸PTFE微孔膜的制备及其孔性能”,《膜科学与技术》,2003年04月,第23卷,第2期,第19-22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3(下称反证3):美国专利US4187390A的公开文本复印件,公开日期为1980年02月05日,共13页;
附件4:加盖“新乡市无氧铜材有限公司”红章的新乡市无氧铜材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成立日期为2004年12月28日;
附件5:加盖有“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注册管理科”红章的新乡市工商局企业科出具的证明,共1页,证明内容为“新乡无氧铜材总厂于2004年12月28日经核准改制为‘新乡市无氧铜材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①在说明书公开了双向拉伸的创新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即使没有公开导通孔的分布及形状的量化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仍可以理解:双向拉伸后直接可产生导通孔分布更加均匀且更近似于圆形的技术进步,足以克服了现有技术的缺点,足以产生进步性,足以直接实施本专利。
②只要采取双向拉伸方法就可以实现分布更均匀且更近圆形的导通孔,足以实施本专利,至于拉伸的方法和工艺条件可随具体生产情况具体确定。
并且,双向拉伸的具体拉伸方法和工艺条件(拉伸温度、拉伸倍数、热定型温度等)的选取在申请日之前属于公知技术,且根据具体的生产要求来决定,根据具体的生产条件选择配合不同的拉伸温度、拉伸倍数、热定性温度等参数来实现同一个技术要求。
反证1披露的实验数据证明,拉伸后的孔径大小和孔径分布由多个因素,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特定的孔径分布和孔径大小,一般可以通过改变其中一个或多个因素来实现,这属于公知常识,没必要在说明书中具体记载。
反证2详细公开了对聚四氟乙烯进行拉伸的工艺,这些与对聚烯烃进行拉伸的工艺相似,足以证明拉伸的方法和工艺在申请日前成为公知技术。
反证3详细公开了拉伸的方法和工艺,足以证明拉伸的方法和工艺在申请日前成为公知技术。
(2)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权利要求1中“均匀分布”和“近似圆形”,采用双向拉伸后,自然的结果是产生分布更加均匀且形状更近圆形的导通孔,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范围是清楚的。同理,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1年06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审通知书,定于2011年07月2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11年07月0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无效宣告请求人。
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于2011年07月06日提交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专利权人还同时提交了一份证明,为与上述附件5内容相同的复印件。
2011年07月25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都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资格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反证1、2的复印件,同时补充提交了以下公知常识性证据作为反证:
反证4:《双向拉伸塑料薄膜》,尹燕平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1999年8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版权页、前言页、第35页、第133-167页,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复印件,共40页;
反证5:美国专利US3953566A的公开文本复印件及其部分段落的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1976年04月27日;
反证6:申请号为9010905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期为1992年08月05日。
(3)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由于其举证期限已过,而反证5和反证6作为专利文献均不属于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提交的专利法意义上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对于当庭提交的反证5和反证6合议组不予接受;另外,对于反证3,由于在举证期限内专利权人未提交其相应的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合议组当庭将反证4的副本转送请求人。
(4)请求人当庭核实反证1、2和4盖有红章的复印件,并当庭表示其收到的反证2和4的复印件与盖有红章的复印件一致;对于反证1,请求人当庭表示其出示的盖红章的复印件中缺少第51页,其他页的复印件与盖红章的复印件一致。
(5)请求人对反证1、2、4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对于反证4,请求人提出该书籍未记载有其能够作为教科书、工具书的字样,从而不能认为其是公知常识性证据。
(6)请求人当庭明确其具体无效理由如下:
①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明确所述电池隔膜的膜面上导通孔的形状以及分布形态,没有记载所述双向拉伸的工艺方法和工艺条件,比如拉伸倍数、拉伸温度等,也没有给出制造出的隔膜的显微镜照片。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②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均匀分布”、“近似圆形”、“孔径分布窄”、“孔型均匀”含义不明确,导致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7)专利权人当庭表示:
本专利的创新性在于将双向拉伸技术应用于电池隔膜领域。本领域中,单向拉伸的隔膜孔型多为细长形,而根据本专利使用的双向拉伸技术,自然会产生均匀分布、近似圆形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内容可以明确其含义。由于隔膜上的孔是拉伸出来的,严格来说是不规则的,无法将其描述为正圆形或椭圆形等,只能是近似圆形。
(8)合议组允许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结束后的3日内提交用于完善反证1法定形式的反证1第51页的原件。
2011年07月26日,专利权人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反证1、2的复印件以及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检索专用章”红章的反证3的复印件。
2011年07月27日,请求人针对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提交的新证据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其中提到:说明书没有记载导通孔的具体形状和分布、双轴拉伸的工艺条件以及隔膜产品的显微镜照片,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中提到的“均匀分布”、“近似圆形”、“孔径分布窄”、“孔型均匀”含义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意见与请求人口审当庭的陈述基本一致,没有补充新的理由或证据。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未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因此,合议组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本案的审理基础。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当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公知的含义,且其具体工艺条件的选择也都是所属领域公知常识时,应当认为说明书公开的该技术手段达到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新型锂离子电池隔膜。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提到,目前市售的锂离子电池使用的隔膜一般为聚烯烃材料单向拉伸制成,缺点是孔型狭长、横向强度低、制备工艺复杂等。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实施方式为,将包括聚烯烃隔膜的隔膜材料经横向、纵向拉伸拉机拉伸后的隔膜的膜面上均匀分布有近似圆形的导通孔,这种导通孔在隔膜的膜面上孔径分布窄,孔型均匀。
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了隔膜的材料为聚烯烃,即加工对象是明确的。说明书记载了加工的手段为经横向、纵向拉伸拉机双向拉伸;虽然没有明确拉伸的具体工艺条件,比如拉伸倍数、拉伸温度等,但“经横向、纵向拉伸拉机双向拉伸”这一技术手段在本领域中含义清楚,隔膜加工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即能够明了使用何种设备来实施所述拉伸操作。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教导,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单向拉伸隔膜的孔型狭长、横向强度低等缺陷而使用双向拉伸。那么作为机械拉伸方法而言,纵横双向拉伸与单向拉伸相比,可以预期其能够一定程度上克服孔型狭长、横向强度低等缺陷,也就是说,说明书记载的这一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同时,在锂离子电池领域,对隔膜的性能要求是公知的,比如在强度、透气度、绝缘性能等多方面,不同的电池类型会有不同的要求。
在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了其拉伸的对象为聚烯烃隔膜、拉伸后的目标产品为锂离子电池隔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目标产品的要求来选择双向拉伸的工艺方法和条件,以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这种具体工艺方法和条件的选择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导通孔的形状、分布以及电池隔膜的形状、性能,说明书附图1中给出导通孔形状和分布的示意图。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其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即使没有其要求保护的产品的显微镜照片,也可以预知本专利的双向拉伸能够产生的导通孔的形状及分布,且能够明了由此所带来的电池隔膜的形状和性能的变化。
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对其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达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书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判定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知识来加以判断,如果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能够明白无误地得出确定的技术方案,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清楚地表达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提到了导通孔为“均匀分布”、“近似圆形”,权利要求2提到了“孔径分布窄”、“孔型均匀”。请求人认为这些词语含义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采用双向拉伸的技术手段,同时也记载其是为了克服目前单向拉伸隔膜孔型狭长、横向强度低等缺陷。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知,双向拉伸与现有技术中的单向拉伸相比,对导通孔的形状和分布带来的影响。在面对需要制造锂离子电池隔膜的目标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能够明确孔型、孔径等形态参数的可选范围。由于双向拉伸对于产品结构参数的影响是可以预知的,因此在上述可选范围内,通过双向拉伸的手段,所能够达到的导通孔分布的均匀程度、“近似圆形”的形状以及孔径的分布、孔型均匀的程度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的。因此,权利要求1、2清楚地表达了其要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32011328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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