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固体燃料熔制玻璃的方法及燃料供给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固体燃料熔制玻璃的方法及燃料供给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452
决定日:2011-10-19
委内编号:4W026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69781.5
申请日:2006-07-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0-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威海蓝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王森
国际分类号:C03B 5/23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转用发明,但相近领域中现有技术存在该转用发明的技术启示,且上述转用既不存在无法克服的技术难题,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固体燃料熔制玻璃的方法及燃料供给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申请号是200610069781.5,申请日是2006年7月29日,专利权人是威海蓝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固体燃料熔制玻璃的方法,其特征是采用浓相气力输送的方法将高热值、低灰分、低灰熔点、低硫、低钒的含碳固体燃料的粉料直接喷入玻璃熔窑内燃烧熔制玻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固体燃料熔制玻璃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含碳固体燃料为煤炭或石墨。
3、一种燃料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燃料粉料仓、喷吹罐、流化器、压缩空气贮罐、补气调节器、分配器和固体粉料燃烧喷枪。喷吹罐与流化器相连接,燃料粉料仓出口经导料管与喷吹罐进口相连接,压缩空气贮罐经导气管分别与喷吹罐和流化器相连接,流化器出口经导管与补气调节器进口相连接,补气调节器进气口经导气管与压缩空气贮罐相连接,补气调节器出口经导管与粉状燃料均分器进口相连接,粉状燃料均分器设有若干出口,粉状燃料均分器出口经导管与玻璃熔窑炉内的固体粉状燃料喷枪相连接,固体粉状燃料喷枪进气口经导气管与压缩空气贮罐相连接,从而以浓相气力输送高热值、低灰分、低灰熔点、低硫、低钒的含碳固体燃料的粉料。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燃料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喷吹罐上端部设有出气口,喷吹罐出气口经导管与燃料粉料仓进气口相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种燃料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喷吹罐上设有压式称重传感器。”
针对本专利权,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以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3~5相对于附件2和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4年1月28日、公开号为EP1384947A2的欧洲专利文献,共2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2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0531C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共5页;
附件3:本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8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编号续前):
附件4:附件1的部分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5:《炼铁》、2001年2月12日出版、第20卷第1期、目录页、第25~28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6:《炼铁》、2002年2月12日出版、第21卷第1期、目录页、第10~13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7:《高炉喷煤技术》、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书名页、版权页、第48~60页的复印件,共15页;
附件8:《高炉炼铁生产技术手册》、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2年8月第1版、2003年5月第2次印刷、书名页、版权页、第372~373页,共4页。
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理由。(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3)以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分别以附件2或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附件1和附件5的结合或者附件5、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8中的任意一篇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7公开;权利要求3~5均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89年10月第1版、1991年9月第2次印刷,《化学工程手册》第五册、封面页、版权页、第20.7.1节页和第20-237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2:中国标准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224.3-2004 “煤炭质量分级 第3部分:发热量”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3:中国标准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224.1-2004 “煤炭质量分级 第1部分:灰分”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4: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MT/T 853-2000 “煤炭熔融性分级”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5:中国标准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8月第1版第一次印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224.2-2004 “煤炭质量分级 第2部分:硫分”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6包括:
证据6-1,公开日为2004年6月23日、公开号为CN1507548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49页;
证据6-2,请求人于2009年4月20日就W402496提交的"复审无效程序中意见陈述书"表格的复印件,共2页。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5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附件1为英文文本,不能作为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证据。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8月3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8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15日提交了证据1的补充文件(证据1的第20-231页、封二页的复印件,共2页)以及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补充陈述了权利要求1~5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明确了如下内容: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证据7和8,具体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7:1997年8月第1版、2004年8月第3次印刷,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陈正树等编著的《浮法玻璃》、封面页、版权页、第175页、第184页、第197和198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8:1999年10月第34卷增刊、《钢铁》、第244~247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7用于证明本专利中的玻璃熔窑与高炉工艺属于不同的领域,证据8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中“浓相气力输送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
专利权人当庭还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将其于2009年8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界定浓相还是稀相的指标是被输送固体粉状物料”中的“指标是”改为“指标之一是”。
(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1的补充文件,以及当庭提交的证据7和8和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认可证据1~8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作用。
(3)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5~8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对认可其真实性。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 (即附件1的中文译文)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存在异议,同时陈述证据6-1和附件1分别为同一份国际申请文件进入不同指定国的申请文件,证据6-1为进入中国的申请文件,证据6-2可以证明证据6-1也是请求人在编号为W402496无效审理中提交过的证据,证据6-1更加完整的反映了附件1所记载的信息,而附件4仅节选了部分内容,属于请求人对有利于其结论内容的归纳;请求人认为证据6-1中有些地方存在中文译文不清楚的地方,因此采用附件1并对其进行了重新翻译。经协商,请求人放弃附件4中第0028、0060和0061段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附件4中其余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不再持有异议。
(4)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1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明确无效理由为:①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煤炭”已经被附件2公开,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石墨”是现有技术的等效替换。④分别以附件2或附件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1和5的结合、以及附件5、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8中的任意一篇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7公开。
(5)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煤粉的浓相”在国家标准中有明确的界定,并就上述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律适用
鉴于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早于2009年10月1日,因此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以及《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下称原专利法、原专利法实施细则)。
2、关于证据及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8,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3、5~8的真实性,合议组经核对认可其真实性,且上述文件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附件4为附件1的部分中文译文,请求人放弃附件4中第0028、0060和0061段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附件4其余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本无效决定中附件1的内容以不包含第0028、0060和0061段中文译文的附件4为准(下称附件1)。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8,请求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核对确认其真实性,且上述文件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转用发明,但相近领域的现有技术中存在该转用发明的技术启示,且上述转用既不存在无法克服的技术难题,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固体燃料熔制玻璃的方法,附件1(参见0056~0059段)公开了一种用于在玻璃熔化炉中供应和燃烧粉状燃料的方法和系统,用以供应和燃烧粉状石油焦并降低熔化玻璃的成本,附件1所涉及发明的另一个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在玻璃熔化炉中供应和燃烧含碳、硫、氮、钒、铁和镍的粉状燃料的方法和系统,控制粉状燃料燃烧所产生的排放物,以便于净化废气和减少来自粉状燃料的杂质例如SOx、NOx和微粒的排放,在玻璃熔化炉中燃烧粉状燃料之后,控制排放物的减少,其中,粉状燃料与一次风或气体混合物以其混合高速喷射到每一个燃烧器中,其采用特殊的耐火材料来构成玻璃熔化炉的腔室,其目的是减少所述粉状燃料燃烧导致的腐蚀和磨蚀效应,特别是V2O5所产生的影响。附件1(参见0079段)还公开了按照高固-气比和大约4%化学计量空气的一次风比例关系通过气力输送来喷射石油焦。粉状燃料采用固体燃料石油焦,石油焦的成分为大约90%的碳和来自所用原油的所有杂质所组成的硬石(参见0012段)。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是采用的浓相气力输送方法,附件1则采用的是高固气比;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含碳固体燃料是高热值、低灰分、低灰熔点、低硫、低钒,而附件1中则没有限定上述内容。上述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燃料输送效率、燃烧效率以及减少对设备的损害和环境的污染。
附件2(参见第2、3栏)公开了一种高炉喷煤浓相输送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在现有的高炉喷煤输送方法中,有稀相输送方法和浓相输送方法,浓相输送方法由于输煤量大、输送效率高、强化高炉冶炼效果好等优点。本发明所喷吹的煤粉既可为烟煤,也可为无烟煤。由于无烟煤挥发分低,不易燃烧,因此硫化罐中的冲压气体和流化气体均可采用空气。而烟煤挥发分高(>30%),容易自燃,为安全起见,流化罐中的充压气体和流化气体均用氮气,输送气体仍用空气。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煤粉输送连续稳定,输送速度低,管道磨损小等优点。
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了固体燃料用于玻璃熔窑的加热,所述的固体燃料也必然需要相应的输送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从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固体燃料的领域中进行选择,高炉炼钢则属于较常见的采用固体燃料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中采用固体燃料的启示下容易想到解决固体燃料的输送问题,从而将附件2中高炉炼铁领域中浓相气力输送法输送固体燃料的方法转用到玻璃熔窑的燃料输送中;而出于提高燃烧效率、降低对设备的损害以及减少环境污染的考虑,结合对附件1中记载的硫的污染以及钒对于熔窑的不利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对燃料的成分进行调整,从而选择高热值、低灰分、低灰熔点、低硫和低钒的固体燃料。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由证据6-1(也即附件1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文件)也可知晓其采用了经过除杂的石油焦,以及改变耐火材料之后进行使用,而非直接使用石油焦。附件2为炼铁高炉,其与本专利的玻璃窑炉在原料、结构、功能工艺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由证据7(参见175页第7行)对于玻璃熔窑的描述可知,本专利与高炉工艺条件不同,高炉炼铁是连续喷吹,而玻璃熔制是二次喷吹、液流间歇喷射。玻璃熔制中对火焰长短、形状和稳定性都有很高的要求,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记载了对输送设备及输送流量的调整和控制,附件2与附件1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二者不能必然的结合;即使将附件1和2结合,其也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碳固体燃料是高热值、低灰分、低灰熔点、低硫、低钒这一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虽然附件1与附件2的技术领域不相同,但是附件1和2同样属于采用固体燃料作为加热源的领域,二者技术领域相近,因此,在附件1记载了采用石油焦作为玻璃熔窑的固体燃料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从相近领域中寻找技术启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同时证据6-1的背景技术中关于“用于粉状燃料的燃烧器”中记载了燃烧石油焦的燃烧器可以从已开发的燃烧煤或者其他粉状燃料的燃烧装置中选择,其中也包含了冶金炉和工业炉(参见说明书第11和12页),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玻璃熔窑领域中燃料燃烧等问题时通常容易想到从其冶金等相近领域中寻找技术启示,将高炉炼铁中固体燃料的输送方法转用到玻璃熔窑领域,而且这种转用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据7中虽然说明了玻璃熔窑中需要对其燃烧方式进行控制,但其是通过对熔窑内部条件的控制达到上述目的,其不能证明将高炉炼铁中固体燃料的输送方法转用到玻璃熔窑领域中存在何种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对现有技术能够知晓玻璃熔窑与高炉炼铁对于燃烧条件的要求不同,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本专利说明书中既未说明将浓相气力输送法应用与玻璃熔制中的燃料输送存在何种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其权利要求1中也未体现在玻璃熔制中采用浓相气力输送法与现有技术高炉炼铁的浓相气力输送法存在何种不同。而在燃料使用前进行处理,从而使其满足相应的工业需求则是属于本领域通常采用的方式,采用具有何种性质的燃料是基于工业应用条件以及所属领域的认识水平,由于附件1已经公开了在玻璃熔窑中使用固体燃料,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玻璃熔窑所需要的温度条件、气氛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的了解,容易想到选择高热值、低灰分、低灰熔点、低硫、低钒的固体含碳燃料。同时根据证据6-1背景技术中记载的“控制石油焦的污染可以通过石油焦的脱硫或净化”(参见说明书第12页最后一段)也可佐证,对燃料的成分进行预先处理以达到工业应用的相应要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选择高热值、低灰分、低灰熔点、低硫、低钒的固体燃料作为熔制玻璃的燃料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中的固体燃料的具体种类进行了限定,其中煤炭已经被附件2中的无烟煤和烟煤公开,石墨则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含碳固体燃料,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3~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燃料供给系统,其用于将固体粉状燃料输送至玻璃熔窑炉内。附件2(参见第4栏,图1)公开了一种高炉喷煤浓相输送装置,其中公开了称量管罐1(相当于本专利的燃料粉料仓3)、料位计2、罐体内上部微孔板3、电子秤4、流化罐5、气动阀门6、补气器7(相当于本专利的补气调节器8)、煤粉输送总管8、分配器9(相当于本专利的分配器9)、分配器至高炉风口的直管10、电动调节阀11和12、气室13、流化罐内下部微孔板14、煤粉出料管15、手动阀门16、压力变送器17、煤粉输入管18、罐压气体输入管19、放射管20、吹扫管21、引射器22、高炉23、空气包24(相当于本专利的压缩空气贮罐7)。煤粉由煤粉仓管路进入称量罐1,称重后经煤粉输入管18进入流化罐5,并通过调节气体输入量,调节罐压;而流化气体经过电动调节阀11进入流化罐5下部的气室13,再通过微孔板14均匀分布的进入流化罐5,使煤粉流化;通过输气管将气体引至引射器22,将气动阀门6打开,煤粉进入煤粉出料管15,再经过补气器7,调节电动调节阀口,控制所需补气量,经补气后,煤粉进入煤粉输送总管8,到达分配器9后,经分配由各支管10送至高炉各风口。由附件2的图1可知,空气包24经管路分别与流化罐5上、下部相连接,流化罐5下部的出口经管路及气动阀门6与补气器7的进口相连,补气器7的进口经管路、手动阀门16及电动调节阀12与空气包24连接,分配器9至高炉风口有多个连接的直管10。附件2中的流化罐5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喷吹罐和流化器。附件2(参见第3栏)还记载了采用浓相气力输送法输送煤粉,喷吹的煤粉既可以是无烟煤,也可以是烟煤,无烟煤挥发分低,烟煤挥发分高(>30%)。
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为:①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是玻璃熔炉的燃料输送系统,而附件2为高炉炼铁的输送系统;②权利要求3中还记载了位于玻璃熔窑炉内的固体粉状物燃料喷枪,以及固体粉状燃料喷枪进气口经过导气管与压缩空气贮罐相连接,而附件2中没有记载固体粉状物燃料喷枪,以及将喷枪直接与压缩空气包相连接;③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输送的燃料具有高热值、低灰分、低灰熔点、低硫、低钒的性质,而附件2并未公开上述内容。
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玻璃熔化炉中供应和燃烧粉状燃料的方法和系统,第0080段公开了第六输出管226和第七输出管228与一次风机224相连。第六输出管226与第五分支管230、232、234相连,第七分支管与第六分支管236、238和240相连。第五和第六分支管230、232、234、236、238、240的每个出口端与每个燃烧器48f-h或50f-h相连。每个第五和第六分支管230、232、234、236、238、240中的一次风流分别单独地通过第一球形阀242、第一球阀244和第二球形阀246这样一个设置来进行调节。
附件5公开了上钢一厂2500 m3高炉喷煤系统设计,由图1可知喷枪与压缩空气冷却气相连。
合议组认为:附件5与附件2同属于高炉炼铁领域,且二者均属于采用浓相气力输送法输送煤粉,二者的技术领域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5记载的内容容易想到将附件5中喷枪与压缩空气冷却气相连的技术特征运用到附件2中。也即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5的结合仅存在技术领域和输送燃料的不同,结合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可知,附件1已经公开了在玻璃熔窑中采用固体燃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在其相近领域中寻找技术启示,从而将高炉炼铁中的喷煤设备转用到玻璃熔窑的固体燃料输送中,并根据本领域对于玻璃熔制对于燃料的要求,选择高热值、低灰分、低灰熔点、低硫、低钒的燃料,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5和1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专利权人认为:不能认可附件2、5和1的组合,附件2和5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技术特点和技术要求均不同。此外,附件2中的空气包和附件5中的压缩空气冷却气不同于本专利的压缩空气贮罐,压缩空气贮罐中有压缩空气,空气包没有提到空气可以压缩。本专利喷枪与压缩空气贮罐连接的作用也不同于附件5中的喷枪与压缩空气冷却气相连。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燃料供给系统,其虽然限定了所述供给系统是为玻璃熔窑输送煤粉,但未有证据表明作为固体燃料的供给系统,将高炉炼铁领域的燃料供给系统转用到玻璃熔窑领域存在何种困难或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燃料输送领域中通常采用压缩气体进行输送,所贮存容器也是压缩空气罐,附件2中的空气包与本专利的压缩空气贮罐只是名称上的差别。而附件5已经公开了喷枪与压缩空气冷却气的连接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在附件2的技术方案中设置喷枪并将喷枪与压缩空气装置连接,而专利权人所强调的附件5中所述设置与本专利作用的不同既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也不能对权利要求中所涉及的连接关系产生限定作用,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附件5的图1中的喷吹罐排风机与煤粉仓相连,且有喷吹罐排风机也可看出其另一端与喷吹罐相连。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附件2中已经记载了电子秤,附件7第5.4.2节中公开了在喷吹罐2上设有电子秤12,所述的电子秤即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压式称重传感器。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5基于上述理由将予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以及证据不再评述。
此外,专利权人提交证据1和8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中“浓相气力输送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证据2~5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中的“高热值、低灰分、低灰熔点、低硫、低钒”中的“高”、“低”的含义清楚,权利要求1~5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6-2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上述证据并非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鉴于其对本决定关于创造性的结论并无影响,因此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069781.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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