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探边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08
决定日:2011-10-20
委内编号:5W1016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33131.X
申请日:2008-03-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热市博虎润滑粉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熟市龙略机电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危峰
参审员:周子文
国际分类号:D06C 7/02, D06B 23/00, B65H 23/0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根据当事人处置原则,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上述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1月0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探边机”的第20082003313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3月27日,专利权人为常熟市龙略机电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探边机,它包括探边机构和纠偏机构,探边机构包括分别设置在热定型机的一对机头臂(3)上的一对探头(1),纠偏机构包括配置在热定型机的机架上的一对齿条(2)、分别安装在所述的一对机头臂(3)上的驱动电机(4)和用于控制驱动电机(4)工作的与驱动电机(4)电气连接的并且还与所述探头(1)电气连接的电气控制箱(5),其中:驱动电机(4)的减速机(41)的动力输出轴上固设有齿轮(411),齿轮(411)与所述的齿条(2)相啮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电机(4)为带有反馈器(44)的无刷交流伺服电机,反馈器(44)与所述的电气控制箱(5)电气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探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电机(4)上连结有一电机支座(42)的一端,电机支座(42)的另一端构成有一轴套(421),轴套(421)套置在支座轴(43)上,支座轴(43)的顶端通过支座轴固定座(431)固定在机头臂(3)的背面,支座轴(43)的偏下部设有一用以对轴套(421)进行管束的锁定套(43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探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探头(1)为红外线探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探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对齿条(2)的彼此接应部位各配设有一信号采集器(6),该信号采集器(6)与电气控制箱(5)电气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探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信号采集器(6)为行程开关、接近开关、微动开关中的任意一种。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探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信号采集器(6)为行程开关。”
针对上述专利权,常熟市博虎润滑粉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第200620078164.7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10日,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定型机进步轨道用红外光电探边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操作箱7、执行机构、线路板8和红外光电光探头1,红外光电光探头1设置在热定型机进布轨道的进布端,由该红外光电光探头1充任了探边机构的作用。执行机构由配有电机的减速机5充任,减速机5携带电机通过连接件4设置在进布轨道上,减速机5的轴上配有齿轮3,齿轮3与齿条6啮合,齿轮3通过减速机5、连接件4与进布轨道2连接,线路板8安装在操作箱7内,红外光电光探头1与线路板8电气控制连接,用来把探测到的织物边的信号反馈线路板8,再由线路板8将织物边的信号计算并且反馈至变频器,而后由变频器控制执行机构的电机动作。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以下两点差异:一是探头和驱动电机以及齿条各为两套;二是驱动电机配合有反馈器,并且与电气控制箱电气连接。这两个差异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5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按序将原权利要求3-6重新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探边机,它包括探边机构和纠偏机构,探边机构包括分别设置在热定型机的一对机头臂(3)上的一对探头(1),纠偏机构包括配置在热定型机的机架上的一对齿条(2)、分别安装在所述的一对机头臂(3)上的驱动电机(4)和用于控制驱动电机(4)工作的与驱动电机(4)电气连接的并且还与所述探头(1)电气连接的电气控制箱(5),其中:驱动电机(4)的减速机(41)的动力输出轴上固设有齿轮(411),齿轮(411)与所述的齿条(2)相啮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电机(4)为带有反馈器(44)的无刷交流伺服电机,反馈器(44)与所述的电气控制箱(5)电气连接,所述的驱动电机(4)上连结有一电机支座(42)的一端,电机支座(42)的另一端构成有一轴套(421),轴套(421)套置在支座轴(43)上,支座轴(43)的顶端通过支座轴固定座(431)固定在机头臂(3)的背面,支座轴(43)的偏下部设有一用以对轴套(421)进行管束的锁定套(43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探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探头(1)为红外线探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探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对齿条(2)的彼此接应部位各配设有一信号采集器(6),该信号采集器(6)与电气控制箱(5)电气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探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信号采集器(6)为行程开关、接近开关、微动开关中的任意一种。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探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信号采集器(6)为行程开关。”
合议组于2011年07月1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以及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在指定期限内,请求人未作出答复。合议组于2011年09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1年10月14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事实: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13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与授权公告文本相比,该文本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3-6重新编号和引用关系。
合议组经核实,认为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说明书摘要以及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无效宣告理由
根据当事人处置原则,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上述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删除原权利要求1,视为专利权人承认上述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承认请求人对原权利要求1的无效宣告请求。在此情况下,合议组对请求人请求宣告原权利要求1无效的理由不再进行审理。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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