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汇编传输数据包系统中的压缩数据处理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436
决定日:2011-10-21
委内编号:4W100656
优先权日:1993-11-30
申请(专利)号:94112954.3
申请日:1994-1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玲
授权公告日:2003-01-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通用电气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马原
国际分类号:H04N7/26,H04L12/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感,则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的具体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被限定得足够清楚,是允许的。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中描述的整体内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94112954.3、名称为“汇编传输数据包系统中的压缩数据处理器”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1994年11月29日,优先权日为1993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1月22日,专利权人为通用电气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用于处理一种图象表示的可变长度代码字数据流的设备,包括一个输入处理器(14),一个压缩数据字控制器(10),一个标题发生器(18),
响应所述可变长度代码字数据流,用于产生包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的数据包的装置(12); 数据处理装置(15),用以将所述数据包传送至一输出端,
所述设备的特征在于:
包含在所述数据处理装置中的装置(76,图17),用以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所述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并定义可出现规定代码字的包间边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处理一种图象表示的可变长度代码字数据流的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处理装置包括数据选择装置(76),用于将数据包与包标题序列传送至所述输出端,并用于以所述空字填充所述短包。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于处理一种图象表示的可变长度代码字数据流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处理装置包括:
一个输入标题缓冲器(70),用于接收含有与一相关数据包的内容相关信息的标题;
一个输入数据缓冲器(72),用于接收所述数据包;以及
一个输出缓冲器(78),用于分别接收来自所述标题缓冲器和所述数据缓冲器的标题和数据包的被控序列;其中
所述数据处理装置包括所述数据缓冲器,所述标题缓冲器和所述输出缓冲器,呈现关于接收和处理所述标题和数据包的不间断的操作。”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玲(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包括“用于产生包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的数据包的装置”,其中“数据包的装置”并没有在说明书中提及,说明书中仅提及“数据包形成器”,而“数据包的装置”并不仅仅限于数据包形成器一种,因此权利要求1中“数据包的装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中的“用以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中“必要时”表明有时填充,有时不需要填充,而权利要求1没有明确指出哪些短数据包需要填充,哪些不需要填充,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非操作空字” 的定义不清楚,根据说明书的内容,非操作代码字是零长度空代码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如何用一个没有长度的“字”去填充一个短数据包使其达到固定字节数,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在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同样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10年12月2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1年01月10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及证据,其补充证据如下:
证据1:公开号为EP0441168A2的欧洲专利文件复印件,其公开日1991年08月14日,共17页。
请求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①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响应所述可变长度代码字数据流,用于产生包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的数据包的装置”,其中,“包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其可以理解为还包括等于和大于该规定字数的数据包,而说明书中仅提出了可以产生等于或小于规定字数的数据包的方案,不能产生大于规定字数的数据包,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清楚。权利要求2-3是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时,权2-3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用以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所述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其中“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并不是对所有的短数据包都需要填充,而是必要时才填充,不必要时不用填充或做其他处理,而说明书中对所有短数据包都进行填充,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清楚;“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没有限定“非操作空字”的长度,包括了一种不定长字节、固定字数进而得到定长数据包的技术方案,而说明书中仅给出了等长字节、固定字数进而得到定长数据包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清楚。权利要求2-3是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时,权2-3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包含在所述数据处理装置中的装置(76,图17)”,说明书附图17中,76标注的功能模块是标题/数据多路转换器,权利要求1中“包含在所述数据处理装置中的装置(76,图17)”还可以包括很多与多路转换器无关的装置,例如计数装置、波形发生装置等,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清楚。权利要求2-3是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时,权2-3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2中包含特征“所述数据处理装置包括数据选择装置(76)”,其中对于“数据选择装置(76)”,说明书附图17中,76标注的功能模块是标题/数据多路转换器,权利要求2中将标题/数据多路转换器以“数据选择装置”表示,而“数据选择装置”还可以包括很多与多路转换器无关的技术方案,另外,一个相同的标号,出现了三个不同的名称,导致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清楚;权利要求2中包含特征“并用于以所述空字填充所述短包”,其中“空字”、“短包”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在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中,涉及到数据包的构成时,其固定长度字及固定的字的个数是其必要的技术特征,缺乏这两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将使得其技术方案完全不同,不能从整体上反应该技术方案。但是,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提及上述“零位”或字或固定长度字或定长数据字等,也没有限定“非操作零字”的长度。权利要求1中缺少在数据填充时要使得其中的字节保持固定长度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是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除了设定包间边界外,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的所有其它的技术特征,而包间边界的设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1年02月11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0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申请的申请日是1994年11月29日,请求人却基于现行的专利法并将其条款适用于本申请,其法律基础是错误的。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用于产生包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的数据包的装置”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中“用以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其中“必要时”和“非操作空字”也是清楚、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因此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1年06月14日将请求人于2011年01月10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1年07月2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分别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8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11年07月29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01月10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请求人适用的法律基础是错误的,进一步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是清楚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已经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1的中文译文,应视为该证据未提出,并且权利要求1-3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于2011年08月23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并且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本案的申请日为1994年11月29日,因此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因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1的中文译文,对该证据合议组不予接受。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
请求人进一步明确指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用于产生包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的数据包的装置”、“包含在所述数据处理装置中的装置(76,图17),用以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所述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其中,“数据包的装置”、“包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所述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必要时”、“包含在所述数据处理装置中的装置(76,图17)”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必要时”、“包含在所述数据处理装置中的装置(76,图17)”、“非操作空字”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所述数据处理装置包括数据选择装置(76),用于将数据包与包标题序列传送至所述输出端,并用于以所述空字填充所述短包”,其中“数据选择装置”既不清楚,也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中的“空字”、“短包”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坚持书面意见,放弃其余的理由和证据。
专利权人则认为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观点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由于专利权人在未对权利要求进行过修改,因此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以2003年01月22日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基础。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用于产生包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的数据包的装置”,对于其中的“数据包的装置”和“包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说明书第3页第2段记载了:“图1是一个传输处理器的数据包形成器12和压缩数据字控制器10的方块图。传输处理器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将可变长度的代码字数据压缩成固定长度(例如32位)的数据字”;说明书第4页第2段记载了:“字地址被传送到数据包形成器12,该数据包形成器接收用于组装的可变长度代码字,以确保输入可变长度代码字的正确链接。字控制信号也被送到包形成器12,以便说明短字,标志一个包中的最后字和保证30个压缩数据字序列与相应传输标题正确对齐”;说明书第4页第3段记载了:“包形成器12借助一根32位的并行数据总线接收可变长度代码字(VLC)。在来自控制器10的信号管理下,将有效位压缩成32位字”、“除了PAF强制成短包外,一旦已传送了30个这样的字便形成了一个完全的数据包。由包形成器12产生的最后字指示符标志着本例中一个正常包内的第三十个字,或因出现PAF而缩短的包中的最后一个字”。由上述文字记载的内容结合图1可知,数据包形成器12根据控制信号将接收的可变长度代码字数据流压缩成30个数据字的数据包,即一个正常包,或者因PAF出现而压缩成少于30个数据字的短包,即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产生包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的数据包的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数据包的装置”并没有在说明书中提及,说明书中仅提及“数据包形成器”,而“数据包的装置”并不仅仅限于数据包形成器一种,因此权利要求1中“数据包的装置”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并且,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包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其可以理解为还包括等于和大于该规定字数的数据包,而说明书中仅提出了可以产生等于或小于规定字数的数据包的方案,不能产生大于规定字数的数据包,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产生包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的数据包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很容易理解,其含义是“用于产生数据包的装置”,所述数据包“包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而非请求人所理解的“数据包的装置”。其次,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所述产生的数据包“包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并没有限定其还包含有大于规定字数的数据包,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这样的方案。并且,如上段评述可知,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数据包形成器12可以产生规定字数(30个字)的数据包,也可以产生少于30个字的短数据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该数据包形成器即为产生数据包的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产生包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的数据包的装置”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2)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用以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所述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对于其中的“必要时”和“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所述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说明书第5页第3段记载了:“当形成固定长度字期间出现PAF时,即形成一个短缩的数据包。在建造该压缩字时其余位在数据包形成器12中被填以若干‘零位’(从1至31)。此外,该数据包中的其余字将在组合器15中同样被填以‘零字’(从1至29),以此保持传输包的原尺寸。这种‘填零字’的必要性是在30个数据字已传送到组合器15之前,由一最后字指示符的出现来指示的”;说明书第6页第2段记载了:“一个完成包的最后字被标识为最后字”、“在后一种短缩包的情况下,在已发送30字以前出现最后字导致‘零字填充’以完成该包”;说明书第12页第3段记载了:“若控制器74服务少于30个数据字,则通过发出零命令去指示多路转换器76发出零字,以平衡包”。由上述内容可知,当出现PAF时,形成少于30个数据字的短数据包,此时,在该短数据包中填充若干零位,以产生原尺寸的数据包,即产生具有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所述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并不是对所有的短数据包都进行填充,而是必要时才填充,不必要时不用填充或做其他处理,而说明书中对所有短数据包都进行填充,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另外,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没有限定“非操作空字”的长度,包括了一种不定长字节、固定字数进而得到定长数据包的技术方案,而说明书中仅给出了等长字节、固定字数进而得到定长数据包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并不意味着有条件地填充短数据包,而是当在30个数据字已传送到组合器15之前,出现最后字指示符,指示产生了短数据包,则以零字进行填充直至产生原尺寸的数据包,也就是说,一旦短数据包出现,则进行零字的填充。另外,说明书第3页第2段记载了:“传输处理器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将可变长度的代码字数据压缩成固定长度(例如32位)的数据字,30个累计数据字构成一个数据包,该数据包最后由一传输标题开始”,说明书第5页第3段记载了:“当形成固定长度字期间出现PAF时,即形成一个短缩的数据包。在建造该压缩字时其余位在数据包形成器12中被填以若干‘零位’(从1至31)。此外,该数据包中的其余字将在组合器15中同样被填以‘零字’(从1至29),以此保持传输包的原尺寸”。由上可知,在出现PAF时,如果正在构建一个数据字,即该数据字不足32位,则先用“零位”填充至32位,再将短数据包中的其余字同样填零字,直至30个数据字。因此,“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所述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3)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包含在所述数据处理装置中的装置(76,图17),用以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对于其中的“包含在所述数据处理装置中的装置(76,图17)”,说明书第12页第2段记载了:“图17表示数据/标题组合器15的其他细节”、“单元70和72的标题和数据输出通过多路转换器76被多路转换到一根公共总线上并加到输出寄存器78”、“多路转换器76能响应来自FIFO状态控制器74的一个发出零信号而按命令发出零字”;说明书第12页第3段记载了:“若控制器74服务少于30个数据字,则通过发出零命令去指示多路转换器76发出零字,以平衡包”。由上述内容结合图17可知,数据处理装置中的多路转换器76根据控制器的零信号而发出零字,以填充短数据包。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包含在所述数据处理装置中的装置(76,图17),用以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 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附图17中,76标注的功能模块是标题/数据多路转换器,权利要求1中“包含在所述数据处理装置中的装置(76,图17)”还可以包括很多与多路转换器无关的装置,例如计数装置、波形发生装置等,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 “包含在所述数据处理装置中的装置(76,图17)”并不是任意的装置,而是完成以非操作空字填充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这一功能的装置,因此显然不包括计数装置、波形发生装置等其他无关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4)权利要求2中包含特征“所述数据处理装置包括数据选择装置(76),用于将数据包与包标题序列传送至所述输出端,并用于以所述空字填充所述短包”,对于其中的“数据选择装置(76)”,说明书第12页第2段记载了:“图17表示数据/标题组合器15的其他细节”、“单元70和72的标题和数据输出通过多路转换器76被多路转换到一根公共总线上并加到输出寄存器78”、“多路转换器76能响应来自FIFO状态控制器74的一个发出零信号而按命令发出零字”;说明书第12页第3段记载了:“一个可用标题与数据就绪指示符与一个标题指示符一起被送到多路转换器76的输出总线”、“若控制器74服务少于30个数据字,则通过发出零命令去指示多路转换器76发出零字,以平衡包”;说明书第13页第1段记载了:“当一相关读使能信号被分别传送至标题FIFO70或数据FIFO72时,来自控制器74 的标题/数据选择信号指示多路转换器76或是将从单元70来的标题输出或是将从单元72来的数据输出转换到对输出寄存器78的输入的信号总线”。由上述内容结合图17可知,数据处理装置中的多路转换器76将分别来自标题FIFO70和数据FIFO72的标题和数据输出多路转换到一根公共总线上并加到输出寄存器78,并响应控制器的零信号而按命令发出零字,以填充短数据包。因此,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数据处理装置包括数据选择装置(76),用于将数据包与包标题序列传送至所述输出端,并用于以所述空字填充所述短包”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附图17中,76标注的功能模块是标题/数据多路转换器,权利要求2中将标题/数据多路转换器以“数据选择装置”表示,而“数据选择装置”还可以包括很多与多路转换器无关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中 “所述数据处理装置包括数据选择装置(76)”并不是任意的装置,而是完成将数据包与包标题序列传送至所述输出端,并用于以所述空字填充所述短包这一功能的装置,其并不包括与多路转换器无关的其他装置。因此,权利要求2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5)在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用以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对于其中的“必要时”和“非操作空字”,说明书第5页第3段记载了:“当形成固定长度字期间出现PAF时,即形成一个短缩的数据包。在建造该压缩字时其余位在数据包形成器12中被填以若干‘零位’(从1至31)。此外,该数据包中的其余字将在组合器15中同样被填以‘零字’(从1至29),以此保持传输包的原尺寸。这种‘填零字’的必要性是在30个数据字已传送到组合器15之前,由一最后字指示符的出现来指示的”;结合说明书中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时”意味着当出现短数据包时,则用零字填充短数据包,当产生具有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时,则不需要对数据包进行填充。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时”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另外,说明书第2页第2段记载了:“该短缩数据包被填充以空(零位)字,以建立一个具有规定字数的完全数据包”,说明书第7页第4段记载了:“当接收到的零值长度字表明存在零长度空代码字,即,非操作代码字时,累加器20空闲,并保持该最后位计数值”,说明书第13页第3段记载了:“MPEG标准允许在一个开始代码字前面有任何数目的零字,而接收机/解码器忽略不计这些零位空字”。根据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非操作空字”指代的是零位空字,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非操作空字”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必要时”表明有时填充,有时不需要填充,而权利要求1没有明确指出哪些短数据包需要填充,哪些不需要填充,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另外,权利要求1中的“非操作空字“的定义不清楚,根据说明书的内容,非操作代码字是零长度空代码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如何用一个没有长度的“字”去填充一个短数据包使其达到固定字节数,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时”仅是强调了当出现短数据包时,则用非操作空字填充短数据包,否则不进行填充,而并非对有的短数据包填充,对有的短数据包不填充,因此,“必要时”是清楚的。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也可以理解,“零长度空代码字”中的“零长度”指的是非操作空代码字不具有有效位,而不是空代码字本身的长度为零,因此“非操作空字”也是清楚的。
(2)权利要求1中包括特征“包含在所述数据处理装置中的装置(76,图17)”,权利要求2中包括特征“所述数据处理装置包括数据选择装置(76)”,对于其中的“包含在所述数据处理装置中的装置(76,图17)”和“数据选择装置(76)”,根据说说明书第12页第2段的记载:“单元70和72的标题和数据输出通过多路转换器76被多路转换到一根公共总线上并加到输出寄存器78”、“多路转换器76能响应来自FIFO状态控制器74的一个发出零信号而按命令发出零字”;说明书第12页第3段的记载:“一个可用标题与数据就绪指示符与一个标题指示符一起被送到多路转换器76的输出总线”、“若控制器74服务少于30个数据字,则通过发出零命令去指示多路转换器76发出零字,以平衡包”;说明书第13页第1段的记载:“当一相关读使能信号被分别传送至标题FIFO70或数据FIFO72时,来自控制器74 的标题/数据选择信号指示多路转换器76或是将从单元70来的标题输出或是将从单元72来的数据输出转换到对输出寄存器78的输入的信号总线”,结合说明书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包含在所述数据处理装置中的装置(76,图17)”即为图17中的多路转换器76,其能完成在接收到零信号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短数据包的功能,权利要求1的限定是清楚的;而权利要求2中数据选择装置是对所述“包含在所述数据处理装置中的装置”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能将数据包与包标题序列传送至输出端,并用空字填充短数据包。因此权利要求2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对于附图标记76,一个相同的标号,出现了三个不同的名称,导致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引用的附图标记放在括号内,便于解释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权利要求1中的“包含在所述数据处理装置中的装置”并没有对该装置的具体名称进行定义,而是通过其后描述的该装置的功能来限定的,而权利要求2中进一步将该装置限定为数据选择装置,该装置即为以非操作空字填充短数据包的装置,而数据选择装置与说明书中的多路转换器76所完成的功能是一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很容易理解其指代的即是同一模块,因此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3)权利要求2中包括特征“并用于以所述空字填充所述短包”,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说明书第2页第3段记载了:“该短缩数据包被填充以空(零位)字,以建立一个具有规定字数的完全数据包”,说明书第4页第3段记载了:“除了PAF强制成短包外,一旦已传送了30个这样的字便形成一个完全的数据包”,根据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很容易理解权利要求2中的“空字”和“短包”即指代权利要求1中的“非操作空字”和“短数据包”,因此,权利要求2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在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书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一个传送可变长度代码字的数据包的系统中,产生固定长度的数据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限定了当产生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而当所产生的数据包具有规定字数时不需要被填充。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包含了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在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中,涉及到数据包的构成时,其固定长度字及固定的字的个数是其必要的技术特征,缺乏这两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将使得其技术方案完全不同,不能从整体上反应该技术方案。但是,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提及上述“零位”或字或固定长度字或定长数据字等,也没有限定“非操作零字”的长度,权利要求1缺乏对于在数据包填充时要使得其中的字节保持固定长度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该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就本申请而言,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产生固定长度的数据包,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当出现短数据包时,以非操作空字进行填充,从而产生具有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2)由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是针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条款,而权利要求2、3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前提下,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94112954.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