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传输数据包系统中的压缩数据处理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汇编传输数据包系统中的压缩数据处理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468
决定日:2011-10-21
委内编号:4W100655
优先权日:1993-11-30
申请(专利)号:02120437.3
申请日:1994-1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玲
授权公告日:2005-04-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通用电气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马原
国际分类号:H04N7/015,H04N7/26,H04L12/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感,则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的具体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被限定得足够清楚,是允许的。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中描述的整体内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2120437.3、名称为“汇编传输数据包系统中的压缩数据处理器”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是申请号为94112954.3的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1994年11月29日,优先权日为1993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4月06日,专利权人为通用电气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产生压缩数据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一个可变长度代码字数据流产生数据包,该数据包包括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
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所述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并定义可出现规定代码字的包间边界;并且
将所述数据包传输至一输出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包标题添加到所述数据包的步骤。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添加步骤还包括以下步骤:
从一个标题缓冲器接收含有与一相关数据包的内容相关的信息的标题;并且
从一个数据缓冲器接收所述数据包。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数据和标题缓冲器之后将所述空字提供给所述短数据包。”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玲(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清楚,其中,“必要时”表明有时填充,有时不需要填充,而权利要求1没有明确指出哪些短数据包需要填充,哪些不需要填充,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非操作空字”的定义不清楚,根据说明书的内容,非操作代码字是零长度空代码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如何用一个没有长度的“字”去填充一个短数据包使其达到固定字节数,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在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情况下,对其做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同样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于2010年12月2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1年01月10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及证据,其补充证据如下:
证据1:公开号为EP0441168A2的欧洲专利文件复印件,其公开日1991年08月14日,共17页。
请求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①权利要求1中包括步骤“根据一个可变长度代码字数据流产生数据包,该数据包包括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其中,“数据包包括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其可以理解为还包括等于和大于该规定字数的数据包,而说明书中仅提出了可以产生等于或小于规定字数的数据包的方案,不能产生大于规定字数的数据包,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清楚。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时,权利要求2-4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②权利要求1中包括步骤“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所述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其中“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并不是对所有的短数据包都进行填充,而是必要时才填充,不必要时不用填充或做其他处理,而说明书中对所有短数据包都进行填充,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清楚;另外,“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没有限定“非操作空字”的长度,包括了一种不定长字节、固定字数进而得到定长数据包的技术方案,而说明书中仅给出了等长字节、固定字数进而得到定长数据包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清楚。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在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中,涉及到数据包的构成时,其固定长度字及固定的字的个数是其必要的技术特征,缺乏这两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将使得其技术方案完全不同,不能从整体上反应该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中没有提及上述“零位”或字或固定长度字或定长数据字等,也没有限定“非操作零字”的长度,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时,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同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1年02月11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0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申请的申请日是1994年11月29日,请求人却基于现行的专利法并将其条款适用于本申请,其法律基础是错误的。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其中“必要时”和“非操作空字”是清楚、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因此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1年06月14日将请求人于2011年01月10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1年07月2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分别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8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11年07月29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01月10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请求人适用的法律基础是错误的,进一步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是清楚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已经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1的中文译文,应视为该证据未提出,并且权利要求1-4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于2011年08月24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并且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本案的申请日为1994年11月29日,因此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放弃证据1作为证据使用,放弃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
请求人进一步明确指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数据包包括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所述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中的 “必要时”和“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所述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必要时”、“非操作空字”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坚持书面意见。放弃其余的理由和证据。
专利权人则认为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观点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由于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进行过修改,因此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以2005年04月06日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基础。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根据一个可变长度代码字数据流产生数据包,该数据包包括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对于其中的“数据包包括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说明书第2页第3段记载了:“一旦PAF出现,由于规定在一数据包边界开始一GOP,而终结构造中的数据包。这种终结可导致包含少于规定组装字数的短缩包”,说明书第3页第2段记载了:“传输处理器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将可变长度的代码字数据压缩成固定长度(例如32位)的数据字”;说明书第4页第2段记载了:“字控制信号也被送到包形成器12,以便说明短字,标志一个包中的最后字和保证30个压缩数据字序列与相应传输标题正确对齐”;说明书第4页第3段记载了:“除了PAF强制成短包外,一旦已传送了30个这样的字便形成了一个完全的数据包。由包形成器12产生的最后字指示符标志着本例中一个正常包内的第三十个字,或因出现PAF而缩短的包中的最后一个字”。由上述文字记载的内容结合附图1可知,数据包形成器12根据控制信号将接收的可变长度代码字数据流压缩成30个数据字的数据包,即一个正常包,或者因PAF出现而压缩成少于30个数据字的短包,即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一个可变长度代码字数据流产生数据包,该数据包包括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数据包包括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其可以理解为还包括等于和大于该规定字数的数据包,而说明书中仅提出了可以产生等于或小于规定字数的数据包的方案,不能产生大于规定字数的数据包,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所述产生的数据包“包括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并没有限定其还包含有大于规定字数的数据包,且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这样的方案。并且,如上段评述可知,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数据包形成器12可以产生规定字数(30个字)的数据包,也可以产生少于30个字的短数据包,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该数据包包括含有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2)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所述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对于其中的“必要时”和“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所述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说明书第5页第3段记载了:“当形成固定长度字期间出现PAF时,即形成一个短缩的数据包。在建造该压缩字时其余位在数据包形成器12中被填以若干‘零位’(从1至31)。此外,该数据包中的其余字将在组合器15中同样被填以‘零字’(从1至29),以此保持传输包的原尺寸。这种‘填零字’的必要性是在30个数据字已传送到组合器15之前,由一最后字指示符的出现来指示的”;说明书第6页第2段记载了:“一个完成包的最后字被标识为最后字”、“在后一种短缩包的情况下,在已发送30字以前出现最后字导致‘零字填充’以完成该包”;说明书第12页第3段记载了:“若控制器74服务少于30个数据字,则通过发出零命令去指示多路转换器76发出零字,以平衡包”。由上述内容可知,当出现PAF时,形成少于30个数据字的短数据包,此时,在该短数据包中填充若干零位,以产生原尺寸的数据包,即产生具有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所述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并不是对所有的短数据包都进行填充,而是必要时才填充,不必要时不用填充或做其他处理,而说明书中对所有短数据包都进行填充,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另外,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没有限定“非操作空字”的长度,包括了一种不定长字节、固定字数进而得到定长数据包的技术方案,而说明书中仅给出了等长字节、固定字数进而得到定长数据包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并不意味着有条件地填充短数据包,而是当在30个数据字已传送到组合器15之前,出现最后字指示符,指示产生了短数据包,则以零字进行填充直至产生原尺寸的数据包,也就是说,一旦短数据包出现,则进行零字的填充。另外,说明书第3页第2段记载了:“传输处理器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将可变长度的代码字数据压缩成固定长度(例如32位)的数据字,30个累计数据字构成一个数据包,该数据包最后由一传输标题开始”,说明书第5页第3段记载了:“当形成固定长度字期间出现PAF时,即形成一个短缩的数据包。在建造该压缩字时其余位在数据包形成器12中被填以若干‘零位’(从1至31)。此外,该数据包中的其余字将在组合器15中同样被填以‘零字’(从1至29),以此保持传输包的原尺寸”。由上可知,在出现PAF时,如果正在构建一个数据字,即该数据字不足32位,则先用“零位”填充至32位,再将短数据包中的其余字同样填零字,直至30个数据字。因此,“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所述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3)在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1中包含特征“必要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对于其中的“必要时”和“非操作空字”,说明书第5页第3段记载了:“当形成固定长度字期间出现PAF时,即形成一个短缩的数据包。在建造该压缩字时其余位在数据包形成器12中被填以若干‘零位’(从1至31)。此外,该数据包中的其余字将在组合器15中同样被填以‘零字’(从1至29),以此保持传输包的原尺寸。这种‘填零字’的必要性是在30个数据字已传送到组合器15之前,由一最后字指示符的出现来指示的”;结合说明书中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时”意味着当出现短数据包时,则用零字填充短数据包,当产生具有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时,则不需要对数据包进行填充。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时”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另外,说明书第2页第2段记载了:“该短缩数据包被填充以空(零位)字,以建立一个具有规定字数的完全数据包”,说明书第7页第4段记载了:“当接收到的零值长度字表明存在零长度空代码字,即,非操作代码字时,累加器20空闲,并保持该最后位计数值”,说明书第13页第3段记载了:“MPEG标准允许在一个开始代码字前面有任何数目的零字,而接收机/解码器忽略不计这些零位空字”。根据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非操作空字”指代的是零位空字,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非操作空字”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必要时”表明有时填充,有时不需要填充,而权利要求1没有明确指出哪些短数据包需要填充,哪些不需要填充,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另外,权利要求1中的“非操作空字“的定义不清楚,根据说明书的内容,非操作代码字是零长度空代码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如何用一个没有长度的“字”去填充一个短数据包使其达到固定字节数,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时”仅是强调了当出现短数据包时,则用非操作空字填充短数据包,否则不进行填充,而并非对有的短数据包填充,对有的短数据包不填充,因此,“必要时”是清楚的。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也可以理解,“零长度空代码字”中的“零长度”指的是非操作空代码字不具有有效位,而不是空代码字本身的长度为零,因此“非操作空字”也是清楚的,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2)在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书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一个传送可变长度代码字的数据包的系统中,产生固定长度的数据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限定了当产生少于规定字数的短数据包时,以非操作空字填充所述短数据包,以产生具有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而当所产生的数据包具有规定字数时不需要被填充。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包含了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在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中,涉及到数据包的构成时,其固定长度字及固定的字的个数是其必要的技术特征,缺乏这两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将使得其技术方案完全不同,不能从整体上反应该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中没有提及上述“零位”或字或固定长度字或定长数据字等,也没有限定“非操作零字”的长度,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该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就本申请而言,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产生固定长度的数据包,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当出现短数据包时,以非操作空字进行填充,从而产生具有规定字数的固定长度数据包,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综上,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2120437.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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