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冷桥复合风管卡式法兰型材-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冷桥复合风管卡式法兰型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15
决定日:2011-10-21
委内编号:5W1019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23762.8
申请日:2010-03-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功文
授权公告日:2010-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传义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张晓霞
国际分类号:F16S 3/00(2006.01)F16L 23/02(2006.01)F16L 23/032(2006.01)F16L 23/03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4款;第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020123762.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10年03月0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专利权人为张传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无冷桥复合风管卡式法兰型材,由铝合金材料制成的法兰外壁与PVC材料制成的法兰内壁组装构成无冷桥连接,其特征在于法兰外壁上端设有插接槽,插接槽内设有限位卡,法兰外壁与插接槽连接部位设有加强孔,插接槽的上端向外方向设有连接槽;法兰内壁上端设有两个楔形插接榫,两插接榫上设有卡槽;法兰外壁与法兰外壁连接部位以下的空隙形成一个卡管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冷桥复合风管卡式法兰型材,其特征在于PVC内法兰可以直接卡入铝合金外法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冷桥复合风管卡式法兰型材其特征在于连接槽在水平方向上不超出法兰外壁的外表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冷桥复合风管卡式法兰型材其特征在于卡管槽两侧及法兰上端设有锯齿状的防滑线,法兰上端防滑线处使用密封胶条。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冷桥复合风管直插式法兰型材其特征在于法兰外壁下端设有一条向内凹陷的限位线。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冷桥复合风管卡式法兰型材其特征在于直角连接部位是在两型材的法兰内壁与法兰外壁中间的空隙内插入直角架进行连接定位。”
针对本专利,刘功文(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3、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1328999A、公开日为2008年12月24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093154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3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533368Y、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2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技术特征“法兰外壁与法兰外壁连接部位以下的空隙形成一个卡管槽”,但法兰外壁与法兰外壁本身的连接部位以下不可能形成卡管槽,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不能使用的产品,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权利要求2-6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也不具备实用性;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在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中均未出现,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铝合金型材制成的法兰外壁10与PVC材料制成的法兰内壁3”,而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PVC内法兰可以直接插入铝合金外法兰”,因此权利要求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PVC内法兰”和“铝合金外法兰”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出现,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中的“法兰上端防滑线6处使用密封胶条” 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出现,因此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只是使产品外观整齐、美观,没有产生任何其他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7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8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8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法兰外壁与法兰外壁连接部位以下的空隙形成一个卡管槽”修改为“法兰外壁与法兰内壁连接部位以下的空隙形成一个卡管槽”,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法兰内壁可以直接卡入法兰外壁”,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2。专利权人认为:原权利要求1中“法兰外壁与法兰外壁连接部位……”为笔误,应为“法兰外壁与法兰内壁连接部位……”,原权利要求2中的“PVC内法兰”是指“法兰内壁”,“铝合金外法兰”是指“法兰外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5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冷桥复合风管卡式法兰型材,由铝合金材料制成的法兰外壁与PVC材料制成的法兰内壁组装构成无冷桥连接,其特征在于:法兰外壁上端设有插接槽,插接槽内设有限位卡,法兰外壁与插接槽连接部位设有加强孔,插接槽的上端向外方向设有连接槽;法兰内壁上端设有两个楔形插接榫,两插接榫上设有卡槽;法兰内壁可以直接卡入法兰外壁;法兰外壁与法兰内壁连接部位以下的空隙形成一个卡管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冷桥复合风管卡式法兰型材其特征在于连接槽在水平方向上不超出法兰外壁的外表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冷桥复合风管卡式法兰型材其特征在于卡管槽两侧及法兰上端设有锯齿状的防滑线。法兰上端防滑线处使用密封胶条。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冷桥复合风管直插式法兰型材其特征在于法兰外壁下端设有一条向内凹陷的限位线。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无冷桥复合风管卡式法兰型材其特征在于直角连接部位是在两型材的法兰内壁与法兰外壁中间的空隙内插入直角板进行连接定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不予接受,本次口头审理以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清楚,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3的结合或证据2、3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技术;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关于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和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
(3)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
(4)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2,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2,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进行了重新编号,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无异议,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31日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以及授权公告时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和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作为公开出版物,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复合型防火无冷桥风管用法兰,其中公开了法兰包括采用铝合金制成的四边形的外边框1’(相当于本专利的法兰外壁),外边框内套装有采用工程塑料制成的四边形的内边框2’(相当于本专利的法兰内壁),外边框1’朝里的表面的前部环绕地设有开口朝里的外卡槽12’(相当于本专利的插接槽),内边框朝外的表面的前部环绕地设有采用工程塑料与内边框一体制成的连接板8,连接板8与外卡槽12’插装相连,外边框前端的外表面环绕外边框设有连接槽4’,外边框的后部与内边框的后部之间设有卡管槽5’,卡管槽的槽宽与管道管壁的厚度相等。该法兰的四个边由外边框和内边框组成的型材构成,外卡槽内设有限位卡,外边框与外卡槽连接部位设有加强孔(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6段以及附图1、2、4)。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法兰内壁由PVC材料制成,而证据1中内边框由工程塑料制成,(2)两者的插接结构不同,本专利法兰内壁上端设有两个楔形插接榫,两插接榫上设有卡槽,而证据1的内边框上端设置的是两个与外边框上的梯形凸起卡合的梯形凹槽。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造法兰内壁的材料的选择,以及内边框只能沿着垂直于纸面的方向插入外边框,而不能沿左右方向插入,安装不方便。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PVC材料和工程塑料均为常见材料,两者的性能和用途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在证据1公开了内边框由工程塑料制成的情况下,选择PVC材料替换工程塑料来制造法兰内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且这种材料替换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还公开了另一种插接结构,其中外边框和内边框通过插装板13相连,插装板13的两端分别与外边框的外卡槽12和内边框的内卡槽3插装相连(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1段以及附图1-3)。从证据1附图3可以看到,插装板13两端的上、下部分别设有楔形插接部,楔形插接部上均设有与内、外边框上的限位卡卡合的卡槽,并且基于证据1中公开的这种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知悉该结构可以实现左右方向的插接,因此,证据1已经给出了可以通过楔形插接部与卡槽的插接接合实现内、外边框左右方向插接的技术启示,虽然证据1中的上述上、下楔形插接部的末端是连接在一起的,而本专利是两个分开的楔形插接榫,但是将卡入卡槽中实现定位的插接榫的插接端设计为分开的自由端是一种常规设计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这种常规设计,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
因此,基于证据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连接槽在水平方向上不超出法兰外壁的外表面”。从证据1附图4中可以看出连接槽在水平方向上不超出外边框的外表面,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卡管槽两侧及法兰上端设有锯齿状的防滑线,法兰上端防滑线处使用密封胶条”。证据1公开了在外边框和内边框前端的端面上设有密封槽(相当于本专利的防滑线),2个复合型防火无冷桥风管用法兰的前端端面在放置好密封条后令其相贴(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3段、倒数第1段、第4页第2段以及附图3-5),证据3公开了在内外板相对面都有与端面平行的锯齿条纹5,其作用是使内外板与它们之间的风管壁结合的更加牢固,在对接的两法兰A的端面之间加有密封垫9,以提高密封性(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第3页第2段以及附图1、4)。可见,证据1、3中已经公开了采用密封槽、锯齿条纹等进行防滑以及采用密封条、密封垫进行密封的技术特征,它们在证据1、3中所起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锯齿状防滑线以及密封胶条的作用相同,并且在证据1、3中公开了密封条和密封垫的情况下,选择密封胶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仅是一种常规选择,并且这种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结合证据1、3所公开的内容,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法兰外壁下端设有一条向内凹陷的限位线”。请求人主张该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技术,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关于公知常识的主张,并且本专利通过设置向内凹陷的限位线,可以防止铆钉或钻尾丝在安装时打滑,并且向内凹陷的限位线不易磨损,可以长时间保持,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直角连接部位是在两型材的法兰内壁与法兰外壁中间的空隙内插入直角架进行连接定位”。在证据1中公开了插装板13包括四根采用工程塑料制成的中空的插装条,四根插装条通过4个直角形的直角板7相连成四边形(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4段以及附图2、3)。基于证据1中公开的上述内容,“直角连接部位是在两型材的法兰内壁与法兰外壁中间的空隙内插入直角架进行连接定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上面已经得出了权利要求1-3、5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对关于权利要求1-3、5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结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4、关于专利法22条第4款、专利法第2条第3款
关于权利要求4,请求人还主张其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4款、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技术特征“法兰外壁与法兰外壁连接部位以下的空隙形成一个卡管槽”,但法兰外壁与法兰外壁本身的连接部位以下不可能形成卡管槽,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不能使用的产品,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相应地,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只是使产品外观整齐、美观,没有产生任何其他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表示权利要求1中的“法兰外壁与法兰外壁连接部位以下的空隙形成一个卡管槽”为笔误,其应当为“法兰外壁与法兰内壁连接部位以下的空隙形成一个卡管槽”,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22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地权利要求4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能起到不易磨损,防止打钉子时向周围滑动的效果,可以起到定位作用,因此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第[0015]段中明确记载了“法兰外壁10与法兰内壁3连接部位以下的地方形成卡管槽2”,同时结合说明书附图1所显示内容,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法兰外壁与法兰外壁连接部位以下的空隙形成一个卡管槽”为明显笔误,其应当为“法兰外壁与法兰内壁连接部位以下的空隙形成一个卡管槽”,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不能使用的产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22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地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技术特征,解决了铆钉或钻尾丝在安装时打滑、并且限位线容易磨损的技术问题,获得了“防止铆钉或钻尾丝在安装时打滑,并且向内凹陷的限位线不易磨损,可以长时间保持”的技术效果,因而包含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是一个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宣告第201020123762.8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3、5无效,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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