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进行化学或物理处理的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进行化学或物理处理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19
决定日:2011-10-26
委内编号:4W100902
优先权日:2003-09-12
申请(专利)号:200480026164.6
申请日:2004-09-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厦门世达膜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赛谱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琳
参审员:李超
国际分类号:B01J 19/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请求人对某项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的事实认定有误,那么基于该事实所得出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2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进行化学或物理处理的装置”的200480026164.6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9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9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3日,专利权人为赛谱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进行化学或物理处理的装置(1),包括一具有转台(5)的固定机架(2),该转台布置在机架上,从而其可以绕中心轴线(17)旋转,在该转台上具有多个反应容器(7),设有一位于所述机架上的阀组件(8),该阀组件包括一相对所述中心轴线(17)同心布置的盘状可旋转阀部件(9)和一固定阀部件(10),该固定阀部件与可旋转阀部件相对布置并连接到机架上,每一阀部件都具有孔口(20、21),所述孔口以变化的状态移动成彼此相对,在可旋转阀部件和所述反应容器之间以及在固定阀部件和供给/排放管路之间设有连接件,还设有一马达(12),用于所述可旋转阀部件的分度运动,所述马达通过传动装置连接到所述可旋转阀部件上,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装置包括所述转台的一圆形部件,所述可旋转阀部件被直接连接到所述转台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装置包括齿形带或链(13)。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马达包括伺服马达。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一轴颈(3)从所述机架上延伸,所述转台轴颈地连接在该轴颈上。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旋转阀部件基本上位于与所述转台的圆形部件相同的平面上。
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台和所述机架具有相互作用的位置确定装置。
7、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台包括一直径为至少2m的圆板。
8、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包括用于所述齿形带或链的张紧装置(15)。
9、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台包括一圆形盘,所述旋转阀部件设置在所述圆形盘的中心内。
10、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阻尼传动装置(22)布置在所述可旋转阀部件和所述圆形盘之间。”
针对本专利,厦门世达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5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针对本专利作出的检索报告,共7页复印件;
附件2:公开日为2001年5月9日、公开号为CN12945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2页;
附件3:公告日为1991年12月3日、公开号为5069883的美国专利文献,共11页;
附件4:审定公告日为1989年12月27日、审定号为CN1006204B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共15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5683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6:张有谟,“美国连续式离子交换法(ISEP)新工艺技术”,《沈阳化工》第1期,第5-9页,共5页复印件;
附件7:蒋伟等,“连续型离子交换装置”,《煤矿机械》2002年第3期,第56-57页,共2页复印件;
附件8: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新型连续离子交换法转化维生素C钠的工艺开发”,封面页、目录页、内文第52-54页,共7页复印件;
附件9:张金辉,“连续离子交换装置原理和产品比较”,《化肥设计》2001年第39卷,第34-35页,共2页复印件;
附件10: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569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证明本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4、6、8-10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对附件2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5、7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技术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8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附件3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7、9、10相对于附件3结合附件2和公知技术不具备创造性。附件4-10都分别公开了与本专利技术方案相等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5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1年6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理由,并补充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1:夏平,“圆盘给料机传动装置的改造”,《烧结球团》第26卷第2期,2001年3月,第50-51页,共2页复印件;
附件1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95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1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8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4235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附件3的中文译文,共6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1-13以及附件3’均公开了电机带动小齿轮转动进而带动大直径转台或转盘或圆筒转动的技术方案,达到减小旋转轴扭矩的效果,因此附件11-13与附件3’与无效请求时提出的附件相结合,特别是附件12与附件2相结合,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删除,将权利要求5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将权利要求10与9合并,并调整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进行化学或物理处理的装置(1),包括一具有转台(5)的固定机架(2),该转台布置在机架上,从而其可以绕中心轴线(17)旋转,在该转台上具有多个反应容器(7),设有一位于所述机架上的阀组件(8),该阀组件包括一相对所述中心轴线(17)同心布置的盘状可旋转阀部件(9)和一固定阀部件(10),该固定阀部件与可旋转阀部件相对布置并连接到机架上,每一阀部件都具有孔口(20、21),所述孔口以变化的状态移动成彼此相对,在可旋转阀部件和所述反应容器之间以及在固定阀部件和供给/排放管路之间设有连接件,还设有一马达(12),用于所述可旋转阀部件的分度运动,所述马达通过传动装置连接到所述可旋转阀部件上,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装置包括所述转台的一圆形部件,所述可旋转阀部件被直接连接到所述转台上;所述可旋转阀部件基本上位于与所述转台的圆形部件相同的平面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装置包括齿形带或链(13)。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马达包括伺服马达。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一轴颈(3)从所述机架上延伸,所述转台轴颈地连接在该轴颈上。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台和所述机架具有相互作用的位置确定装置。
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台包括一直径为至少2m的圆板。
7、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包括用于所述齿形带或链的张紧装置(15)。
8、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台包括一圆形盘,所述旋转阀部件设置在所述圆形盘的中心内;阻尼传动装置(22)布置在所述可旋转阀部件和所述圆形盘之间。”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7、9没有提供出版物的封面及目录,无法认定其真实性;附件8为学位论文,无法认定其是否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经公开,更无法认定其公开时间。修改后的全部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7月1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6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9月1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7月2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合议组于2011年7月20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1年8月1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4:(2011)厦思证内字第5080号公证书,共144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关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8不符合审查指南有关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不应接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8全部技术特征均被附件2公开,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6、7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技术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4可以证明附件6-9的真实性,并且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
针对合议组于2011年7月11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2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5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4,并调整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进行化学或物理处理的装置(1),包括一具有转台(5)的固定机架(2),该转台布置在机架上,从而其可以绕中心轴线(17)旋转,在该转台上具有多个反应容器(7),设有一位于所述机架上的阀组件(8),该阀组件包括一相对所述中心轴线(17)同心布置的盘状可旋转阀部件(9)和一固定阀部件(10),该固定阀部件与可旋转阀部件相对布置并连接到机架上,每一阀部件都具有孔口(20、21),所述孔口以变化的状态移动成彼此相对,在可旋转阀部件和所述反应容器之间以及在固定阀部件和供给/排放管路之间设有连接件,还设有一马达(12),用于所述可旋转阀部件的分度运动,所述马达通过传动装置连接到所述可旋转阀部件上,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装置包括所述转台的一圆形部件,所述可旋转阀部件被直接连接到所述转台上;所述传动装置包括齿形带或链(13);所述可旋转阀部件基本上位于与所述转台的圆形部件相同的平面上;阻尼传动装置(22)布置在所述可旋转阀部件和所述圆形盘之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马达包括伺服马达。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台和所述机架具有相互作用的位置确定装置。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台包括一直径为至少2m的圆板。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包括用于所述齿形带或链的张紧装置(15)。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台包括一圆形盘,所述旋转阀部件设置在所述圆形盘的中心内。”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1年8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2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及所附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给请求人,双方当事人分别当庭签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4的原件。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宣布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25日提交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不予接受,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0日提交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规定,予以接受,本案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1)以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2、3、4、5、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被附件2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由于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另外,附件11、12或13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传动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11、12或1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未公开的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2)以附件8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2、4、6、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5、7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另外,附件11、12或13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传动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和附件11、12或1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公开,未公开的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公开,或者被附件2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3)放弃附件4-7、9、10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3、11-14的真实性,对附件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于附件8,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4仅能证明在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时,即2011年8月11日,该学位论文处于公开状态,但无法证明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因此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请求人认为:该学位论文的封面标有2003年6月的字样,致谢落款日期为2003年5月21日,可以表明该学位论文于2003年6月公开。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可以在口头审理结束后7日内针对当庭转交的附件14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1年9月1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2011)厦证经字第9627号公证书,共10页复印件。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显示附件8的网络出版日为2005年01期,可见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另外,专利权人还就本专利与附件2和8相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对其在口头审理中的意见进行了归纳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修改权利要求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专利权人先后提交两次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其中于2011年8月25日提交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其权利要求1相当于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5和10的合并,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相当于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5、8和10的合并,然而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2,二者有从属关系,不符合上述关于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规定,因此,合议组不予接受。而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0日提交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是将权利要求1删除,将权利要求5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将权利要求10与9合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合议组予以接受。
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最终使用的证据为附件1-3、附件8和附件11-14,专利权人对附件1-3、11-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因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3、11-14的公开日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中文译文附件3’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3公开的内容以附件3’中文译文为准。
对于附件8,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4对于2011年8月11日进行的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其过程显示附件8处于公开状态,可以证明附件8在证据保全时已经处于公开状态,但是其无法证明附件8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即已公开。同时,附件8封面页和致谢落款的日期可以表明该论文的完成时间,但是完成时间和公开时间一般情况下并不一致,目前的证据还不能表明该学位论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处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状态。因此附件8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根据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4、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请求人对某项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的事实认定有误,那么基于该事实所得出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进行化学或物理处理的装置,其发明目的在于避免阀组件和转台的驱动分离,实现简单的设计制造,但仍然允许进行分度运动,该装置设有阀组件8,该阀组件8包括可旋转阀部件9和固定阀部件10,马达12通过传动装置连接所述可旋转阀部件9上,每一阀部件都具有孔口,所述孔口以变化的状态移动成彼此相对。
附件2公开了一种流体处理设备。其设有圆盘20(旋转构件)和圆盘21(辅助构件),圆盘上具有开口29和30,圆盘21上具有开口33、34和36、37。其中圆盘20以旋转定位的方式连接到轴7上,轴7上设有皮带轮8,皮带轮8连接到驱动电机10的皮带轮9上;围绕轴7设有轴套11,该轴套11相对于该轴7是可旋转的,借助电机14通过皮带轮12和13被驱动,圆盘21以旋转定位的方式连接到轴套11上。该设备的运转方式为:圆盘21以基本上和圆盘20相同的速度运动,开口29和30与开口33、34对准,经过一个预定的角度之后,圆盘20继续它的旋转,圆盘21的运动停止,通过该圆盘迅速地向回运动,从而开口29和30与开口36和37对准;然后圆盘21再次跟随圆盘20旋转,直到经过上述的角度,此后这种转位运动再次发生。
请求人认为:附件2中的圆盘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可旋转阀部件,圆盘2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固定阀部件。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固定阀部件是固定不动的,但是附件2中的圆盘21是可以动也可以不动的,因此附件2已经涵盖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固定阀部件固定不动,而附件2中的圆盘21先是同圆盘20一同转动,再停止,然后再向回运动,二者完全不同,无法对应。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固定阀部件与可旋转阀部件相对布置并连接到机架上”,由于机架是固定不动的,可见该固定阀部件也是固定不动的。而根据附件2说明书的记载,圆盘21先是与圆盘20一起转动,在经过一个预定的角度之后,圆盘21的运动停止,再迅速地向回运动,与圆盘20上的下一组开口对准。在设备运行时,圆盘21一直重复上述运动方式。由此可见,本专利中的固定阀部件与附件2中的圆盘21的运动方式不同。而这种运动方式的不同是由于本专利与附件2技术思路上的不同。根据本专利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部分的记载,本专利正是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阀组件和转台的驱动彼此分离”以及“必须在阀组件和转台之间提供柔性连接管路”从而导致“设计复杂、易损并昂贵”的问题,而提出了将阀组件分为固定不动的固定阀部件和可旋转阀部件的技术方案,从而取得了“可以以极其简单的设计制造但是仍然允许进行分度运动”的技术效果。附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正是本专利在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其记载的是圆盘20和21分别在各自的动力源和传动系统的带动下进行旋转,而没有给出在圆盘21固定不动的情况下也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可见,本专利中的固定阀部件与附件2中的圆盘21不同,构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以及由于其不具备新颖性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11、12或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以及以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属权利要求2-5、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由于附件8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因此本决定对以附件8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无效理由不予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200480026164.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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