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纸板起槽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纸板起槽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603
决定日:2011-10-26
委内编号:4W100976;4W1008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157015.9
申请日:2007-11-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请求人:吴崇燕第二请求人:曹臣明
授权公告日:2010-08-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自力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媛媛
参审员:孟超
国际分类号:B26D 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另一篇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则该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8月1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710157015.9、名称为“一种纸板起槽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11月15日,专利权人为陈自力。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纸板起槽机,具有机体(1),所述机体(1)具有工作平台(19)、横梁(6)、刀座(5)以及使纸板(18)移动的传动装置,刀座(5)安装在横梁(6)上,所述刀座(5)上设置有铣刀组件,该铣刀组件包括刀杆(4)和V型刀片(3),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平台分设为静止部与活动部,所述活动部工作平台为具有弧面的辊筒(20),所述辊筒(20)与使纸板(18)移动的传动装置传动连接,所述V型刀片(3)的刃口与辊筒(20)的辊面之间始终保持间隙,该间隙的大小可根据开槽深度位置可调,所述辊筒配装有使纸板在开槽时始终紧贴辊筒(20)圆弧面的纸板固定装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纸板起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使纸板在开槽时始终紧贴辊筒圆弧面的纸板固定装置包括窄平压带(16),窄平压带固定轮(13),所述窄平压带(16)绕装在窄平压带固定轮(13)上,所述窄平压带(16)的压纸面在工作时始终与辊筒(20)的二分之一圆弧面紧贴。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纸板起槽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使纸板在开槽时始终紧贴辊筒圆弧面的纸板固定装置包括气泵,所述辊筒(20)内设有空腔,所述辊筒(20)的辊面上设有均布的通气孔,所述空腔通过管路与气泵的吸气嘴接通。”
第一请求人吴崇燕于2011年06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一请求),案卷编号4W100976,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第一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以及附图公开的内容是无法实施本专利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使纸板移动的传动装置”以及“所述辊筒与使纸板移动的传动装置传动连接”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3从属于权利要求1,因此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10日受理了上述第一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二请求人曹臣明于2011年04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下称第二请求),案卷编号4W100864,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从整体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710157015.9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即本专利),共5页。
附件2:200520128151.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22日;
附件3:第二请求人声称的“200520128151.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影视资料光盘”,共1张;
附件4:网址为“www.pat2pdf.org 一个免费的专利搜索工具”的网页下载打印件及中文译文复印件,共6页;
附件5:美国专利US2680471说明书及中文译文复印件,共8页,其公开日为1954年06月08日;
附件6:《今日印刷》第11期封面页及一页广告页复印件,共 2页;
附件7:第二请求人声称的附件8的影视资料的截图复印件,共1页;
附件8:第二请求人声称的演示ZYHD780型电控刀混合式折页机的影视资料光盘A和B,共2张;
附件9:销售方为上海紫宏机械有限公司,为购货单位广州市奇先印刷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编号分别为No.05853640(开票日期2005年04月05日)及No.08924368(开票日期2006年02月07日)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10:第二请求人声称的奇先ZYHD780型电控刀折页机产品宣传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11:200410088794.8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公开日为2005年04月06日;
附件12:美国专利US4865679说明书及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5页,其公告日为1989年09月12日;
附件13:第二请求人声称的(2009)浙温知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处侵权设备的结构示意图复印件,共1页;
附件14:(2009)浙温知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共12页;
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工作平台的描述为:“分设为静止部和活动部”,这种描述没有具体技术架构或技术结构的内容,没有“从整体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因此,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的特征已经在附件2中有明确记载,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所述辊筒配套有使纸板在开槽时始终紧贴辊筒圆弧面的纸板固定装置”,而上述区别特征在附件5中已经公开,附件2和附件5经简单合并即可构成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附件6中的ZYHD780设备在附件7和附件8中均可以看出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附件9中的广州市奇先印刷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在附件10的宣传页中也公开了ZYHD780设备;附件11同样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除“所述辊筒配套有使纸板在开槽时始终紧贴辊筒圆弧面的纸板固定装置”以外的特征,将附件11与附件5和附件7、8记述的ZYHD780型电控刀混合式折页机中辊筒部分结合,也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及附件7、8中涉及的ZYHD780设备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所公开,所以权利要求1-3不具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19日受理了上述第二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1年05月18日针对第二请求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3是第二请求人自己画的一张图纸,附件14是一份判决书,这两份证据与本专利无关;附件1是本专利的公告文本,证明本专利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因此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且本专利对设备的具体结构已经描述得清清楚楚,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可以实施本专利;另外,第二请求人没有指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20条第几款的规定;本专利与附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平台分设为静止部与活动部,所述活动部工作平台为具有弧面的辊筒,……”,该区别特征能够使整机结构紧凑,减少占地空间,并能解决产生开槽偏移的技术问题,而附件5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领域,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能够延长密封时间,因此,附件5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5结合具有创造性;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附件3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所以附件3不能用作证据对本专利进行评价;附件6-10只能知道紫宏机械在销售折页机,但是无法证明该折页机的具体结构,也无法证明可以运用在开槽机领域,也没有披露“工作平台分设为静止部与活动部”的特征,因此,本专利相对附件2与附件6-10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附件11也没有披露“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平台分设为静止部与活动部,所述活动部工作平台为具有弧面的辊筒,……”的特征,因此将附件11与附件5或附件6-10结合,本专利也同样具有创造性;附件12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7月12日向专利权人以及第一、第二请求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9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且告知专利权人以及第一、第二请求人:案卷编号为4W100976的案件与案卷编号为4W100864的案件将合并审理。同时,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5月18日针对第二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22日针对第一请求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将平面式工作平台改为辊筒式工作平台,缩短了工作平台平面位置的长度,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因此说明书是非常清楚的,而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可以知道,工作平台有两个部分,一个是叠置纸板的部位,也就是静止部,另一个纸板开槽部位,也就是活动部,而以何种方式将纸板进行推送,与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毫无关联,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使纸板移动的传动装置,并不是功能性限定,因为说明书中明确指的就是带动辊筒转动的电机,第一请求人自己也认可推爪与传动装置是两个完全不相关的传动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3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8日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提交了答复意见,第二请求人认为,即使本专利经过了实审程序,但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时,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该专利无效;附件13在侵权诉讼时,经法律程序被专利权人确认为与第二请求人生产的产品结构相符;附件14已判决第二请求人认为相对有创造性的附件13的技术结构侵权,附件1、13、14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只需将附件4、5中的结构与附件2进行简单拼凑即可得到本专利;附件6-10与附件2相结合,影响了本专利的创造性;附件11、12的运用坚持请求书中的意见;附件4、5、1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地限定工作平台静止部和活动部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08月21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内容与2011年08月18日答复意见内容相同的意见陈述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以及第一、第二请求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1)专利权人以及第一、第二请求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22日针对第一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将第二请求人分别于2011年08月18日、2011年08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给予其一个月的书面答复期限;
(3)由于专利权人未提交修改,本次口头审理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审理基础;
(4)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附件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1、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附件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公开;
(5)第二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6、附件7、附件9、附件10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5、9、11、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5、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认为附件3光盘的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认为附件6的原件与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对附件6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附件7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附件8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附件9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附件10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附件10没有印刷日,不能作为评述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对附件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附件14发生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09月08日提交了请求变更通信地址的意见陈述。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09月29日提交了针对2011年09月08日口头审理中有关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有效性的补充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4日收到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针对2011年09月08日口头审理的补充意见,其陈述的意见与口头审理意见基本一致。
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29日提交了针对2011年09月08日口头审理的补充意见,其陈述的意见与口头审理意见基本一致。
第一请求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合议组当庭转送的文件予以书面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2、证据的认定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附件5和附件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2、附件5和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5、附件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没有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附件2、附件5和附件12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2、附件5和附件1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其中附件5、附件12以第二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所公开的内容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另一篇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则该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纸板起槽机,附件2公开了一种纸板加工设备(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纸板起槽机),特别是一种盒类纸板V型开槽设备的刀具装置及传动机构(刀具装置及传动机构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机体),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是第4页第8行-第5页最后一行,附图2):所述刀具装置包括菱形刀片1、刀片压板2、刀片座3、刀杆5、T型导轨6、刀杆座9(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刀座)、直线轨道座7、横梁8(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横梁)、调节螺钉10、小方块11、T型螺母12、直线轨道13、底板14;刀杆5嵌在刀杆座9的作为上下导轨的凹槽中,刀杆座9的下方固设有带螺孔的底板14,螺孔内设有一调节螺钉10,调节螺钉10与刀杆5的底部活动连接,当旋动调节螺钉10时可使刀杆5上下移动或固定,菱形刀片1也随之上下移动或固定;刀杆座9侧部固设有直线轨道座7和T型螺母12,横梁8上固设有直线轨道13和T型导轨6,直线轨道座7设在直线轨道13上,T型螺母12设在T型导轨6上(从以上可以得出刀杆座9安装在横梁8上,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刀座安装在横梁上),使刀杆5(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刀杆)可沿直线轨道13和T型导轨6前后移动或固定,菱形刀片1(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V型刀片)也随之前后移动或固定(从以上可以得出刀杆5、菱形刀片1等构成权利要求1的铣刀组件);所述传动机构(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使纸板移动的传动装置)由前后各一对夹辊组成,该夹辊的上方是胶辊16、17,下方为钢辊18、19,两胶辊16、17的中间设有一钢辊20,钢辊20的下方为长条托纸板21(钢辊和长条托纸板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工作平台,其中长条托纸板对应于工作平台的静止部,转动的钢辊对应于工作平台的活动部,钢辊20对应于具有弧面的辊筒,并且辊筒与传动机构传动连接),该长条托纸板21侧边刚好位于中间钢辊20的下方,且与此辊轴心线平行,并与菱形刀片1之间有一间隙,长条托纸板上设有被加工的纸板;使用时,使刀杆升降调至菱形刀片的刀尖与上辊之间的间隙为0.2mm之间,且由浅入深进行微调至所要求的标准(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刀片的倒扣与辊筒的辊面之间始终保持间隙,该间隙的大小可根据开槽深度位置可调)。
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附件2没有公开“所述辊筒配装有使纸板在开槽时始终紧贴辊筒圆弧面的纸板固定装置”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设置固定装置,使得加工开槽的纸板采用始终紧贴辊筒圆弧面的工作方式,从而纸板不易发生偏移现象,以利于开槽的平整准确性。
附件5公开了一种热压密封设备,其提供了一种简易、紧凑、高效的改进的设备,以快速横向密封前进中的可热密封膜材料管或层状带的需要密封的部位,并具体公开了这样一种固定装置的结构(参见中文译文第1页第2段、第2页倒数第1段-第4页倒数第2段,附图1):管5通过任何合适的方式相继被提供到供料输送器6,从供料输送器6它们被纵向地定时接连地沿切线输送到拱形路径,所述路径以合适的方式,例如鼓7的周围,而形成,工件例如一个横向加热件或栏栅8,被支撑在鼓7上,并且设置成与纵向前进的带的逐个节段相配合,以作用于节段一端的局部位置,从而贯穿每个节段5沿着形成在鼓7的圆周面的拱形路径而行进过程的始终横向加热,同时工件例如柔性皮带或连续皮带9在前进的节段的相反于加热工件的另一侧提供弹性力,皮带9是柔性的并且优选为有些弹性的,该带优选通过适当的方式,例如从一个驱动辊16转向到辊17的方式驱动,以这种方式,为的是保持与皮带5一边或内层在从始至终的加热操作中接触,从而从每一个加热件8的相反面同时施加的弹性力贯穿该加热部件与带接触的整个阶段,该装置相当紧凑、耐用并且结构简单,所有的部件可很容易地组装以进行检查、调整、替换和/或修理。因此,附件5公开了一种由皮带9、驱动辊16和辊17构成的使得被热密封的材料始终紧贴鼓7圆弧面的固定装置,该固定装置在附件5中的作用也是使得被密封加工的材料不易发生偏移现象,从而有利于被密封加工。因此,附件5给出了结合到附件2以使得被加工的材料不易发生偏移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5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5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没有与附件2结合的技术启示;(2)附件2中没有公开“所述工作平台分设为静止部与活动部”的特征,本专利还解决了结构紧凑、缩小占地空间的技术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于发明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具体到本案,虽然本专利和附件2的所涉及的领域为纸板起槽设备,附件5的所涉及的领域为对热塑性膜材料密封的设备,但是两者都是具体应用于对片材进行加工的设备,因此,两者属于相近或相关的领域;其次,附件5中由皮带9、驱动辊16和辊17构成的固定装置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使得被加工的材料不易发生偏移,因此附件5与附件2具有结合的技术启示;(2)首先,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工作平台的静止部与活动部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进行限定,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常进行切削加工的部位即为工作平台,而附件2中已经公开了对纸板进行加工的由钢辊20以及长条托纸板21的构成切削加工部位的特征,其中长条托纸板21即为在切削加工时静止不动的工作平台,钢辊20即为在切削加工时活动的工作平台;其次,附件5中已经明确公开了“本发明最根本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简易、紧凑、高效的改进的设备”(参见附件5中文译文第1页第2段)、“该装置相当紧凑、耐用并且结构简单”(参见附件5中文译文第4页第2段)的特征,也就是说,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5与附件2结合后,必然可以得到结构紧凑的工作平台。因此,专利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纸板固定装置包括窄平压带(16),窄平压带固定轮(13),所述窄平压带(16)绕装在窄平压带固定轮(13)上,所述窄平压带(16)的压纸面在工作时始终与辊筒(20)的二分之一圆弧面紧贴。参见权利要求1中的评述可知,附件5中公开的皮带9即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窄平压带16,辊17即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窄平压带固定轮13,皮带9的工作面在工作时始终与鼓7的二分之一圆弧面紧贴(参见附件5中文译文第3页最后一段,附图1),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5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5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纸板固定装置包括气泵,辊筒内设有空腔,辊筒的辊面上设有均布的通气孔,空腔通过管路与气泵的吸气嘴接通的特征,上述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气泵产生的巨大吸附力,使得纸板在工作时被牢牢地吸附在辊筒的表面。但是,附件12公开了一种用于向片状包装材料涂布胶粘剂的设备,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附件12中文译文第3页倒数第2段、附图2):辊8由一个与轴9相结合的中空圆柱形裙筒28(对应于权利要求3的辊筒)组成,并且在其表面上设有径向孔29(对应于权利要求3的通气孔,一个固定圆柱形元件30设置在裙筒28内部并与其内表面之间呈密封状态,圆柱形元件30的周表面,以已知的方式在其基本整个宽度上设置连接到抽吸源(对应于权利要求3的气泵)的凹槽31(对应于权利要求3空腔),孔29贯穿裙筒28通过抽吸力接收和保持由推送装置22供应的空白纸板1,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2公开,并且上述特征在附件12中的作用也是通过吸附力使得纸板在工作时牢固地吸附在辊面上。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得到技术启示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条规定的结论,本决定对其它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不再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10157015.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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