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盒(汝窑通用包装盒)
=0903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04
决定日:2011-10-31
委内编号:6W1008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083658.3
申请日:2009-07-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桂积
授权公告日:2010-03-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徐结根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瞿怡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1、虽然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先后针对同一网站进行了公证,都是真实记载了当时的情况,但两次公证书中所反映出的内容相差甚多,在专利权人提出反证,请求人又未通过当庭上网演示的方式确认其来源可靠或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合议组不能确认附件1和附件2公证书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2、虽然商业网站会根据厂家的需要不断更换网页中商品或其上的价格,但对一些因销售所需的必有的选项不会进行更换。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3月10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0930083658.3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名称为“包装盒(汝窑通用包装盒)”,申请日为2009年07月27日 ,专利权人是徐结根。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李桂积(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相同的外观设计公开使用,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茗茶网》下载的“恒福东道汝窑香瓣杯2入茶具正品精美包装盒”相关信息及图片打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从证据1中公开了“恒福东道汝窑香瓣杯2入茶具正品精美包装盒”图片,由销售记录可以看到,在2009年7月11日该产品已经销售,该图片公开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相同,应该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2011年1月12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附件作为补充证据,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中信内民证字00264号”公证书复印件,公证日期为2011年1月7日,共56页;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中信内民证字00265号”公证书复印件,公证日期为2011年1月7日,共81页。经合议组核实,合议组所收到的该证据少登录过程的第4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第00264号公证书中保全了“中国茗茶网”网页内容,“中国茗茶网”是一家专业茶业、茶具销售网店,网页中记载的“恒福东道汝窑香瓣杯2入茶具”最早销售记录为2009年7月11日;“恒福东道汝窑新品―晨香侧杯1壶5杯茶具组”最早销售记录为2009年7月4日;“恒福东道汝窑梅颂杯6入(陶瓷茶具)” 最早销售记录为2009年5月22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附件2第00265号公证书中武汉市都市宝贝商贸有限公司“都市宝贝网”公开的网页内容,发帖人陈曦发布恒福东道汝窑茶具的销售信息最早时间为2008年9月7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将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2分别相比较,其包装盒形状相同,各视图上图案、图案位置、文字均相同,在整体外观上具有相同的视觉效果,包装盒主体颜色的略微差异仅为在整体外观相同或近似情况下的细微差别。
2011年1月25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反证:
反证1:http://www.ebtea.com/product-3265.html网页页面打印件,共5页;
反证2: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共1页。
专利权人认为,专利权人按照请求人公证书中所示步骤操作进入到“中国茗茶网”页面,未见请求人所指的“销售记录”;且纵观证据1的所有信息,未见其上所示图片的相关发布时间(没有网页发布日期),销售记录日期与原网页不符,也没有正规的销售发票及实物产品证明该销售真实存在,专利权人不予认可证据1内容的真实性,应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7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转送请求人,将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转送专利权人。同日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针对2011年05月20日转文通知书的答辩意见及反证(编号续前),
反证3:(2011)南公证内字第24994号公证书复印件,共44页;
反证4:(2011)南公证内字第24995号公证书复印件,共8页。
专利权人认为,公证书只能证明在2011年1月6日点击网页行为的真实性,并不能证明网页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专利权人按照请求人公证书中所示步骤操作所看到的网页内容,于2011年6月17日也向广东省南方公证处申请作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从专利权人的第24994号公证书(反证3)中未出现请求人第00264号公证书中第7步所示“恒福东道汝窑梅颂杯6入(陶瓷茶具)”记录,既没有相应的通道点击进入,也就无请求人第00264号公证书的第10步操作之说,未出现第8和9步所述页面的“销售记录”栏,也未看到任何有关销售日期的记录。专利权人因请求人第00265号公证书的第6至80页所显示的同一网址,故专利权人第24995号公证书(反证4)第三步直接在IE地址栏中输入该网址进入,可以看到网页中提示“无法显示网页”的显示。因此,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市场上公开使用、销售的证据,应当维持本专利有效。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反证转送请求人,针对当庭转送的文件请求人要求有一周的答复期限。
⑴请求人当庭明确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在先公开使用)的规定,声明鉴于证据1与附件1中部分内容重复,放弃证据1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以附件1和附件2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并提交了附件1和附件2公证书的原件,另外请求人还提交了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的有关“我爱都市宝贝”网站备案信息(共1页),还提交了自称是从“中国茗茶网”和“都市宝贝”网上打印的包装盒彩色打印件(共7页)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3和反证4公证书的原件;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公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认可。
⑵请求人认为,“中国茗茶网”是专业销售茶叶和茶具的网站,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销售了与本专利相近似的茶具包装盒;“我爱都市宝贝”网站从2005年12月就开始使用,是以发帖的形式对网站进行宣传的网页,具体公开的时间应是发帖的时间:“2008年9月7日21:17”,公开的是包装盒的正视图(本专利的仰视图),虽然该网站是个人的网站,但请求人与其无关系;
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认为在第00265号公证书中缺第4页,请求人所辩称的“中国茗茶网”网站上的“销售记录”和“我爱都市宝贝”网页都是不可见的,其附件1、附件2上记载的内容与专利权人提交反证的内容均不一致,并要求请求人当庭进行演示;专利权人还认为,网络证据以发布时间为准,发帖时间是不能作为证据进行采纳;
⑷请求人辩称网页上的内容是随时更新的,请求人已经以公证书的形式固定了相关内容;而附件1和附件2所涉及的网站在证据交换之后均无法登录,因此,拒绝当庭进行附件1、附件2公证书中记载内容的网页登录演示;
⑸合议组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彩色打印图片只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双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中国茗茶网”上包装盒为相同的外观设计,与“我爱都市宝贝”网上包装盒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针对合议组当庭转送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请求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中信内民证字00264号”公证书复印件,附件2是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中信内民证字00265号”公证书复印件,附件1和附件2公证日期均为2011年1月7日,经合议组核实,合议组所收到的附件2少登录过程的第4页。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是http://www.ebtea.com/product-3265.html网页页面打印件,反证3是(2011)南公证内字第24994号公证书,反证4是(2011)南公证内字第24995号公证书。在口头审理时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提交了证据原件,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均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针对反证3和反证4请求人逾期未答复。
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1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3中含有反证1的内容,是对反证1的进一步公证,反证2是本专利证书复印件,用以证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不再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3、反证4分别是根据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2中所记载的网站进行的再次公证。
合议组认为:附件1和附件2,反证3和反证4均为公证机关就证据保全过程所进行的公证,原件上均有公证员的签名和公证机关的公章,从证据形式上看,其真实性均可以确认,合议组对其均予以采纳,在综合审查上述证据的基础上,认定请求人的主张是否足以得到证据的支持。
2.1关于“中国茗茶网”的公开
请求人认为,“中国茗茶网”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销售了与本专利相近似的茶具包装盒,以附件1支持该主张。专利权人针对该主张提交了反证3,证明该主张不能成立。
经查,附件1中载明:请求人通过“www.baidu.com”、输入“中国茗茶网”、点击 “中国茗茶网-专业,领先的茶叶,茶具购物网【难得壶茶清茶趣 品茶忆…】”、点击 “东道汝窑”、点击 “2”、点击 “恒福东道汝窑香瓣杯2入茶具”、点击 “恒福东道汝窑新品―晨香侧杯1壶5杯茶具组”、点击 “恒福东道汝窑梅颂杯6入(陶瓷茶具)”的登录打印过程。在网页第26页 “恒福东道汝窑香瓣杯2入茶具”图片的右下方“购买数量”栏中记载有“购买数量 1 收藏此商品”字样,在图片的下方记载有“商品详情 相关商品 销售记录 商品评论(0)”的字样(并列排列),在第34页相关商品图片的下方“销售记录”栏中记载有三条销售信息,其中最早销售记录为2009年7月11日;第37页“恒福东道汝窑新品―晨香侧杯1壶5杯茶具组”图片的右下方“购买数量”栏中记载有“购买数量 1 收藏此商品”字样,第38页图片的右侧记载有“商品详情 相关商品 销售记录 商品评论(0)”的字样(分3行排列),第45页相关商品图片的下方“销售记录”栏中记载有七条销售信息,其中最早销售记录为2009年7月4日;“第48页“恒福东道汝窑梅颂杯6入(陶瓷茶具)” 的右下方“购买数量”栏中记载有“购买数量 1 收藏此商品”字样,在图片的下方记载有“商品详情 相关商品 销售记录 商品评论(0)”的字样(并列排列),第53页相关商品图片的下方“销售记录”栏中记载有二条销售信息,其中最早销售记录为2009年5月22日。
反证3中载明:专利权人通过“Baidu 百度”、输入“中国茗茶网”、点击 “中国茗茶网-专业,领先的茶叶,茶具购物网【难得壶茶清茶趣 品茶忆…】”、点击 “东道汝窑”、点击 “下一页”、点击 “恒福东道汝窑香瓣杯2入茶具”、点击 “恒福东道汝窑新品―晨香侧杯1壶5杯茶具组” 的登录打印过程。在网页第26页 “恒福东道汝窑香瓣杯2入茶具”图片的右下方“购买数量”栏中记载有“购买数量 1 立刻购买 加入购物车 收藏此商品”字样,在图片的下方记载有“商品详情 相关商品 商品评论(0)”的字样(并列排列),第32页相关商品图片的下方无“销售记录”栏;第37页“恒福东道汝窑新品―晨香侧杯1壶5杯茶具组”图片的右下方“购买数量”栏中记载有“购买数量 1 立刻购买 加入购物车 收藏此商品”字样,第38页图片的右侧记载有“商品详情 相关商品 销售记录 商品评论(0)”的字样(并列排列),第41页相关商品图片的下方无“销售记录”栏,反证3中无“恒福东道汝窑梅颂杯6入(陶瓷茶具)”的记载。
“恒福东道汝窑香瓣杯2入茶具”、“恒福东道汝窑新品―晨香侧杯1壶5杯茶具组” 在附件1和反证3中均无图片的上传时间,“恒福东道汝窑梅颂杯6入(陶瓷茶具)”在附件1中无图片的上传时间。请求人主张通过销售记录中的销售日期证明在先公开使用的时间。
附件1与反证3页面记载的信息不同主要在于,① 在“商品详情 相关商品 销售记录 商品评论(0)”栏中反证3无“销售记录”标记,也无“销售记录”栏的信息,本专利有“销售记录”标记及“销售记录”栏的信息;②在“购买数量”栏中,本专利只记载有“购买数量 1 收藏此商品”,无“立刻购买 加入购物车”的选项,而反证3有“立刻购买 加入购物车”的选项;③本专利关于“商品详情 相关商品 销售记录 商品评论(0)”栏所排列的位置和方式不同。
合议组认为:“中国茗茶网”是专业销售茶叶和茶具的商业网站,其建网站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商品,通常是为不同厂家销售商品搭设的平台,根据此类网站的作法,必然会设定“立刻购买 加入购物车”的确定购买选项,否则,购买者无法通知网站进行购物,而附件1却有悖常规无此选项,却销售出商品,相反在反证3中又出现了该确定购买的选项标记;另在附件1中有“销售记录”标记及“销售记录”栏的信息,在反证3中却无从可查,合议组认为,虽然该类网站会根据厂家的需要不断更换网页中商品或其上的价格,但对一些因销售所需的必有的选项不会进行更换;从附件1公证书登录的过程看,是在公证处人员监督下,由请求人直接操作,为请求人在登录百度后,直接输入“中国茗茶网”,对深层链接页面进行直接公证,从附件1和反证3公证书内载明的内容看,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针对同一网站分别先后进行了公证,虽然都是真实记载了当时的情况,但两次公证书中所反映出的内容相差甚多,特别是有关购买者确定购买的选项标记的缺失。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请求人未通过当庭上网演示的方式确认其来源可靠,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对附件1予以佐证。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证书所记载内容尚不足以支持请求人的主张。
2.2关于“都市宝贝”网站的公开
请求人认为,“我爱都市宝贝”网站公开了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具体公开的时间应是发帖的时间:“2008年9月7日21:17”,以附件2支持该主张。专利权人针对该主张提交了反证4,证明该主张不能成立。附件2中载明:请求人通过登录“www.baidu.com”、、输入“武汉市都市宝贝商贸有限公司”、点击“武汉市都市宝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zippo|瑞士军刀|烟具|酒具|刀具|…”、点击“【都市宝贝】时尚酷玩”、点击“2”、点击“【恒福东道=汝窑】”(第16页)的登录打印过程。该网站的信息是以发帖的形式对网站进行宣传的网页,在第17页显示了“发表于2008年9月7日21:17 只看该作者”字样,第22页显示了“【恒福】东道=汝窑观照对杯组2入(天青)”包装盒图片;第35、45、47、61、66、71页上也分别显示了内置茶具不等的包装盒,其发布时间均晚于第17页包装盒的时间,其发布人均为陈曦,从请求人当庭提交的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的有关“我爱都市宝贝”网站备案信息中可得知该网站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对此,请求人辩称虽然该网站是个人的网站,但请求人与其无关系。
反证4中载明:专利权人通过附件2中所示网址登录“百度”、输入“武汉市都市宝贝商贸有限公司”、输入“www.5icitybaby.com”,第5页记录“无法显示网页”的登录打印过程。
经合议组核实,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未提交其内的第4页,经核查当庭提交的该附件原件附件有第4页,其内为通过“百度”搜索到的网站名录,第一个为“武汉市都市宝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zippo|瑞士军刀|烟具|酒具|刀具|…”。在核实中合议组还发现在附件2第8页的第一行记载有“版块 武汉弹弓俱乐部 版主:段王爷 主题 5 帖数 42 最后发表 ugg broome boots 5511 The snakr’s eyes fby 匿名-1970-5-31 01:47”的字样。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4中所输入的“www.5icitybaby.com”网址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中所显示的网址相同。
合议组认为,“都市宝贝”网站为个人性质的网站,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的证明力较低,且在第8页中所记载的日期与该网站成立日期不符,在1970年国内尚无互联网,在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请求人又未通过当庭上网演示的方式确认其来源可靠或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合议组认为,附件2公证书所记载内容不足以支持请求人的上述主张。
综上所述,虽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辩称在本案无效程序交换证据后,就无法登录网页,但在口头审理后的答辩期内,其也未就反证3和反证4进行答复及递交足以否定反证3和反证4的证据,由于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能支持其无效宣告理由,故其无效宣告请求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930083658.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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