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的制造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O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05
决定日:2011-11-02
委内编号:4W1007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27667.1
申请日:2005-07-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政大
授权公告日:2009-12-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尼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赵步真
国际分类号:B31B 39/00,B31B 4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或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2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O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的制造方法”的第200510027667.1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07月11日,专利权人为上海尼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O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包装袋由四层树脂薄膜组成,经过一系列热封设备的局部热封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四层树脂薄膜包括第一层树脂薄膜、第四层树脂薄膜两张较宽的树脂薄膜和第二层树脂薄膜、第三层树脂薄膜两张较窄的树脂薄膜,其中第二层树脂薄膜内表面局部带有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且在印刷时第二层树脂薄膜的内表面局部需要经过电晕处理,同时必须能够实现在热封时使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之间形成一个虚假的热封,不至于使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粘结在一起;第一层树脂薄膜和第四层树脂薄膜分别放在上下表层,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放在中间层,重叠放好后经过第一热封、第二热封的热封和多条第三热封的热封,再经过第四热封、第五热封、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第四折叠线、第五折叠线和第六热封的热封,则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多个空间相连充气后形成立体空气包装材料;
所述的立体空气包装材料,经过断续的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第四折叠线、第五折叠线五条折叠线折叠配置后,进行局部的热封,经空气配给供应总管统一进入并经过分配通道进入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后,利用薄膜自身的粘性特点和空气压力的原理,使介质空气不能从中渗漏出来,并利用第二层树脂薄膜内表面局部带有印刷阻隔装置,使第一热封的底边部份与第五热封在印刷阻隔装置上的热封共同形成的部位为空虚的假热封的技术;充气时空气经过配给供应总管的开口进入并经过分配通道,顺利的进入每个空间,便形成了一个立体的空气包装材料,即为O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O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有断续的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第四折叠线和第五折叠线五条折叠线产生,断续状的折点四周未与第三热封接触,这样空气依然很容易进入空间;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第四折叠线和第五折叠线五条折叠线的存在,使立体空气包装材料可以实现对折、局部折叠和变形,更适合产品的多样性;所述的立体空气包装材料在第五热封和第一折叠线之间形成第一折叠面,在第一折叠线和第二折叠线之间形成第二折叠面,在第二折叠线和第三折叠线之间形成第三折叠面,在第三折叠线和第四折叠线之间形成第四折叠面,在第四折叠线和第五折叠线之间形成第五折叠面,在第五折叠线和第六热封之间形成第六折叠面,第六热封和树脂薄膜边缘形成一个余量面;将第一折叠面和第三折叠面对置,在第一折叠面和第三折叠面的底面存在第二折叠面;将第四折叠面和第六折叠面对置,在第四折叠面和第六折叠面的上面存在第五折叠面;第二折叠面和第五折叠面平行相对,将第一折叠面、第三折叠面、第二折叠面、第四折叠面、第六折叠面和第五折叠面通过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第四折叠线和第五折叠线折叠配置后,经过局部热封,形成一个可以存放物品的空间;在第一折叠面和第六折叠面的接头处并未进行热封,这样在该部位即形成一个物品很容易放入的开口部,第四折叠面、第五折叠面和第六折叠面共同形成此立体包装袋的封盖。”
针对上述专利权,陈政大(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证书号为M256361的中国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及专利公报,公告日为2005年02月01日,复印件共26页;
证据2:公开号为CN147804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02月25日,复印件共35页;
证据3:公开号为CN162036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05月25日,复印件共20页;
证据4:《塑料薄膜的印刷与复合》,陈昌杰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09月第2版,2006年03月第9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82-83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5:“采用电晕处理,改进薄膜表面质量”,张剑萍译,《塑料包装》,2001年,第11卷第3期,第58、63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6:特开2005-162269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2005年06月23日,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译文共12页;
证据7:第158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为2010年12月30日,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认为: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公开的密封袋(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8-21行,第9页第4-7、10-15行,第10页第4-5、9-10行,第11页第2-4、5-8行,图1-7)存在两个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采用树脂薄膜作为密封袋的材料,而证据1采用塑胶材质薄膜作为密封袋的材料;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第二层树脂薄膜的内表面局部进行电晕处理。所述区别特征1被证据3(参见权利要求1及附图3c)所公开,区别特征2的“电晕处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被证据4所公开,同样,证据5和7均可证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的技术手段。证据2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4的结合,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3和4的结合,证据1、2、3和5的结合,以及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第六热封和树脂薄膜边缘形成一个余量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证据2中也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和6的结合,证据1、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3和4的结合,以及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二)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记载的“特殊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d”,说明书未对其进行具体说明,对上述“特殊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d”所要求的“自粘膜本身的原料性能”也没有公开,此外,本专利也未对说明书第6页第6段第4-6行所述薄膜内表面自身的“特殊性能”进行具体说明,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热封的底边部份与第5热封在印刷阻隔装置上的热封共同形成的部位为空虚的假热封的技术”的内容不清楚,其中第一热封的底边部分不清楚,其底部仅是两个点,与第五热封C2在印刷阻隔装置上的热封共同形成的部位自然也是两个点结构,不能形成空虚的假热封,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此特征的描述再现其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
(一)证据1缺少相关的证据手续,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有证明效力。即使用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参见其说明书第6页第1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也存在下述区别特征A-D:
A、该包装袋由四层树脂薄膜组成,四层树脂薄膜包括第一层树脂薄膜、第四层树脂薄膜两张较宽的树脂薄膜和第二层树脂薄膜、第三层树脂薄膜两张较窄的树脂薄膜,其中第二层树脂薄膜内表面局部带有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且在印刷时第二层树脂薄膜的内表面局部需要经过电晕处理,同时必须能够实现在热封时使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之间形成一个虚假的热封,不至于使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粘结在一起;
B、第一层树脂薄膜和第四层树脂薄膜分别放在上下表层,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放在中间层,重叠放好后经过第一热封、第二热封的热封和多条第三热封的热封,再经过第四热封、第五热封、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第四折叠线、第五折叠线和第六热封的热封,则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多个空间相连充气后形成立体空气包装材料;
C、所述的立体空气包装材料,经过断续的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第四折叠线、第五折叠线五条折叠线折叠配置后,进行局部的热封,经空气配给供应总管统一进入并经过分配通道进入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后,利用薄膜自身的粘性特点和空气压力的原理,使介质空气不能从中渗漏出来;
D、利用第二层树脂薄膜内表面局部带有印刷阻隔装置,使第一热封的底边部份与第五热封在印刷阻隔装置上的热封共同形成的部位为空虚的假热封的技术。
上述区别特征均不能从证据1-6及现有技术中得到启示,因此,相对于证据1、3和4,或证据1、2和3,或证据1-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中第二折叠线、第四折叠线、第五折叠线等特征未被证据1披露,相应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在证据2-4以及6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3及4或6,或证据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二)本专利说明书对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所处的位置以及形成的方法作了详细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完全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自粘膜”,是指本身具有自粘性能的薄膜,该特殊性能已经清楚地表明,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利用第二层树脂薄膜内表面局部带有印刷阻隔装置,使第一热封的底边部份与第五热封在印刷阻隔装置上的热封共同形成的部位为空虚的假热封技术”在说明书第2页第12-13行得到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6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8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011年08月08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及其代理人以及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检索专用章的专利证号为M256361的中国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期为2005年02月01日,共21页;
证据4’,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印章和骑缝章的证明编号为2011-NLC-GCZM-331的文献复制证明及其附件:《塑料薄膜的印刷与复合》,陈昌杰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09月第2版,2004年09月第8次印刷,首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82-83页,共5页;
证据8: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印章和骑缝章的证明编号为2011-NLC-GCZM-340的文献复制证明及其附件:《聚乙烯树脂及其应用》,桂祖桐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230-233页,共10页。
请求人声称:上述证据1’为证据1的补充证据;证据4’作为证明证据4公开时间的补充证据,同时也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证明“电晕处理”为公知常识;证据8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薄膜的自粘性为公知常识;同时放弃证据3、5和6以及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合议组将请求人当庭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复印件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核实后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作为完善证据形式的证据1’缺少证据1的部分内容,请合议组代为核实证据1的真实性,而证据4由于没有原件也不认可其真实性,并提出证据8并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超出了举证期限,不应接受,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没有异议。
3、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早于2009年10月01日,应当适用2001年07月0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下简称为旧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不是依据2009年10月0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下称简称新法)提出,同时合议组允许请求人将依据新法提出的无效宣告的理由变更为旧法相应的无效宣告理由。据此,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以及证据的结合方式为:(1)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变更而来);(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使用证据4或4’以及证据8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变更后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理由,专利权人可在庭后7日内提交书面补充意见。
4、请求人表示,关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中的具体评述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此外,关于空气包装袋薄膜的自粘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8公开了“自粘性”的特征,并且树脂薄膜本身就具备自粘性,这属于公知常识;证据1附图7中气体入口处14充气时实现了气密性隐含公开了薄膜是具有粘性特点的。对此,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8超过了举证期限,现有技术中较多的薄膜没有自粘性,证据1也没有教导利用树脂薄膜的自粘性特点。
2011年08月10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变更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了补充意见,认为由于在第二层树脂薄膜内表面设有印刷阻隔装置,从而使第一热封a1的底边部分(即两条第一热封a1所形成的下端部)与第五热封c2在所述印刷阻隔装置上热封共同形成的气体分配通道,进入每个空间,因此,权利要求1清楚、简要地表述了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专利权人还认为,证据4的公开日应当依据印刷日认定为2006 年3月31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由于印刷时间与证据4不同,不是同一本书,属于新的证据,超出了举证期限;证据8是技术专业书籍或杂志,不属于公知常识的范围,超过了举证期限,虽然记载了聚乙烯薄膜的性能测试标准,但没有给出权利要求1中利用薄膜自身的粘性特点使介质空气不能渗漏出来的技术启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证据1-7,于口头审理时当庭提交了证据1’、证据4’和证据8,并放弃了证据3、5和6。
证据1、2为专利文献,证据4、4’和8为公开出版物,证据7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其中,证据1为中国台湾专利说明书及专利公报,证据1’是完善证据1法定形式的补充证据,其为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检索专用章的证据1中的说明书部分,经合议组核实,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专利权人对证据2、4’和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确认。
对于证据4,其为图书复印件,请求人未能提供原件,而是提供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印章的证据4’作为证据4的补充证据。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证据4和4’的版次相同,但印刷时间不同,属于不同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4的真实性,故合议组对证据4不予采信。
对于证据4’和8,专利权人认为其提交日超出了举证期限,合议组认为: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3章第4.3.1节关于请求人举证期限的规定,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适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举证期限,在证据4’的序言部分第2段第2行提及该书是以上海包装协会塑料专业包装委员会举办的培训班的讲稿为基本蓝本撰写的,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中的教科书,因此证据4’于口审当庭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提交并未超出举证期限;而证据8为专业技术书籍,并不属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不能适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举证期限,且该证据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交的,已超出举证期限,因此,对证据8不予接受。证据1、2和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7的发文日为2010年12月30日,因此,不能作为现有技术使用,只能用于证明请求人所主张的相关事实。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第一热封的底边部份与第五热封在印刷阻隔装置上的热封共同形成的部位为空虚的假热封的技术”不清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此特征的描述再现其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热封是一条热封线,依据说明书第6页最后1段-第7页第6行和附图5,第一热封线a1的底边部份是与第五热封线c2相接的端部,由于第二层树脂薄膜2a的内表面局部带有印刷阻隔装置d, a1与c2在印刷阻隔装置上的热封实际上是将薄膜2a和薄膜1、薄膜2b和薄膜3分别热封在一起,而薄膜2a和2b之间并未形成热封,即形成了假热封,因此第一热封a1的底边部份与第五热封c2在所述印刷阻隔装置上热封使得薄膜2a和2b之间共同形成了气体分配通道,空气由此进入空间B从而充满整个B空间。由此可见,说明书的上述内容已经对形成假热封的部位以及形成假热封的技术手段进行了清楚地描述,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内容,完全能够清楚地理解假热封形成的部位、方式和结构,其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指出,说明书中未对“特殊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d”进行具体说明;对印刷阻隔装置d所要求的“自粘膜本身的原料性能”也没有公开;对说明书第6页第6段第4-6行所述薄膜内表面自身的“特殊性能”也没有具体说明,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合议组认为,对于上述“特殊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d”,说明书第4页第14-19行相应描述了“其中第二层树脂薄膜2a为内表面局部带有特殊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d,且在印刷时对该内表面局部需进行电晕等一系列处理,对印刷的介质也有很特殊的专业要求,必须能够在热封时使第二层树脂薄膜2a与第三层树脂薄膜2b之间形成一个虚假的热封,不至于使第二层树脂薄膜2a与第三层树脂薄膜2b粘结在一起”,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能够理解,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设置在薄膜2a的内表面局部,并且采用在其上印刷适合的耐热印刷介质以达到在热封时的高温下能够防止薄膜粘结的效果,依据本领域的一般技术知识并不存在实现该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的技术障碍;对于印刷阻隔装置d所要求的“自粘膜本身的原料性能”,在说明书第3页第6段第4-6行提及“当停止充气时,2a和2b之间的缝隙,由于薄膜内表面自身的特殊性能而自动的吸附在一起……从而使进入的空气无法从每个B内渗漏出来”,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所述自粘膜本身的原料性能即为薄膜能够自动吸附的特性,其可用于增强密封性以防止空气渗漏,同样地,上述薄膜内表面自身的“特殊性能”也是指薄膜能够自动吸附的特性。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的描述以及本领域的常规知识能够理解上述技术术语,并不存在制备本专利所述空气立体包装袋的技术障碍,因此,依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即说明书对本专利进行了清楚、完整地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或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I、权利要求1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O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的制造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用于证明“电晕处理”为公知常识。
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强化式气体包装袋以及制造该气体包装袋的方法,其中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气体包装袋(1)由复数个气室(10)、(10)…连结而成,气室(10)是由四层薄膜组成,分别为上膜(21)、上气阀膜(25)、下气阀膜(26)、下膜(22)等,该四层膜是由例如塑胶材质制成的薄膜,从附图中还显示上膜(21)和下膜(22)放在上下表层,上气阀膜(25)和下气阀膜(26)放在中间层(参见说明书第8页实施方法部分及附图3-5);气室(10)的两侧分别各设有一条热封线(31)、(31),将四层膜热封在一起,而于该热封线31的顶端,气室(10)的开口(50)处的一侧形成两条热封线(37)、(38),开口(50)之另一侧形成另一条热封线(40),热封线(37)、(40)是将上膜(21)与下膜(22)两层热封在一起,与两侧的热封线(31)共同将气室(10)形成一密封空间,而热封线(38)则位于气室(10)的开口处,亦是将上膜(21)与下膜(22)两层热封在一起,其与热封线(37)共同界定一个气体入口部(14)(参见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3行至第9页第7行);其中,每一个气室(10)的气体入口部(14)是互相连通,气体可由进气口(2)进入(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7-8行);为避免上、下气阀膜(25)、(26)在压制热封线之制造过程中热封在一起,因此在上、下气阀膜(25)、(26)间设一耐热印刷(33),使入气口(35)不会热封在一起,以方便充气操作之进行(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2-16行及附图1、3-6);气室(10)设有折叠线(41)、(42)、(43)、(44),当强化式气体包装袋(1)充气后,可循着该等折叠线(41)、(42)、(43)、(44)折叠,将该包装袋弯折成一立体形态(参见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3-6行);当气室(10)内气体压力推压上、下气阀膜(25)及下气阀膜(26)紧贴于上膜(21)时,将封闭气室(10)之入气口(35),而形成气密,防止气室(10)内之气体逃逸(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2-4行)。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首先,证据1公开的气体包装袋包括上膜(21)、下膜(22)、上气阀膜(25)和下气阀膜(26),这四层薄膜构成了气体包装袋的主体结构,构成四层薄膜的材质为塑胶,其属于树脂材料,并且,从附图3中显示,上、下气阀膜(25)、(26)夹置于上、下膜(21)、(22)之间,耐热印刷(33)设置于上、下气阀膜(25)、(26)之间且具有防热封(即耐高温粘结)作用;另外,从附图4、5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上、下气阀膜(25)、(26)窄于上、下膜(21)、(22),因此,证据1中的上膜(2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层树脂薄膜,下膜(2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四层树脂薄膜,上气阀膜(25)、下气阀膜(26)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层、第三层树脂薄膜,耐热印刷(3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也就是说,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该包装袋由四层树脂薄膜组成,经过一系列热封设备的局部热封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四层树脂薄膜包括第一层树脂薄膜、第四层树脂薄膜两张较宽的树脂薄膜和第二层树脂薄膜、第三层树脂薄膜两张较窄的树脂薄膜,其中第二层树脂薄膜的内表面局部带有耐高温防粘印刷阻隔装置”以及“第一层树脂薄膜和第四层树脂薄膜放在上下表层,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放在中间层”。
其次,证据1的附图1显示了热封线(31)、(37)、(38)、(40)的位置,可以看到其存在于多处,并且,根据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和附图1,热封线(31)、(37)、(38)、(40)形成了多个空间相连的气室(10),因此,多处热封线(31)、(38)、(37)、(40)相当于本专利中形成存放介质空气空间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热封,热封线(41)、(42)、(43)、(4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折叠线,该气室(10)相当于可以存放空气介质的空间,而气体入口部(14)作为向各气室(10)进行充气的总管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配给供应总管。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再经过多条第三热封的热封,再经过第四热封、第五热封、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第四折叠线和第六热封的热封,形成一个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多个空间相连充气后形成立体空气包装材料”;以及“所述的立体空气包装材料,经过断续的第一折叠线、第二折叠线、第三折叠线和第四折叠线四条折叠线折叠配置后,进行局部的热封”,但未公开第一、第二热封线。
再次,在证据1中,当气体由气体包装之进气口(2)进入后,即可循着气体入口部(14)对各个气室(10)进行充气操作(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7-8行,图7),由此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充气时空气经过配给供应总管的开口进入并经过分配通道,顺利的进入每个空间,便形成了一个立体的空气包装材料”。
最后,在证据1中,当气室(10)内气体压力推压上、下气阀膜(25)及下气阀膜(26)紧贴于上膜(21)时,将封闭气室(10)之入气口(35),而形成气密,防止气室(10)内之气体逃逸(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2-4行),由此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中“经空气配给供应总管统一进入并经过分配通道进入可以存放介质空气的空间后,利用……空气压力的原理使介质空气不能从中渗漏出来”,但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利用薄膜自身的粘性特点的原理”。
如上所述,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上述技术方案进行比较,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披露,而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在印刷时第二层树脂薄膜的内表面局部需要经过电晕处理,同时必须能够实现在热封时使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之间形成一个虚假的热封,不至于使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粘结在一起;②重叠放好后经过第一热封、第二热封的热封;③利用薄膜自身的粘性特点的原理,使介质空气不能从中渗漏出来;④利用第二层树脂薄膜内表面局部带有印刷阻隔装置,使第一热封的底边部份与第五热封在印刷阻隔装置上的热封为假热封;⑤包装袋为O形。依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所述,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耐挤压、抗震动、抗摔跌和缓冲等优良的综合防护性能的O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的制造方法,如说明书第6页第1-2段所述,充气后包装袋可以形成自动封盖,物品在袋中的六个表平面受到全方位的保护,包装更简洁美观,具有优良的综合防护性能,可以作为物品的填充包装材料,物品的局部或重要部位的隔垫板和物品全方面的外包装用。
对于区别特征③,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附图4中的箭头所示空气压力方向、附图5所示的在气囊中形成的空气压力、附图7中气体入口处14充气时实现了气密性都是利用了树脂薄膜的自粘性和空气压力达到阻隔气体的效果,且树脂薄膜本身就具备自粘性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特征③解决了空气包装袋领域中使空气包装袋的内层树脂薄膜之间粘贴更紧密的技术问题,取得了更好的自封闭性能与密封性能的技术效果。首先,证据1的说明书对气室(10)密闭的原理时提到“当气室(10)内气体压力推压上、下气阀膜(25)及下气阀膜(26)紧贴于上膜(21)时,将封闭气室(10)之入气口(35),而形成气密,防止气室(10)内之气体逃逸”(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2-4行),明确教导了证据1的技术方案利用的是气囊中空气压力的作用达到阻隔气体的效果,并没有公开上、下气阀膜本身具有自粘性,结合证据1中的上述附图也不能显示出树脂薄膜具备自粘性,因此从证据1中不能得到如本专利所述利用了树脂薄膜自粘性的教导;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了解的是,大多数的树脂薄膜,例如日常生活中所用的塑料包装袋,其本身在常温下并不具有自粘性,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使空气包装袋内的气阀薄膜具有自粘性从而提高空气包装袋的密封性能已被广泛采用,因此,上述区别特征③既未被证据1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②,如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所述,第二层树脂薄膜和第三层树脂薄膜在第一热封与第二热封的作用下热封在一起形成通道a,并形成一个密封的空间体;对于区别特征⑤,包装袋设置为O形可以形成自动封盖,使物品在袋中的六个表平面受到全方位的保护,包装更简洁美观,然而,所述区别特征②和⑤既未被证据1公开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它们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从证据1和现有技术中不能获得引入上述区别特征②、③和⑤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本专利的制备方法获得了具有耐挤压、抗震动、抗摔跌和缓冲等优良的综合防护性能的空气立体包装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II、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O型自粘膜回绝空气立体包装袋的制造方法,进一步限定了所示可存放介质空间的结构特征。
(i)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如上文所述,由于权利要求1与证据1中存在上述区别特征②、③和⑤而使得其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在此基础上,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是非显而易见的,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ii)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合议组查明,证据2公开了一种缓冲包装袋(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8-17行,附图1-3、5和8),并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②、③和⑤,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2中也不能获得引入上述区别特征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是非显而易见的,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10027667.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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