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装饰品挂件(铜珠网一)
=110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498
决定日:2011-11-01
委内编号:6W1010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050383.9
申请日:2008-06-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谢件生
授权公告日:2009-06-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胡景森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杨凤云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外观设计产品时通常会更加关注使用状态下能够看到的部位,能够看到的部位相对于使用状态下看不到的部位具有更显著的视觉影响。尽管本专利与证据在所述铜珠网上各横排、竖排的铜珠个数及铜珠的总数量不同,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所述铜珠网可根据具体需要裁剪成适当的尺寸和形状,前述区别不会对相关消费者产生显著的视觉效果影响。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6月24日授权公告的第200830050383.9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产品名称为“装饰品挂件(铜珠网一)”,申请日是2008年06月05日,专利权人为胡景森。
针对本专利,谢件生(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4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0)东证内字第11066号公证书复印件,共20页;
证据2:(2010)东证内字第11065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3:《华通大陆工厂产品讯息》,第9期,2006年4月,封面、第04-057页和第04-063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4:辉帆金属制品厂给《华通大陆工厂产品讯息》的赠书回执单复印件,共1页;
证据5:东莞市华通资讯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根据证据1-5,本专利与其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或网络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其中,证据1、2单独使用,分别用于证明本专利与其申请日以前在网络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证据3-5结合使用,用于证明本专利与其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7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9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第23条的规定,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指出,证据1、2单独使用,本专利分别与证据1和证据2所述网络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证据3-5结合使用,本专利与其中所述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5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2所述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中所公证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所公证内容的公开时间无法确定;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于相同、相近似比较,请求人明确,分别以证据1第13页中记载的“3mm铜珠网”、证据2第10页所展示产品中第1排第2个(M402)、以及证据3第04-057页右下角所示“伟成金属制品厂”所示产品中第2排第1个和第04-063页右上角“广联五金制品厂”所示产品中的“6m铜珠网”作为与本专利进行比较的对象。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上述证据公开的外观设计相同,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上述证据公开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口审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2010)东证内字第11066号公证书,专利权人对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所公证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公开时间无法确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1公证书中明确记载的证据保全的具体操作步骤可知,其是通过阿里巴巴的会员“胡景森”所在的诚信通会员档案最终进入东莞伟成金属制品厂的。首先,阿里巴巴网站属于信誉度较高的知名网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该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档案来源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次,请求人指认该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胡景森”即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口审中,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对此没有给予否定,而仅以不清楚为回应。由于阿里巴巴的诚信通会员“胡景森”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胡景森”姓名相同,经营的产品均涉及装饰品挂件铜珠网,所留地址均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横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