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SF6充气及回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00
决定日:2011-11-02
委内编号:5W1021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45028.8
申请日:2006-08-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欧脉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8-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雷格仪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傅玉
国际分类号:H01H 33/53,H01H 33/57,B01D 53/00,C01B 17/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仅仅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且上述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8月22日授权公告的200620045028.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08月22日,名称为“SF6充气及回收装置”,专利权人为上海雷格仪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SF6 充气及回收装置,它包括一壳体和安装在壳体内的、由设备接口、压缩机、储液罐、充气调节阀、干燥过滤器、真空泵及连接管道、复数个阀门、复数个压力计构成的充气回收回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充气回收回路的压缩机与储液罐之间串联有一低温冷却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SF6 充气及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温冷却装置包括一使冷剂与气体进行热交换的板式换热器、与板式换热器连接的风冷冷凝器以及串联在板式换热器与风冷冷凝器之间的压力控制器、热力膨胀阀、干燥过滤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SF6 充气及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SF6 充气及回收装置可以安装在一个手推车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欧脉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曾于2010年11月08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24日作出第162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3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欧脉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请求人)于2011年06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20022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1995年06月07日,复印件,共12页;
附件2:公告号为CN8620784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1987年09月02日,复印件,共9页;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20820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1995年09月20日,复印件,共8页。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36680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日2000年03月01日,复印件,共5页。
附件5:1982年08月北京第一版、1984年08月北京第二次印刷的《机械工程手册》第14卷机械产品(四)的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5),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包括首页、版权页、第79-82、79-83、79-86、79-93、79-94页,共7页。
请求人在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主要是:
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将回收的SF6气体存入储液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比文件1或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SF6气体存气回收装置安装在一个手推车上”,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2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区别技术特征“串联在板式换热器与风冷冷凝器之间的压力控制器、热力膨胀阀、干燥过滤器”属于公知常识,其可从对比文件5中得到印证,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至第2页第2段、附图1公开了在冷凝器6(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风冷冷凝器)与蒸发器(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板式换热器)10之间串联有干燥过滤器8和膨胀阀9,在制冷管路中设置压力控制器以控制管路中气(液)体的压力,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4的权利要求书、附图2公开了在冷凝器3(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风冷冷凝器)和蒸发器9(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板式换热器)之间的管路中串接有干燥器6和膨胀阀8,在冷凝器与换热器之间联接热力膨胀阀、干燥过滤器和压力控制器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 10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9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24日作出的第162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已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3无效,并且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该决定已生效,故只针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创造性评价的主张陈述意见。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2创造性的共有五种证据组合方式:
1、 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已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5的公知常识评价;
2、 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已有技术, 与对比文件3组合,并结合公知常识评价;
3、 以对比文件4为最接近的已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评价;
4、 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已有技术, 与对比文件4组合评价;
5、 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已有技术,与对比文件4组合,并结合公知常识评价。
不论上述哪种评价方式,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3、4或它们的组合都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能解决与现有技术不相同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虽然有关于热力膨胀阀、干燥器、压力控制器等机械产品的原理及一般性功能简介,但并未指出上述产品各自为了何种特定目的、使用在何种特定回路中、设置在何种特定位置上,其内容与SF6充气及回收装置不相关,未能证明“串联在板式换热器与风冷冷凝器之间的压力控制器、热力膨胀阀、干燥过滤器”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16日将专利权人提交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请其在收到所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或口头审理当庭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专利权人提出对方出庭人员是4人不符合2006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合议组当庭明确请求人出庭人数符合口头审理的规定,准予出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6(《制冷技术及其应用》复印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2006年6月第一次印刷,共18页)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合议组当庭核实了附件6的原件,并将附件6及其复印件转送专利权人核实。专利权人对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印刷日不代表出版日。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没有异议。
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对比文件1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5、6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并确认证据组合方式与无效理由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书面意见一致。
4)专利权人坚持在意见陈述书中的书面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未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与无效宣告范围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4均为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也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尽管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的书面意见中,对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的评价中没有直接提及对比文件1,但是,请求人是在提出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评价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在评价权利要求1时引用了对比文件1,因此,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时对权利要求2的评价实质上包括对对比文件1的引用,对比文件1的提交时机与引用符合规定,可以用来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5为设计手册类的公开出版物,其出版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由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提交时间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也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5的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5可以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使用。
对于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对比文件6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专利权人对其提交时间和出版日期提出异议。经审查,对比文件6属于教课书类的公开出版物,其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06年06月出版,合议组经审查也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6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的明显瑕疵,而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6可以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使用。
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24日发出的第162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已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3无效,并且当事人当庭表明其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权利要求1、3已不存在,本决定只针对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进行审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仅仅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且上述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是:一种SF6 充气及回收装置,它包括一壳体和安装在壳体内的、由设备接口、压缩机、储液罐、充气调节阀、干燥过滤器、真空泵及连接管道、复数个阀门、复数个压力计构成的充气回收回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充气回收回路的压缩机与储液罐之间串联有一低温冷却装置,所述低温冷却装置包括一使冷剂与气体进行热交换的板式换热器、与板式换热器连接的风冷冷凝器以及串联在板式换热器与风冷冷凝器之间的压力控制器、热力膨胀阀、干燥过滤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SF6 气体回收充入再生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第4页第1-2段,附图1-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SF6 充气及回收装置,其外形结构,在箱式结构的机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壳体)上,带有仪表,阀门,还有行走轮和扶手等。其内部结构,有一个与电器连接的低压接口8,及与外部SF6贮气瓶相连接的高压接口7(低压接口8和高压接口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设备接口)。低压接口8经阀门Vl与一个真空泵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真空泵)相连通(经中间管路),低压接口8还通过管路经阀门V2与一个净化器10相连通,净化器10引出的一路管道经阀门V3与一个再生装置4相连通,再生装置4经阀门V5、V7通过管路与一个回收贮气罐5相连通,净化器10引出的另一路管路经阀门V4与一个气体压缩机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压缩机)相连通,气体压缩机1通过管路经阀门V8与另一个再生装置3相连通,再生装置3通过管路与一个冷却器6相连通,冷却器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低温冷却装置)下装有散热风扇,冷却器6通过管路经阀门V9与回收贮气罐5的另一端相连通,整个装置中还经阀门V10接有麦氏真空表9,并接有压力表G1、G2、G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复数个压力计)等,在再生装置3与冷却器6之间的管路上接有支管路1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连接管道),支管路11经阀门6与低压接口8相连通。根据该装置的工作过程,该装置是用以完成回收电器中的SF6 气体,并将再生处理后的SF6 气体充入电器中的充气回收装置。其中回收过程中,打开阀门V2、V3、V5、V7,待电器与回收贮气罐间压力平衡后,关闭阀门V3、V5、V7,然后再开启气体压缩机1,并打开阀门V4、V8、V9,将电器内的SF6气体全部抽入回收贮气罐5内,然后关闭V4、V8、V9。加压充气过程中,关闭阀门V2,打开阀门V4、V8、V6、V7、V5,并启动气体压缩机1,将回收贮气罐5中余下的SF6气体经低压接口8充入电器中。根据对比文件1附图2可以看出,充气回收回路的气体压缩机1与回收储气罐5之间串联有一冷却器6;而加压充气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阀门V3、V4、V5、V6、V7、V8构成充气回路的充气调节阀。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中将回收后的SF6气体存入储液罐,并包括干燥过滤器、使冷剂与气体进行热交换的板式换热器、与板式换热器连接的风冷冷凝器,而对比文件1中将回收后的SF6气体存入贮气罐和没有干燥过滤器;(2)所述低温冷却装置还包括压力控制器、热力膨胀阀,并与干燥过滤器串联在板式换热器与风冷冷凝器之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SF6气体的液态存储、热交换效率和干燥过滤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气体罐装和回收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2-3段)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其液态储存SF6气体,具有高效热交换器(4),……,翅片(21)(相当权利要求2的板式换热器)及管(22)组成通常的热交换器用管子,在管(22)中间穿入管(23),管(23)内通人空气或冷水,工作气体如SF6在管(22)、管(23)(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风冷冷凝器)之间通过,加速冷凝成液态气体。回收气体的流程是气体从容器(11)中被真空泵抽出通过粉尘水份过滤器(10)及净化器(9),然后由真空泵输出再通过粉尘及水份过滤器(7)(粉尘及水份过滤器7和10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干燥过滤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解决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问题,获得与本专利相同的有益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制冷部分便于进行自动控制。合议组认为,区别技术特征(2)记载在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对比文件5或6中;并且,在制冷系统中 ,压力控制器和热力膨胀阀是不可缺少的控制元件,压力控制器是制冷系统的安全装置,用于限制制冷压缩机的排气压力或吸气压力,而热力膨胀阀是制冷系统中普遍使用的节流装置,主要用于控制蒸发器的制冷剂的供应量。压力控制器、热力膨胀阀,干燥过滤器以一定的连接方式连接在板式换热器与风冷冷凝器之间也是自然的和公知的,因为它们要控制板式换热器与冷凝器的压力或流体流量等参数或进行相关操作,必然要与相应的换热、冷凝等器件与管路连接。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制冷领域的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面对SF6充气及回收装置需要进一步提高冷却效率和安全可靠的技术问题,自然会想到利用现有的制冷技术,包括本领域公知的制冷技术。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属于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的SF6气体回收存入再生装置,其中涉及回收气体的存储冷却,而对比文件2是气体液态存储和冷却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对气体进行液化和冷却的技术构思,也就是说给出了结合对比文件1和2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自然会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1、2及上述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样得出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特定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45028.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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