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却塔通用水轮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冷却塔通用水轮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40
决定日:2011-11-02
委内编号:4W1009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11169.3
申请日:2002-03-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世和
授权公告日:2008-0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顾星康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王瀚
国际分类号:F03B 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一篇现有技术公开,且存在将两篇现有技术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两篇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2111169.3,申请日为2002年03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0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冷却塔通用水轮机,它包括带有进水口和出水口的机壳、主轴、轴承以及安装在主轴上的叶轮,其特征是所述的主轴呈立式布置在机壳中,所述的机壳内设有出水区域;所述的叶轮设置在进水口处,叶轮的径向平面上进水的总方向与出水总方向在一条直径线上,进水切击叶轮中的叶片,切击叶轮中的叶片的水柱的几何形状与叶轮进水口的几何形状相交叉,进水切击叶轮后在出水区域缓释,水流在初始叶片入口的动量矩到初始叶片出口处的动量矩减少,减少的这部分动量就是第一次水流冲击叶轮转换成动能的动量,接着由流动的水流进入直径对面的流道的下一个叶片,水流在下一个叶片的入口处动量矩到出口处的动量矩也发生减少,使叶轮第二次接受水流冲击转换成动能,叶轮受两次冲击后旋转,最后经出水口流出;在所述的主轴伸出机壳外的一端上设有安装风机叶片的连接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塔通用水轮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口设有进水导板。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塔通用水轮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口设有分流块。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塔通用水轮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口斜向设置,所述叶轮的叶片为垂直设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塔通用水轮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口垂直设置,所述叶轮的叶片为斜向设置。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塔通用水轮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的叶片数为七片以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塔通用水轮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区域由围板围置而成。”
针对本专利,王世和(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0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1954年3月16日,公告号为US2672328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5页;
证据2: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于1997年10月第3版,2010年11月第11次印刷的《水轮机》封面、版权页、第7-13、46、47、219页,复印件,共12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00年6月7日,公开号为CN1255623A的中国发明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4:公开日为1990年3月31日,公开号为CN104065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2011年7月1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
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上述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叶轮的径向平面上进水的总方向与出水总方向在一条直径线上”以及“接着由流动的水流进入直径对面的流道的下一个叶片”不符合实际情况,导致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实用性;权利要求4、5所述“垂直”或“斜向”没有参照物,导致上述权利要求不清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或者证据3和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所公开,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所公开,因而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8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1年7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8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4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两处“直径” 均为笔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双击式水轮机的工作原理很容易理解上述用词属于笔误,并且将其理解为“直线”;
请求人认为:证据1或3公开了一种冷却塔用的水轮机,其结构与权利要求1所述“包括带有进水口和出水口的机壳、主轴、轴承以及安装在主轴上的叶轮,所述的主轴呈立式布置在机壳中,所述的机壳内设有出水区域;所述的叶轮设置在进水口处;在所述的主轴伸出机壳外的一端上设有安装风机叶片的连接结构”的结构相同,同时,证据2或4公开了一种双击式水轮机,其中双击水轮机的工作原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其水轮机的工作原理的描述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或者证据1与证据4或者证据3与证据2或者证据3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所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2或证据4公开,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表示:同意请求人关于证据1-4公开内容的认定,但是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将双击式水轮机应用于冷却塔中,请求人所提出的证据均未公开将双击式水轮机应用于冷却塔的技术方案或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5关于“斜向”和“垂直”的表达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5关于“斜向”和“垂直”的描述就是双击式水轮机的通用设置方式,即,保证进水方向与叶片方向成一定角度以使水流推动叶片运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证据1、4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表示认可。
证据1、4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冷却塔通用水轮机。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冷却塔用的水轮机,其结构与权利要求1所述通用水轮机的结构相同,同时,证据4公开了一种双击式水轮机,其工作原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其水轮机的工作原理的描述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同意请求人关于证据1、4公开内容的认定,但表示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将双击式水轮机应用于冷却塔。
在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之前,合议组先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未对叶轮或叶片的形状和结构作出具体的限定或描述,且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解释,该权利要求中两处“直径” 均应为“直线”,这种解释是基于双击式水轮机都是这样的工作原理,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将双击式水轮机用于冷却塔。因此,合议组认定权利要求1中有关“叶轮的径向平面上进水的总方向与出水总方向在一条直径线上,进水切击叶轮中的叶片,切击叶轮中的叶片的水柱的几何形状与叶轮进水口的几何形状相交叉,进水切击叶轮后在出水区域缓释,水流在初始叶片入口的动量矩到初始叶片出口处的动量矩减少,减少的这部分动量就是第一次水流冲击叶轮转换成动能的动量,接着由流动的水流进入直径对面的流道的下一个叶片,水流在下一个叶片的入口处动量矩到出口处的动量矩也发生减少,使叶轮第二次接受水流冲击转换成动能,叶轮受两次冲击后旋转,最后经出水口流出”是说明双击式水轮机的一般工作原理的技术特征。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机械通风水冷却塔(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页第2段),其中,驱动风扇308的水及在以后流经喷嘴302和防溅板300用于冷却的水从泵和使用点通过进水管312进入佩尔顿水轮机(Pelton wheel)31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通用水轮机)。佩尔顿水轮机310上安装有风扇308(对应于本专利的风机叶片),佩尔顿水轮机310的叶轮314(对应于本专利的叶轮)均处于通过进水管312流入到佩尔顿水轮机壳(对应于本专利的机壳)体内的水流流动的路径之内。水流冲击叶轮314促使风扇旋转,然后水通过出水管316流出佩尔顿水轮机(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7页第11-20行,图9、10)。如图10所示,风扇308的主轴呈立式布置于机壳中,风扇安装于主轴上(对应于本专利中“主轴伸出机壳外的一端上设有安装风机叶片的连接结构”)。
证据4公开了一种双击式水轮机,其工作原理与上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水轮机工作原理技术特征的描述一致。也就是说,证据1和证据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关于是否存在将证据1与证据4结合的技术启示,合议组认为:水轮机可以分为反击式和冲击式两大类。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所述不适于冷却塔的轴流式、混流式、贯流式水轮机属于反击式,证据1中所采用的佩尔顿水轮机与证据4所公开的双击式水轮机均属于常见的冲击式水轮机。在证据1公开了应用于冷却塔的佩尔顿式水轮机的技术方案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将其它冲击式水轮机例如双击式水轮机应用于冷却塔之中的技术启示。基于上述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与4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上述结合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进水口设有进水导板。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进水口设有分流块。
通过比较可知,证据4中的固定小导叶3对应于本专利的进水导板,活动单导叶5对应于本专利的分流块,也就是说,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4、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进水口斜向设置,所述叶轮的叶片为垂直设置。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进水口垂直设置,所述叶轮的叶片为斜向设置。
专利权人解释:权利要求4、5实质上是限定了保证进水方向与叶片方向成一定角度的两种方式。
对此,合议组认为:将进水口与叶片设置成具有一定的角度,以使水流推定叶片运动是双击式水轮机的工作原理,而权利要求4、5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进水口-叶片”的设置方式属于双击式水轮机的通用设置方式,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6、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叶轮的叶片数为七片以上。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出水区域由围板围置而成。
如证据4图1所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111169.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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