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太阳能加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86
决定日:2011-11-02
委内编号:5W1017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34535.8
申请日:2008-09-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天润世纪太阳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7-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郭洪雨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周航
参审员:王蕊娜
国际分类号:F24J 2/00;F24J 2/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7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太阳能加热装置”的200820134535.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8年9月3日,专利权人是郭洪雨。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太阳能加热装置,包括支架、太阳能集热器、安装有进水管系和出水管系的加热水箱及电控系统,太阳能集热器固定在支架上,太阳能集热器与加热水箱之间设有上循环管系与下循环管系,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水箱的侧部设有空气源热泵机组,空气源热泵机组包括主压缩机、融性涡旋压缩机、排风机,以及换热器、膨胀阀、电热加温装置,电热加温装置安装在加热水箱内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水箱与出水管系的起始部分之间设有快速加热器,快速加热器包括发热器、感温探头、温度表、压力表、开关。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太阳能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水箱的外侧面包装有铝皮。”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天润世纪太阳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4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据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82864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8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1137360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4日;
附件3: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组织编制、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2010年7月第二次印刷的《国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06SS127-热泵热水系统选用与安装》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及图集第26-27页复印件,共4页。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构成空气源热泵机组的零部件“主压缩机”、“融性涡旋压缩机”、“排风机”、“换热器”、“膨胀阀”及“电热加温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缺少“主压缩机”、“融性涡旋压缩机”、“排风机”、“换热器”、“膨胀阀”及“电热加温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导致该权利要求1不能清楚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权利要求1:附件1公开了一种太阳能集热与电加热的热水装置,其包括太阳能热水装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支架、太阳能集热器及太阳能集热器固定在支架上”)、热泵(相当于“空气源热泵机组”)、水箱(相当于“安装有进水管系和出水管系的加热水箱”)、控制单元(相当于“电控系统”),太阳能热水装置和热泵分别与水箱经管路连接(相当于“太阳能集热器与加热水箱之间设有上循环管系和下循环管系”、“加热水箱的侧部设有空气源热泵机组”),水箱中设有电加热元件(相当于“电热加温装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空气源热泵机组包括主压缩机、融性涡旋压缩机、排风机、换热器及膨胀阀。
附件2公开了一种热泵机组,其包括压缩机、风机、换热器、膨胀阀,附件3公开了各种型号的热泵机组,其包括涡旋压缩机、风机、换热器和膨胀阀。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快速加热器也是一种电加热装置,在权利要求1已具有电热加温装置的前提下再增加一个电加热装置,仅仅是电加热装置数量的不同,没有实质性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该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加热水箱的外侧面包装有铝皮,附件1也具有带或不带储能材料的可加热储能的容积式水箱,且材料铝皮是出于美观目的,不属于技术特征,因此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4月11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反证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编号为20092020370307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共1页;
反证2:名为“北京市海淀区阳台山老年公寓-太阳能供暖、洗浴系统改造工程节能效果评估报告”复印件,共2页;
反证3:合同登记编号为2006BAJ03A10-03-01、名为“既有建筑综合改造技术集成示范工程协议书”复印件,共3页;
反证4:甲方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乙方石成风签订的承包协议复印件,共2页;
反证5: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洪雨,即专利权人)与刘自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共2页;
反证6: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
反证7: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其专利说明书的著录项目页、权利要求书页,共3页;
反证8:标题为“北京市产权局关于认定2010年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的通知”的文档复印件,共10页;
反证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发布的“示范工程项目验收结论”复印件,共1页。
专利权人表示,请求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自然原为专利权人所在公司的副总,利用职务之便掌握了专利权人的技术,并用于商业工程,专利权人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请求人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提起该无效宣告请求;本专利的太阳能加热装置属于北京地区的特殊设计,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相比存在许多不同,比如,采用了直流60V-交流220V微晶陶热片,需要增加保温和冷凝器的加温设备,主压缩机采用401氟利昂,控制系统温度采用双探头显示,等等,同样是太阳能热泵,南方与北方冬天气温差别大,不能视为一样的产品和技术,本专利创新了很多技术,在节能方面是北方地区比较超前的新技术。另外,专利权人还说明了热泵的工作过程,并表示该项专利技术在北方安装使用过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被国家建设部推荐为新型技能示范技术在全国推广。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1年6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本案定于2011年8月12日进行口头审理。
2011年7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11年8月11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0日提交的反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
2011年8月12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刘自然、委托的专利代理人曹洪进以及公民代理人石成风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郭洪雨及其委托的公民代理人温永忠参加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附件1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附件2、3用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未被附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为现有技术。
请求人当庭向合议组和专利权人出示附件3的原件,经合议组和专利权人核实,附件3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对附件3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且当庭表示其于2011年6月20日提交的反证1-9均只作为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
双方当事人当庭对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理由充分发表意见,内容具体如下: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仅仅是零部件的罗列,缺少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罗列的器件之间的具体连接已在说明书附图给出,且热泵属于现有技术,上述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即使不写出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知道的。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中缺乏零部件的连接关系也造成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各器件的连接关系已在附图说明书中作出了清楚的标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针对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仅在于空气源热泵机组,而这种空气源热泵机组属于常规技术,附件2公开了一种热泵机组。热泵机的组合形式有很多种,其中采用一个压缩机还是多个压缩机是根据功率来决定的,例如在功率要求低时采用一个压缩机就够了,如果功率要求高,则会选用多个压缩机。
专利权人坚持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并且强调附件1-3涉及的方案适于南方气候,而本专利中的方案适于北方气候,其中在热泵上存在创新,例如在冷凝器上加放了直流60V-交流220V微晶陶热片,使得空气源热泵在-18℃左右也能正常工作;尽管热泵机组、电热加温装置、控制系统等在太阳能加热装置中都有,但各厂家的技术、结构均存在差异。此外,现有技术的热泵中一般只有一个压缩机,而本专利中采用两个压缩机,即主压缩机和融性涡旋压缩机,其中是根据温度情况的不同使用两个不同的压缩机,且可借助感温探头控制启动两个压缩机。
针对权利要求2和3:
请求人认为:快速加热器属于常规技术,铝皮是用来保温的,热水器都有这个功能,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快速加热器本身是现有的,但应用到太阳能加热装置中是创新的,认可铝皮的保温作用,并且认可在水箱外面包有铝皮是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作法,但指出水箱和铝皮之间的包裹物不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附件1和附件2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经合议组核实,对该附件1和附件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附件1和附件2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其上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太阳能加热装置。附件1(参见附件1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部分及附图)也公开了一种太阳能集热与电加热的热水装置,其由太阳能热水装置1、热泵2、电加热元件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电热加温装置”)、水箱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加热水箱”)、控制单元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电控系统”)、水箱增压泵6等组成,其中太阳能热水装置1包括集热器、换热循环管路等,太阳能热水装置1和热泵2均分别与水箱经管路连接,从附图中可见,所述管路有上下两条循环系(即公开了本专利中的“太阳能集热器与加热水箱之间设有上、下循环管系”),水箱中设有电加热装置3,水箱可是带或不带储能材料的可加热储能的容积式水箱,热泵是空气源热泵或水源热泵,且从附图中可见热泵2位于水箱4侧部。
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二者区别在于:①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太阳能加热装置中,还包括支架,太阳能集热器固定在支架上,而附件1中未明确记载支架这一部件;②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加热水箱安装有进水管系和出水管系,而附件1中未明确记载加热水箱的进水、出水管系;③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空气源热泵机组包括主压缩机、融性涡旋压缩机、排风机、换热器及膨胀阀,而附件1中未详细描述空气源热泵2的具体结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合议组认为,尽管附件1中未明确记载,但是,在太阳能加热装置中提供支架以固定支撑太阳能集热器,以及为水箱提供进水、出水管系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确保太阳能加热装置能够正常使用而通常要采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对这些部件的具体限定是常规技术手段,并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至于区别技术特征③,涉及空气源热泵机组的具体结构,然而,空气源热泵机组本身早已是广泛使用的现有技术,普遍用于空调、热水器、其他供暖设备等,其原理是:在蒸发器中,工质物质在低压下蒸发,并且外界空气这一热源中吸取蒸发热,压缩机将相应的工质蒸汽吸出,以便使蒸发器中保持与某一温度相应的压力,压缩机将吸入蒸汽压缩至最终压力,工质蒸汽在此压力下,在冷凝器的另一温度下凝结,同时将从蒸发器吸取的热量连同已转变成热量的压缩功一起作为有用热量输出。附件2(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及附图1)就公开了一种复合式风冷热泵机组的具体结构,其包括压缩机1、风机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排风机”)、热交换器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换热器”)及膨胀阀5、11;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在低温环境下,空气热源热泵的蒸发温度很低,压缩机要在高压缩比下工作,必然导致压缩机的容积效率、指示效率下降,从而使得热泵的制热能力及制热性能系数都将下降,此时比较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热泵系统中采用多级压缩来提高功率,即,除主压缩机之外还另外设置一个甚至多个压缩机,例如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另外设置现有技术已知的融性涡旋压缩机。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③中限定的空气源热泵机组具体结构都是一些现有技术的常用部件,基于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该区别技术特征③并不会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综上可知,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强调的理由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认为请求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自然利用职务之便掌握了专利权人的技术,并用于商业工程,与自己有侵权纠纷;二是认为本专利的太阳能热水器专用于北方零下十几度季节,有许多技术上的创新点,比如直流60V-交流220V微晶陶热片,需要增加保温和冷凝器的加温设备,在压缩机中采用401氟利昂并使用了独特的控制系统。此外,专利权人还指出,把几种加温设备结合在一起使用能够比一般设备节能50%左右。
对此,合议组意见如下:第一,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审查专利权是否有效的行政程序,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不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也不能成为评判专利权有效性的依据,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上述纠纷。第二,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而专利权人提出的上述大部分创新点,例如微晶陶热片、保温和冷凝器的加温设备、401氟利昂以及独特的控制系统,等等,即使在本专利的说明书及其附图中,也找不到任何依据,更何况创造性的评价对象是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在本专利权利要求未记载上述内容的情况下,不应予以考虑。第三,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太阳能加温设备和电加温装置结合在一起使用,因而也能够起到节能的技术效果,而如果专利权人所称的节能50%的技术效果还要借助其他一些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来实现,则与第二点论述的理由相同,在创造性评价时不予考虑。因此,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在加热水箱和出水管系的起始部分之间设有快速加热器,快速加热器包括发热器、感温探头、温度表、压力表、开关。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出,尽管快速加热器本身是现有的,但其应用到太阳能节能加热循环装置中是一种创新。
对此,合议组认为:快速加热器包括发热器、感温探头、温度表、压力表、开关等结构,安装在出水管系的起始部分之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这种快速加热器已广泛用于需要快速产生高温热水的场合(例如家用的电热水龙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太阳能加热装置时根据实际情况(例如认为太阳能加热装置中已有的加热设备仍存在未能满足供热需求的可能时)容易想到额外设置快速加热器,并将其设置在水箱和出水管系起始部分之间,这种选择和设置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在加热水箱的外侧面包装有铝皮。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出,尽管现有技术中存在给加热水箱外面包裹铝皮的情形,但是在本专利中,水箱与铝皮之间包裹的东西(填充物)是与现有技术不同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太阳能加热装置中,在加热水箱外侧面上包裹铝皮以提供保温和其它保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专利权人所主张的不同点在权利要求3中并没有任何体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和证据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ZL200820134535.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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