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环保安全石棉密封烟管弯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87
决定日:2011-11-17
委内编号:5W1021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25674.9
申请日:2009-08-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贵州省息烽县长宏铸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戴奎民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张凯
国际分类号:F23J 1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等,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5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环保安全石棉密封烟管弯头”的200920125674.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8月31日,专利权人是戴奎民。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环保安全石棉密封烟管弯头;其特征在于:烟管弯头分别设置有左接插口(4)和右接插口(5);两个接插口的外表面分别设置有一道或多道左密封槽(2)和右密封槽(3)形态为,半圆形或V字形、凹形的环形槽。”
请求人贵州省息烽县长宏铸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5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81201Y(专利号为ZL200520006001.3)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
附件2:公开(公告)日为2007年6月20日、公开(公告)号为CN3660724(申请号为200630010166.8)的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第1页;
附件3:公开(公告)日为2007年6月20日、公开(公告)号为CN3660725(申请号为200630010167.2)的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第1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9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47648Y(专利号为ZL00210477.6)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51368Y(专利号为ZL200620087062.1)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7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73584Y(专利号为ZL200820105960.4)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
请求人认为:“分别设置左接插口和右接插口”属于公知技术,且已被附件1、2或3公开;“槽内添加石棉起密封作用”属于已有技术,众所周知石棉耐高温又能堵塞孔隙,且已被附件4、5或6公开,任何人都能想到将附件4―6中的密封槽与石棉材料用于烟筒,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7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证据1―10,其中证据1―6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6,证据7―10如下: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55308C(专利号为ZL00114617.3)的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
证据8:公开日为2001年12月19日、公开号为CN1326671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扉页;
证据9:专利权人声称的印章、篆刻图样(1),共1页;
证据10:专利权人声称的印章、篆刻图样(2),共1页.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6均未公开左接插口、右接插口、多道环形的左密封槽和右密封槽,且根据传统烟管漏烟和水、影响使用者生活环境和销售者产品品质等即可看出本专利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同时,证据7―10也证明无论多么伟大的发明都必需是在世上已有的物质基础上去加以它创造性,赋予它新颖性。
请求人于2011年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7―10与本案无关,附件4―6用以证明石棉材料的密封方法早已在很多专利文献中记载,虽然附件4―6不是涉及烟管,但密封槽用于烟管并不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9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关于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范围、无效理由、证据及其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之一与附件4―6之一或者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3之一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10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6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要求使用附件1―6作为证据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这些附件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6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等,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环保安全石棉密封烟管弯头。附件1公开了一种铸铁烟筒弯头,所述烟筒弯头的两个端管内壁上设置限位点,外表面设置有一个起限位作用的凸形环,结合附图可知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管弯头分别设置有左接插口(4)和右接插口(5)”。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就在于其还限定了“两个接插口的外表面分别设置有一道或多道左密封槽(2)和右密封槽(3)形态为,半圆形或V字形、凹形的环形槽”,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中因没有密封槽而存在燃烧后的有害气体液体外漏等缺陷,通过槽内填充石棉进行密封的手段、减少漏气漏水、保障人们身体健康。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烟管弯头接口处容易出现缝隙导致漏烟漏水,且本领域公知石棉材料的性能与作用,采用石棉材料进行密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例如附件4―6均在炉门等接口处采用了槽内填充石棉的密封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烟管接口处设置适当形状的一道或多道槽填充石棉进行密封并可预料其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6均不涉及烟管,目前也没有烟管上采用石棉密封的现有技术,且证据7―10证明所有具有创造性的专利申请都是在已有技术的基础进行改进创新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4―6虽未涉及烟管,但都公开了采用填充石棉材料进行密封的方法,且本领域公知石棉材料的性能与作用,采用石棉材料进行密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同时证据7―10与本案技术内容无关,也不足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125674.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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