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梯形轨枕和铁路轨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11
决定日:2011-11-03
委内编号:4W100781
优先权日:1994-03-29
申请(专利)号:95104533.4
申请日:1995-03-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树堂
授权公告日:2004-0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公益财团法人铁道总合技术研究所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德宝
参审员:孙征文
国际分类号:E01B 3/38,E01B 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为解决其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1995年3月29日、优先权日为1994年3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21日、名称为“梯形轨枕和铁路轨道”的第95104533.4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公益财团法人铁道总合技术研究所(变更前为财团法人铁道总合技术研究所)。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梯型轨枕,包含有:
一对由预应力混凝土制成的纵向梁,这对纵向梁被构形成设置在一对钢轨的下面,使得该对纵向梁中的每一个将沿着钢轨的纵向设置在一根相应的钢轨的下面;以及
多个连接件,这些连接件沿钢轨的纵向按一个设定间隔将所述纵向梁联结起来,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接件包括钢制成的导管,所述钢的挠性比所述预应力混凝土的挠性好,并且所述连接件包括有埋入该纵向梁内、处于埋置在纵向梁上表面下方的预应力钢筋和埋置在纵向梁下表面上方的其它预应力钢筋之间的第一端和第二端。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梯型轨枕,其特征在于,所述纵向梁成形成沿着钢轨的纵向在多个位置上联结到钢轨上。
3、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梯型轨枕,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的横截面是圆形,其半径小于所述纵向梁的高度。
4、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梯型轨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纵向梁对之间、在离开所述连接件一个距离的位置上设置其高度大致等于所述纵向梁的高度的防爬板。
5、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梯型轨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成对的纵向梁的内表面上、在垂直方向上设置用于插入所述防爬板的端部的槽。
6、按权利要求5所述的梯型轨枕,其特征在于,所述槽成形在设置成从所述成对纵向梁突出的夹持凸起内。
7、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梯型轨枕,其特征在于,所述纵向梁是具有加强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所述连接件具有足够的长度以在纵向梁内的加强钢筋交叉。
8、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梯型轨枕,其特征在于,所述纵向梁铺设在由下列材料:道渣、水泥沥青砂浆、橡胶、与合成树脂中的至少一种构成的道床上。
9、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梯型轨枕,其特征在于,在纵向上连续放置的纵向梁相互联接在一起。
10、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梯型轨枕,其特征在于,还包含用于将钢轨紧固到所述纵向梁上的紧固件,其中所述纵向梁具有根据埋置深度、混凝土覆盖层、和在钢轨连接到纵向梁上时在每个所述紧固件之间的距离所确定的最小横截面面积。
11、一种铁路轨道,包含有:
一对由预应力混凝土构成的、大致相互平行地设置的纵向梁;
一对钢轨,每根钢轨固定到一个相应梁的上表面上;和
多个将所述纵向梁按设定间距联结起来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接件包括钢制成的导管,所述钢的挠性比所述预应力混凝土的挠性好,并且所述连接件包括有埋入该纵向梁内、处于埋置在纵向梁上表面下方的预应力钢筋和埋置在纵向梁下表面上方的其它预应力钢筋之间的第一与第二端。”
针对本专利,张树堂(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CA2075745A1、公开日为1994年2月12日的加拿大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8页;
附件1-1:附件1的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2:公开号为US3300140、公开日为1967年1月24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2-1:附件2的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G081581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附件1或2中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列举的纵向梁下铺设的材料不属于该专利梯型轨枕本身的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之(二)的规定;权利要求1、3、9、10和11未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连接件包括有埋入该纵向梁内、处于埋置在纵向梁上表面下方的预应力钢筋和埋置在纵向梁下表面上方的其它预应力钢筋之间的第一端和第二端”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5月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9、10和1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1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专利权人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附件1的部分中文译文,共2页。
合议组于2011年7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9月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
权利要求1、1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1、1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9、10、1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于创造性的具体评述方式为:以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附件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4-6、8、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
(2)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无效理由。附件3仅供合议组参考。
(3)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的部分中文译文有异议,并已提交了异议部分的中文译文(证据1),双方经当庭协商确定,附件1公开的内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相应部分的中文译文(证据1)以及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人未提出异议(即未提交)的部分的中文译文为准。
(4)双方表示就请求人明确的上述无效理由已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附件1为加拿大专利文献,附件2为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2 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附件1和2的真实性,并且附件1、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因此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对于附件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有异议并提交异议部分的中文译文,双方当事人当庭经协商确定,附件1公开的内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相应部分的中文译文(证据1)以及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人未提出异议(即未提交)的部分的中文译文为准;对于附件2,专利权人对其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2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下称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下称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四)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为解决其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梯型轨枕。附件2公开一种用于铁路轨道结构的梁,用于铺设铁路钢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轨道结构10包括多排平行的延长预制混凝土梁14,通过独立的预制混凝土侧梁或横梁16以及固结杆63而作为一个刚性结构被固结在一起(参见附件2中文译文第2页第倒数第3段、附图1);在两根39英尺长的延长梁之间可用任意数量的横梁16,对于锚固到间隔为9英尺9英寸的各延长梁的此种梁,只需要4根就能足以达到牵引轨18的支撑结构的强度和刚度要求(参见附件2中文译文第4页第4段),附图1示出横梁16沿延长梁14的纵向间隔设置,并且混凝土梁14被设置在一对钢轨18的下面;横梁16的各端部设置有一个贯穿其中并与弹性衬垫52中的孔56匹配的孔62,一根钢质固结杆63在孔62中延伸并穿过延长梁14的各孔36,在端部穿出,该固结杆63设置有螺纹端,用于接收固结螺母69和垫圈板或承载板(参见附件2中文译文第4页第6段、附图1);梁14优选地设置有多个纵向延伸的加强钢缆或钢条26,所述梁可额外加固一根钢制螺旋系杆28以预防所述应力钢缆或钢条26产生测向或竖向偏差(参见附件2中文译文第3页第3段、附图3),附图3示出固结杆处于梁14上表面下方的应力钢缆或钢条26和梁14下表面上方的应力钢缆或钢条26之间。
由此可见,附件2中的轨道结构10即相当于本专利的梯型轨枕,轨道结构10包括的一对混凝土梁14为纵向梁,设置在一对钢轨下面,每一个混凝土梁14沿着钢轨的纵向在一个相应的钢轨的下面;横梁16和固结杆63沿钢轨的纵向按一个设定间隔将混凝土梁14联结起来并起到固结混凝土梁14的作用,因此即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件,并且钢质固结杆63即相当于本专利的钢制导管。
权利要求1与附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纵向梁为预应力混凝土纵向梁;(2)权利要求1中限定钢导管的挠性比预应力混凝土的挠性好,连接件包括有埋入该纵向梁内、处于埋置在纵向梁上表面下方的预应力钢筋和埋置在纵向梁下表面上方的其它预应力钢筋之间的第一与第二端,即连接件的端部埋设在纵向梁内,与附件2中横梁和固结杆与混凝土梁的连接方式不同。
对于区别特征(1),附件2已经公开了混凝土梁,而预应力混凝土是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的一种混凝土,相比于普通混凝土其具有抗裂性能好、刚度大的优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采用预应力混凝土代替普通混凝土制成轨枕的纵向梁。
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2出于方便安装和更换梁的目的,采用横梁和固结杆的连接件结构来固结混凝土梁,但是对于连接件与纵向梁的连接方式,在不需要考虑拆装和更换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连接件的端部直接埋置在预应力混凝土纵向梁内以实现纵向梁之间的联结,这种插接布置方式相对于螺栓连接方式更为简单;对于钢的挠性比预制混凝土挠性好,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常规认识。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将连接件端部埋入纵向梁的连接方式可以减少结构缺陷并且能够降低由于过往的火车引起的荷载集中,能够显著减小地基震动、滚动噪音和钢轨的波浪变形,改善运行稳定性和乘坐舒适性,且减少维修工作量;(2)附件2中横梁和固结杆单独都不能固定纵向梁,横梁仅能够承受纵向梁之间的压力,防止两个纵向梁彼此靠近,固结杆仅能够承受两个纵向梁之间的拉力,防止两个纵向梁彼此远离,并且横梁仅松动地放置在纵向梁的凹口中,固结杆仅松动地穿过横梁以及纵向梁中的开口,因此横梁和固结杆不能承受比如弯曲以及扭转等荷载,并且会在纵向梁的穿孔边缘产生应力集中。而本专利的连接件不仅能够承受压力和拉力,而且能够承受弯曲力矩以及扭转力矩,降低结构缺陷;(3)附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轨道结构,采用可拆卸的结构方便安装和维修,并且纵向梁之间的拉力通过固结杆螺纹连接提供降低了纵向梁的牢固性,而本专利的目的是改进轨道负荷情况,改善运行稳定性以及乘坐舒适性,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附件2不能给出将其可拆卸的技术方案替换为本专利的连接件埋入纵向梁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1),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论述了连接件直接埋入纵向梁所获得的有益效果,虽然附件2中的横梁和固结杆与纵向梁的连接方式不同于本专利的连接方式,但是如在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中所述,将连接件直接埋入预应力混凝土中是一种常规的设置手段,这种设置手段较螺栓连接方式更为简单,而且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正是专利权人所主张的有益效果。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2),合议组认为,虽然附件2中的横梁和固结杆只能分别承受压力和拉力,不能单独用于固结纵向梁,但是如在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中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领域中常规的将连接件直接埋入预应力混凝土中,当采用这种直接固定的连接方式时,也就相应的实现了专利权人所述的同时承受压力和拉力、并且能够承受弯曲力矩以及扭转力矩、降低结构缺陷和荷载集中的技术效果,这些技术效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3),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纵向梁轨枕的技术方案已能获得相应的改进轨道负荷情况,改善运行稳定性以及乘坐舒适性的技术效果,虽然附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于本专利,但是连接件直接埋入预应力混凝土的设置方式是一种更加简单、直接的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需要考虑简化安装和维修的情况下,容易想到采用更加简单的直接埋入方式连接纵向梁。综上所述,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纵向梁成形成沿着钢轨的纵向在多个位置上联结到钢轨上。
合议组认为,为了稳定钢轨,防止钢轨在纵向梁上来回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对钢轨进行多点固定。同时,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铁路的轨道和用于构造所述轨道的方法,其中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每个轨道梁在其顶部沿纵向方向交替设置了大量用作轨枕的上凸4以及用于容纳调节轨枕的下凹5,用于固定铁轨用的螺栓的孔被设置在每个上凸4的上表面上,铁轨通过将螺栓拧入螺栓孔来固定在轨道梁1上(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即证据1第1页倒数第3段)。可见,权利要求2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了,并且附件1与附件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附件1给出了将上述内容应用于附件2中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公开的内容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而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连接件的横截面是圆形,其半径小于所述纵向梁的高度。
合议组认为,圆形结构的连接件在本领域中非常常见,同时,附件2中固结杆即为圆形导管结构,附图3中示出固结杆穿过梁14,因此固结杆的半径小于梁的高度,在附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采用横截面为圆形且半径小于纵向梁高度的结构作为连接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在纵向梁对之间、在离开所述连接件一个距离的位置上设置其高度大致等于所述纵向梁的高度的防爬板;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在成对的纵向梁的内表面上、在垂直方向上设置用于插入所述防爬板的端部的槽;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槽成形在设置成从成对纵向梁突出的夹持凸起内。
合议组认为,为了防止线路爬行而设置防爬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对于轨枕以纵向梁的方式设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纵向梁对之间设置防爬板以防止线路爬行,并且在纵向梁之间设置有连接件的情况下,将防爬板设置在离开连接件一个距离的位置设置,而将防爬板的高度设为大致等于纵向梁高度也是对防爬板高度的常规设定;对于防爬板与纵向梁的配合关系,为了将防爬板固定到纵向梁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纵向梁的内表面上设置供防爬板端部在垂直方向上插入的槽,并且将槽形成在纵向梁突出的夹持凸起内,且将板状物体插入框架两侧的凹槽内以对板状物进行固定,也是一种常见的固定板状物的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防爬板增大纵向抗力,具有特殊目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列车运行时会产生作用在钢轨上的纵向力,使钢轨作纵向移动,甚至带动轨枕一起移动,而防爬器的作用就是防止线路爬行,因此本专利的防爬板与现有技术中的防爬器所起到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增加轨道的纵向抗力。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5)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纵向梁是具有加强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连接件具有足够的长度以在纵向梁内的加强筋交叉。
合议组认为,参见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附件2公开了混凝土梁设置有多个纵向延伸的加强钢缆或钢条26,固结杆处于混凝土梁上表面下方的应力钢缆或钢条26和梁14下表面上方的应力钢缆或钢条26之间,即固结杆与应力钢缆或钢条交叉,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的纵向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附件2公开固结杆与加强钢筋交叉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连接件与加强钢筋交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纵向梁铺设在由道渣、水泥沥青砂浆、橡胶、与合成树脂中的至少一种构成的道床上。
合议组认为,道渣、水泥沥青砂浆、橡胶、合成树脂都是常规的铺设道床的材料,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构成道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本专利应用场合的限定,不同的应用场合对梯型轨枕的要求也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8限定了道床的构成材料,尽管限定了本专利的应用场合,但是没有限定针对不同构成材料的道床需使轨枕结构或对轨枕的要求发生何种变化,也不能从本专利中看出这样的变化。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7)关于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在纵向上连续放置的纵向梁相互联接在一起。
合议组认为,将纵向梁在纵向上联接在一起以形成供轨道铺设的长距离的轨道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铁路轨道。附件2公开一种铁路轨道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轨道结构10包括多排平行的延长预制混凝土梁14,通过独立的预制混凝土侧梁或横梁16以及固结杆63而作为一个刚性结构被固结在一起(参见附件2中文译文第2页第倒数第3段、附图1);在两根39英尺长的延长梁之间可用任意数量的横梁16,对于锚固到间隔为9英尺9英寸的各延长梁的此种梁,只需要4根就能足以达到牵引轨18的支撑结构的强度和刚度要求(参见附件2中文译文第4页第4段),附图1示出一对钢轨固定在相应混凝土梁14的上表面上,且横梁和固结杆组成的固结结构将混凝土梁按一定间距联结起来;横梁16的各端部设置有一个贯穿其中并与弹性衬垫52中的孔56匹配的孔62,一根钢质固结杆63在孔62中延伸并穿过延长梁14的各孔36,在端部穿出,该固结杆63设置有螺纹端,用于接收固结螺母69和垫圈板或承载板(参见附件2中文译文第4页第6段、附图1);梁14优选地设置有多个纵向延伸的加强钢缆或钢条26,所述梁额外加固一根钢制螺旋系杆28以预防所述应力钢缆或钢条26产生侧向或竖向偏差(参见附件2中文译文第3页第3段、附图3),附图3示出固结杆处于梁14上表面下方的应力钢缆或钢条26和梁14下表面上方的应力钢缆或钢条26之间。
由此可见,附件2中的轨道结构包括的混凝土梁14即相当于混凝土制成的、大致平行设置的纵向梁;横梁16和固结杆63起到固结混凝土梁14的作用,并将纵向梁按一定间距联结起来,因此即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件,并且钢质固结杆63即相当于本专利的钢制导管。
权利要求11与附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1中的纵向梁为预应力混凝土纵向梁;(2)权利要求11中连接件导管的挠性比预应力混凝土的挠性好,连接件包括有埋入该纵向梁内、处于埋置在纵向梁上表面下方的预应力钢筋和埋置在纵向梁下表面上方的其它预应力钢筋之间的第一与第二端,即连接件的端部埋设在纵向梁内,与附件2中横梁和固结杆与混凝土梁的连接方式不同。
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五)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纵向梁具有根据埋置深度、混凝土覆盖层、和在钢轨连接到纵向梁上时在每个所述紧固件之间的距离所确定的最小横截面面积”。
请求人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仅表示一种抽象的计算原理,未清楚表示计算最小横截面面积的具体实现方式。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只保护计算最小截面面积需要考虑的参数,对于计算方法而言,应包括所有能够获得截面面积的计算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上述参数后很容易根据不同的设计目标计算出纵向梁的最小横截面面积。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0仅列举了确定最小横截面面积需考虑的参数为埋置深度、混凝土覆盖层、钢轨连接到纵向梁上时在每个所述紧固件之间的距离,但是并没有清楚表述确定最小横截面面积的计算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上述三个参数无法确定最小横截面面积,也就不能确定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并且说明书中也没有就根据上述三个参数确定最小截面面积的计算方法给出必要的说明,另外专利权人也没有就其主张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上述参数后很容易根据不同的设计目标计算出纵向梁的最小横截面面积”进行举证。因此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保护范围不清楚,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本决定就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5104533.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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