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拉线式开关-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拉线式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50
决定日:2011-11-07
委内编号:5W1020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63215.X
申请日:2009-06-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华远盈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3-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老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傅玉
参审员:林静
国际分类号:H01H17/06, H01H17/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所用相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获得结合的启示,从而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920163215.X、名称为“一种拉线式开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06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3月24日,专利权人为张老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拉线式开关,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源线和一个转动开关,其中,转动开关具有一个驱动杆和两个控制端,该驱动杆与转动开关固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线式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线是外径3.5毫米正负双集电源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线式开关,其特征在于:驱动杆通过铁丝缠绕与电源线固定,外套塑料套,并用粘合剂粘牢。”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华远盈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09623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17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NAOTO FUKASAWA》的封面、目录、第19-21页、第120-122页、版权页、后封面页及部分内容中文翻译、北京图书大厦的销售清单、购书清单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共17页,费登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版次:2007年第一版、2007,2008年再版;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中国服饰报》2009年01-04月合订本封面及2009年03月27日A12版的复印件共2页,公开出版日为2009年03月27日;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设计中的设计》封面、部分目录、第66-67页、版权页、后序页、后封面的复印件共8页,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版次:2006年11月第1版,2011年03月第14次。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电源线控制开关从而解决放置于高处的电器的开关控制问题,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则需将电源线与转动开关的驱动杆固连,从而实现电源线控制转动开关,因此“电源线与转动开关的驱动杆固连”属于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缺少该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因引用权利要求1,其技术方案也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也就不具备创造性;即使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电源线”、“驱动杆”、“驱动杆与转动开关固连”等细微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的拉杆也具有与驱动杆相同的结构及作用,而对比文件2-4均分别公开了电源线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4分别结合均不具有创造性。(4)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2-4分别给出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4分别结合均不具有创造性。(5)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4之一及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4分别结合均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口头审理当庭明确了以下事项:(1)请求人放弃从属权利要求2因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对比文件2-3的原件。(3)请求人放弃使用对比文件4作为证据。
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为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中的《NAOTO FUKASAWA》为国外书籍类出版物,其中北京图书大厦的销售清单、购书清单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可以证明该书籍已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属于出版物公开。该书的版权页上记载了“2007年第一版”、“2007,2008年再版”的字样,因此可推定该书的公开日为2008年12月3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9年06月30日。经审查,合议组未发现影响该书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此外,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中的中文译文未提出异议,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对比文件3为中国报刊类出版物,其中A12版的公开出版日为2009年03月27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9年06月30日。经审查,合议组未发现影响该证据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参加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第2段),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拉线式开关,这样即使将家用电器主体挂在高处,也可以通过拉线控制电源开关”。本专利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上述目的:一种拉线式开关,包括电源线和一个转动开关,转动开关具有一个驱动杆和两个控制端,该驱动杆与转动开关固连。电源线一端可连接市电,另一端连接家用电器的电源部分,转动开关的控制端可以连入电源部分的供电干路上,这样转动开关的接通以及断开就决定了家用电器电源的通断,而转动开关的通断是由其驱动杆决定的,由于转动开关的控制杆与电源线固连,拉动电源线即可驱动转动开关转动实现电源接通,而在此拉动电源线,转动开关即断开。而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则须将电源线与转动开关的驱动杆固连,从而实现通过拉动电源线来控制转动开关,否则就无法解决前述技术问题,因此“电源线与转动开关的驱动杆固连”是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 l缺少该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l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应予无效,针对权利要求1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4.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为“一种拉线式开关,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源线和一个转动开关,其中,转动开关具有一个驱动杆和两个控制端,该驱动杆与转动开关固连;所述电源线是外径3.5毫米正负双集电源线。”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拉线开关,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图1):一种拉线开关,包括电线13(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源线)、一个由转动轮7、弹簧15、拉杆16(相当于驱动杆)、弹片8和弹片9(相当于两个控制端)组成的开关(相当于共同组成了本专利的转动开关),其中拉杆16的前端弹簧15固定于转动轮7的垂直轴2上(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杆与转动开关固连)。
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电源线是外径3.5毫米正负双集电源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电源线作为拉线时能承受一定的拉力。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壁挂式CD播放器,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3段):该播放器将电源线改成拉线开关,此电线必须可以承受体重为 100 公斤的成年人施加的拉力,而证明认为,如果真的有人那么使劲拉,CD 机会首先从墙上掉下来摔坏,所以,电线的耐拉强度并不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不同的电源负载及拉力选择不同规格的、诸如本专利中的外径3.5毫米正负双集电源线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针对权利要求2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4.2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为“一种拉线式开关,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源线和一个转动开关,其中,转动开关具有一个驱动杆和两个控制端,该驱动杆与转动开关固连;驱动杆通过铁丝缠绕与电源线固定,外套塑料套,并用粘合剂粘牢。”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拉线开关,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一种拉线开关,包括电线13(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源线)、一个由转动轮7、弹簧15、拉杆16(相当于驱动杆)、弹片8和弹片9(相当于两个控制端)组成的开关(相当于共同组成了本专利的转动开关),其中拉杆16的前端弹簧15固定于转动轮7的垂直轴2上(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杆与转动开关固连),拉杆16与拉线17连接。
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驱动杆通过铁丝缠绕与电源线固定,外套塑料套,并用粘合剂粘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拉动电源线来控制电源开关,这样即使将家用电器主体挂在高处,也可省去遥控器就可控制电源开关。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壁挂式CD播放器(参见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3段),该播放器使用电源线作为拉线来控制开关。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电源线改为拉线开关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种启示下,容易想到将现有技术中与开关驱动杆相连接的拉线改为电源线,即通过将开关驱动杆和电源线连接固定来实现将电源线改为拉线开关,至于如何将驱动杆和电源线两者固定在一起,诸如本专利的“通过铁丝缠绕固定,外套塑料套,并用粘合剂粘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针对权利要求3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和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163215.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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