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辐射清洗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热辐射清洗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37
决定日:2011-11-08
委内编号:5W1018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90089.X
申请日:2009-04-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魏厚建
授权公告日:2010-0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洛阳水星天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
参审员:刘蕾
国际分类号:B08B9/02, B08B9/023, B08B9/027, B08B3/02, B08B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4款;专利法第9条????
决定要点:若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具有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不属于简单的文字变换,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且该区别特征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920090089.X、名称为“热辐射清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9年04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03日,专利权人为洛阳水星天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热辐射清洗机,其包括进料传动机构、热辐射清洗装置、热冲洗装置、出料传输机构,以及配套的水路系统、气路系统和电器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其进料传动机构(3)设置在固定安装于热辐射清洗装置一侧的上料机架(4)上;所述热辐射清洗装置包括一热辐射箱(1),热辐射箱内安装有管垛或自动传输架(7),管垛为向下倾斜一定角度的管架,若干个直燃机和加热盘管(2)安装在热辐射箱(1)内,位于管垛上方,热辐射箱底部设置为接油槽(5);所述热冲洗装置包括冲洗箱(13)、内壁冲洗装置(23)、外壁冲洗装置(17)、内外壁冲洗供水泵(18)、吹干装置、排污装置(15)和加热系统(9),内、外壁冲洗装置和吹干装置安装在冲洗箱内,内外壁冲洗供水泵和排污装置设置在冲洗箱外侧,内、外壁冲洗装置(23、17)与内外壁冲洗供水泵(18)通过管路连接,吹干装置采用热风机(22),排污装置由排污泵通过阀门、管路和冲洗箱连接,加热系统由直燃器和加热盘管组合而成;在热辐射箱与冲洗箱之间设有用于运送油管、抽油杆或隔热管的机械手机构;出料传输机构(10)安装在冲洗箱(13)外的出料机架(21)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辐射清洗机,其特征在于:其热辐射清洗装置、热冲洗装置之间采用耐温橡胶板隔离,热辐射箱、冲洗箱均为全密封结构,周边铺设岩棉夹层保温板(14)。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辐射清洗机,其特征在于:其热辐射清洗装置的接油槽(5)、热冲洗装置的冲洗箱(13)的底部设置为倾斜一定角度的斜坡,斜坡的最高点处设置有冲刷喷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辐射清洗机,其特征在于:其热辐射箱(1)内部铺设有反射不锈钢镜面板(6)。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辐射清洗机,其特征在于:其热辐射箱(1)内安装有油管平衡计数装置(25)、油管调整装置(24)。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辐射清洗机,其特征在于:其冲洗箱(13)外部增设一内外壁冲洗备用泵(19),通过管路与内、外壁冲洗装置(23、17)连接,内外壁冲洗备用泵与内外壁冲洗供水泵通过阀门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辐射清洗机,其特征在于:其冲洗箱(13)上安装有水位平衡系统(12)。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辐射清洗机,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一用于对传送出冲洗箱的油管、抽油杆或隔热管进行清洗的刷式清洗机(16)。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辐射清洗机,其特征在于:其进料传动机构、出料传输机构,清洗油管时,进料传动机构采用单辊动力滚轮,出料传输机构采用双辊动力滚轮;清洗隔热管时,进料传动机构、出料传输机构可均采用单辊动力滚轮;清洗抽油杆时,进料传动机构、出料传输机构采用单辊动力滚轮,出料传输机构呈角度15°~55°安装在热辐射箱外的出料机架上。”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魏厚建、冯长明于2011年05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2款、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53761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申请日为2009年04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8月04日,共6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49329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申请日为2009年04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02日,共5页(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3:申请号为200920151856.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即对比文件1在专利申请阶段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证据4:申请号为200920151855.9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即对比文件2在专利申请阶段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请求人认为:(1)证据1、2都是魏厚建、冯长明在2009年04月27日申请的专利,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且本专利与证据1、2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结合的对比方式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3)本专利针对大小、粗细、软硬程度以及是否为空心均不相同的油管、抽油杆或隔热杆而采用同样的一台设备清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有实用性,且本专利采用一样的链节传输不同外径的管、杆,势必造成管、杆的挤压而不能前进,由此本专利也不具有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2条的规定,本案不应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且请求人“从申请日上判断”所做的结论不能成立;(2)请求人采用证据1和证据2结合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1节关于“(2)单独对比”原则,故该理由不能成立;(3)证据1、2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4)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至9也相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5)本专利具有再现性,并不违背自然规律,且能够制造或使用,具有实用性。
2011年07月19日,请求人针对其于2011年05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补正后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其中,将请求人魏厚建、冯长明两人变更为魏厚建一人,其无效宣告理由不变。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7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9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更正通知书,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02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名称更正为魏厚建。
2011年08月23日,请求人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25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修改前的专利法第9条与修改后的专利法第9条第2款在内容上没有变化;(2)单独对比是指把一项一项的技术方案分开来进行对比;(3)专利权人混淆了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的含义,证据1、2可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4)坚持本专利不具有实用性的理由。
2011年09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1年08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4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明确表示放弃关于权利要求2、5至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2至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并当庭出示了对比文件1、2的专利证书原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2均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4的新颖性,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实用性,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200920090089.X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二)法律依据
本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04月30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第22条第2、4款。
(三)证据认定
作为专利文献的对比文件1、2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上述对比文件为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的专利文献,其申请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只可作为抵触申请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的证据。
(四)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热辐射清洗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封闭式热辐射油管清洗装置,并具体公开了该装置主要由上料管架、上料机械手、分选传输线、存料管架、进料传输线、加热箱体、热水箱、出料清洗传输线、热辐射管、自动电脑控制系统、清洗成品下料管架、修复线管架组成,其中上料管架、分选传输线、自动电脑控制系统、上料机械手位于加热箱体一侧,其与存料管架、进料传输线、出料清洗传输线、清洗成品下料管架、修复线管架通过安设于大齿轮中心轴上的轮盘和托轮相连接,并进行传动;向下倾斜一定角度的进料传输线安设于加热箱体内,油管自上料管架进入,在加热箱体内滚动中经过一级加热,该加热采用的是热辐射原理,由热源通过周围铝钛合金反射板直接降热能辐射到油管上,之后进入密闭的热水箱内进行旋转清洗,油管翻到出料清洗传输线上,向外传输进行油管外壁刷洗,到清洗成品下料管架上直至清洗完毕下料,热水箱内设有热辐射管,其进口设有直燃器,出口设有烟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0003】至第2页【0018】段,图1)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图1位于热辐射箱底部设置有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接油槽,且加热箱体中的热源就是直燃器和加热盘管,虽然都没有附图标记,说明书文字部分也没有相应描述,但其图1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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