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转式多臂机构及装有该多臂机构的织布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旋转式多臂机构及装有该多臂机构的织布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61
决定日:2011-11-08
委内编号:4W100462
优先权日:1996-12-31
申请(专利)号:97123476.0
申请日:1997-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10-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孙建梅
国际分类号:D03C 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若根据原始申请文件中的记载可以清楚、唯一地确定,原始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某一技术用语实际是指现有技术中的某一装置,将所述技术用语修改为该装置的名称并未改变该专利原始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实质,则这种修改没有超出该专利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若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描述清楚、完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获得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97123476.0、发明名称为“旋转式多臂机构及装有该多臂机构的织布机”的发明专利,其优先权日为1996年12月31日,申请日为1997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个织机用旋转式多臂机构,包括在每个综片的水平位置,一个连接综框(6)和驱动元件(2)的摆动元件(4),驱动元件(2)间隙地安装于上述多臂机构的主轴(1)上,一个靠在与驱动元件横向固结在一起的盘片(3)上的可移动连接元件(8)、该移动机构受弹性装置(10)的作用,它可有效地将上述盘片(3)与固连于上述主轴(1)的驱动盘(7)角连接在一起,以及两个一方面受读取装置(16)的作用,另一方面受弹性装置(13)作用的绞支转臂(11),弹性装置(13)有助于上述绞支转臂的掣子(17)与上述盘片的两个结合面(18,19)的其中一个啮合在一起,其特征在于,上述各绞支转臂掣子给出的外支承结合面(20)和内支承结合面(21)具有不同的支承面角顶(α、β、α’及β’)值。
2.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个旋转式多臂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内支承结合面(21)包含在外支承结合面(20)的宽度内。
3.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个旋转式多臂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内支承结合面(21)的角顶(β)值大于上述外支承结合面(20)的角顶(α)值。
4.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个旋转式多臂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内支承结合面(21)的角顶(β’)值低于上述外支承结合面(20)的角顶(α’)值。
5.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个旋转式多臂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盘片(3)的两个结合面(18,19)包括一个便于啮合上述绞支转臂(11)中的一个的掣子(17)的凹槽(19),及一个便于进入其他绞支转臂(11)掣子(17)内的齿牙(18a)。
6.根据权利要求5的一个旋转式多臂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凹槽(19)和齿牙(18a)在上述盘片(3)的周边上正好完全相反。
7.一个安装有权利要求1的旋转式多臂机构的织机。”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本专利的原始申请文本复印件,共14页;
证据2: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于2000年3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2页;
证据3:本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4:中国纺织出版社于2002年6月第1版第4次印刷的《织造学(下册)》封面、扉页、版权页、目录、第164、165页复印件,共9页;
证据5:公开日为1985年10月1日、专利号为US4544000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6:本专利的授权文本复印件,共13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的授权文本相对于原始申请文本进行了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修改:即该授权文本说明书第1页第9、19行,第2页第3行,第3页第4行,第5页第9、15、17行,权利要求书第1页第7行中的技术术语“读取装置”一词在本专利原始申请文本的相应段落中均记载作“穿经装置”,而“穿经装置”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与“读取装置”显然属于功能不同的装置,对此可参见证据4,从其中对穿经装置的描述完全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读取装置”的信息;
(2)本专利说明书中对本发明技术内容未作出清楚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例如:a.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6-5行中有下述记载:“弹簧10持续地作用于棘爪8a,使之从掣子8向轴1放松”;b.说明书第5页第10-12行的记载:“……弹簧13就引发这些掣子与凹槽形状结合面19相互作用,随即使盘片3产生角停顿效果,并与偏心齿轮2和连杆4作用通过从与之啮合的凹槽7a中退出棘爪8a掣子8控制在断开状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清楚理解以上文字所述的技术内容;
(3)根据对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的论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可由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直接推知,不需经由创造性的思考,故从属权利要求2-6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8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9月26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证据5的中文译文10页(以下统称为证据5)。请求人的补充意见主要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角顶值α与β、α’与β’各自均应位于一定的数值范围之内,否则会导致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能被解决,因此所述数值范围的特征是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内、外支承结合面之间的关系也必须写入更多尺寸参数进行限定才能实现本发明,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11日提交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反证:
反证1:中国纺织出版社于2001年1月第1版第3次印刷的《织造学(上册)》封面、扉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1、26、27、32-42页复印件及中国纺织出版社于2002年6月第1版第4次印刷的《织造学(下册)》封面、扉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64、165页复印件,共24页;
反证2:公开日为1984年8月10日的法国专利文献FR2540524A1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5年10月1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4544000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4年8月28日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JP昭59-150136A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38页;
反证3:公开日为1984年4月24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4444225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3年5月9日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JP昭58-76544A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6页;
反证4: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8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0583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反证5: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多臂机与多梭箱》封面、目录、第214-218页复印件,共7页;
反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出具的(2010)京求是内民证字第1048号公证书及其附带“ED607型电子多臂装置产品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反证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02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8页;
反证8:反证7中涉及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熟证经内字第149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2页;
反证9:中国纺织出版社于2000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子提花技术与产品开发》封面、版权页、目录、第123、131-137页复印件,共11页;
反证10:本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对应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5页。
专利权人的主要意见如下:(1)一方面,在本专利对旋转多臂机构的描述中,“穿经装置”的不规范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参考反证1),且参考反证2-9可知与原始申请文件中包括踏踪盘16并且控制旋转多臂机构的绞支转臂的术语“穿经装置”对应的正确术语应为“读取装置”或与之同义的“阅读装置”,且反证2中的法国专利文献FR2540524A1被本专利说明书引证,该法国文献中记载的“读取装置”为本专利在专利申请阶段的上述修改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参考反证10可知将“穿经装置”修改为“读取装置”是对不规范用词的改正,没有改变所公开技术方案的实质,因此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方面,对于请求人提到的a点,结合说明书第5页第3段及图1可以理解所述技术特征是清楚的;对于b点,结合说明书第5页第3、4段及图1可清楚地理解所述技术特征的含义;(3)由第(2)点的说明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5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0年9月26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11日提交的答复意见及其所附反证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16日提交了针对转送文件的答复意见,主要意见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限制了“绞支转臂的掣子与上述盘片的两个结合面的其中一个啮合在一起”,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上述特征的进一步限定,因此都受到权利要求1中该技术特征的限制,并不是取任意值,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发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可知,绞支转臂掣子的内外支承面角顶值以及内外支承结合面的宽度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变化,而不论其值如何,也都必须满足使掣子能够与盘片的结合面啮合到一起的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会任意地改变上述技术特征的数值。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7日提交了针对转送文件的答复意见,并提交了反证7中涉及的法国专利文献FR2540524A1的中文译文8页。其主要意见如下:(1)不同意专利权人提交的FR2540524A1中文译文,要求以反证7中认定的相应中文译文作为本案中FR2540524A1的中文译文;(2)根据反证1可知,“穿经”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标准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将其用作“读取”的不规范称呼,且根据本专利的图1与法国专利文献FR2540524A1的图1可知,“穿经装置”修改为“读取装置”不能称为“唯一正确的答案”;(3)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解释是对说明书不清楚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改写。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当庭转送的文件在口头审理之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及请求人提交的关于法国专利文献FR2540524A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不予认可,认为本方提交的反证中有针对该两篇专利文献的不同中文译文。请求人同意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中针对该两篇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为准。请求人对反证1-10的真实性及反证2、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表示认可。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4为教科书,证据5为美国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证据1-3、6为本专利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相关文本及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5及请求人提交的关于法国专利文献FR2540524A1的中文译文,请求人同意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中针对该两篇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为准。请求人对反证1-10的真实性及反证2、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表示认可。合议组对证据1-6、反证1-10的真实性及反证2、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5及请求人提交的关于法国专利文献FR2540524A1的中文译文,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见,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中针对该两篇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为准。证据5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授权文本将原始申请文本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相关术语“穿经装置”修改为“读取装置”,这种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涉及一种安装在织机上的旋转式多臂机构,用于控制综框的垂直运动。在本专利的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所述旋转式多臂机构中的一个组件“穿经装置”或“穿经机构”。在本专利的授权文本中,将上述术语“穿经”修改为“读取”。
首先,在本领域中,术语“穿经”的公知含义是指经纱织前准备工作中的最后一道工序,将经纱依次穿过停经片、综丝,然后再以插筘刀将经纱穿过钢筘,从而完成穿经,“穿经装置”即为实现穿经工序所采用的一套装置,一台穿经装置例如包括有传动系统、前进机构、分纱机构、分片机构、分综机构、穿引机构、钩纱机构及插筘机构等。而公知的“读取装置”所属的多臂机构是开口机构的一种,其根据欲织造织物的纹样所决定的提综顺序,控制综框升降的次序,使织物获得所需的组织结构,其中“读取装置”用于将预定的综框升降信息转化成控制提综的动作。由此可见,在本领域中,“穿经装置”与“读取装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进行不同操作、实现不同功能。对此,请求人也予以认可。
其次,根据对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的理解,尤其是根据原始权利要求1中“穿经装置(16)”、原始说明书第1页第2段“穿经装置必须联锁驱动元件和主轴,以便驱动摆动元件,或者联锁驱动元件与固定点,以便完成后者(摆动元件)的角停顿。这种联锁动作必须在多臂机构的每片综片的水平位置完成,也就是说驱动装置涉及到每个综框,并且取决于织造过程中织物的组织与图案”、第1页第3段“每对绞支转臂都由多臂机构的穿经装置进行控制”、第4页第1-2行“通过一个多臂机构穿经装置的踏综盘进行选择性控制,并用箭头16表示”、第4页第9行“在穿经机构踏综盘未被驱动情况下”的相关描述以及附图1的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得知,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中所述的“穿经装置”实质是指包括踏综盘并且根据织造过程中从织机上获得的织物组织与图案信息对旋转多臂机构的绞支转臂进行控制的装置,这种装置与本领域公知的术语“穿经装置”的功能、结构完全不同,因此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穿经装置”并不是指本领域公知的“穿经装置”;同时,由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中对所述“穿经装置”的结构、功能的相关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唯一地确定,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穿经装置”实际是指现有技术中的“读取装置”,并且,本专利原始说明书引证了反证2中的法国专利文献FR2540524A1,根据该法国专利文献公开的内容可知,在所公开的织机用旋转多臂机构中,“每个转臂11……界定驱动尾部11a,适于被多臂机的读取装置的推进单元(箭头15)控制”(见中文译文第2页第15-17行),以及“所述读取装置可选择性地操作以枢转所述转臂以将其鼻形单元远离该板件移动”(见中文译文权利要求1第14行),由该法国专利文献的背景技术部分与本专利原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的类似描述以及二者附图1的对比也可知,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穿经装置”与该法国专利文献中的“读取装置”是对应的,由此也可佐证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穿经装置”对应的恰当术语应为“读取装置”。
综上所述,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穿经装置”实际是指现有技术中的“读取装置”,因此将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中的术语“穿经”修改为“读取”并未改变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实质,这种修改没有超出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本发明技术内容未作出清楚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不清楚之处具体有(a)、(b)2点。根据对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的论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对于请求人指出的(a)点,从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0行-第5页第1行的描述可知,绞支转臂11由于弹簧13的作用而停靠在相应的固定挡块14上,掣子8的控制由绞支转臂11来完成。结合图1的右侧可见,弹簧13为绞支转臂11提供一个大体竖直向上的拉力,由此使得绞支转臂11的掣子17能够与掣子8相互作用,致使掣子8的末端棘爪8a与凹槽7a分隔开一定距离。掣子8的末端棘爪8a还可与凹槽7a相啮合,这一啮合可通过本专利附图1得知,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4段“该操作过程类似于FR- A- 2540524所述”的表述以及该法国专利文献的相关记载理解,上述啮合通过弹簧10的作用将掣子8的棘爪8a伸入凹槽7a中。因此,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并且结合附图1可以清楚地理解技术特征“弹簧10连续不断地作用于棘爪8a,使之从掣子8向主轴1放松”是描述上述啮合操作的过程,弹簧10向掣子8的棘爪8a提供拉力,使棘爪8a朝向轴1运动靠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上述技术特征的含义。
对于(b)点,所述技术特征描述的是在踏综盘未被驱动的情况下,盘片3、绞支转臂11及其掣子17、弹簧13、掣子8及其棘爪8a、凹槽7a之间的相互作用,如本专利的说明书第5页第13行所述,上述操作构成了盘片3相对于绞支转臂11的“积极的”啮合。将本专利的说明书第5页第3、4段结合起来可知,所谓“积极的”啮合包括掣子17与结合面19的相互作用,其需要受读取装置的控制,参照本专利的附图1可知,这种积极的啮合是通过下述操作过程实现的,即,弹簧13在绞支转臂11的驱动杆15处施加向上的拉力,使绞支转臂11围绕销轴12旋转,导致绞支转臂11的掣子17与凹槽形结合面19相互啮合而使盘片3停顿。同时, 由于盘片3与偏心齿轮2和连杆4连接(如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2-13行所述),所以盘片3能够与偏心齿轮2和连杆4作用。由于掣子8受掣子17的控制,当掣子17与结合面19啮合时会拨动掣子8,使其棘爪8a能够从凹槽7a退出,从而使掣子8与驱动盘7断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上下文的记载和图1能够清楚理解上述描述的技术含义。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已对本发明的技术内容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能够实现本发明,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要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中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角度值α与β、α’与β’各自均应位于一定的数值范围之内,否则会导致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能被解决,因此所述数值范围的特征是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内、外支承结合面之间的关系也必须写入更多尺寸参数进行限定才能实现本发明,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对现有技术所存在技术问题的描述可知,在现有多臂机构中,为使绞支转臂的掣子从盘片凹槽脱开,每个绞支转臂的角运动摆幅较大,因而使多臂机构能耗较高,且会造成部件过早磨损、噪音、工作速度受限等问题。为此,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绞支转臂的摆幅过大。而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上述各绞支转臂掣子给出的外支承结合面和内支承结合面具有不同的支承面角顶值,从而使盘片支承面的高度可设置成并不增加,即可实现绞支转臂的摆幅较小,达到节能、减少噪音及过早磨损、提高织机运转速度等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包含了实现本发明的目的的全部技术特征。
而对于请求人指出的权利要求1-4中角顶值α与β、α’与β’各自均应位于一定的数值范围之内以及内、外支承结合面之间的关系也必须写入更多尺寸参数进行限定的问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限定了“绞支转臂的掣子与上述盘片的两个结合面的其中一个啮合在一起”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中的上述角顶值及内、外支承结合面之间的关系都受到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的限制。在这一限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绞支转臂掣子的内外支承面角顶值以及内外支承结合面的宽度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变化,而不论其值如何,也都必须满足使掣子能够与盘片的结合面啮合到一起,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不会任意地改变上述技术特征的数值。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已经包含了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于可反转织机的改进旋转多臂机,其中主轴1被间歇旋转运动驱动,每180
度停止一次,该轴1容纳一系列滚柱轴承,其数量等于织机的综框数量,且在任一滚柱轴承上空载地安装横向固定到板元件3的偏心轮2,每个偏心轮2空载地安装在连接杆4的开口中,连接杆4的自由端与枢转臂5连接,其通过缆线6a,导致所述刀片的综框6的垂直移动,在两个邻近的偏心轮2之间,该轴1设置齿,支承固定到其上的驱动盘7,且在驱动盘7外围切出两个在直径方向相对的径向驱动切口7a,这些切口7a适于选择地容纳棘爪8的末端拨爪8a,该棘爪8铰接在由相应的偏心轮2的侧板3支承的销子9上,弹簧10永久地趋向于朝着轴1的方向回复棘爪8的拔爪8a,每个棘爪8的控制是通过由平行于轴1的固定销12枢转地支承的两个绞支转臂11来实现,每个转臂11以支架的形式且由弹簧13偏置以便邻接相应的固定止块14,因此这两个止块14在每个杠杆11上界定驱动尾部11a,适于被多臂机的读取装置的推进单元(箭头15)控制;相对其尾部11a,每个转臂11具有一个鼻形单元11b,其相对于轴1径向上与另一个转臂类似的鼻形单元11b相对;每个鼻形单元11b适于啮合在由内板3的突起斜面或凸缘3b在半径方向上构成的固定不动的切口3a内,相对切口3a,由所述板支承的倾斜棘爪8包括末端跟部8b,其适于通过和啮合在所述切口3a内的鼻形单元11b相接触来驱动所述棘爪,在盘3上提供相对于突起斜面或凸缘3b的突起斜面或凸缘3c,且切入第二凸缘3c,第二切口3d在直径方向上与固定不动的切口3a相对(参见该证据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2行-第4页末行,附图1、5、6)。
该证据采用绞支转臂的鼻形单元11b与盘3的两个凹槽形结合面中的一个啮合在一起,由此使得鼻形单元11b在必要时能够摆动较大幅度,以便从凹槽脱开。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中,各绞支转臂掣子给出的外支承结合面(20)和内支承结合面(21)具有不同的支承面角顶(α、β、α’及β’)值。由此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绞支转臂的摆幅过大。但是,证据5中既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由于本专利在多臂机构的绞支转臂上设置了具有外支承结合面和内支承结合面的掣子,且该外支承结合面和内支承结合面具有不同的支承面角顶值,使所述绞支转臂的摆幅可以较小,从而达到节能、减少噪音及磨损、提高织机运转速度等技术效果。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5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安装有权利要求1的旋转式多臂机构的织机,基于上述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5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97123476.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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