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模拟排故检测信号与故障信号采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80
决定日:2011-11-08
委内编号:5W1016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14002.5
申请日:2009-1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晶晶
授权公告日:2010-08-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景格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傅耀祖;毛叔平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亚斌
参审员:翟琳娜
国际分类号:G09B 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且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8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汽车模拟排故检测信号与故障信号采集装置”、专利号为200920214002.5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是2009年11月20日,专利权人是上海景格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傅耀祖、毛叔平。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汽车模拟排故检测信号与故障信号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装置包括一第一采集回路,以及一第二采集回路;其中,
所述第一采集回路包括一汽车诊断仪,所述汽车诊断仪通过导线连接于所述汽车电控单元的OBD接口;
所述第二采集回路包括一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所述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通过导线连接于所述汽车的各电路节点;
且所述汽车诊断仪与所述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进一步通过导线与远程计算机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晶晶(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两份附件:
附件1:CN150755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4年06月23日;
附件2:CN201174191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31日。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同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连接于OBD诊断座的故障诊断仪通过导线与远程计算机连接,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被附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或者附件2与附件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4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03月12日提交的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的主要区别特征在于:①所述第二采集回路包括一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所述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通过导线连接于所述汽车的各电路节点;②所述汽车诊断仪与所述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进一步通过导线与远程计算机连接。尽管附件1的集成诊断系统中包括示波器,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此会联想到只是选择性测量1-2个点且在本地显示的仪器,无法得到对汽车中数以百计的节点同时采集数据且专供远程计算机使用的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的启示,且附件1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存在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常用手段的结合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的主要区别特征在于:①所述第一采集回路包括一汽车诊断仪,所述汽车诊断仪通过导线连接于所述汽车电控单元的OBD接口;②所述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通过导线连接于所述汽车的各电路节点;③所述汽车诊断仪与所述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进一步通过导线与远程计算机连接。且在附件2中记载了“不需要配置汽车或汽车电控系统的台架”,这是与区别技术特征②相反的教导,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得到任何有关区别技术特征②的启示,且借助区别技术特征③能够获得有利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1年06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本案定于2011年08月09日进行口头审理。
2011年07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11年08月09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李文屿、富娜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成春荣参加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1、或者附件2、或者附件2和附件1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
结合上述附件,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充分发表意见,内容如下: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其中扫描仪模块和示波器模块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采集电路和第二采集电路,而示波器模块中包括多通道A/D采集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的示波器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多通道A/D采集器通过导线连接于汽车的各电路节点”,从中也不能获得相关的技术启示。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附件1中的示波器模块具备数据采集功能,示波器模块中包括多通道A/D采集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且也是连接汽车的各电路节点,由此容易想到本专利中的采集多个节点的采集模块;另外,采用导线与远程计算机连接是公知常识,同时附件1中公开了与远程计算机连接的数据连接处理功能,因此容易想到将汽车诊断仪和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进一步通过导线与远程计算机连接。
专利权人认为:首先,示波器是进行选择性、临时性的连接,而本专利是通过导线连接到各节点,是一种固定连接;其次,附件1中的示波器能连接的节点范围是有限制的,只能连接外露节点,而本专利中A/D采集器通过导线连接各电路节点,所有节点都可连接,没有任何限制;再次,示波器同时只能连1-2个节点,且只能传几个特定节点的信号供诊断使用,而本专利的多通道A/D采集器通过导线连接于汽车的各电路节点可同时测量100多个并发信号,且这些信号与OBD接口的信号是同步的,并上传到远程计算机进行保存,这就可使不同学生针对不同课题各取所需,反复练习,同时满足所有学生的需要。综上所述,从附件1中的示波器无法想到可以用多通道A/D采集器同时固定连接汽车中所有的节点。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或者附件2与附件1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能模拟运行、并实时测量的汽车电控系统的示教装置,其包括两个采集电路,其一采集电路可通过连接于OBD诊断座的故障诊断仪进行读取故障代码和数据流操作,该OBD诊断座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汽车诊断仪,另一采集电路可通过信号控制器和信号采集器实时地测量各种信号参数,该信号控制器和信号采集器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该信号采集器上具有37芯接头和用于与外部电脑连接的接口,并且,信号控制器串接与按原车管理连接ECU、传感器等各构件的线束中部,即连接于汽车的各电路节点。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仅在于连接与OBD诊断座的故障诊断仪通过导线与远程计算机连接,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也被附件1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不涉及实训汽车,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不适合作为本专利的对比文件,且附件2中未包括诊断仪,附件2中的信号采集器与本专利的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不同,附件1也完全没有连接各节点的动机和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该附件1和附件2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附件1和附件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由于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模拟排故检测信号与故障信号采集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集成诊断系统,其可用于检测信号和故障信号采集,与本专利同属于汽车故障诊断领域,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8-13行、第8页第11-18行):集成诊断系统包括接口连接器,以连接多个装置/装置模块,所述多个装置/装置模块包含发动机分析器、气体分析器、示波器、扫描仪、网络连接和/或其它需要的外围设备模块,这些模块通过不同部件连接且以各种协议方便地与系统相连,该系统可连接到一个有线或无线网络以将处理器与模块相连,且通过互联网可与包括数据库和专家系统的远端资源相连,其中,扫描仪模块利用预定协议,如OBDII,通过车辆控制器提供对诊断信息和可用程序的访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包括通过导线连接于汽车电控单元的OBD接口的汽车诊断仪的第一采集回路)。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在本专利中的第二采集回路包括一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所述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通过导线连接于所述汽车的各电路节点,而在附件1中是通过示波器来采集汽车的电路节点上的信号;(2)在本专利中的汽车诊断仪和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进一步通过导线与远程计算机连接,而在附件1中公开的是集成诊断系统可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与处理器相连。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导致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附件1公开了在汽车诊断系统中设置示波器以从汽车电路节点中获取信号,即给出了在对汽车进行诊断操作时要从汽车电路节点上采集信号的启示,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用于汽车故障诊断技能培训的装置时,基于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容易想到要在该装置中设置用于从汽车电路节点上采集信号的部件作为一采集回路,而示波器和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均为公知的信号采集设备,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本身具有可同时执行多路数据采集任务的特性,因此为了获得多路采集信号以用于诊断技能教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公知的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替换附件1的示波器来作为采集设备,并且能够预见该替换选择所产生的技术效果,至于通过导线连接于所述汽车的各电路节点则是由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应用该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时必然会将其与汽车的多个电路节点相连接以充分利用其采集多路数据的性能,这也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附件1中公开了该集成诊断系统可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与处理器相连以进行数据处理,其实质上是为该集成诊断系统中的各个模块包括扫描仪模块和示波器模块提供了与处理器连接的有线或无线接口,而导线连接则是常见的有线连接方式,因此,基于附件1的上述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汽车诊断仪和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通过导线与远程计算机连接以进行数据的进一步处理。
综上可知,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示波器为选择性、临时性连接,其能连接的汽车节点范围有限,且同时只能连接1-2个节点,而本专利的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通过导线连接各节点,形成固定连接,且同时连接测量汽车上所有100多个节点,因此基于附件1中的示波器无法想到可以用多通道A/D同时固定连接汽车中所有的节点。
对此,合议组认为:示波器和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均为本领域公知的信号采集设备,且人们熟知二者本身具有不同的特性,即示波器的数据采集通道有限,适于在现场借助探针临时性、选择性地连接数据采集点以执行相应的数据采集操作,而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则可同时执行多路数据采集任务,适于通过导线固定连接多个数据采集点以同时采集多路信号;就本专利而言,其信号采集装置被设计用于汽车故障诊断技能培训,在这种应用场合中,信号源(即汽车)通常是始终固定不动的,更适于通过导线在信号源与信号采集设备之间建立固定连接,且出于教学目的通常期望能够同时稳定地获取多路信号,由此可见,在设计用于汽车故障诊断技能培训的信号采集装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实际应用的需要,容易想到选择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替换附件1中的示波器来作为信号采集设备,并通过导线将其固定连接于汽车的各电路节点以实现多通道A/D数据循环采集器所提供的多路采集数据的性能,这种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也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ZL20092021400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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