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动自行车用闸盘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81
决定日:2011-11-14
委内编号:5W1020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73868.5
申请日:2006-06-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文宏
授权公告日:2007-06-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唐泽交通器材(泰州)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张晓霞
国际分类号:B62H5/18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一个实施例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现有技术的另一实施例已经给出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有动机将上述实施例结合起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电动自行车用闸盘套”、专利号为200620073868.5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06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6月27日,专利权人为唐泽交通器材(泰州)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动自行车用闸盘套,其特征是闸盘套(1)为圆环形,闸盘套(1)上至少开有一个锁孔(2),所形成的闸盘开孔圈(3)套装在闸盘外圈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自行车用闸盘套,其特征是在闸盘套(1)上垂直于闸盘套(1)圆环壁开有10个均匀对称分布的扁圆通孔,构成锁孔(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自行车用闸盘套,其特征是锁孔(2)上下总长度为:11毫米,其左右宽度为:9毫米,每相邻两锁孔(2)中心线夹角为:36°。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自行车用闸盘套,其特征是闸盘开孔圈(3)内壁直径为:? 113毫米,其壁厚度为:4毫米,其宽度为:17毫米。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自行车用闸盘套,其特征是闸盘套(1)由无缝钢管制成,表面镀有铬层。”
针对本专利,王文宏(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7年03月04日,公开号为特开平9-58555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3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6年03月29日,公开号为CN17519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
(1) 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一种两轮车的安全锁装置,其中附图7中的套环件10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闸盘套”,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闸盘套上至少开有一个锁孔(2),而证据1中的套环件100在表面形成啮合凸部111,但是,两者的作用相同;而证据1中的另一实施例给出了以啮合孔代替啮合凸块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锁孔的数量和形状,而证据1的上述两实施方式中也分别了公开凸块和啮合孔的数量,在证据1的启示下,啮合孔的数量和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4-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与上述第(1)点的描述相同;证据2公开了一种车用刹车闸防盗锁,其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闸盘套上设有10个锁孔”以及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相部锁孔的中心线夹角为36°”,而其余的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7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
(1)证据1中采用的凸块加工困难,锁车时锁头的啮合栓与凸块会产生碰撞,其与本专利中的锁孔两者的形状结构不同,实现锁定车轮的方式也不同,导致两者的加工方法不同,本专利产品能进行大规模批量工业生产;证据1附图5中在“闸盘100周围表面有啮合孔17”,“刹车环40上有通孔49”,“锁头50的啮合栓51经刹车环40的通孔49进入闸盘100的啮合孔17”实现锁车,若将该刹车环40用于电动车,一旦断裂,将车毁人亡,而本专利杜绝在闸盘上开孔,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中关于锁孔的形状和结构等的限定是考虑到涨闸的安装、防盗等要求,采用无缝钢管是为了批量生产、无需焊接,闸盘开孔圈要考虑到与闸盘的配合、强度和经济的要求,上述限定都产生了显著的技术进步,因此,权利要求2-5也具有创造性;
(3)证据2中是在闸盘翻边上开齿形锁口,闸盘翻边上的孔与摩擦材料相对运动时会产生剪切力,直接损伤涨闸中的摩擦材料,使涨闸刹车时不可靠,而本专利中的闸盘套为电动自行车锁具的一个部件,其本身不具有刹车功能,不会造成涨闸闸盘内摩擦材料的损伤,并且闸盘和闸盘套能分开加工生产,再组装在一起,两者工业化大规模加工生产均很方便,组装亦很容易,因此,本专利的产品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也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向请求人转送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证据的使用方式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及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以及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双方就证据1和证据2是否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是日本专利文献,证据2是中国专利文献,两者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确认以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以及证据2作为本专利的有效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行车的安全锁装置,刹车闸A通过凸轮32的操作使能张开刹车蹄块30,该刹车蹄块30焊设有蹄片31,通过该蹄片31与闸盘10的内表面接触摩擦,以阻止闸盘10旋转(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3段,附图1-2);在闸盘10的周围表面成型有均布的六个凸块11,相邻的两个凸块11之间互呈60度;此外,锁头50设于闸盘外壳20的周围表面,通过操作该锁头50,使构成其组件之一的啮合检51能以垂直方向移动而达到闸盘10的周围表面(证据1中文译文第15段);当啮合栓51接触到或快接触到闸盘10的周围表面,恰遇闸盘10旋转,在其旋转60度之前,前述的啮合栓51将被以均布且凸起于闸盘10的表面周围的凸块11所阻档,而闸盘10亦停止旋转至此位置,从而锁住自行车(证据1中文译文第20段);证据1还公开了图1的变形例(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2、23段,附图7),在图1和图2的机构中,凸块11被设置在闸盘上,也可如图7那样由啮合凸部111予以取代,啮合凸部111形成在套环件100上,并将闸盘10嵌入在该套环件100之中,由此使套环件100和闸盘10成为一体,从而实现与图1以及图2所述的机构同样的功能;采用图7的结构,闸盘10可使用现有零件,啮合凸部111使用不同于闸盘10的零件,从而取得较佳的生产效率。
证据1还公开了一种抱闸装置(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24,26,27段,附图5),在闸盘100的圆周表面设有均布的二个或者更多的啮合孔17,刹车环40设有一通孔49,其所处位置与锁头50对应,如此便能通过操作锁头50,使其啮合栓51以垂直方向移动而能贯穿于该通孔49,插入到闸盘100周围所形成的啮合孔17内,从而锁住自行车。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附图7所对应的实施例公开的内容相比,证据1中的“套环件100”相当于本专利的“闸盘套”,两者都是套装在闸盘的外圈处,用于与锁具的啮合栓配合锁住车辆,并且证据1中的“套环件100”也是为了使闸盘可使用现有的零件,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闸盘套”至少开有一个锁孔,而证据1中的“套环件100”在其表面形成啮合凸部111,即两者的锁车方式不同,本专利采用锁具的啮合栓与孔相配合的方式,而证据1的附图7采用锁具的啮合栓与凸块相配合的方式;本专利的闸盘套用于电动自行车,而证据1中公开的是自行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通过锁具的啮合栓限制闸盘转动,从而锁住车辆的锁车方式,并且采用这种锁车方式的闸盘套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便于制造。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采用的凸块加工困难,锁车时锁头的啮合栓与凸块会产生碰撞,其与本专利中的锁孔的形状结构不同,实现锁定车轮的方式也不同,导致两者的加工方法不同,本专利产品能进行大规模批量工业生产,因而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啮合凸部的加工方式与啮合孔的加工方式不同,是由两者不同的结构所决定的,但采用啮合凸部和啮合孔都是为了限制闸盘的转动,而证据1的附图5中公开了采用锁具的啮合栓与闸盘上的啮合孔相配合,限制闸盘的转动从而锁住车辆的方式,虽然其公开的锁车方式适用于抱闸,但同样也是为了限制闸盘的转动,也就是说,证据1的附图5中给出了采用啮合栓与孔相配合的锁车方式的技术启示,因此,在证据1的附图7所公开的通过套环件的啮合凸部与啮合栓配合限制闸盘转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的套环件上的啮合凸部替换成啮合孔,以同样实现限制闸盘转动,从而锁住车辆的目的,而采用啮合孔方式所带来加工方便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至于将证据1中公开的适用于自行车的安全锁装置,用于电动自行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由此,在证据1的附图7所显示的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其附图5所显示的实施例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5
请求人认为,在证据1的启示下,啮合孔的数量和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使得锁车方便可靠稳定,权利要求4中的尺寸限制是根据车闸型号和制动性能要求确定的,权利要求5中采用无缝钢管可以使用批量生产,无需焊接,通过镀铬可以提高使用寿命,因此,权利要求2-5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在闸盘套(1)上垂直于闸盘套(1)圆环壁开有10个均匀对称分布的扁圆通孔,构成锁孔(2)”,“锁孔(2)上下总长度为:11毫米,其左右宽度为:9毫米,每相邻两锁孔(2)中心线夹角为:36°”。在证据1中公开了“在闸盘10的周围表面成型有均布的六个凸块11” (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3段),“在闸盘100的圆周表面设有均布的二个或者更多的啮合孔17”(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26段),也就是说,证据1中给出了均匀分布多个与锁具的啮合栓配合的凸块或啮合孔以便于锁车的启示,由此,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闸盘套上的锁孔设置为均匀分布的10个以便于使用是很容易想到的。至于锁孔为扁圆通孔以及具体尺寸设计,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与锁具的啮合栓配合使其进入方便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闸盘开孔圈(3)内壁直径为:?13毫米,其壁厚度为:4毫米,其宽度为:17毫米”,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锁具行业的国家标准以及电动自行车的型号以确定闸盘的具体尺寸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闸盘套(1)由无缝钢管制成,表面镀有铬层”,但对于圆形的闸盘套,为了制造方便,采用符合直径要求的无缝钢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至于表面镀铬以防锈,从而延长使用寿命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73868.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