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易更换砼活塞的泵送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69
决定日:2011-11-14
委内编号:1;5W113012;5W1010783;5W1017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57266.7
申请日:2001-11-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郭一斐3;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12-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邓巍
国际分类号:F04B 53/22, F04B 9/10, F 04B 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找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据此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另外的对比文件中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明确记载了相同的作用和效果,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存在将两份对比文件结合的技术启示。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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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2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易更换砼活塞的泵送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01257266.7,申请日为2001年11月1日,专利权人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易更换砼活塞的泵送机构,包括输送缸(1)、砼活塞(2)、水箱(6)、主油缸活塞杆(5)、主油缸(7),其特征在于砼活塞(2)直接与主油缸活塞杆(5)联接,将主油缸(7)的行程加长,主油缸(7)的尾端连接限位活塞油缸,限位活塞油缸(14)内有限位活塞(10),限位活塞油缸(14)连接换向阀(11),由换向阀通过单向阀(12)连接压力油源。”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7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一,案件编号为5W11301),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1:公开日为1972年8月31日、公开号为DT2108034的德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1-2:公开日为1988年12月13日、公开号为US4790728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①证据1-1和证据1-2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或证据1-2不具备新颖性;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1结合证据1-2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7月2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7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8月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如下证据:
证据1-3:由工程机械杂志社出版发行的《工程机械》期刊(第19卷第8期)1988年8月第8期登载的标题为“混凝土泵推送机构的设计”的全文及杂志封面和目录页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1-4: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6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897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①证据1-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未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主油缸(7)的尾端连接限位活塞油缸,限位活塞油缸(14)内有限位活塞(10),限位活塞油缸(14)连接换向阀(11),由换向阀通过单向阀(12)连接压力油源”,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节主油缸活塞的行程位置,证据1-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1-4中起到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证据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与证据1-3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9年8月1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8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本次口头审理调查并记录了如下事项:①第一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证据1-1和证据1-2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当庭提交了证据1-5(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机械设计手册 第5卷》(1998年4月第1版第7次印刷)的封面、版权页及第37-68页的复印件共3页),合议组当庭将证据1-5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②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以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证据1-4的结合以及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证据1-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③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4和证据1-5的真实性;经当庭核实证据1-3的原件,表示证据1-3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认为证据1-3的来源不明,因此不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④针对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以及随后补充的意见陈述和相关证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该意见陈述书副本当庭转送第一请求人;⑤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3没有公开以下技术特征“砼活塞(2)直接与主油缸活塞杆(5)联接”;证据1-4、证据1-5与证据1-3之间不存在结合启示;即便将两份证据分别与证据1-3结合也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本次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论述。
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9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通过高压油路和换向阀控制作用缸时,在油路上设置单向阀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1-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1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正常工作时即使在换向阀失灵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防止砼活塞进入水箱中”,而非请求人认定的技术问题“如何调节主油缸活塞行程”,专利权人同时提供多份证据对此进行佐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4和证据1-5对专利权人认定的技术问题均未提供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27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高度、本专利结构创新的复杂性和困难程度以及本专利的产品取得成功等角度进一步说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5日又一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一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诚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公证内容为证据1-3的文章作者出具的说明,内容是证据1-3中“提到的连接器6是连接混凝土活塞和主油缸活塞杆的一个独立零件……在更换砼活塞的操作中,是通过先后从水箱中分别拆卸或安装连接器实现砼活塞更换”,该说明后面附有连接器6的图纸。
合议组于2009年11月25日分别向专利权人和第一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9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10日、2009年10月27日和2009年11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第一请求人,要求第一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本专利,郭一斐(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二,案件编号为5W101078),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有关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2-1:公开日为1996年2月20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8-49652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3页);
证据2-2(同证据1-4):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6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6897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2-3: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7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868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第二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与证据2-1或证据2-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均为“主油缸(7)的尾端连接限位活塞油缸;限位活塞油缸(14)内有限位活塞(10);限位活塞油缸(14)连接换向阀(11);由换向阀通过单向阀(12)连接压力油源”,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前三项被证据2-2公开,第四项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证据2-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3、证据2-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技术特征“主油缸(7)”、“限位活塞油缸(14)”以及“主油缸(7)的尾端连接限位活塞油缸”,根据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描述可知,主油缸7和限位活塞油缸14都是特定结构的油缸,且两者之间的连通是一种特定的连接方式,而权利要求1中将这两个油缸上位成通常意义上的油缸,并且未限定两者的连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具体而言:缺少输送缸1与砼活塞2之间、水箱6与输送缸1和主油箱7之间、主油缸活塞杆5与限位活塞10之间的连接关系;没有限定主油缸后腔与限位活塞油缸14的前腔连通、限位活塞油缸14的后腔与换向阀11连通;缺少必要的部件挡圈(9);没有记载主油缸(7)的后腔中设有活塞杆也没有对该活塞杆的长度进行记载;还缺少对限位活塞油缸(14)的行程长度的记载。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0月22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1年6月15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6月2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撤回该无效宣告请求,后于2011年7月4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撤回6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希望合议组继续审查。经合议,合议组决定继续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本次口头审理调查并记录了如下事项:①第二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2-3;②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2-1、证据2-2及公知常识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③专利权人对证据2-1和证据2-2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证据2-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在本次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论述。
针对本专利,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请求人)于2011年4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三,案件编号为5W101702),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3-1(同证据1-3):由工程机械杂志社出版发行的《工程机械》期刊(第19卷第8期)1998年8月第8期登载的标题为“混凝土泵推送机构的设计”的全文及杂志封面和目录页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3-2:由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实用液压回路》(1982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封面、版权页、前言页、目录第1页及正文第20~25页的复印件(共10页)。
第三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砼活塞(2)直接与主油缸活塞杆(5)联接”,而在说明书图4和图5中仅记载了“砼活塞(2)通过卡套(8)直接与主油缸活塞杆(5)联接”的实施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②证据3-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除限位活塞油缸以外的所有技术特征,而证据3-2公开了用限位活塞油缸自动控制砼活塞的工作位置(利用单向阀锁紧)和拆卸位置(利用换向阀使活塞移动)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和证据3-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③证据3-2表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4月6日向第三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5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砼活塞直接与主油缸活塞杆(5)联接”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记载的“砼活塞与主油缸活塞杆通过中间连接杆连接”而言的,本专利的创新之处是省去中间连接杆,卡套是将砼活塞与主油缸活塞杆直接连接的固定件,因此权利要求1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②证据3-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砼活塞直接与主油缸活塞杆(5)联接”;证据3-1与证据3-2结合,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③权利要求1与证据3-1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5节关于案件的合并审理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决定将无效宣告请求三与无效宣告请求二进行合并口头审理,并于2011年6月15日向第三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在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的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5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第三请求人,要求第三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5月26日提交的答复意见,第三请求人于2011年7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第三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砼活塞直接与主油缸活塞杆(5)联接”,其中直接联接显然包括例如粘接、焊接等不可拆卸的连接方式,这些不可拆卸的连接方式无法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②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和证据3-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本次口头审理调查并记录了如下事项:①第三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3-1结合证据3-2或证据3-1结合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②专利权人对证据3-1和证据3-2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通过“卡套8”进行连接的方式就属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直接联接”;③对于第三请求人于2011年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截至开庭时尚未收到该文件,第三请求人当庭向合议组提交其声称的与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完全相同的文件,合议组当庭将该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在本次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论述。
后经合议组核实,第三请求人于2011年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与其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文件内容完全相同,故合议组不再向专利权人进行转文。
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3-1为期刊,证据3-2为书籍,两份证据都是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3-1和证据3-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予以认可。证据3-1和证据3-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易更换砼活塞的泵送机构。第三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和证据3-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1涉及一种混凝土泵推送机构,其结构设计考虑到了更换混凝土缸活塞的便利性,该证据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除限位活塞油缸以外的所有技术特征。证据3-2涉及实用液压回路,其中公开了主油缸连接限位活塞油缸(图1-70),限位活塞油缸内有限位活塞A,限位活塞油缸连接换向阀,由换向阀通过单向阀连接压力油源(图1-54)。证据3-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与证据3-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在证据3-1和证据3-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经查,证据3-1公开一种混凝土泵推送机构,包括液压缸活塞1、液压缸2、水箱3、定程器4、混凝土泵缸5、连接器6和混凝土缸活塞7,连接器6连接液压缸活塞杆和混凝土缸活塞7,为能使混凝土活塞及连接器全部退入水箱,液压缸的行程长度应大于其工作行程,液压缸活塞杆上应设置定程器,避免混凝土活塞在工作状态退入水箱(参见证据3-1的图2和3.3小节的内容)。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证据3-1中的混凝土泵推送机构对应本专利的易更换砼活塞的泵送机构,混凝土泵缸5对应本专利的输送缸1,混凝土缸活塞7对应本专利的砼活塞2,水箱3对应本专利的水箱6,与液压缸活塞1连接的杆对应本专利的主油缸活塞杆5,液压缸2对应本专利的主油缸7,“液压缸的行程长度大于其工作行程”对应本专利所述的“将主油缸的行程加长”。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砼活塞(2)直接与主油缸活塞杆(5)联接”这一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1中液压缸活塞杆与混凝土活塞7之间通过连接器6连接,这种结构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直接…联接”。但专利权人在阐述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观点时,将权利要求1中的“直接…联接”解释为省去现有技术中的中间连杆之后的一种连接方式,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通过“卡套8”进行连接的方式就属于“直接联接”。合议组认可专利权人的解释,并进一步认为证据3-1中的连接器6的功能类似于本专利中的卡套8,这是因为证据3-1中明确记载了连接器可与混凝土活塞一起退入水箱,因此连接器6不同于现有技术中的中间连杆,其仅起到连接作用。基于此,证据3-1中液压缸活塞杆与混凝土缸活塞之间通过连接器6连接的结构,即公开了本专利中“砼活塞(2)直接与主油缸活塞杆(5)联接”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3-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主油缸(7)的尾端连接限位活塞油缸,限位活塞油缸(14)内有限位活塞(10),限位活塞油缸(14)连接换向阀(11),由换向阀通过单向阀(12)连接压力油源”。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是如何对砼活塞的行程进行控制的技术问题。
经查,证据3-2公开了多种实用液压回路,其中图1-70示出一种液压缸三位定位回路,包括主活塞B和辅助活塞A,主活塞B位于主油缸内,辅助活塞A位于辅助油缸内,辅助油缸连接在主油缸后部,通过控制液压回路中阀门的开闭实现主活塞B在三个位置处的定位。图1-54示出一种用单向阀锁紧的回路,其中油缸连接换向阀,换向阀连接单向阀,单向阀连接压力油源,通过切换换向阀实现活塞向左或向右运动的锁止。
证据3-2的图1-70中的主油缸对应本专利的主油缸,图1-70中的辅助油缸对应本专利的限位活塞油缸14,辅助活塞A对应本专利的限位活塞10,并且图1-70给出在主油缸后部连接辅助油缸从而控制主油缸活塞行程的技术启示。证据3-2的图1-54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油路连接关系,两者都是用于实现锁紧定位的功能。由此可知,证据3-2给出了足够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砼活塞的行程控制问题时,能够将图1-70示出的油缸布置方式和图1-54示出的油路连接关系与证据3-1的结构相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和证据3-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2的图1-54和图1-70示出的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液压油缸回路,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不能将两者结合作为一项现有技术与证据3-1结合评价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证据3-2的图1-70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为了控制砼活塞的行程而在主油缸的尾部连接一个限位活塞油缸,该限位活塞油缸中的限位活塞应当具有两个锁定位置,其中一个锁定位置对应砼活塞的工作行程,另一个锁定位置对应砼活塞的退砼行程。而证据3-2的图1-54恰好公开了实现两个锁定位置的油路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驱使下,有动机将证据3-1与证据3-2中的图1-70和图1-54结合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鉴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和证据3-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故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一、无效宣告请求二以及无效宣告请求三中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0125726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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