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空调器室内机出风面板=23-04-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嵌入式空调器室内机出风面板
=23-04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71
决定日:2011-11-15
委内编号:6W1011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076444.3
申请日:2009-05-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4-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森
参审员:陈晓亮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原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比设计和在先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时,则对比设计和在先设计不相近似。
全文:
NULL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4月14日授权公告的第200930076444.3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使用本专利的产品名称是“嵌入式空调器室内机出风面板”,其申请日为2009年5月7日,专利权人是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4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和原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301174231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本专利),共2页;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5706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号是CN3376290D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共1页;
附件4:其声称是申请号为JPD2007-18008的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共1页;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300917395D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共1页。
请求人认为:1)从本专利各视图可以看到,本专利的各视图之间存在明显的错误和矛盾之处,导致该设计在工业上无法应用, 因此不是“工业应用”的外观设计,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规定。2)本专利与附件2、3、4或5所示出的产品外观设计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4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从本专利的视图可以看出本专利的各视图的比例一致,轮廓线吻合对应,产品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对应,工程师完全可以根据本专利的图片完成整个产品模型的工业化批量生产,具有可实施性。2)本专利与附件2、3、4或5中的外观设计均既不相同又不近似,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1年6 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 月19 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核实签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使用方式是: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相对于附件2、3、4或5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声称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中心获得的附件4的著录项目信息页和附件4的日文文本,共5页。
3)专利权人对附件2、3和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附件4的真实性有异议。其认为请求人当庭提交的附件4与其提出无效请求时所附的附件4不一致,当庭提交的附件4著录项目的内容比附件4多,并且附件4的背面图、运转图也与本专利不同。专利权人还认为,请求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附件4的中文译文,当庭提交的中文译文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
4)双方当事人在口审过程中充分陈述了意见,均表示庭后不再提交任何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及原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原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附件2(下称在先设计1)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附件3和5(下称在先设计2和4)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对附件2、3和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附件2、3和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2、3和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其上记载的空调的外观设计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可用以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原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附件4为日本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请求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其中文译文。因此,合议组对附件4不予考虑。
3、工业适用性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主视图四个角的部位有交叉的线条,不知其表达的是什么样的结构与外观;2)主视图与后视图的导风叶条数不对应,小圆孔的形状位置不能对应;3)后视图、左视图与左右视图之间的线条不能对应,因此导致其保护范围不确定,不适于工业应用,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上述第1)点,本专利主视图中四个角部位的交叉线条呈现出一种线条设计,能够清楚地显示出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设计;关于上述第2)点,本专利主视图与后视图所示的各图形和线条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镜像关系,其反映的是各自视图中的设计;对于上述第3)点,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各个视图之间线条能够对应,且从本专利的各个视图观察,能够清楚地显示出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对象,能够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因此,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三点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违反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中关于工业适用性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4、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本专利是嵌入式空调器室内机出风面板的外观设计。而由于空调领域中出风和安装位置的原因,出风面板一般都具有矩形出风面板。本专利为嵌入式的出风面板,其左、右、俯、仰视图在使用状态下一般不可见,因此一般消费者主要关注的部分在于主视图这一区域。
1)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嵌入式空调器室内机出风面板的外观设计(详见被比设计附图)。在先设计1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卡式室内机的导风板(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两者所属产品的种类相似,故对两者进行如下外观设计比较。
本专利设计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其所显示的出风面板主要具有带有弧角的矩形外框,正面有两个出风条,在正面右侧具有四个纵向排列的小圆点。在先设计1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和左视图,其所显示的导风板主要具有矩形外框,两个出风条。
将本专利设计与在先设计1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在于:均具有两个出风条,都属于矩形外框设计。两者的区别至少在于:本专利设计中右侧有四个纵向排列的小圆点。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1)中的设计占设计整体的比例非常小,对视觉效果影响非常小,消费者看到两个外观设计很容易被混淆;上述区别2)不属于外观设计的部分,不会对外观产生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相近似。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本专利中的右侧所具有的四个纵向排列的小圆点应是指示灯或按钮部分,根据上面对本专利所属领域的分析可知,出风面板的主视图上的设计为一般消费者在设计上所关注的部分,而本专利设计中具有指示或按钮部分的设计使得本专利设计产生了与在先设计1明显不同的整体视觉印象,因此其对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会具有显著的影响。由上可知,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设计与在先设计1为相近的外观设计的主张不能成立。
2)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嵌入式空调器室内机出风面板的外观设计(详见被比设计附图)。在先设计2要求保护一种中央空调器电脑遥控控制出风口(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两者所属产品的种类相似,故对两者进行如下外观设计比较。
本专利设计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其所显示的出风面板主要具有带有弧角的矩形外框,正面有两个出风条,在正面的右侧具有四个纵向成一列布置在一个较窄的纵向矩形框中的小圆点,且出风面板最外框的四个角是弧角。在先设计2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其所显示的出风口的面板主要具有:矩形外框正面有三条出风条,正面右侧有一较宽的纵向矩形框,内有两个横向布置的矩形框,两横向矩形框内有分别有横向布置的文字和横向布置的点状、圆圈状图案,出风口正面的最外框的四个角为直角。
将本专利设计与在先设计2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在于:均属于外框为矩形框设计。两者的区别至少在于:1)本专利设计中正面的出风条为两条,而在先设计2中为三条;2)本专利设计中正面右侧的四个小圆点是纵向成一列布置在一个较窄的纵向矩形框中的小圆点,而在先设计2中点状、圆圈状图案为横向布置在位于一较宽的纵向矩形框内的横向矩形框内。
请求人认为:在先设计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中小圆点的设计。对于上述区别1),出风条为两片和三片不是很明显的外观上的差别。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相近似。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本专利设计中的右侧所具有的四个纵向排列的小圆点应是指示灯或按钮部分,根据上面对本专利所属领域的分析可知,设计于出风面板的主视图上的叶片的设计条数,特别是指示或按钮部分的形状及排列布置方式或其框的宽窄设计都是一般消费者在设计上所关注的部分,而该部分在排列方式及形状上的变化使本专利设计产生了与在先设计2明显不同的整体视觉印象,因此其对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会具有显著的影响。由上可知,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设计与在先设计2为相近的外观设计的主张不能成立。
3)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嵌入式空调器室内机出风面板的外观设计(详见被比设计附图)。在先设计4要求保护一种整体式厨房空调面板(详见在先设计4附图),两者所属产品的种类相似,故对两者进行如下外观设计比较。
本专利设计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其所显示的出风面板主要具有带有弧角的矩形外框,正面有两个出风条,在正面的右侧具有四个纵向排列的小圆点,且出风面板最外框的四个角是弧角。在先设计4公开了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A处放大图,其所显示的空调面板主要具有纵向伸长的两个出风条,位于出风条下方正中位置处的圆形图案及位于圆形图案两侧呈两行两列排布的文字和图案,以及空调面板的最外框的四个角为直角。
将本专利设计与在先设计4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在于:正面均具有两个出风条,均为矩形框。两者的区别至少在于:本专利设计中出风面板的正面右侧具有四个纵向排列的小圆点,而在先设计4中圆形图案及位于圆形图案两侧呈两行两列排布的文字和图案位于出风条下方正中位置处。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设计中四个小圆点的设计在整体视觉上占的比例非常小,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异。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4相近似。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本专利设计中的右侧所具有的四个纵向排列的小圆点应是指示灯或按钮部分,根据上面对本专利所属领域的分析可知,出风面板的主视图上指示或按钮部分的形状或位置上的设计是一般消费者在设计上所关注的部分,而该部分在设计位置及设计形状上的变化使本专利设计产生了与在先设计4明显不同的整体视觉印象,因此其对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会具有显著的影响。由上可知,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设计与在先设计4为相近的外观设计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30076444.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