桡动脉穿刺点止血压迫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桡动脉穿刺点止血压迫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589
决定日:2011-11-18
委内编号:5W1019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48224.8
申请日:2006-10-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泰尔茂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07-1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佟仲明
参审员:张金芝
国际分类号:A61B 17/1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够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0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桡动脉穿刺点止血压迫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148224.8,申请日是2006年10月31日,专利权人是北京乐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之后变更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桡动脉穿刺点止血压迫器,包括绑带、管路、单向阀,其特征在于绑带(8)与充气球囊(1)联接,充气球囊(1)连通管路(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桡动脉穿刺点止血压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气球囊(1)上设置有中心标记(2)。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桡动脉穿刺点止血压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气球囊(1)包括小气囊(101)、大气囊(102),大气囊(102)和小气囊(101)之间设置有连通口(7)。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桡动脉穿刺点止血压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路(3)上设置有进出气单向阀(4)。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桡动脉穿刺点止血压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绑带(8)与充气球囊(1)的联接部分设置有弓形支撑板(6)。
6.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桡动脉穿刺点止血压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绑带(8)两端设置有可调粘扣(5)。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桡动脉穿刺点止血压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气球囊(1)、管路(3)、单向阀(4)、支撑板(6)、绑带(8)材质为透明材料。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桡动脉穿刺点止血压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气球囊(1)、绑带(8)材质为聚氨酯(PU)、聚氯乙烯高分子材料。”
针对上述专利权,泰尔茂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欧洲专利文件EP1382306A2,其公开日期为2004年01月21日;
附件2:证据1的中文译文;
附件3(下称证据2):声称为2004泰尔茂产品说明书的封面、封底和第250页的复印件,共计3页;
附件4:证据2的中文译文;
附件5(下称证据3):声称为2004泰尔茂产品说明书的制作、印刷的账单及交货单的复印件,共计4页;
附件6:证据3的中文译文;
附件7:关于证据2、3的公证认证材料复印件,共计3页;
附件8:关于证据2、3的公证认证材料的中文译文;
附件9: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10:本专利的中国专利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关于新颖性的无效理由,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6、8全部的技术特征,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在权利要求1-6、8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6、8进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即使权利要求5中的“联结部分”指的是绑带与充气球囊的所有联结部分,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仍然是显而易见的,该设置方式的效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得到的,因而该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充气球囊、支撑板、绑带的材质均为透明材料”已经在证据1中相应地公开了,虽然证据1没有公开“管路、单向阀的材质为透明材料”,但是在一般的止血器或与其近似的其他医疗器械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常常会将器械的所有部件或部分部件设置为透明材料以便于观察,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且将证据1中的管路和单向阀设置为透明材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也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证据2第250页的底部公开了“本产品还使用了易于观察止血状态的透明材料”,该页底部的附图也清楚地示出了该止血器的管路、支撑板、绑带的材质为透明材料,因此证据2给出了将证据1中的管路设置为透明的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6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4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理。
2011年07月12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4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桡动脉穿刺点止血压迫器,包括绑带、管路、单向阀,其特征在于绑带(8)与充气球囊(1)联接,充气球囊(1)连通管路(3);所述充气球囊(1)上设置有中心标记(2);充气球囊(101)之间设置有连通口(7);所述的管路(3)上设置有进出气单向阀(4);绑带(8)与充气球囊(1)的联接部分设置有弓形支撑板(6);所述的绑带(8)两端设置有可调粘扣(5);所述的充气球囊(1)、管路(3)、单向阀(4)、支撑板(6)、绑带(8)材质为透明材料。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桡动脉穿刺点止血压迫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气球囊(1)、绑带(8)材质为聚氨酯(PU)、聚氯乙烯高分子材料。”
在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的基础上,其认为:
(1)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1、2中均未公开管路和单向阀为透明材质,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2均具备新颖性。
(2)进一步,证据2的文字部分只是指出“本产品还使用了易于观察止血状态的透明材料”,此句只能表明气囊和支撑板采用透明材料,因为观察止血状态只需通过气囊和支撑板,并不能通过管路和单向阀来观察止血状态,因此证据2并未公开管路和单向阀为透明材质,此外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的附图也无法辨别管路是否为透明材质,只能看出其为一条白色的管状。
(3)本专利中,管路采用透明材料制成的目的并非是为了方便观察止血状态,而是为了便于操作者容易看到管路中的杂物堵塞,从而清理其中的杂物或者更换管路,而不会继续按压注射器而损坏单向阀。
(4)单向阀采用透明材质制成有两方面优点:第一,在气囊充气或放气的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单向阀的移动;第二,可以方便观察到单向阀的存在,避免操作者误将注射器插入鞘管,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1年08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1年09月13日进行口头审理。
2011年08月0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或在口头审理时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2011年09月13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一方委托专利代理人李茂家、岳红杰,以及公民代理人沈显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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