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利用天然落地松脂生产松香半成品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611
决定日:2011-11-18
委内编号:4W1008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19078.3
申请日:2006-05-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吉安市青原区丰泰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古远亮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金光
参审员:韩世炜
国际分类号:C09F 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说明书对该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满足公开充分的要求;如果该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得以实施,则具备实用性;如果该技术方案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概括得出的,则该技术方案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10019078.3,申请日为2006年05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2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天然落地松脂生产松香半成品的方法,(1)加热溶解:将原料投入溶解锅内,加入总量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清水,然后加热使松脂溶化;(2)压榨过滤,在天然松脂加水加热溶化后,趁热将溶化物送入带金属筛网的压榨装置内,将脂液压榨出来;直接采取压榨过滤的办法将脂液压滤出来,除去废渣,其压榨方法是机械压榨或人工压榨,(3)清洗及冷却包装:压榨出来的脂液流到有清水的容器内清洗,并不断加入清水,以排除泥浆,脂液遇冷水会加速凝固,即成松香半成品,及时包装;(4)渣物处理:渣物压干后尚存部分有效成份,加入适当的松节油或其它有机溶剂,再度加热溶解、压榨、回收有效成份。”
吉安市青原区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4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为此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任天瑞、李永红主编,《松香化学及其应用》,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封面页、版权页、第2、8、18、22-26、28-30、46页,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丁启圣、王维一等主编,《新型实用过滤技术》,冶金工业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第2、3、34、51、62-66、84页,复印件共13页;
证据3:第97110438.7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具体如下:(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1的图1-1与本专利最接近,二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加热溶解”步骤中“加入总量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清水”,并且过滤步骤中采用“压榨过滤”。然而,其中加水量的含义不清楚,证据1图1-1公开的“过滤器5”与本专利中“带金属筛网的压榨装置”的作用、效果相同,且证据2公开了不同的过滤类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除去松脂溶液中的树皮泥土等杂物,容易想到压榨过滤的方法,金属筛网过滤仅是一种常规选择。证据3公开了松节油是溶解松脂的溶剂。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首先,权利要求1的“加热溶解”步骤中未公开加热的温度,而依据证据1公开树脂酸的熔点,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记载的加热温度100℃不可能使松脂溶化;其次该“加热溶解”步骤中“加入总量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清水”含量含混不清。(3)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有三,a)“加热温度”100℃无法实现溶化;b)未公开溶解容器的规格,不知其体积和底面积,如天然松脂与水接触面积小,将不能实现溶化松脂的目的;c)5-10%松节油含义不清楚,松节油的总量也不清楚,且与发明内容中记载的“加入总量20%的松节油”矛盾。(4)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首先,说明书实施例给出的具体实施方式不能实施,理由同前;其次,对于其他温度、原料配比、金属筛网的规格、松节油的添加量等不同参数条件下的实施方案并未给出相应的实施例,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也不知道其他参数条件是否可以实施。(5)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无法实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该发明不能制造或者使用,也不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反证:
反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8146-2003,“松香试验方法”,2003年6月17日发布,2003年12月1日实施,复印件共6页;
反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8145-2003,“脂松香”,2003年8月25日发布,2003年12月1日实施,复印件共5页。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原料及产品、设备和原理截然不同,两者无可比性。本专利是针对原料的特殊性而发明的一个技术方案,是一种新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法,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2只说明过滤是现有技术,并没举出在松香生产中有运用压榨过滤的技术例证,更未提及在特殊的落地松脂松香半成品生产中运用压榨过滤。证据3说明松节油溶解松脂是公知常识。但证据3所表明的只是垃圾的处理技术,而不是再生资源重新利用技术。证据1、2、3结合来说明本专利无创造性是不能成立的。(2)松脂是树脂酸与松节油的混合物,或者说是松香(树脂酸)溶解于松节油而组成的溶液,树脂酸含量越低即越趋于液态,树脂酸含量越高即越趋于固态。加热可以使固态松脂变为液态松脂,松香成品含松节油特别少,其软化点才76℃(见反证1、2),因此,100℃的温度完全可以溶化含松节油较多的固态松脂。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案中已阐明将松脂投入铁锅内,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知道,底面积大不好加热,水不能漫过物料,物料不易受热,松脂是易燃物质,这样容易造成局部过热而酿成火灾,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对锅的规格进行常规选择。(3)因为滤饼含有效成份含量有差异,即压榨效果与压榨时的用力和趁热程度有关,其有效成份是一个变量,所以加入松节油也是一个变量,其目的不在于彻底溶解有效成份,只是使其稍微软化,以利溶解和加热,同时也在压榨时起润滑作用,不论是重量,还是体积的比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均能视情况灵活掌握。总之,说明书公开了全部工艺过程的全部细节,投料加水比、温度、工具、设备、模具式样等技术特征表达明确清晰,各种技术指标公开充分。(4)说明书公开的方法与权利要求所述的保护范围一一对应,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5)本专利操作过程简单易懂,有一般行为和思维能力的人就能实施。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9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记录的重要事项如下:
(1)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4:安鑫南主编,《林产化学工艺学》,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封面页、版权页、第73、76、83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编,《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2005)机械(上),封面页、第18-25页,复印件共9页。
合议组当庭将证据4、5的副本转交给专利权人。
(2)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否认证据5与本案的关联性,同时仅认可将证据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请求人对于反证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
(3)请求人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和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除坚持书面意见外,请求人认为:(i)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还包括加热水汽会将松节油带走,且所使用的锅浪费松节油。(ii)证据5证明包含推理分析判断过程的方法不应授予专利权,本专利对渣物处理加入松节油的量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按情况确定,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iii)权利要求1中加入松节油的步骤是必要的,其作用是消极的。(iv)证据4可以否定专利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未修改专利文件,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二)证据认定和审查的理由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请求人对于反证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双方认可证据4作为公知常识证据,合议组对此予以认可。请求人在口审当庭提交证据5用以证明包含推理分析判断过程的方法不应授予专利权,然而其援引的证据5涉及发明名称为“鸽子的驯养方法”的专利申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及相关法院判决,其与本案无任何关联,且并非公知常识性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也未提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的相关理由,因此,合议组认为,证据5与本案无关联性,且超出了无效程序中补交证据的期限,不予接受。基于上述理由,本决定审查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和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第22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说明书对该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满足公开充分的要求;如果该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得以实施,则具备实用性;如果该技术方案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概括得出的,则该技术方案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1)关于充分公开和实用性问题。首先,根据公知常识证据4可知,松脂溶解中加热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松脂的密度和黏度,加热温度为93~95℃(见证据4第83页“松脂的溶解”),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加热温度为100℃,显然在此温度下能够使松脂溶解。其次,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容器用于容纳原料和水,可以用于加热且能容纳原料和水的容器是现有技术已知的,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溶解原料量与加水量就可以确定容器大小,或根据现有容器大小确定加入原料和水量,本专利不记载容器规格并不会导致本专利的技术方法不能实施。第三,用松节油溶解松脂是现有技术,如证据4所述,物料中加入松节油使松脂溶解(见证据4第83页),又如证据3中记载“在配有溶解工序中,先检测松脂残渣中松脂含量,再按残渣中松脂含量/松节油=7~9/11的比例向溶解锅中加入松脂残渣和松节油”(见证据3权利要求1);本专利中加入松节油的目的是溶解滤饼中的松脂,是有意义的;,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处理滤饼时加入5%-10%的松节油可以确定加入松节油的量,以溶解提取滤饼中残留的松脂为度,而发明内容中所述“加入总量20%的松节油”的对象是压榨得到的脂液,不是实施例中所述滤饼,二者并不矛盾。第四,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在滤饼中加入松节油,并不是在落地松脂的溶解过程加入松节油,不存在请求人所述加热水汽会将松节油带走且所使用的锅浪费松节油的问题,而且,即使有部分松节油浪费也不会导致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实施。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如何对天然落地松脂进行加热溶解,如何压榨过滤,如何清洗、冷却以及如何处理渣物,并且得到了松香半成品,说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实施。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已经达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充分公开的要求以及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要求。
(2)关于支持问题。首先,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实施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其次,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每个步骤、每种原料的目的和用途,可以对加热温度、原料配比、金属筛网规格以及松节油的添加量进行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且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3)关于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首先,加热目的在于使松脂溶化,只要能使松脂溶化就能达到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在加热溶解步骤中已经限定了“加热使松脂溶化”的特征,只要温度达到使松脂溶化即可,具体温度是否记载并不影响加热使松脂溶化步骤的实施。其次,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加入总量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清水,而并非没有限定加水量。第三,根据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可知,松脂溶解过程中水的作用是作为介质传热并使其稀释,同时洗去松脂中的水溶性色素,在压榨过程后,水分被除去,不影响松香半成品的组成和含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在实践中采取适当比例的清水。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的规定,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利用天然落地松脂生产松香半成品的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脂松香的蒸馏过程(见证据1第2页图1-1)。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原料不同,本专利利用的是天然落地松脂,而证据1的原料为人工采割松脂;(2)溶解步骤不同,本专利加热溶解的装置是溶解锅,原料加入清水后加热,证据1是设有水蒸气入口、回流冷凝装置等的密闭容器,其溶解过程需加入松节油、草酸等物质;(3)过滤方法不同,本专利采用压榨过滤,而证据1是自流过滤;(4)本专利的终产品为松香半成品,因此,在过滤之后即进行清洗及冷却包装,证据1的终产品为脂松香,过滤洗涤之后进一步包括蒸馏的装置及步骤;(5)本专利进一步包括由渣物回收有效成分的步骤。根据以上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利用天然落地松脂生产松香半成品的方法。天然落地松脂氧化物含量高、杂质含量大,各种理化性质与人工采割松脂有明显区别,证据1是一种利用人工采割松脂经净化蒸馏得到脂松香的工业化流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以品质较差的天然落地松脂代替人工采割松脂制备脂松香,同时证据1中也没有改动工艺流程以适应不同理化性质原料的教导和启示,即没有启示将上述区别特征(2)-(5)引入脂松香的净化蒸馏过程。证据2是关于过滤技术的工具书,其中介绍了压榨过滤的理论,证据3公开了利用松脂残渣生产松香的方法,上述两份证据均未教导以天然落地松脂替代人工采割松脂,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改变原料的动机,显然也不会想到为适应天然落地松脂的理化性质而将区别特征(3)、(5)引入证据1。请求人引用证据4用以说明松脂加工工艺中的一些公知常识,如(1)蒸馏前经溶解、过滤、洗涤、澄清除去松脂中的杂质,(2)有的工厂溶解后用压榨机过滤,(3)松脂溶解的温度为93-95℃,加热、加油、加水及草酸的各自目的,然而证据4同样未公开或教导天然落地松脂替代人工采割松脂以及本专利详细的工艺步骤。本专利是一个完整的工艺步骤,实现了废弃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并且工艺简单、成本节约,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610019078.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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