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一个主动轴驱动两组从动轴的换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616
决定日:2011-11-18
委内编号:5W1019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34211.8
申请日:2006-05-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元
授权公告日:2007-06-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乐山市五通桥三缘电机厂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F16H 15/0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由他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记载,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07年06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一个主动轴驱动两组从动轴的换向装置”的20062003421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日是2006年05月17日,专利权人为乐山市五通桥三缘电机厂。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一个主动轴驱动两组从动轴的换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换向装置由相同的单向啮合锁紧部件相互反向安装配置构成,一个单向啮合锁紧部件啮合带动一个从动轴,所述啮合部件主要包括安装在轴上的内圈、外圈和位于内圈与外圈之间的单向啮合锁紧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一个主动轴驱动两组从动轴的换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换向装置由两个分别单独带动从动轴的单向啮合锁紧部件相互反向安装在主动轴上配置构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一个主动轴驱动两组从动轴的换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单向啮合锁紧部件主要由安装在轴上的内圈、外圈和位于内圈与外圈之间的契塞式单向啮合锁紧结构构成。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一个主动轴驱动两组从动轴的换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一个单向啮合锁紧部件至少设计有三副契塞式单向啮合锁紧结构。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一个主动轴驱动至少两个从动轴的换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契塞式单向啮合锁紧结构由滚动构件、与滚动构件相匹配的位于内圈/外圈上的契形槽和位于外圈/内圈上的滚圈构成。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一个主动轴驱动至少两个从动轴的换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塞式单向啮合锁紧结构由滚珠、与滚珠相匹配的位于内圈上的断面为契形的契形槽和位于外圈上的圆平面滚圈构成。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一个主动轴驱动至少两个从动轴的换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塞式.单向啮合锁紧结构山滚珠、与滚珠相匹配的位于内圈上的契形平面和位于外圈上的断面为圆弧槽的滚圈构成。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一个主动轴驱动至少两个从动轴的换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单向啮合锁紧部件为单向滚动轴承。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一个主动轴驱动至少两个从动轴的换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单向滚动轴承由内圈、外圈和平行设置在内圈与外圈之间的一圈滚珠和一圈契塞式单向啮合锁紧结构构成。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一个主动轴驱动至少两个从动轴的换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契塞式单向啮合锁紧结构由设置在内圈与外圈之间的契块与契块复位弹簧构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郑元(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05年04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8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021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其专利权人为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申请日为2005年04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8月02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对比文件。证据1披露了一个安装在一个主动轴上的两个传动相反的单向离合器组成的换向装置,包括:A、安装在同一电机主动轴上的两个相互反向安装的滚针超越离合器,滚针超越离合器带动各自的从动轴;B、滚针超越离合器包括:外圈、内圈(安装在主动轴上)、位于内、外圈之间的滚针、弹簧、楔形槽形成的单向啮合锁紧结构。其中,“滚针超越离合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单向啮合锁紧部件”,“位于内、外圈之间的滚针、弹簧、楔形槽形成的单向啮合锁紧结构”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单向啮合锁紧结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有的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均对各自的主张充分地发表了意见。
口审结束后,合议组收到专利权人于2011年9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具备新颖性。鉴于上述意见陈述书的内容专利权人已在口头审理时当庭陈述过,因此合议组不再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是由他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且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一个主动轴驱动两组从动轴的换向装置。经查,证据1(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6段、说明书第4页“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5)公开了一种电动机的同轴双向二选一传动系统(对应于本专利的一个主动轴驱动两组从动轴的换向装置),由固定安装在电动机的轴2(对应于本专利的主动轴)上的两个相同的滚针超越离合器3、4(对应于本专利的单向啮合锁紧部件)以及分别固定安装在两个滚针超越离合器的外圈(对应于本专利的单向啮合锁紧部件的外圈)上的两个皮带轮5、6所组成,两个滚针超越离合器驱动方向相反安装(对应于本专利的单向啮合锁紧部件相互反向安装),滚针超越离合器3通过皮带轮5、皮带7带动带轮8(对应于本专利的一个从动轴),滚针超越离合器4通过皮带轮6、皮带12带动带轮13(对应于本专利的一个从动轴),滚针超越离合器3、4包括外圈、内圈和位于内圈和外圈之间的单向锁紧结构。当电动机1的轴2顺时针旋转时,固定安装其上的滚针超越离合器4合上,滚针超越离合器3则离分;当电动机1的轴2逆时针旋转时,固定安装其上的滚针超越离合器3合上,滚针超越离合器4则离分。
经对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其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证据1构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的主题不相同;(2)证据1并未对两个滚针超越离合器是否相同进行说明;(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单向啮合锁紧部件相互反向安装”与证据1的“滚针超越离合器驱动方向相反安装”不同;(4)证据1中仅公开了“滚针超越离合器”,并未公开其包括内圈、外圈和位于内圈与外圈之间的单向啮合锁紧结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用于一个主动轴驱动两组从动轴的换向装置”,证据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电动机的同轴双向二选一传动系统”,其都是由一个主动轴带动两个从动轴的装置,主动轴顺时针转动时带动其中一个从动轴,主动轴逆时针转动时带动其中另一个从动轴,两者主题实质上相同;(2)证据1的附图1-3分别从两个视角示出了超越离合器3、4的剖面图,超越离合器3、4并列安装在电动机1的轴2上,超越离合器3、4是实质上相同的两个超越离合器;(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单向啮合锁紧部件相互反向安装”与证据1的“滚针超越离合器驱动方向相反安装”含义实质上相同;(4)证据1说明书文字部分明确记载有滚针超越离合器3、4的外圈,附图1-3也清楚地示出了滚针超越离合器3、4具有内圈、外圈和位于内圈与外圈之间的单向啮合锁紧结构,并且,内圈、外圈和位于内圈与外圈之间的单向啮合锁紧结构也是超越离合器的必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决定
宣告200620034211.8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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