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双卡双待移动终端的短信送达报告的实现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614
决定日:2011-11-22
委内编号:4W1010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111888.0
申请日:2008-05-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3-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德信智能手机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霞
参审员:刘宁
国际分类号:H04W 88/02(2009.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比,所存在的区别特征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或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10111888.0,申请日为2008年05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3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卡双待移动终端的短信送达报告的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双卡双待移动终端监测到发送短信的事件,则读取保存在注册表中的、发送所述短信的卡的标识对应的送达报告功能逻辑值;
双卡双待移动终端判断所述送达报告功能逻辑值是否为真,若是,则根据所述送达报告功能逻辑值修改数据库中的发送报告属性值;根据所述修改后的发送报告属性值,在双卡双待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上显示短信送达报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卡双待移动终端的短信送达报告的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卡双待移动终端监测到发送短信的事件之前,进一步包括:
双卡双待移动终端将用户设置的卡标识以及对应的送达报告功能逻辑值保存到注册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卡双待移动终端的短信送达报告的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通过修改注册表中的键值,屏蔽双卡双待移动终端自带的短信送达功能设置界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卡双待移动终端的短信送达报告的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短信送达报告中包含发送所述短信的卡的图标。
5. 一种双卡双待移动终端,包括用于记录短信收发事件的数据库,用于保存短信送达报告设置标记的注册表以及用于实现短信收发的信息模块,其特征在于,该双卡双待移动终端还包括:
界面定制模块,用于提供短信送达报告功能的选择界面供用户选择设置,将用户的短信送达报告设置标记保存到注册表,所述设置标记包含卡标识以及与所述卡标识对应的送达报告功能逻辑值;还用于根据来自信息模块的指示,显示短信送达报告;
后台监测模块,用于监测数据库发送短信的事件,若监测到所述事件,则读取注册表中发送短信的卡的标识对应的短信送达报告设置标记中的送达报告功能逻辑值,根据该送达报告功能逻辑值修改在所述数据库中该短信对应的发送报告属性值;
所述信息模块在发送短信时,读取数据库中的发送报告属性值,根据所述发送报告属性值判断是否向界面定制模块发送显示送达报告的指示。”
请求人于2011年06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权利要求1、2、4、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1:公开号为CN101072398A的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07年11月14日(证据1);
附件1-2:公开号为CN101022606A的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07年08月22日(证据2);
附件1-3:公开号为CN101102563A的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08年01月09日(证据3);
附件1-4:授权公告号为CN101282542B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不认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于2011年07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101282542B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公开号为CN101072398A的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07年11月14日(证据1);
附件3:公开号为CN101022606A的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07年08月22日(证据2);
附件4:公开号为CN101102563A的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08年01月09日(证据3);
附件5:WO2007/030466A2号PCT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期为2007年03月15日;(证据4);
附件6:公开号为CN101297261A的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08年10月29日,证据4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文本,作为证据4的中文译文;
附件7:公开号为CN1553738A的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04年12月08日(证据5);
附件8: GSM双卡双待移动终端技术规范V1.0的复印件,声称的公开日期为2006年07月,共10页(证据6);
附件9:中国移动双卡双待移动终端测试规范的复印件,版本号V0.0.2,声称的公开日期为2006年11月,共10页(证据7);
附件10:TIA/EIA STANDARD, Short Message Service for Spread Spectrum Systems, TIA/EIA-637-A的复印件及其译文,声称的公开日期为1999年09月,共29页(证据8);
附件11:ETSI TS 100 901,V7.5.0(2001-12),Digital cellular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 (Phase 2 ); Technical realization of the Short Message Service(SMS),Point-to-Point(PP)的复印件及其译文,声称的公开日期为2001年12月,共20页(证据9);
附件12:OMA-TS-IMPS-CSP-V1-3-20051011-C的复印件及其译文,声称的公开日期为2005年10月,共32页(证据10);
附件13:SAMSUNG SCH-W579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声称的公开日期为2007年02月,共9页(证据11);
附件14:SAMSUNG SCH-i859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声称的公开日期为2008年04月23日,共9页(证据12);
附件15:HAIER HG-N93手机说明书的复印件,声称的公开日期为2007年10月,共8页(证据13);
附件16:HAIER N96手机说明书的复印件,声称的公开日期为2007年03月,共7页(证据14)。
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具体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结合方式为:以本专利背景技术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背景技术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以及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以及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惯用技术手段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以及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4以及惯用技术手段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4以及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5以及惯用技术手段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5以及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02日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11年09月02日向专利权人及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07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在2011年10月08日针对专利权人2011年08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进行答辩,坚持其无效理由。
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13日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07月28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提交了相应的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对于创造性意见陈述具体为:本专利的核心所在是实现双卡双待移动终端短信送达报告的分别显示,证据2的核心是用了逆向思维,使手机终端在关闭短信送达报告功能后,如果短信发送失败,手机会显示失败信息,这样使用户可以做到既不受很多的送达报告的干扰,又能知道短信是否发送成功,不涉及双卡,而证据1的核心在于提供双模双待移动终端能够根据不同的业务采用不同的模式呼出,与短信送达报告无关。从技术思路上来讲,证据1是在不同的业务的参数中选择不同的呼出模式,和本专利针对不同的卡的参数的设置实现短信送达报告区别显示,从思路到技术手段完全不同。因此这两个证据不存在与本专利比对的基础。证据3是一种区分双卡手机号码的方法,与短信送达无关,其与本发明的权利要求4所采用的技术完全不同。证据5是在PC机上开发出一套测试系统,取代人工对基站的短消息中心的功能测试,与移动终端无关。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1年10月08日提出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13日提出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任何书面意见。
口头审理的主要事实如下:
(1)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6-10、12-14的公证认证文件以及证据1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6-14的真实性以及公开时间无异议,请求人明确证据6-14仅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结合方式为:以本专利背景技术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背景技术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以及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以及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惯用技术手段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以及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4以及惯用技术手段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4以及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5以及惯用技术手段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5以及惯用技术手段不具有创造性。放弃2011年06月28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即,涉及创造性的证据具体组合方式以2011年07月28日提交的无效理由为准。无效请求所涉条款的具体无效理由以2011年07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无效理由为准。
(3)专利权人强调证据1是单卡手机,证据2不是双卡双待移动终端对卡后续的处理,所以两者结合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于其余具体意见与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13日提交的书面意见相同。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由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4是专利文献,并且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2、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由于证据1、2、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将证据1、2及证据4的中文译文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卡双待移动终端的短信送达报告的实现方法,证据2公开了一种短信状态报告的提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第6行-第4页第3行,附图1):用户在发送短信时首先执行步骤101,主叫用户根据需要选定显示短信状态报告信息的选项并使用存储器存储(相当于在数据库中设定发送报告属性值);步骤102,当主叫用户端发送短信时(相当于移动终端监测到发送短信的事件),短信中心根据主叫用户所发短信信息中的信息位判断主叫用户终端的短信状态报告功能是否开启(相当于读取发送短信对应的送达报告的逻辑值),如果开启(相当于判断所述逻辑值是否为真),执行步骤103;步骤103,短信中心将短信发送至终端,向主叫用户终端发送短信状态报告;步骤104,主叫用户终端根据所收到短信状态报告中携带的表示短信息发送成功或失败的信息以及步骤101中的选项,确定是否显示当前收到的短信状态报告(相当于根据送达报告功能逻辑值修改发送报告属性值,并根据修改后的属性值,在移动终端的显示界面上显示短信送达报告)。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移动终端为双卡双待终端,并且针对某一卡的标识进行设置;(2)权利要求1中送达报告逻辑值保存在注册表中,并且由移动终端判断逻辑值是否为真。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的技术问题是针对双卡双待终端中的每一个卡设置短信送达报告接收方式并且由移动终端完成发送报告的判断及设置。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1公开了一种双模双待机移动终端模式设置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6行-第6页第16行,附图1-3):双模双待手机中的模式设置的方法,让终端用户可以对不同类型的业务选择不同的模式进行呼叫,也即公开了针对不同的模式的标识设置了不同的业务选择,由于双模双待手机包含两张不同模式的手机卡,因此属于双卡双待手机的下位概念。证据1给出了将证据2中的短信送达报告设置方法应用于双模双待手机中设置其中一个模式的该项业务,因此其同样解决了针对不同的模式也就是卡针对同一功能进行不同的设置。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利用短信中心来判断终端发出的一逻辑值的取值或利用终端本身对该值进行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是常规的技术选择,因此由移动终端或短信中心来对送达报告的逻辑值进行读取判断,并且使用注册表保存一个逻辑值,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而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及上述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第6行-第4页第3行,附图1):短信中心根据主叫用户所发短信信息中的信息位判断主叫用户终端的短信状态报告功能是否开启。而证据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6行-第6页第16行,附图1-3):内存模块101将模式设置选项保存在移动终端的内存,因此保存内容必然包含对应的模式的标识。而将卡和逻辑值存放于注册表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证据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段):在运行环境为Windows Mobile的手持式电子设备100中,允许应用程序开发人员覆盖固定编码的动作或者功能,并且给所述输入元件指定不同的动作或者功能。而通过修改注册表中的键值达到以覆盖原有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在双卡双待移动终端中将不同的卡对应显示为不同的图标,并且将上述图标设置于短信送达报告的信息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同样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双卡双待移动终端,证据2公开了一种短信状态报告的提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第6行-第4页第25行,附图1):该装置包括:选项设置模块,用于设置并选择显示短信状态报告的选项;存储模块,用于存储选项设置模块预先选定的显示短信状态报告的选项(相当于数据库);短信收发模块,用于收发短信及接收短信中心发来的短信状态报告;判断模块,根据短信收发模块收到的短信中心(相当于后台监测模块)所发的短信状态报告信息中表示短信息发送成功或失败的信息,判断其是否与存储模块存储的选项相符,如果是,则用户终端(相当于界面定制模块)显示该短信状态报告(短信收发模块和判断模块共同相当于信息模块)。
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5中移动终端为双卡双待终端,并且针对某一卡的标识进行设置;(2)权利要求5中的信息模块还包括保存短信送达报告设置标记的注册表,界面定制模块还用于提供短信送达报告功能的选择界面供用户选择设置,将用户的短信送达报告设置标记即卡标识及与卡标识对应的送达报告功能逻辑值保存到注册表,并且由信息模块完成证据2中短信收发模块和判断模块完成的功能;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的技术问题是针对双卡双待终端中的每一个卡设置短信送达报告接收方式并且由用户选择显示界面。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1公开了一种双模双待机移动终端模式设置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6行-第6页第16行,附图1-3):双模双待手机中的模式设置的方法,让终端用户可以对不同类型的业务选择不同的模式进行呼叫,也即公开了针对不同的模式的标识设置了不同的业务选择,由于双模双待手机包含两张不同模式的手机卡,因此属于双卡双待手机的下位概念。证据1给出了将证据2中的短信送达报告设置方法应用于双模双待手机中设置其中一个模式的该项业务,因此其同样解决了针对不同的模式也就是卡针对同一功能进行不同的设置。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将逻辑值与短信一同发送或存储于一固定的注册表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是常规的技术选择,以及进一步设置一个可利于用户进行界面设置的选择界面,便于用户将不同的卡对应于不同的功能,将两个模块完成的功能集中于一个模块中完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而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及上述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专利用于实现双卡双待移动终端短信送达报告的分别显示,而证据2尽管未涉及双卡,但其公开了一种短信送达报告的显示装置及方法,而证据1公开了一种双模双待移动终端根据不同的业务采用不同的模式呼出,也即公开了不同模式针对同一业务有不同的执行方式。因此,证据1给出了将证据2中的短信送达报告设置方法应用于双模双待手机中设置其中一个模式的该项业务,并且其同样解决了针对不同的模式也就是针对每一张卡对于同一功能进行区别设置。因而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及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810111888.0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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