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采用防空弹安全装置的自开收晴雨伞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630
决定日:2011-11-24
委内编号:5W1015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73401.9
申请日:2009-1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曾文碧
授权公告日:2010-09-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富隆(福建)洋伞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侯秋霞
参审员:张家祥
国际分类号:A45B 2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从而导致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273401.9,申请日为2009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开收伞防空弹装置,其特征在于:它主要由伞头座、子弹头、控管、制动器、制动弹簧、收绳轮、发条弹簧和防空弹拉绳组成;所述的控管为管状构件,固定套置在伞头座的纵向通孔内;所述的子弹头上端连接开伞拉绳,下端可活动穿入控管的中空管道的上部;所述的收绳轮为一个具有中部沉槽的盘形构件,在其圆周壁上开设有多个棘齿和环绕全周壁的绕线槽,收绳轮可转动的套接在伞头座下部凸设的转轴上,发条弹簧套置在收绳轮的中部圆形沉槽内,发条弹簧的两端分别挂接在转轴和收绳轮沉槽的槽壁上,形成一个驱使收绳轮围绕转轴旋转的弹性驱动力;所述的制动器的一端通过销轴可摆动的安装在伞头座上,在制动器和销轴上套接制动弹簧,制动器的上自由端与穿入控管的的子弹头下端面顶靠,制动器的下自由端可靠接在收绳轮的圆周壁上并可与圆周壁上的棘齿卡接;所述的防空弹拉绳缠绕在收绳轮的绕线槽上,其一端穿过控管的中空管道连接伞具的上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开收伞防空弹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收绳轮圆周壁上开设有四个棘齿。”
曾文碧(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2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49974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说明书,申请日为2009年05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09日,复印件10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开收伞安全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附图及具体实施方式):(1)自动开收伞安全结构由握把11(相当于本专利的伞头座)、扣头9(相当于本专利的子弹头)、主体2(相当于本专利的控管)、定位块6(相当于本专利的制动器)、复位弹片7(相当于本专利的制动弹簧)、棘轮4(相当于本专利的收绳轮)、发条5(相当于本专利的发条弹簧)和拉绳8(相当于本专利的防空弹拉绳)组成;(2)主体2具有轴孔21,主体2固定在握把11中;即本专利的控管为管状构件,控管固定套置在伞头座的纵向通孔内;(3)扣头9上端连接拉绳(图2至图5中未标号,可参见图1现有技术中结构的标号522’),下端可活动穿入主体2的轴孔21;即本专利的子弹头上端连接开伞拉绳,下端可活动穿入控管的中空管道的上部;(4)棘轮4为盘形构件,具有若干棘齿41,棘轮4固定在转轴3上,转轴3轴枢于主体2的底部,使棘轮4可转动地组装在主体2底部,转轴3提供发条5组装位置(相当于本专利的中部沉槽)和绕线位置(相当于本专利的绕线槽):发条5套置转轴3上,发条5的两端分别固定在转轴3和主体2上,发条5的作用是可使转轴3具有转动的趋势,从而形成一个驱使棘轮4旋转的弹性驱动力;即本专利的收绳轮为盘形构件,在其圆周壁上开设有多个棘齿和绕线槽,收绳轮可转动的套接在伞头座下部凸设的转轴上,收绳轮具有中部沉槽;发条弹簧套置在收绳轮的中部圆形沉槽内,发条弹簧的两端分别挂接在转轴和收绳轮沉槽的槽壁上,形成一个驱使收绳轮围绕转轴旋转的弹性驱动力;(5)定位块6的一端枢接在主体2上,在定位块6与握把11之间设有复位弹片7使定位块6在动作后可以复位,定位块6的凸块62与穿入主体2的扣头9缩回时的位置相对,自由端61与棘轮4的棘齿41相对;即本专利的制动器的一端通过销轴可摆动的安装在伞头座上,在制动器和销轴上套接制动弹簧,制动器的上自由端与穿入控管的子弹头下端面顶靠,制动器的下自由端可靠接在收绳轮的圆周壁上并可与圆周壁上的棘齿卡接;(6)拉绳8缠绕在棘轮4的转轴3上,其一端连接在上巢上;即本专利的防空弹拉绳缠绕在收绳轮的绕线槽上,其一端穿过控管的中空管道连接伞具的上巢。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专利权人在答复期内并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意见陈述。
2011年09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1年10月20日,请求人提交了口头审理通知书的回执。
2011年10月21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席口头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在答复期限内并未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告日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后,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文献。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从而导致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开收伞防空弹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开收伞安全结构(参见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1-5),其设置于伞具握柄11内的主体2内部,其主要包括转轴3、棘轮4、发条5、定位块6、复位弹片7及拉绳8;所述主体2内开有轴孔21用以安装伞中棒12,伞中棒12内设有扣头9;所述转轴3轴枢于主体2的底部,其一端固定有棘轮4,一端固定有发条5,发条5的外端固定在主体2上;所述棘轮4上设有若干棘齿41,所述发条5的作用是可使转轴3具有转动的趋势;所述定位块6一端枢接在主体2上,异于枢接端的自由端61与棘轮4的棘齿41相对,该定位块6内侧设有凸块62,该凸块62从主体2侧壁上的侧孔22伸入到主体2的轴孔21内,并与扣头9缩回时的位置相对;所述复位弹片7设置于定位块6与握柄11的内壁之间;所述拉绳8一端固定在上述转轴3上,另一端固定在伞顶端的上巢(图中未示出)上;为了防止拉绳8随意走动,可在扣头9上开一通孔91,令该拉绳8穿过该通孔91。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较可知:证据1中的握柄11相当于本专利的伞头座、扣头9相当于本专利的子弹头、主体2相当于本专利的控管、定位块6相当于本专利的制动器、复位弹片7相当于本专利的制动弹簧、发条5相当于本专利的发条弹簧、拉绳8相当于本专利的防空弹拉绳;证据1中主体2具有轴孔21,主体2固定在握柄11中,相当于本专利中所述的控管为管状构件、固定套置在伞头座的纵向通孔内的特征;证据1中扣头9上端连接拉绳(图2至图5中未标号,参见图1中标号522’的部件),下端可活动穿入主体2的轴孔21,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所述的子弹头上端连接开伞拉绳、下端可活动穿入控管的中空管道的上部的特征;证据1中定位块6的一端枢接在主体2上,在定位块6与握把11之间设有复位弹片7使定位块6在动作后可以复位,定位块6的凸块62与穿入主体2的扣头9缩回时的位置相对,自由端61与棘轮4的棘齿41相对,相当于本专利中制动器的一端通过销轴可摆动的安装在伞头座上、在制动器和销轴上套接制动弹簧、制动器的上自由端与穿入控管的子弹头下端面顶靠、制动器的下自由端可靠接在收绳轮的圆周壁上并可与圆周壁上的棘齿卡接的特征。
尽管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所披露,但仍存在以下区别特征:
(1)自开收防空弹装置中包括收绳轮;所述的收绳轮为一个具有中部沉槽的盘形构件,在其圆周壁上开设有多个棘齿和环绕全周壁的绕线槽,收绳轮可转动的套接在伞头座下部凸设的转轴上。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棘轮4相当于本专利的收绳轮;棘轮4为盘形构件,具有若干棘齿41,转轴3轴枢于主体2的底部,使棘轮4可转动地组装在主体2底部,转轴3提供发条5组装位置(相对于本专利的中部沉槽)和绕线位置(相当于本专利的绕线槽)。对此合议组不能认同,由证据1的图2和3可见,棘轮4为圆形构件,中部没有沉槽,并非本专利所述的带中部沉槽的盘形构件,而且本专利的绕线槽是环绕在绕线轮的全周壁上,但证据1中棘轮4上没有环绕全周壁的绕线槽,绕线位置是在转轴3上的,不同于本专利的绕线槽。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与证据1的相应特征并不相同。
(2)发条弹簧套置在收绳轮的中部圆形沉槽内,发条弹簧的两端分别挂接在转轴和收绳轮沉槽的槽壁上,形成一个驱使收绳轮围绕转轴旋转的弹性驱动力。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相应地公开了发条5套置在转轴3上,发条5的两端分别固定在转轴3和主体2上,发条5的作用是可使转轴3具有转动的趋势,从而形成一个驱使棘轮4旋转的弹性驱动力。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发条5套置在转轴3上,并非本专利所述套置在收绳轮的中部圆形沉槽内,而且发条5的一端固定在主体2上,也不同于本专利中连接在收绳轮沉槽的槽壁上,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与证据1的相应特征并不相同。
(3)防空弹拉绳缠绕在收绳轮的绕线槽上,其一端穿过控管的中空管道连接伞具的上巢。请求人认为:证据1相应地公开了拉绳8缠绕在棘轮4的转轴3上,其一端连接在上巢上。对此,合议组认为:同上所述,证据1转轴3上的绕线位置不同于本专利的绕线槽,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与证据1的相应特征并不相同。
由此可见,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即本专利自开收伞放空弹装置在收绳轮结构、发条弹簧和拉绳的缠绕位置等方面均与证据1公开的自开收伞安全结构存在差异,导致它们实质上是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92027340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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